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型接线变压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V 型接线变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41
决定日:2008-05-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7354.1
申请日:2003-04-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欲平;周志刚;吴利仁;易运军
主审员:龙 安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傅 玉
国际分类号:H01F 30/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4 年 5 月 26 日授权公告的 03227354.1 号实用新型专利 ( 下称本专利 ),其名称为“V型接线变压器” ,专利权人为郭欲平、周志刚、吴利仁和易运军。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 1、一种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由两台磁路独立的单相变压器置于同一油箱中组合而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单相变压器的铁芯为心式或壳式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容量可相等也可不相等,额定电压可相同也可不相同。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两台单相变压器可分别进行有载或无载调压,其调压范围可以相同也可不相同。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在低压绕组上引出抽头,可接对称三相负荷,也可接入滤波装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变压器的初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初级绕组串联,串联中点与两端分别作为新变压器的初级三相电源输入端,新变压器的次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次级绕组串联,串接中点接地,两端作为新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变压器的初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初级绕组串联,串联中点与两端分别作为新变压器的初级三相电源输入端,新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由两台单相变压器次级的四个半绕组联接成“X” 型,“X” 型的中接点接地,“X” 型的四端作为新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



针对本专利,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请求人 ) 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案卷编号为 5W09006 ( 下称请求 1 ),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 :美国国家标准 ANSI/IEEE C57.12.00 ? 1980 油浸式配电、电力及调压变压器通用技术要求,封面页、第 2 页目录页、正文第 10、11 页,复印件,共 4 页;

证据 2 :《特种变压器理论与设计》,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崔立君主编,1996 年 5 月第 1 版、第 1 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XII 目录页、正文第 734、735 页,复印件,共 5 页;

证据 3 :《电力变压器手册》,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变压器手册》编委会编,1990 年 5 月第 1 版、1999 年 6 月第 4 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 35 页,复印件,共 3 页;

证据 4 :“AT供电方式用单相牵引变压器的研制”,摘自 1998 年第 4 期《电气化铁道》杂志,作者:吴利仁、郭欲平、易运军、黄细友、刘志谦、文潍生、张兴昭、范子昂、许岗,正文第 9、10 页,复印件,共 2 页;

证据 5 :名为“哈大线单相牵引变压器技术条件”的一份文件,复印件,共 2 页,“研制单相 220/27.5kV 牵引变压器”技术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共 2 页;

证据 6 :专利号为 98112561.1 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 2004 年 2 月 11 日、申请日为 1998 年 7 月 24 日、专利权人为郭欲平,共 6 页。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主要为:权利要求 1 的特征为本专业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悉的结构,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1 而言也没有新颖性,其相对于证据 2 来讲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 2 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熟知的结构型式 ( 见证据 3 ),因此,权利要求 2 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 3 的技术特征为变压器专业一般技术人员所熟知,权利要求 4 的技术特征是本专业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结构型式和技术,因此,权利要求 3 、4 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 5 的技术在一般试验变压器中早有使用,不具新颖性,而且在一个重要产品中,抽头接入附加装置会降低主变压器的可靠性,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 6 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 2 公开,因此,权利要求 6 不具备新颖性;证据 2 已详细给出“YN,d11,d5 联结变压器原理结线图、V,V0联结的变压器原理图”及“将一台普通三绕组 B 相绕组取消,便可成为 V,V0 联结的变压器”的表述,同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简单地将 YN,d11,d5 联结的普通三绕组变压器 B 相绕组取消,即可得到“X”接线,因此,权利要求 7 不具备创造性;证据 4 中的单相变压器与证据 5 中的带中点抽头的三绕组单相变压器,两台带中点抽头的三绕组单相变压器高压、低压分别按 V 形连接后,必然得到高压“V”型,低压“X”型的联结方式,因此权利要求 7 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证据 6 与本专利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部分,对变压器的原理、结构及其联结方式及用途、功能等核心部分完全一致,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 1 分别与证据 6 的权利要求 1 ?3,权利要求 5 与证据 6 的权利要求 3,权利要求 6 分别与证据 6 的权利要求 1、3,权利要求 7 与证据 6 的权利要求 2 进行比对可知,本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此外,本专利所述的牵引变压器产品于 1998 - 2003 年期间,先后批量在阳平关-安康、襄樊-重庆等电气化工程中投入运行,已不具有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 2007 年 7 月 25 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请求 1 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 1 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7 年 9 月 3 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 1. 一种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由两台磁路独立的单相变压器置于同一油箱中组合而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单相变压器的铁芯为心式或壳式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容量可不相等,额定电压可不相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两台单相变压器可分别进行有载或无载调压,其调压范围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在低压绕组上引出抽头,可接对称三相负荷,也可接入滤波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变压器的初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初级绕组串联,串联中点与两端分别作为新变压器的初级三相电源输入端,新变压器的次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次级绕组串联,串接中点接地,两端作为新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变压器的初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初级绕组串联,串联中点与两端分别作为新变压器的初级三相电源输入端,新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由两台单相变压器次级的四个半绕组联接成“ X” 型,“ X” 型中接点接地,“ X” 型的四端作为新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7 年 10 月 8 日针对请求 1 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07年11月 21 日对请求 1 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

2007 年 11 月 16 日,请求人提交了证据 6 的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 2000 年 2 月 2 日,共 7 页。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此次口头审理,就本专利相对于上述各证据是否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3 款的规定,进行了审议厅调查和辩论。双方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

此间,请求人:( 1 ) 提交了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 1993 年的美国国家标准英文件IEE Std C 57.12.00-1993 IEE Standard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Liquid-Immersed Distribution, Power, and Regulating Transformers 复印件,共3页及其译文复印件,共 3 页 ),并声称证据 1 ( 美国国家标准 ANSI/IEEE C57.12.00 ? 1980 油浸式配电、电力及调压变压器通用技术要求 ) 是该 1993 版美国国标的译文,提交证据 2 - 4 的原件,放弃证据 5;( 2 ) 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 1 的新颖性用证据 1 或 2 评述、其创造性使用证据 2 评述;权利要求 2 相对于公知常识 ( 用证据 2、3 ) 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 3、4 依据公知常识评述其新颖性;权利要求 5 的新颖性、创造性使用证据 6 来评述;权利要求 6 的新颖性利用证据 2 来评述;权利要求 7 相对于证据 2不具有新颖性,相对于证据 4 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证据 6 评述权利要求 1、5、7 的新颖性和创造;证据 6 评价权利要求 6 的新颖性。

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07 年 11 月 16 日提交的证据 6 的公开文本当庭转交给专利权人,合议组还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1993 年的美国国家标准英文件及其译文的复印件当庭转交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当庭提交的 1993 版的美国国家标准是超期新证据,不应被接受,对证据 2 - 4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请求人于 2007 年 11 月 16 日提交的证据 6 的公开文本的真实性无疑义,但认为其属于超期证据,不应被接受。

2007 年 11 月 30 日,专利权人提交了口审代理词:陈述其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同时指出请求人当庭提交的1993 年的美国国家标准英文件及其译文、请求人于2007 年 11 月 16 日提交的证据 6 的公开文本均属于新证据,不应被接受 。



2008 年 1 月 9 日,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其案卷编号为 5W09586 ( 下称请求 2 ),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 1 :申请号为 98112561.1 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 2000 年 2 月 2 日,共 6 页;

对比文件 2 :《电力变压器手册》,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变压器手册》编委会编,1990 年 5 月第 1 版、1999 年 6 月第 4 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 35 页,复印件,共 3 页。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 1、3 ? 7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而言,不具有专利法第 22 条第 2、3 款分别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 2 的附加技术为公知常识,参见对比文件 2 ,因而权利要求 2 不具有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 2008 年 1 月 9 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请求 2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 2 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在请求 2 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8 年 2 月 3 日针对请求 2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08 年3 月 31 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此次口头审理,就本专利相对于上述各证据是否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3 款的规定,进行了审议厅调查和辩论。双方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

此间,合议组当庭告知:(1) 双方当事人,将请求 1 和请求 2 进行合案审理;( 2 ) 专利权人在案件编号为 5W09006 ( 请求 1 ) 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于2007年9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不予接受。对此,专利权人明确表示仅针对权利要求3进行修改,删除变压器的容量和额定电压分别相等、相同的技术方案。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容量不相等,额定电压不相同。”其它权利要求均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相同。

合议组当庭还告知:专利权人应当在口审结束之后的7日内提交符合规定的权利要求书,逾期不提交视为未修改;专利权人口审后7日内还应提交符合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否则视为未出席口头审理。

请求人:( 1 )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 权利要求 1、3?7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 2 相对于对比文件 1和对比文件 2 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2 )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2的原件;( 3 )两台独立的单相变压器,磁路必然是独立的。

专利权人:( 1 ) 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 )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磁路独立”的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7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8 年 4 月 7 日,专利权人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委托书、口审代理词、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反证 1 ( 专利号为 ZL 00259901.5 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 4 页,授权公告日为 2001 年 10 月 17 日 ) 和反证 2 ( 首页印有如下内容:云南变压器厂企业标准、Q/YBY、Q/YBY020-2001 Vv 联结共轭式牵引变压器技术条件、2001-05-01 发布、 2001-05-15 实施、云南变压器厂 发布 ) 的复印件,共 2 页。

专利权人在口审代理词中的主要意见为:( 1 ) 对比文件 1 并未公开“磁路独立” ,进言之,其未公开在“V型接线变压器”情况下的“两台磁路独立的单相变压器置于同一油箱中” ;( 2 ) 权利要求 1 中的“磁路独立”带来的优点如下,① 可以按两供电臂的实际容量任意组合,如牵引段是上坡方向,可选用容量大的变压器,而对反向是下坡方向,则可以选用容量小的与其配合,使变压器的容量得到充分利用,即容量组合灵活,可适合不等容结构;② 双铁芯结构,铁芯直径取得相对小,用铁量也相对的少,空载电流和损耗进而降低;③每个单独的铁芯柱上都套装线圈,铁芯利用率提高;④每个供电臂的容量是由两个铁芯柱的线圈来分担,可使每柱的安匝数减少一半,进而使发生突发短路的电动力也大为降低,有利于变压器的稳定性能提高;⑤ 由于铁芯是根据每个供电臂需要的容量来设计的,所以沿铁芯窗高方向及辐向的空间利用系数提高,多余的绝缘垫块减少,这样就使得变压器的器身不会由于垫块的收缩而松动,产品耐用性能提高,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⑥ 变压器的有效高度降低,可消减共振噪音,有利于变压器的运输;⑦ 由于给每个供电臂供电的绕组是分配在两个铁芯柱上,所以绕组的散热面积增加,运行时表现为油温较低,变压器的过载能力增加;⑧ 二次电压等级可以不相同;⑨ 可做到分相调压。权利要求 1 中进一步包括的“置于同一油箱中” ,能使得两个磁路独立的变压器处于同一环境中,各种参数以相同的比例变化,能保持参数相对稳定,这些在对比文件 1 中既未公开也无任何直接启示。

专利权人于 2008 年 4 月 7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 1. 一种 V 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由两台磁路独立的单相变压器置于同一油箱中组合而成。

2. 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单相变压器的铁芯为心式或壳式结构。

3. 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容量不相等,额定电压不相同。

4、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两台单相变压器可分别进行有载或无载调压,其调压范围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

5、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在低压绕组上引出抽头,可接对称三相负荷,也可接入滤波装置。

6.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变压器的初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初级绕组串联,串联中点与两端分别作为新变压器的初级三相电源输入端,新变压器的次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次级绕组串联,串接中点接地,两端作为新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

7.利要求 1 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变压器的初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初级绕组串联,串联中点与两端分别作为新变压器的初级三相电源输入端,新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由两台单相变压器次级的四个半绕组联接成“X” 型,“X” 型的中接点接地,“X” 型的四端作为新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

至此,合议组认为此案事实已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 . 决定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 1 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其真实性可被确认。对比文件 1 的公开日期为 2000 年2月2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 ( 2003年4月11日 ),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 2 是《电力变压器手册》,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其原件,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相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此外,对比文件 2 出版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 2 是变压器领域的技术手册,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3.2 节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于 2008 年 4 月 7 日提交的反证 1、2 是在口头审理结束后自行提交的,合议组未要求专利权人提交相关证据更未规定提交日期,故所述反证 1、2 的提交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 1、2 属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合议组不予接受。

2.本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

专利权人于 2008 年 4 月 7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述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6 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规定,可以被接受。

其中修改的权利要求 3 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容量不相等,额定电压不相同” ,删除了原始权利要求 3 中“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容量相等,额定电压相同”的技术方案 ;修改的权利要求 4 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型接线变压器,其特征在于:两台单相变压器可分别进行有载或无载调压,其调压范围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 ,相对于原始权利要求 4 增加了“可以不相同”中的“以”字 。其它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 1、2、5 ? 7 与授权时的内容完全相同。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6 节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 2 )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 3 的修改为“删除技术方案”式的修改,其在权利要求 4 中增加的“以”字并未改变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因此专利权人于上述日期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并不违反《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于 2008 年 4 月 7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 1 - 7 项予以接受,并以此作为审查基础。



3.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1 ) 权利要求 1

本专利涉及一种变压器 ( 说明书第 1 页第 1 - 3 段 ),特别是指一种三相变二相或三相变四相的 V 型接线变压器,其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不足而提供一种体积小、安装方便、成本低的 V 型接线变压器。具体而言提供了如权利要求 1的方案:一种 V 型接线变压器,由两台磁路独立的单相变压器置于同一油箱中组合而成。

对比文件 1 涉及一种供电变压器 ( 说明书第 1 页第 1 - 3 段 ),具体涉及一种电气化铁道电力牵引供电变压器。其目的旨在提供一种满足电气化铁道电力牵引供电的需要、用户直接使用、无需重新组合联接安装、使用简便、体积小、占地面积少、成本价格低、性能优良的新型变压器。具体来说,其提供如下方案 ( 权利要求 1 第 1、2 段,说明书第 1 页倒数第 3、4 段,第 2页倒数第 3 段,图 1、4 ):变压器结构型式由两台单独的双绕组三绕组单相变压器组合而成,置于同一油箱中,也可为单台三铁芯结构,其组合结构为:1)、此种变压器的初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初级绕组 ( L 1 、L 2 ) 串联,串联中点 ( C )与两端 ( A、B ) 分别作为新型变压器的初级三相电源输入端,新型变压器的次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次级绕组 ( L′1 、L′2 ) 串联,串接中点(C)接地,两端 ( a、b ) 作为新型变压器次级输出端。

由对比文件 1 的组合结构可知,其变压器为 V 型接线变压器,两台单独 ( 相应于权利要求 1 中的“磁路独立” ) 的单相变压器置于同一油箱中。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两台”“单独”的单相变压器必然意味着其电路、磁路均独立,因此,对比文件 1 公开了权利要求 1 中“两台‘磁路独立’的单相变压器”的技术内容。

由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 1 公开了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并且二者所属技术领域相同,两者要解决的问题、技术方案及其所能达到效果皆相同。因此,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缺乏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的新颖性。

针对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之后于 2008 年 4 月 7 日提交的口审代理词中人提到“磁路独立” 可以带来的九个优点。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强调的九个效果并未明确记载在原始文本中;并且权利要求 1 的方案仅仅是“两台磁路独立的单相变压器置于同一油箱中组合而成” ,所述方案并未进一步记载两个单相变压器是如何组合、组合后又是如何与外部或内部其它电路连接的,所以其强调的效果 ① - ⑨ 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从原始文本中直接导出的,因此不能作为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基于此,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



( 2 ) 权利要求 2

权利要求 2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单相变压器的铁芯为心式或壳式结构。

对比文件 2 是《电力变压器手册》 ,其公开了 ( 第 356 页表 2 - 1 ) 国内电力变压器常用心式叠铁心的结构特征和使用范围。其中种类 1 中的“单相二柱式叠铁心” 的铁芯为心式结构,种类 2 中的“单相单柱旁轭式叠铁心”的铁芯为壳式结构。

对比文件 2 是变压器领域的技术手册,其与对比文件 1 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 对比文件 2 ),可以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地得到权利要求 2 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 2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 缺乏新颖性的情况下,相对于对比文件 1、2 的而言,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 3 ) 权利要求 3

权利要求 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容量不相等,额定电压不相同。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 ( 权利要求 1 倒数第 2 段 ):组成 V/V 新型变压器的二台单相变压器的容量可不相同,电压也可不同。

可见,对比文件 1 公开了所述权利要求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在本专利中也未进一步记载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容量不相等、额定电压不相同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效果。故权利要求 3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的情况下,其相对于对比文件 1 而言,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 2 款规定的新颖性。

( 4 ) 权利要求 4

权利要求 4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两台单相变压器可分别进行有载或无载调压,其调压范围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 ( 权利要求 1 倒数第 2 段 ):组成 V/V 新型变压器的二台单相变压器既可采用两柱联动调压方式,也可分柱调压,即可无载调压,也可有载调压。此时的调压范围必然是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的。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 1 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 4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 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相对于对比文件 1 来说,同样缺乏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的新颖性。



( 5 ) 权利要求 5

权利要求 5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低压绕组上引出抽头,可接对称三相负荷,也可接入滤波装置。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 ( 权利要求 1 倒数第 3 段,说明书第 3 页第 1 段,图 3 ) :每台单相变压器的次级绕组 bc、ac 具有中间抽头c、d,也作为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连接对称三相负荷或滤波装置。

可见对比文件 1 公开了此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5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缺乏新颖性的情况下,其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亦没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的规定。



( 6 ) 权利要求 6

权利要求 6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 :变压器的初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初级绕组串联,串联中点与两端分别作为新变压器的初级三相电源输入端,新变压器的次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次级绕组串联,串接中点接地,两端作为新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 ( 权利要求 1 第 2 段,说明书第 2 页倒数第 3 段,图 1、4 ) :变压器的初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初级绕组 L 1 、L 2 串联,串联中点 C 与两端 A、B 分别作为新型变压器的初级三相电源输入端,新型变压器的次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次级绕组 L′ 1 、L′ 2 串联,串接中点 C 接地,两端 a、b 作为新型变压器次级输出端。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 1 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 6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 缺乏新颖性的情况下,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 7 ) 权利要求 7

权利要求 7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 :变压器的初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初级绕组串联,串联中点与两端分别作为新变压器的初级三相电源输入端,新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由两台单相变压器次级的四个半绕组联接成 “X” 型,“X” 型的中接点接地,“X”型的四端作为新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 ( 权利要求 1第 3 段,说明书第 2 页倒数第 2 段,图 2、5 ) :变压器的初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的初级绕组 L 1 、L 2 串联,串联中点C与两端 A、B 分别作为变压器的初级三相电源输入端,变压器的次级由两台单相变压器次级的四个半绕组 L′ 1 、L′ 2 、L′ 3 、L′ 4 联接成“X” 型,“X” 型的中接点接地,“X” 型的四端 a、b、c、d 作为变压器的次级输出端。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 1 公开了所述权利要求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 7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 缺乏新颖性的情况下,其相对于对比文件 1 来讲,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使用对比文件 1、2 已经得出权利要求 1 - 7 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的结论,本决定不再对请求 1 ( 5W09006 ) 中的其它证据及使用所述证据的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加以评述。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 1、3 - 7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而言,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 2 相对于对比文件 1、2 的结合而言,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 . 决定

宣告 03227354.1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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