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72
决定日:2008-05-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17001.5
申请日:2006-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吕招麟
授权公告日:2007-07-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应泽
主审员:隋 璐
合议组组长:高 雪
参审员:曹铭书
国际分类号:B08B 5/02,B26D 7/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
决定要点:如果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申请号是200620117001.5,申请日是2006年5月30日,专利权人是赵应泽。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特征在于,马达本体内部上下轴承座之间枢持一含有外周转子的中空转轴,此转轴顶端往上穿出上轴承座孔室内底部的轴承,并且锁抵一固定件;一含有顶端头部的作动杆,系往下贯穿转轴的中心孔道,以锁接底端开槽式夹头,而其杆身于头部与固定件之间介装弹簧,使作动杆常态拉升夹头夹定刀具,在作动杆底端与头部各设一往内深入的轴向气孔,以及一中间吹气路径;一设置于马达本体顶端的连接座,其底中央组接一卡合于上轴承座孔室的卡接件;一锁接于连接座顶端的气压缸,其活塞杆往下穿出缸体的中心通道及卡接件的中心通孔,以靠近作动杆的头部,在缸体的中心通道外接一径向吹气孔,而活塞杆则设有相通的径向气孔及底中央轴向气孔;通过气压缸活塞杆持续吹气输入作动杆的上段轴向气孔,再经由中间吹气路径而自作动杆下段轴向气孔往下吹出空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特征在于,该中间吹气路径系在作动杆上下段轴向气孔末端各设一径向气孔,以连通转轴的中心孔道。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特征在于,该转轴顶端固定件具有上套筒,以容纳作动杆的头部,并且在上套筒开口设置一含有中心孔油封的封盖,以气密配合气压缸的活塞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特征在于,该连接座的卡接件具有下套筒,以容纳作动杆的头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特征在于,该气压缸的中心通道于径向吹气孔上下处各设有气密环,以气密配合活塞杆的上段杆身。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特征在于,该作动杆的上下段轴向气孔及中间吹气路径系制成同一中心相通的轴向贯穿气孔。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特征在于,该气压缸的活塞杆底端插入作动杆的头部中心孔内,并且两者间设置油封。”

针对本专利权,吕招麟(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4页;

附件2:中国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出具的申请案号为092213120的中国台湾专利文献,申请日是2003年7月18日、公开日是2004年9月1日,共2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其提交的附件2完全相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0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2008年4月2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期满未收到双方当事人的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为中国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出具的中国台湾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对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由于附件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附件2公开了一种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权利要求书如下:(1)马达本体内部上下轴承座之间枢持一含有外周转子的中空转轴,此转轴顶端往上穿出上轴承座孔室内底部的轴承,并且锁抵一固定件;一含有顶端头部的作动杆,系往下贯穿转轴的中心孔道,以锁接底端开槽式夹头,而其杆身于头部与固定件之间介装弹簧,使作动杆常态拉升夹头夹定刀具,在作动杆底端与头部各设一往内深入的轴向气孔,以及一中间吹气路径;一设置于马达本体顶端的连接座,其底中央组接一卡合于上轴承座孔室的卡接件;一锁接于连接座顶端的气压缸,其活塞杆往下穿出缸体的中心通道及卡接件的中心通孔,以靠近作动杆的头部,在缸体的中心通道外接一径向吹气孔,而活塞杆则设有相通的径向气孔及底中央轴向气孔;通过气压缸活塞杆持续吹气输入作动杆的上段轴向气孔,再经由中间吹气路径而自作动杆下段轴向气孔往下吹出空气。(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中该中间吹气路径系在作动杆上下段轴向气孔末端各设一径向气孔,以连通转轴的中心孔道。(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特征在于,该转轴顶端固定件具有上套筒,以容纳作动杆的头部,并且在上套筒开口设置一含有中心孔油封的封盖,以气密配合气压缸的活塞杆。(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特征在于,该连接座的卡接件具有下套筒,以容纳作动杆的头部。(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特征在于,该气压缸的中心通道于径向吹气孔上下处各设有气密环,以气密配合活塞杆的上段杆身。(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特征在于,该作动杆的上下段轴向气孔及中间吹气路径系制成同一中心相通的轴向贯穿气孔。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速马达转轴夹头吹气机构,其特征在于,该气压缸的活塞杆底端插入作动杆的头部中心孔内,并且两者间设置油封。”

由此可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1-7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7完全相同,即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能够成立。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11700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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