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测量容器中液位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56
决定日:2008-05-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1999-10-21
申请(专利)号:00814174.6
申请日:2000-09-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康士伯航海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8-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斯蒙特雷达液位股份公司
主审员:关刚
合议组组长:张梅珍
参审员:马燕
国际分类号:G01F23/284,H01Q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要从现有技术整体上确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测量容器中液位的装置”的00814174.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9月18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10月21日,专利权人为塞伯海洋电气公司,后于2005年8月5日变更为SAAB罗斯蒙特储罐雷达股份公司,后又于2007年3月16日变更为罗斯蒙特雷达液位股份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利用雷达液位测量器(6)确定一储罐(2)中液位的装置,所述雷达液位测量器经一波导管(5)向下朝液面(7)发射微波,其中的波导管是一根竖直布置的导管,其在接近所述储罐(2)的罐底(3)位置处是开口的,且当微波在液面(7)上发生反射之后,所述雷达液位测量器接收反射回的微波,用于确定出液面的高度,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导管开口下方的储罐(2)的罐底(3)上设置了一个微波吸收器(8),以吸收照射到所述罐底上的大部分微波能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器(8)被模制成一突尖头(9)形状,且所述突尖头(9)的顶尖朝向入射来的微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尖头是由一组紧密排列的金字塔状棱锥(9)组成的。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尖头位于一块板件上,其中,所述板件与所述突尖头结合成一体。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器(8)的材料中包含碳组份。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器(8)材料的介电常数大于1.8,且该材料掺有高达4%重量百分比的碳因而在低达-165℃的低温环境中不会变脆。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器(8)是由含氟的聚合物树脂制成的。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树脂是聚四氟乙烯。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器(8)被粘接到所述储罐的罐底(3)上,或者是通过一个框架,用螺栓固定到所述储罐的罐底(3)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康士伯航海公司 (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委托书;
附件2:专利号为ZL00814174.6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本专利);
附件3: (下称证据3,为清楚起见在下文中将证据3分为如下3a、3b和3c三部分)
证据3a:Odd Ivar Klausen的论文的复印件16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5页,共21页;
证据3b:中国船级社于1987年10月31日颁发的编号为ZCX8728681G的《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1页;
证据3c:《Installation Manual Automatic Level Gauging System GL-90》复印件6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2页,共8页;
附件4(下称证据4):ISO 标准草案13689.3复印件17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3页,共20页;
附件5(下称证据5):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会刊《INDUSTRIAL ELECTRONICS AND CONTROL INSTRUMENTATION》1971年8月出版的第3期首页复印件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大使馆领事部签发的“(2007)挪领认字第0000095号”证明复印件1页、以及其中登载的《Microwave Surface Level Monitor》一文复印件9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3页,共14页;
附件6(下称证据6):JP61108921 A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英文摘要的复印件4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共5页,其公开日为1986年5月27日;
附件7(下称证据7):US2464006号美国专利复印件3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3页,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49年3月8日;
附件8(下称证据8):MERRILL I . SKOLNIK主编、McGraw-Hill公司出版的《RADAR HANDBOOK》第二版复印件4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3页,共7页;
附件9(下称证据9):McGraw-Hill公司出版的《ANTENNAS》第二版中摘录的复印件5页及相关中文译文3页,共8页;
附件10:(下称证据10,为清楚起见在下文中将证据10分为如下10a、10b和10c三部分)
证据10a:1998年10月20日出版的《英日中化学用语辞典》版权页以及第368至第371页、1438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10b:1985年7月出版的《日英汉化学化工词汇》版权页以及第971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10c:通过互联网得到的声称《维基百科》所记载内容的复印件2页。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所依据的说明书部分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和4所公开,或已被证据3、4、5或6公开,或被上述证据结合证据7、8、9或10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7、8或9或其组合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9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0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或7或其组合所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7年4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4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一、关于证据:1)证据8-9属于域外证据,但未经过公证认证,应不予接受;2)证据3a、证据4和证据5虽然有经过挪威大使馆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但并不能证明证据3-5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已经被/能被公众所知;3)对证据3b是否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被公开有疑问,“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颁发时间为1987年10月31日,并且涉及GL-90产品,但是没有证据表明该认可证书与GL-90产品的哪个版本相关联,也没有证据表明证据3c的安装手册在颁发该认可证书时已经出版公开;4)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证据3a的论文是否对公众开放而可公开查阅,或何时对公众开放;5)证据3a同3b、3c都涉及自动液面测量系统GL-90,但该测量系统存在多个版本(GLA-90、GLB-90、GLC-90),因此,不能证明证据3a同3b、3c所述的测量系统GL-90是一致的;6)证据4的ISO文件是标准委员会的初稿,并不是一个公开的标准,ISO标准委员会只是由少数几个委员组成,并且都受到保密协议的限制。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涉及一种具有一根固定的波导管的雷达液位测量仪,该波导管在接近罐底处开口,并且一个吸收器在静止管的下方设置在罐底。1)证据3a公开了静止的波导管和偏转器的组合,该偏转器具有与本专利的吸收器不同的特征。2)证据3c和证据4都公开了一种使用固定的波导管的雷达液位测量系统,并且可能使用衰减器/吸收器或偏转器。然而,这些部件没有在相同的测量系统的上下文中公开,并且没有特别公开这样的组合。3)证据5没有公开静止的波导管也没有公开吸收器等。4)证据6没有公开任何具有静止的波导管的系统。4)本专利的雷达液位测量仪具有保留罐底残余回波的吸收器,以测量非常低的液位,而证据3a、3c、4、5和6所使用的吸收器和/或偏转器,总是要吸收/偏转所有入射的微波能。三、专利权人表示将提供与专利权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本领域技术专家的书面证词;专利权人列举了本专利在商业上成功的例子。四、关于权利要求6是否清楚: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而权利要求5限定了吸收器的材料包含碳组分,因此,当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时,不能将权利要求6解释为碳含量为0%。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6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7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4日收到的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又于2007年7月6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针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6的中文译文的修改手稿。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向请求人转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7月6日收到的由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4-6的中文译文的修改手稿;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中经过公证认证的证据3a的原件、证据3c的原件(未经公证认证)、证据4、证据5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证据8、证据9经过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和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
一、关于证据:1)对于证据3,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a公证书没有中文译文且公证词中没有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证据3a中的学位论文不是出版物,没有印刷日期和出版日期,且该论文是答辩使用的论文所以不是向公众公开发布的。证据3b中的《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没有原件,从所加盖的章上来看该认可证书是域外证据,所以需要公证认证手续。证据3c中的GL-90安装手册也是域外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手续。证据3a中原文第8页和证据3c原文中第11页和译文第10页可以看出证据3a中的GL-90不是证据3c中的GL-90,证据3b的认可证书中具体涉及到了GLA-90 Tank Unit和GLC-90 Channel Unit部分,所以GL-90其他的部分在该认可证书中没有予以认可,而且在证据3c的首页中的数字为070689,而后面编号为060689,编号不一致,另后面的GL-1053的意义不清楚,与GL-90的关系不清楚。专利权人认可证据3的译文的准确性。请求人认为,证据3a是经过中国驻挪威大使馆公证认证的,是完全符合域外证据程序的。在挪威任何人都可以到当地的图书馆调阅已经过了保密期的论文。如果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a是保密文件,应该提供证据。证据3b的《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是中国船级社发出的,是中国境内的中国船级社所颁发的证书,不是域外证据,该认可证书是对GL-90的产品的认可。证据3c的首页记载的出版日期是在首页中间部分“070689”,表示是89年的6月7日,而后面的“060689”,表示89年6月6日,只是印刷日期的问题,上述两部分印刷日期不同,但无论哪个日期都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关于GL-90的型号问题,在原件第8页上提到了该型号与证据3a的型号是一致的。在证据3a的论文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4行说明了这篇论文就是基于本公司的GL-90的系统而写的,为了证明该系统是国际国内公知的产品,提供了中国船级社颁发的认可证书。证据3a、3b 和3c是结合的出版物公开证据。2)对于证据4: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关于证据4的公开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公证书中的公证词没有中文译文,证据4没有公开日期或印刷日期,所以不是公开出版物。从证据4首页可以看出该文献不是国际标准而是一个草案,是具有保密性的。请求人认为,任何人只要向ISO请求都可以拿到证据4中的标准,其上的版权声明证明该标准是公开出版物。3)专利权人对证据5、6、7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专利权人放弃所提交的关于证据4-6的中文译文的修改手稿。4)对于证据8,专利权人对证据8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8的公开日期不明确。请求人认为证据8第2页有“1990”字样,其表示证据8的公开日期就是1990年。5)对于证据9,专利权人对证据9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9的公开日期不能确定。请求人认为证据9的复印件第2页上面的日期“1998”和版权“1998C”是公开日期。6)对于证据10,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0没有提交原件,证据10a的第一页可看出是在日本产生的,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对证据10c的网页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称证据10a《英日中化学用语辞典》的原件可以在庭后提交,证据10c的网页只是间接证据,在网上可以下载。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中含碳量只有“高达4%”的概念,不能清楚地描述其保护范围,高达4%是不清楚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技术特征“介电常数大于1.8”和“掺有高达4%的碳”是如何实施的,有何意义。专利权人认为,“高达4%的碳”表述是很清楚的,权利要求6是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5说明了是加入碳的,所以权利要求6自然是含碳的,且规定了是高达4%的碳。本专利说明书第一页和第二页说明了是“用于液化气储罐”,所以加入4%的碳是为了防止在超低温的情况下吸收器材料变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特征公开以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实施技术方案,所以是清楚、完整的。
三、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证据3或证据4,其中证据3a结合所涉及的证据3c可知现有技术已经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a中强调的都是反射,即通过反射器使垂直下来的微波改变方向。请求人认为证据3a是折射而不是反射,本专利是折射和吸收。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吸收器,不是反射,本专利没有折射的功能,只是吸收,其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吸收器是特意吸收大部分能量而反射小部分能量,而证据3c没有公开该特征。请求人认为吸收不可能达到100%,所以不存在有意无意吸收大部分的情况,另外证据4的附图1的折射板起到了对信号的衰减作用,因此证据4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吸收器实际上就是一个衰减器,证据3a除了没有公开微波吸收器外其余特征都公开了,而证据3c对微波吸收器进行了公开,证据7中公开了含碳的聚合物树脂吸收器,证据8中公开了材料中加碳而吸收微波能量的装置,证据9中也公开了微波吸收器。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用的是吸收器,而证据3a和3c是反射器;证据7中的吸收装置与本专利是有区别的,证据7中只提到了吸收而没有反射,与本专利吸收后特意留出一小部分反射是不同的;证据8、9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吸收装置,本专利的吸收装置是表面涂有吸收材料,证据9与本专利的吸收装置的具体构成不同。请求人还认为,证据6也公开了吸收器,且其与本专利国际专利分类号相同,目的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受到将证据6和证据3结合的启示;证据8也是采用锥形体加吸收材料的方案,与本专利相同,证据4结合证据7或证据8或证据9或证据6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还认为,证据6的附图6可以看出证据6的目的是完全吸收,而本专利的目的是特意要留出一部分回波,证据4与证据7或证据8或证据9或证据6的上述结合是在波导管的下端设置吸收器,而不是像本专利中设置在波导管开口下方的罐底上,从而能够测量空罐的情况。请求人认为证据4的译文第3页提到了本专利所讲到的吸收器。3)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3a中公开了锥状的微波衰减装置,因此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3a不具备新颖性;证据7、8和9都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a公开的是偏转器;证据7的吸收装置的形状与本专利类似,但其达到的目的是全部吸收,而没有故意保留残余回波。请求人还认为证据7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7、8、9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9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高达4%的数值只是一个简单的替换;证据7、8、10公开了树脂材料,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是一种替换;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技术。专利权人认为,证据7、8、9虽然都公开了含碳成分,但吸收器与本专利不同;对于权利要求7,本专利用的是含氟的聚合物树脂,与树脂是不同的。
四、其它事项: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应当于庭后10日内提交证据公证书的中文译文,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本案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17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有关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的中文译文、证据3b的船级社证明原件以及证据3c的公证认证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是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的。
(二)关于证据
1)关于证据4:专利权人对于证据4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只是对其公开性有异议。证据4为一份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委员会草案,根据证据4上记载的内容,可知其是用于分发给ISO正式成员(P-members)和观察员(O-member)、以及技术委员会和联络组织以征求意见(根据ISO章程,每个国家只能有1个最具代表性的标准化团体作为其成员,目前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均为ISO的成员),在该委员会草案中没有任何要求保密的声明,在其“版权声明”中表明ISO成员在标准形成过程中可以以任何方式复制该委员会草案而不需要ISO的授权,只是声明如果是以销售为目的复制该委员会草案需要向ISO支付“许可费”或得到其书面授权。可见,该草案并非要求保密的文件,任何ISO成员均对其不承担保密义务,并且其形成日期1997年11月1日以及该委员会草案被确定为国际标准草案(DIS)的日期1998年2月1日都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以前,因而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4的文字部分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2)关于证据5-7:证据5为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会刊《工业电子和控制仪表》上所登载的《微波液面监视器》一文,也经过了公证认证手续,专利权人认可证据5的真实性、公开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证据6和证据7分别为日本和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合议组经审查,确定证据5-7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5-7的文字部分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3)关于证据8和证据9:证据8和9分别为McGraw-Hill公司出版的《RADAR HANDBOOK》和《ANTENNAS》,专利权人认可证据8和9的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8和9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且证据8有关版权部分记载的日期1990和证据9有关版权部分记载的日期1988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由于专利权人对证据8和9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8和9的文字部分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4)关于证据10:证据10a为《英日中化学用语辞典》,从其上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是由日本出版的书籍,请求人没有对其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在专利权人未认可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10a亦不予认可;证据10b为《日英汉化学化工词汇》,其为中国“化学工业出版社”所出版的书籍,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且证据10b有关版权部分记载的日期1985年7月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10c为请求人通过互联网获得的内容,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没有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真实性,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0c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6对碳含量的百分比仅给出了上限“4%”,也即可理解为是0-4%,但由现有技术可知无碳的聚合物树脂是无法起到有效吸收微波辐射作用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技术特征“介电常数大于1.8”和“掺有高达4%的碳”是如何实施的。此外,对于有关含量、数值的选择的特征,应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来支持,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这样选择的目的、用途,以及如何进行选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所依据的说明书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而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吸收器(8)的材料中包含碳组份”,可见权利要求6是在权利要求5中吸收器的材料包含碳组份的范围下作的进一步限定,聚合物材料中不含碳的技术方案不落在此范围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表述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对于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吸收装置材料的“介电常数大于1.8”以及“掺入高达4%的碳”的表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材料的介电常数大于1.8”的条件选择满足该条件的微波吸收材料,以及通过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对所述材料掺入碳,因此上述技术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实现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专利,本专利为了解决利用雷达液位测量器确定储罐中液位时,在液面接近罐底的情况下,由于罐底产生的回波相当大从而会影响测量结果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了在传播微波的导管开口下方的储罐罐底上设置一微波吸收器,以吸收照射到所述罐底上的大部分微波能量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或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或4与证据6-9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证据7、8和9分别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7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7、8、9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9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7、8、10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技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雷达液位测量器确定一储罐中液位的装置,证据4为主题是“冷凝轻质碳氢化合液-在含有液态气体罐中的液面测量-微波型液面测量仪”的国际标准组织(ISO)的委员会草案,其中具体公开了一种微波液面测量仪(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第1页第1行至第3页第11行、图1):所述微波液面测量仪包括天线、微波传送接收器(其中天线和微波传送接收器两者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雷达液位测量器)、沉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波导管)以及折射板等功能性元部件,其中所述天线为在罐中气体空间以微波频段发射与接收电磁能量的设备,所述沉管为自高至低贯穿罐内用以引导微波束的金属管道,用于将微波能量自天线向下辐射并防止由于液面扰动而造成反射信号的不稳定,在所述沉管接近罐底的下端有一开口,一折射板或具有类似功能(即衰减器功能)的装置对应天线置于其下方,从而使反射自罐底的信号产生折射,这样该信号就不会影响反射自液面的信号。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在罐底设置微波吸收器,以吸收照射到所述罐底上的大部分微波能量,而证据4中是在波导管接近罐底的一端设置折射板或具有衰减器功能的装置。
证据6为公开号为JP61-108921 A的日本专利文献,其中具体公开了一种微波流量计(参见证据6中文译文部分及附图1):所述微波流量计的微波辐射来自发射器1a,并由液面予以反射,反射波输入至接收器1b,液面的高度即被液面转换器5予以检测。多孔测量仪2配置在通道的底部用于阻止水流,微波吸收装置6则置于测量仪2的下侧。当液面降低时,微波被液面所反射,即使有部分微波被传送至水中,此传送至水中的微波会被吸收装置6予以吸收而不会被接收器1b所接收,其目的在于通过在水下配置一微波吸收装置,即使水位降低也可高精度地监测其流量。
合议组认为,证据6中的微波流量计的检测液面高度的部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确定液位的装置的原理和基本结构是相同的,其中证据6公开了在配置在通道底部的多孔测量仪2的下侧设置微波吸收装置6,由于多孔测量仪2在通道底部,微波吸收装置6又在其下侧,再结合附图1所示,可毫无疑义地得到微波吸收装置6是设置在通道底部的,虽然证据6未明确记载该吸收装置吸收照射在通道底部的大部分微波能量,但对于所有微波吸收装置来说,都不可能对微波进行完全吸收,即证据6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6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容器底面反射微波影响液位的测量结果,在证据4给出了利用雷达液位测量器确定液位时反射自罐底的信号会对反射自液面的信号产生影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证据6中得到启示,将在证据6中公开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4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6是微波流量计,与本发明的测量对象不同,证据6没有波导管,测量原理与本专利不同;2)证据6中微波吸收装置是完全吸收,而本专利的目的是特意要留出一部分回波。
合议组认为,1)证据6的主题名称虽然是“微波流量计”,但是其用于检测容器中液面高度的部分,即由发射器1a、接收器1b、液面转换器5、以及微波吸收装置6组成的液面高度检测部分,其测量原理及基本结构与本专利中液位测量装置相同,都是利用发射器发射微波,接收器接收液面反射回来的微波,通过分析微波在该过程中的传播时间确定液面的高度的原理,虽然证据6中没有使用波导管,但是在利用雷达液位测量器确定液位的装置中波导管的作用是引导发射器所发出的微波,其属于优选部件,有无波导管的技术方案并不意味着采用了不同的测量原理。最为关键的是,证据6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技术特征,即在发射器下方的容器底部设置微波吸收器,且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相同。2)证据6中没有对所述微波吸收装置的吸收能力进行描述,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所有微波吸收装置都不可能对微波进行全部吸收,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残余回波使得确定储罐何时为空成为可能,但其并没有描述应该吸收多少比例的微波,残余多少比例以及怎样实现残余回波,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只限定了“微波吸收器吸收照射在罐底上的大部分微波能量”,由于所有微波吸收装置都不可能对微波进行完全吸收,因此证据6中的微波吸收装置也只能吸收大部分的微波能量,即客观上证据6也能实现吸收残余部分回波的目的。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吸收器(8)被模制成一突尖头(9)形状,且所述突尖头(9)的顶尖朝向入射来的微波”、“所述突尖头是由一组紧密排列的金字塔状棱锥(9)组成的”、“所述突尖头位于一块板件上,其中,所述板件与所述突尖头结合成一体”、以及“所述吸收器(8)的材料中包含碳组份”。证据7为公开号为US2464006号的美国专利文献,其中具体公开了一种雷达波吸收装置(参见证据7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1至10行,附图2、3):所述雷达波吸收装置的吸收表面承载于基座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板件)上,此基座10的一面由在超高频下具有高损耗特征的材料所制成的若干棱锥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中的突尖头)的吸收表面所覆盖,所述棱锥11的锥形可通过锅黑、石墨、或胶态石墨等精细碳粉(即形成所述雷达波吸收装置的材料中也含有碳)形成的高损耗混合物加水倒入一模具中制成。可见,权利要求2-5的用于限定微波吸收器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7所公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需要微波吸收装置的情况下,应用证据7中所公开的雷达波吸收装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对于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5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及证据在本决定中不再评述。
3.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吸收器(8)材料的介电常数大于1.8,且该材料掺有高达4%重量百分比的碳因而在低达-165℃的低温环境中不会变脆”。请求人认为,证据9公开了雷达波吸收装置材料含有碳以及介电系数约等于2,材料掺有高达4%重量百分比的碳只是一种简单的替换。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9公开了介电常数的锥形电磁波吸收装置(参见证据9中文译文第3页)的技术内容,但是其中没有明确的数值范围,因此不能明确其介电常数的数值,另外,证据9中也没有公开吸收材料中碳含量的数值。即证据9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吸收器(8)材料的介电常数大于1.8,且该材料掺有高达4%重量百分比的碳”,并且该技术特征能够获得使所述吸收器材料在低达-165℃的低温环境中不会变脆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7和8是以权利要求6为基础的,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和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吸收器(8)被粘接到所述储罐的罐底(3)上,或者是通过一个框架,用螺栓固定到所述储罐的罐底(3)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以粘接的方式设置部件,或通过框架用螺栓将一部件固定到另一部件上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其应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8相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理由和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专利号为00814174.6的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1-5、9无效,在权利要求6-8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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