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工件加工永磁工作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37
决定日:2008-05-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96055.3
申请日:2005-04-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西省永鑫磁力工具厂
授权公告日:2006-06-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永旺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B25H1/02 , B25H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能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520096055.3、名称为“金属工件加工永磁工作台”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14日,专利权人为陈永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金属工件加工永磁工作台,包括有固基底座(6)和外壳(18),其特征在于:外壳(18)内设有由多个单元磁极(1)组成的磁极组(2),再由多个磁极组(2)集合成总成(3);每个单元磁极(1)由静态的外磁极和可旋转的内磁极构成,其内磁极的旋转可采用由扳手(9)、转轴(10)、齿轮(11)构成的手动扭转装置按磁极组(2)分组进行旋转控制,也可以采用由电动机(7)、链条(4)、链轮(5)构成的电动扭转装置进行整体旋转控制。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工件加工永磁工作台,其特征在于:上述由多个单元磁极(1)组成的磁极组(2)中,各单元磁极(1)的相邻部位的极性相同。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工件加工永磁工作台,其特征在于:上述控制内磁极旋转的扭转装置可以单边设置,也可以双边设置。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工件加工永磁工作台,其特征在于:上述工作台外壳(18)的上表面可以呈整体平面状,也可以呈均布沟条状(17)。”
2、针对上述专利权,江西省永鑫磁力工具厂(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9323495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0月12日,共10页;
证据2:专利号为03214433.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25日,共5页;
证据3:专利号为97232627.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2月24日,共8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3的基础上可以很容易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的附图5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同,其中双边设置是功能性描述,并未给出具体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的附图中公开,并且其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证据1与本专利的单元磁极组合方式不同、内磁极旋转传动方式和机构不同,固定磁极的基座不同;证据2的底座与本专利结构不同,且没有分组的结构,证据2与本专利在分组探测和整体控制上存在区别,并且两者的生磁消磁方式不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证据3与本专利的外磁极形状有区别,工作面上磁极的种类不同,扭转传动磁极的个数不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本专利设有齿轮进行传动,证据3不需要齿轮传动;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在证据1-3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4、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表示认可。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主张:证据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中披露的单元磁极与权利要求1的单元磁极相同,附图标记8相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底座,附图标记2相应于权利要求1的外壳,附图标记1相应于权利要求1的扳手和转轴,证据3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包括底座和外壳,将单元磁极结合成一个总成,没有齿轮和由电动机、链条、链轮构成的电动扭转装置;另外,证据1、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机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并且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3)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观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故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金属工件加工永磁工作台,包括有固基底座和外壳,外壳内设有由多个单元磁极组成的磁极组,再由多个磁极组集合成总成;每个单元磁极由静态的外磁极和可旋转的内磁极构成,其内磁极的旋转可采用由扳手、转轴、齿轮构成的手动扭转装置按磁极组分组进行旋转控制,也可以采用由电动机、链条、链轮构成的电动扭转装置进行整体旋转控制。在权利要求1中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这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之间的不同在于,除了包括它们共有的技术特征之外,其中一个技术方案(下面称为技术方案1)还包括技术特征“内磁极的旋转可采用由扳手、转轴、齿轮构成的手动扭转装置按磁极组分组进行旋转控制”,另一个技术方案(下面称为技术方案2)还包括技术特征“内磁极的旋转也可以采用由电动机、链条、链轮构成的电动扭转装置进行整体旋转控制”。
证据3披露了一种转芯式永磁吸盘,其由面板5、端面吸板2、直角吸板6、吸盘体13、底板8和磁芯组成,磁芯包括转芯12、磁源7、转动轴头1,转芯12为两条半圆柱体焊接两端形成中间带有长方形磁源槽的圆柱体,一端与转动轴头焊接成一体,转芯安装在吸盘体的中心通孔中,在转动轴头上安有手柄,扳动手柄使磁芯转动90°,可控制吸盘的工作状态和退磁状态(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第2页第1-3、12-13行以及附图1-4),从附图1、2可以看出,磁芯位于由面板5、端面吸板2和底板8包围的空间内。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证据3中只有一个单元磁极,本专利中设有由多个单元磁极组成的磁极组,再由多个磁极组集合成总成,(2)证据3中通过手柄和转动轴头对转芯的旋转进行控制,本专利中内磁极的旋转采用由扳手、转轴、齿轮构成的手动扭转装置按磁极组分组进行旋转控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证据3中只有一个单元磁极,本专利中设有由多个单元磁极组成的磁极组,再由多个磁极组集合成总成,(2’)证据3中通过手柄和转动轴头对转芯的旋转进行控制,本专利中内磁极的旋转采用由电动机、链条、链轮构成的电动扭转装置进行整体旋转控制。
证据1披露了一种永磁吸吊器,其包括多个单元磁路(见附图5),永磁铁16与磁极17和非导磁块18、19组成一个单元磁路,设置传动齿条15和转向齿轮14,使永磁铁在两磁极之间转动,链条1为吸吊器与起重机的连接部分,连杆2上装有棘爪3,通过起吊动作棘爪3推动棘轮5,棘轮5产生的转矩由支座6上的主动轴4传递给主动轮11,又通过介轮7传到从动轮8及换向轮9,通过换向轮9将齿条15拖动,齿条15的运动带动转向齿轮14,转向齿轮带动永磁铁在单元磁路内产生0~90°的转动。
证据2披露了一种永磁吸盘,其由底座1、面板组件7、磁源组件和操纵机构组成,操纵机构由安装在底座1上的与手柄8相连的齿轮转轴3和与齿轮转轴3做传动配合的齿条滑块2-1和齿条滑块2-2构成,齿条滑块2-1和齿条滑块2-2与动磁板5-1和动磁板5-2的相应部位作传动配合,扳动手柄8带动齿轮转轴3通过齿条滑块2-1和齿条滑块2-2驱动动磁板5-1和动磁板5-2相对定磁板4作平移离合,从而使吸盘处于工作或关闭状态。
从证据1和2中披露的技术内容可以知悉:证据2中披露了通过手柄8带动齿轮转轴3从而通过齿条滑块驱动动磁板相对定磁板作平移离合,其控制机构是齿轮带动齿条进行平移运动,其中既未披露关于用扳手、转轴、齿轮构成手动扭转装置并按磁极组分组进行旋转控制的内容,也未披露关于用由电动机、链条、链轮构成的电动扭转装置对内磁极的旋转进行整体旋转控制的内容;证据1中披露了通过起吊动作使棘爪推动棘轮并通过一系列齿轮传动最终借助于齿条带动转向齿轮旋转、从而带动永磁铁旋转,其控制永磁铁进行旋转的机构包括大量齿轮传动并且最终是通过齿条齿轮配合来进行控制,该机构的工作原理与本专利的手动扭转装置和电动扭转装置完全不同,其结构也与本专利中的由扳手、转轴、齿轮构成的手动扭转装置和由电动机、链条、链轮构成的电动扭转装置的结构完全不同且复杂得多,并且其中也没有披露由多个单元磁极组成的磁极组,再由多个磁极组集合成总成以及按磁极组分组进行旋转控制的内容;因而证据1和2中均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和(2’)。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存在,给本专利带来了分组控制的可能性,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本专利通过齿轮连接同一磁极组内的各个单元磁极,并通过扳手、转轴、齿轮构成的手动扭转装置按磁极组分组进行旋转控制,从而可以根据工件的尺寸来选择用一个或多个磁极组进行工作,避免了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让全部的内磁极进行旋转,因而减少了内磁极的磨损,延长了永磁工作台的使用寿命;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本专利能用结构简单的由电动机、链条、链轮构成的电动扭转装置对内磁极的旋转进行控制,并且相对于齿轮齿条的控制方式而言,链条、链轮的控制方式对于单元磁极排列直线性的要求低,另外,通过电动机驱动链条带动链轮的工作方式对于操作人员而言比较省力,在永磁工作台由数量很大的单元磁极构成的情况下是很有利的。由于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3中并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和(2’),其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区别技术特征(1)、(2)、(2’)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所以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决定
维持200520096055.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