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旋转凸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68
决定日:2008-05-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21683.3
申请日:2003-1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玉芹
授权公告日:2004-1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永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岑艳
合议组组长:陈海平
参审员:路传亮
国际分类号:B21D22/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旋转凸轮”的200320121683.3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11月24日,专利权人为北京永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旋转凸轮,在上模和下模之间有三角形滑动块,滑动块的一边与上模的导杆滑动连接,另一边与下模相对,滑动块内部装有回程弹簧,其特征在于:
在下模内有一个弧形槽,旋转轮嵌入下模弧形槽内,旋转轮开有开放形缺口,其缺口上断面与外圆周之间形成加工角,缺口下断面与下模上表面平齐,耐磨板压在旋转轮缺口下断面上面,耐磨板下面与旋转轮固定,上面与滑动块的平面接触,耐磨板下面与坐落在下模内的顶出销相接触,顶出销上套有顶出弹簧;
旋转轮下轮冠两端面上固定有限位凸销,与该限位销相对的是固定在下模弧形槽两边、并与限位销旋转轨迹相交的限位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凸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回程弹簧是氮气弹簧、钢丝弹簧或弹簧顶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凸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模与滑动块接触的滑动面固定有无给油耐磨板。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凸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块连接一个强制拉回块,该强制拉回块与下模活动连接。 ??????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凸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耐磨板压在旋转轮缺口下断面上面,与旋转轮由固定螺栓固定。?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凸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板由螺栓固定在下模弧形槽两边。”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周玉芹(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北京派腾模具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答辩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2:GM(通用)标准样本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CN146704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但请求人未提交该证据。
请求人于2008年1月1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下列附件作为证据(按前述附件顺序编号):
附件3:申请日为2002年9月11日,公开日为2004年1月14日、申请人为优美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的CN1467044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1)复印件,共30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以及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8年1月1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没有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3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2或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专利权人对附件2和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均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从分类号上可看出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相同,请求人认为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虽然从文字表述看有所差异,但两者的工作原理及产品结构完全相同。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附件2(即GM公司标准样本)为复印件,由于其未能提供该标准样本的原件,也未能提供其他足以证明该附件2真实性的证据,因此附件2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合议组对该证据不予考虑。对比文件1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经合议组查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优美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对比文件1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旋转凸轮,在上模和下模之间有三角形滑动块,滑动块的一边与上模的导杆滑动连接,另一边与下模相对,滑动块内部装有回程弹簧,其特征在于:在下模内有一个弧形槽,旋转轮嵌入下模弧形槽内,旋转轮开有开放形缺口,其缺口上断面与外圆周之间形成加工角,缺口下断面与下模上表面平齐,耐磨板压在旋转轮缺口下断面上面,耐磨板下面与旋转轮固定,上面与滑动块的平面接触,耐磨板下面与坐落在下模内的顶出销相接触,顶出销上套有顶出弹簧;旋转轮下轮冠两端面上固定有限位凸销,与该限位销相对的是固定在下模弧形槽两边、并与限位销旋转轨迹相交的限位板”。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转式型模”,在上模具103和下模具102之间有三角形滑动型模108,滑动型模的一边与上模具可滑动连接,另一边与下模具相对,滑动型模内部装有螺旋弹簧112,在下模具内有一个弧形槽,旋转式型模106嵌入下模具弧形槽内,旋转式型模开有开放形缺口,其缺口上断面之间形成加工角,缺口下断面与下模具上表面平齐,回转板111压在旋转式型模106缺口下断面上面,回转板下面与旋转式型模固定,上面与滑动型模108的平面接触,包括气缸109和活塞推杆113的自动复位装置坐落在下模具内。(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2页第17行-第4页第6行以及附图15-20)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如下区别:
1)本专利的滑动块的一边与上模的导杆滑动连接,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导杆”;
2)本专利的加工角形成在缺口上断面与外圆周之间,而对比文件1的加工角形成在缺口的两个上断面之间;
3)本专利的耐磨板下面与坐落在下模内的顶出销相接触,顶出销上套有顶出弹簧,而对比文件1中既未公开“顶出销”、“顶出弹簧”,也未公开回转板与包括气缸109和活塞推杆113的自动复位装置的连接关系;
4)本专利中的“旋转轮下轮冠两端面上固定有限位凸销”以及“与该限位销相对的是固定在下模弧形槽两边、并与限位销旋转轨迹相交的限位板”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
且上述区别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新颖性。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虽然从文字表述看有所差异,但两者的工作原理及产品结构完全相同”,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完全是结构上的差别而并非文字表述上的变换。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决定
维持20032012168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