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氧化锆和氧化铈的组合物;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15
决定日:2008-05-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6196505.3
申请日:1996-06-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地亚化学公司
主审员:徐伟锋
合议组组长:赵 明
参审员:刘 犟
国际分类号:C01G 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基于氧化锆和氧化铈的组合物、其制备方法和用途”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6196505.3,申请日是1996年6月28日,专利权人是罗地亚化学公司(专利权人原为罗纳?布朗克化学公司,后变更为罗地亚化学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基于氧化铈和氧化锆的组合物,以氧化物形式表示,其包含至少40重量%的锆和至多60重量%的铈,其特征在于在1000℃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为25-51m2/g和它们以立方或正方晶系结晶的氧化锆的单相形式被提供,其中氧化铈为固溶体。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还包含0.1-50重量%的掺杂元素,并且氧化铈和掺杂元素是固溶体。
3、根据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1000℃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至少为30m2/g。
4、根据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1000℃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至少为40m2/g。
5、根据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900℃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至少为50m2/g。
6、根据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在900℃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至少为60m2/g。
7、根据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此掺杂元素单独地或混合地选自稀土金属,碱土金属,铝,钍,钪,镓,钛,钒、铌或钽。
8、根据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括0.1-20wt%的掺杂元素。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的Zr/Ce原子比≥1。
10、根据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此掺杂元素是镧,在1100℃下煅烧6小时后所显示的比表面积为5-13 m2/g。
11、根据权利要求2 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此掺杂元素是镧,在1100℃下煅烧6小时后所显示的比表面积为10-13 m2/g。
12、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括至少51wt%锆和至多49wt%铈。
1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有至少65wt%锆和至多35wt%铈。
14、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括以氧化物形式表示的0.01?25wt%铪。
15、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 在液体介质中制备一种包含锆盐和铈(IV)盐的混合物,锆盐、铈盐以及掺杂元素以得到所需的最终组合物必需的化学计量比存在;
- 将该混合物在高于100℃的温度下加热;
- 将通过加热所得到的反应混合物调节至碱性pH值;
- 回收由此获得的沉淀物:
- 将该沉淀物煅烧;
将上述掺杂元素,如果合适的话,或者加入到在液体介质中的起始混合物中或者加入到通过加热所得到的反应混合物中。
16、根据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硝酸氧锆或二氯氧锆和硝酸铈或硝酸铈铵作为锆和铈的化合物。
17、根据权利要求15和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限制该混合物的游离酸度,将碱性化合物加入上述液体混合物中。
18、制备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的组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 在液体介质中制备?种混合物,它包含铈盐和至少一种二氯氧化锆和,如果合适的话,掺杂元素的化合物,锆盐、铈盐以及掺杂元素以得到所需的最终组合物必需的化学计量比存在;
- 将该混合物和碱性化合物混合在一起,从而使该混合物沉淀;
- 回收由此获得的沉淀物;
- 将该沉淀物进行煅烧。
19、根据权利要求18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铈(IV)化合物。
20、根据权利要求18或19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硝酸铈或硝酸铈铵作为铈化合物。
21、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在加热并返回到碱性pH值之后得到的反应混合物进行熟化步骤。
22、根据权利要1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在加热并返回到碱性pH值之后得到的反应混合物或对通过添加碱性化合物使在液体介质中包含铈(IV)化合物和至少一种二氯氧化锆的混合物沉淀后所获得的混合物进行熟化步骤。
23、根据权利要求2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通过添加碱性化合物使在液体介质中包含铈(Ⅳ)化合物和至少一种二氯氧化锆的混合物沉淀后所获得的混合物进行熟化步骤。
24、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沉淀物返回到水中后所获得的悬浮液进行熟化步骤。
25、根据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沉淀物返回到水中后所获得的悬浮液进行熟化步骤。
26、根据权利要求2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沉淀物返回到水中后所获得的悬浮液进行熟化步骤。
27、根据权利要求18或19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通过添加碱性化合物使在液体介质中包含铈(Ⅳ)化合物和至少一种二氯氧化锆的混合物沉淀后所获得的混合物进行熟化步骤。
28、根据权利要求18或19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沉淀物返回到水中后所获得的悬浮液进行熟化步骤。
29、根据权利要求2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骤是在至少60℃的温度下进行的。
30、根据权利要求2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骤是在至少60℃的温度下进行的。
31、根据权利要求2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骤是在至少60℃的温度下进行的。
32、根据权利要求2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骤是在至少60℃的温度下进行的。
33、根据权利要求2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骤是在至少60℃的温度下进行的。
34、根据权利要求28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骤是在至少60℃的温度下进行的。
35、根据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骤是在至少60℃的温度下进行的。
36、根据权利要求26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熟化步骤是在至少60℃的温度下进行的。
37、具有催化特性的涂层,其特征在于包括处在氧化铝,氧化钛,氧化铈,氧化锆,氧化硅,尖晶石,沸石,硅酸盐,结晶磷酸硅铝或结晶磷酸铝载体上的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的组合物。
38、催化体系,其特征在于包括处在基底物上的以权利要求1-14中一项的组合物为基础的涂层。
39、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的组合物或权利要求38的催化体系在处理内燃机废气方面的用途。
针对上述专利权,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三初字第001号应诉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2:民事起诉状(罗地亚化学公司/罗迪亚电子和催化公司诉请求人)复印件,共5页;
附件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共2页;
附件4:专利号为96196505.3的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共18页;
附件5:1991年5月14日公开的美国专利文献US5015617,共15页;
附件6:出版于1993年的《Journal of Alloys and Compounds》第73-75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6不具备无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2月19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1月15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补充了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附件为(编号续前):
附件7:公开日为1991年5月14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5015617及其中文译文,共32页(即此附件为附件5及其中文译文,下称证据1);
附件8:公开日为1995年1月20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7-16452及其中文译文,共11页(下称证据2);
附件9:公开日为1994年3月8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5292496及其中文译文,共16页(下称证据3);
附件10:公开日为1993年4月6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5200384及其中文译文,共19页(下称证据4)。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10、11及说明书中增加的“在1000oC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为25-51 m2/g”、“在1100oC下煅烧6小时后所显示的比表面积为5-13 m2/g”、“在1100oC下煅烧6小时后所显示的比表面积为10-13 m2/g”、“1000oC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为25-51 m2/g”、“(优选5-13 m2/g)”、“(优选10-13 m2/g)”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并且也不能由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和12-13与证据1相比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8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10-11相对于证据1和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0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6相对于证据2和4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3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7、38和39要求保护的涂层、催化体系和用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4月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1月1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4:
反证1:烃加工出版社1989年7月出版的《催化剂表征与测试》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5、50-61、100-105、122-123、126-131、424-431页复印件,共26页;
反证2:中国石化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的《固体催化剂实用研究方法》封面页、版权页、前言、目录页、第1、8-37页复印件,共21页;
反证3:海赛(欧洲)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材料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
反证4:专利权人提供的实验数据复印件及其译文,共2页。
专利权人认为:1、所增加的数值在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3、实施例2、实施例9、权利要求10和实施例8中均有记载,专利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4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针对无效的事实和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0、37-39相对于证据1、2或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39相对于证据1-4的单独或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11及说明书相应部分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于请求人当庭新增加的无效理由不能予以接受,本次口头审理的范围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证据1或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39相对于证据1-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10、11及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请求人放弃附件6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4-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0、1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5-7(编号续前):
反证5: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成品分析报告书复印件,共6页;
反证6:“高比表面积Ce-Zr-O复合氧化物的制备与表征”,《浙江大学学报》2002年7月出版,第29卷第4期,第423-429页复印件以及国家图书馆文献检索室出具的检索证明页,共8页;
反证7:“氧化锆基质色谱填料的表面积研究”,《化学学报》2005年第63卷第21期,第2004-2008页复印件以及国家图书馆文献检索室出具的检索证明页,共6页。
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反证1-3、6、7的原件,请求人对反证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他反证的真实性或关联性有异议。
在口审中,双方确认证据2中文译文中的“有必要提到的是”应为“根据需要”、“鞍水”应为“氨水”, “碳酸氢”应为“碳酸氢铵”; 证据1中文译文中的“兆兆百分度”应为“正方晶体”,权利要求25“单质螯体结构的蜂房”应为“整体结构的蜂窝”;证据4中文译文中的 “沉淀”应为“使沉淀物熟化”。
合议组当庭将反证5-7转交给请求人,并要求其针对上述反证5-7于庭审结束后的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2007年6月7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反证1-7发表了质证意见。同时,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补充代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证据1-4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证据1-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中文译文也没有异议,因此证据1-4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但所述修改的内容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允许的。
①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新加入了技术特征“在1000oC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为25-51 m2/g”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原始文本权利要求3中记载“在1000oC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大于25m2/g”,在实施例9中记载有“在1000oC下煅烧6小时后,比表面积为51m2/g”。因此,这样的修改可以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
②请求人认为授权后的权利要求10中新加入了技术特征“在1100oC下煅烧6小时后所显示的比表面积为5-13 m2/g”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原始文本的权利要求10中记载“在1100oC下煅烧6小时后所显示的比表面积至少为5 m2/g”,在实施例8中记载有“在1100oC下煅烧6小时后,比表面积为13 m2/g”。因此,这样的修改可以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
③请求人认为授权后的权利要求11中新加入了技术特征“在1100oC下煅烧6小时后所显示的比表面积为10-13 m2/g”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原始文本权利要求10中记载“在1100oC下煅烧6小时后所显示的比表面积至少为5 m2/g,更特别的至少为10 m2/g”,在实施例8中记载有“在1100oC下煅烧6小时后,比表面积为13 m2/g”。因此,这样的修改可以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
④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6自然段新加入的内容“在1000oC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为25-51 m2/g”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原始文本权利要求3中记载“在1000oC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大于25m2/g”,在实施例9中记载有“在1000oC下煅烧6小时后,比表面积为51m2/g”。因此,这样的修改可以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
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自然段新加入的内容“(优选5-13 m2/g)”和“(优选10-13 m2/g)”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原始文本的权利要求10中记载“在1100oC下煅烧6小时后,比表面积至少为5 m2/g,更特别的至少为10 m2/g”,在实施例8中记载有“在1100oC下煅烧6小时,后比表面积为13 m2/g”。因此,这样的修改可以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的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14
证据1(参见证据1译文的第四页第8段,实施例8)公开了一种用于净化尾气的催化剂,通过混合硝酸铈和氧化锆制备出含有26%重量比的Ce-ZrO2粉末的氧化铈,X-射线衍射图中表现出了正方晶体氧化锆晶体曲线并表明使用氧化锆稳定的粉末氧化铈组分表现了单一的氧化锆晶体结构,其在900oC下煅烧10小时后的比表面积为42 m2/g。其中证据1中的“表现了单一的氧化锆晶体结构”也表明了证据1的氧化锆和氧化铈组合物是以氧化锆的单相形式提供。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在1000℃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为25-51m2/g,其中氧化铈为固溶体”,而证据1中“在900oC下煅烧10小时后的比表面积为42 m2/g”,尽管证据1没有明确说明氧化铈为固溶体,但是氧化锆和氧化铈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固溶体材料,对于采用共沉淀法制造的氧化锆和氧化铈组合物经过高温煅烧后通常都能转换氧化锆氧化铈的固溶体,本专利权利要求1组合物的制备方法之一采用了共沉淀法(参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8)并对该组合物进行高温(1000℃下煅烧6小时)煅烧,而证据1中氧化铈和氧化锆组合物也是共沉淀方法制备(参见证据1的实施例8),同时对氧化锆和氧化铈的组合物也进行了高温(900oC下煅烧10小时)煅烧,由此可见证据1的组合物同样是固溶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权利要求1组合物的比表面积和氧化铈为固溶体已经被证据1公开的前提下,在组合物的组成确定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次的实验就可以通过调节证据1的煅烧温度和时间获得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1。证据1(参见实施例16、18和表8)还公开了在催化剂中掺杂有其它元素,如实施例16将50克具有比表面为97m2/g相同细颗粒的氧化锆倒入含有50g硝酸铈和3.4克硝酸钇的100ml水溶液中。将倒入的颗粒物完全干燥,然后在500摄氏度下煅烧1小时得到样品8,实施例18除了使用8.4克硝酸钙替代硝酸钇以外,按照实施例16的程序得到样品10。因此,证据1公开了在氧化铈和氧化锆的组合物中掺杂其它元素,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氧化铈和掺杂元素为固溶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6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以不同温度和相同时间条件下煅烧后组合物的比表面积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然而组合物的组成、煅烧温度和时间是影响组合物获得所需比表面积的因素,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就能获得所需的比表面积,因此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的组合物体系加入的硝酸钇和/或硝酸钙,其中氧化钇和/或硝酸钙含量的重量比为0.5~15%,可见,权利要求7中所限定的掺杂元素选自稀土金属和碱土金属已被公开(参见证据1实施例15-19,译文第5页第2-6行)。因此,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同权利要求2的评述,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实施例15-19,译文第5页第2-6行),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以附加技术特征“它的Zr/Ce原子比≥1”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或2,而在本专利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8行进一步说明“即含等于或大于42wt%锆或等于或小于58wt%的铈”,而证据1中实施例8中含有26%重量比的氧化铈,显然也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1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3(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1、9、17)公开了一种用作催化剂载体的复合氧化物,该复合氧化物包括氧化锆、氧化镧和氧化铈。而“在1100℃下煅烧6小时后所显示的比表面积为5-13 m2/g”、“在1100℃下煅烧6小时后所显示的比表面积为10-13 m2/g”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参见证据1译文的第4页第8段,实施例8)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创造性。
⑵关于权利要求15-17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复合氧化物(其含有氧化铈,氧化锆和氧化铪,氧化铈的重量含量为4.99%-98.99%,氧化锆的重量含量为1%-95%)的制备方法,把硝酸铈水溶液、硝酸锆水溶液和硝酸铪水溶液混合,混合溶液中铈离子、锆离子和铪离子的浓度按照氧化物的计量比配置,加入氨水获得沉淀物,在烧制上述沉淀物之前,进行水热处理,水热处理的温度为100-135℃,再将沉淀物进行煅烧(参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11]-[0012]段)。由此可见证据2与权利要求15相比,至少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15使用了“铈(IV)盐”,而证据2使用的是硝酸铈。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权利要求15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6、17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5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6、17相对于证据2具有新颖性。
由于铈(IV)盐是高价铈盐,而证据2中的铈盐是三价铈盐,因此,权利要求15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并没有给现有技术带来实质性的突出贡献,并且认为铈(IV)与硝酸铈之间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对此,合议组认为,相对于证据2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提供不同铈盐,制备氧化铈和氧化锆的组合物,其提出了一种不同的制备方法,而铈(IV)还没有在相关现有技术中使用,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的替换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16、17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6、1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18-20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复合氧化物(其含有氧化铈,氧化锆和氧化铪,氧化铈的重量含量为4.99%-98.99%,氧化锆的重量含量为1%-95%)的制备方法,把硝酸铈水溶液、硝酸锆水溶液和硝酸铪水溶液混合,混合溶液中铈离子、锆离子和铪离子的浓度按照氧化物的计量比配置,加入氨水获得沉淀物,在烧制上述沉淀物之前,进行水热处理,水热处理的温度为100-135℃,再将沉淀物进行煅烧(参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11]-[0012]段)。由此可见证据2与权利要求18相比,至少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18使用了“二氯氧化锆”,而证据2使用的是硝酸锆。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权利要求18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2具有新颖性。而证据2中并没有给出使用“二氯氧化锆”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二氯氧化锆与硝酸锆之间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9、20为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9、2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21-36
权利要求21、22、24、25是独立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4公开了一种共沉淀氧化铈稳定的氧化锆的制备方法,其中公开了在沉淀形成后,最好搅拌该悬浮液10分钟至10小时(20分钟到3小时尤佳),然后静置1-100小时(5-20小时更好),沉淀物经抽滤、干燥、焙烧得到共沉淀氧化铈稳定的氧化锆(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3-4页)。由此可见,证据4也没有公开使用铈(IV)盐。由于证据2、4均没有给出使用“铈(IV)化合物”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1、22、24、2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请求人关于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3、26-36是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上述分析可知,证据4同样没有公开使用“二氯氧化锆”。由于证据2、4均没有给出使用“铈(IV)化合物”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3、26-3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请求人关于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37-39
证据1公开了一种催化剂涂层(参见证据1译文第3页倒数第6段),催化剂组分包括氧化锆和氧化铈,催化剂包覆整体结构的蜂窝载体。按照证据1的启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的组合物用作催化剂涂层并与一定的载体相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14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7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同样的理由,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的组合物用于催化剂体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8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催化剂在净化汽车引擎产生的废气的用途(参见证据1译文第2页第6段),催化剂组分包括氧化锆和氧化铈。按照证据1的启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的组合物用于内燃机废气处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9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6196505.3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14和37-39无效,在权利要求15-36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