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60
决定日:2008-05-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82133.9
申请日:2006-03-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孝臣
授权公告日:2007-04-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盛德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煜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傅玉
国际分类号:A63B7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具有与现有技术相比更好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如果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既不能单独证明本专利产品已在申请日之前使用公开和/或出版物公开,也无法构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其主张得不到相应证据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的200620082133.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3月17日,专利权人为青岛盛德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包括腕口部、手掌部及指套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手掌部对应掌外侧边缘的套体部分,附着与该边缘形状相应的掌际弹性软垫层,该掌际弹性软垫层顺延手掌外边缘方向一直延伸到指套部的小手指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掌际弹性软垫层,除其周边与套体部分的缝合线条外,还在其垫层上设置将其分割成若干小区域的纵向或横向缝合线条组。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腕口部、手掌部及指套部对应外手掌的套体部分为软质透气布料层,在对应外手掌的中掌部、前掌部及前四指根节部、拇指根节部的布料层上附着弹性软垫层,其中附着在中掌部位的弹性软垫层、附着在前掌部及前四指根节部的弹性软垫层、附着在拇指根节部的弹性软垫层和掌际弹性软垫层彼此之间为分体设置;上述腕口部、手掌部及指套部,在其对应内手掌的掌根部及后掌部的套体部分为软质透气布料层,在其对应内手掌的前掌部及手指部的套体部分为软质皮料或仿皮料层。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各弹性软垫层包括置于内部的弹性软垫和覆盖弹性软垫的表面,其中附着在前掌部及前四指根节部弹性软垫层和掌际弹性软垫层的表面为皮革或仿皮革面,附着在拇指根节部弹性软垫层的表面为软质吸水性布料面;上述前四指根节部的弹性软垫层上设置透气孔,在手指部的软质皮料或仿皮料层上设置透气孔;上述弹性软垫的厚度优选为0.2~1.0cm。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其特征在于:在对应前掌心面的套体部分横向附着垫块,该垫块由包裹层及置于其内的弹性软支撑体组成;上述垫块的弹性软支撑体可为一个柱形体,其整体长度与掌心宽度相当;上述弹性软支撑体的截面积优选为0.25~1.00cm2。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裹层覆盖于套体对应部位上,并在顺延弹性软支撑体下周边的边缘处与套体部分缝合,垫块整体与套体保持结合状态。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垫块,其两端固定在套体部分的对应部位上,中央段与套体保持分离状态。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腕口部,设有一条形护腕收紧带,该护腕收紧带一端固定在套体对应部位上,并在该端的带体一段或其它适宜部位的带体一段外表面设置粘面紧固件,该收紧带有足以缠绕手腕一周以上的长度,并在其自由端带体一段的内表面设置相配的粘面紧固件;上述指套部,其设有使手指得以伸出前两节或一节手指段的前套口。”
针对上述专利权,刘孝臣(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供的附件如下:
附件1:专利号为200420070666.6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及该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共8页,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号为第722988号,共1页,证书中明确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31日;
附件2:附件1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3:韩国2005年1月3日报导文章复印件及翻译件,共2页;
附件4:从网上下载的世界跆盟认证通告及翻译件,共5页,翻译件上记载的日期为2006年1月24日;
附件5:一手套产品开发、修改、定型过程照片一组共6张,彩色打印件,共1页;
附件6:补充说明,共1页;
附件7:实物样品一副。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一)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3、4、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附件1的专利产品已于2004年10月初完成产品的初步定型并投放国际市场(附件5照片4)并最后定型(附件5照片5),于2006年1月获得世界跆盟认证(附件4),韩国报刊曾给予报导和肯定(附件3)。而本专利是2006年3月17日抄袭附件1的专利产品稍加修改申报的专利,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一种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不管其保护垫是什么形状或如何缝制的,已被附件1权利要求1中的“手掌洞的一侧设有手掌侧面护垫(6)” 公开了。(三)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附件1权利要求3公开了“所述拉带(4)为具有弹性的圆柱型拉带”,且附件1说明书中提到其所起的作用是在握拳时舒适且有力。虽然附件1权利要求3与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文字表述不同,但是表述的实质性作用完全相同。(四)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的权利要求1所涵盖。(五)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的权利要求4所涵盖。(六)权利要求2、6、7:普通材料的选用、缝制工艺等不在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七)本专利的主结构特征构成对附件1的侵权。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因请求人的通信地址查无此人,寄给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被退回,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地址不祥公告。
在指定期限内,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作出任何答复意见。
经对请求人的地址重新确认后,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因请求人地址不祥原因被退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8年1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正书,对其通信地址进行了补正。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使用附件2。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4、5、8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附件3?7用来证明使用公开和出版物公开。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权利要求2、6、7没有具体的陈述意见。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3的原件,附件4的打印件,附件5照片的彩色打印件。
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7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其中附件3里面没有记载技术内容,不具有关联性,其是在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公证认证因而不具有合法性;附件4是打印件,其下载的时间无法确定,下载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其是在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公证认证因而不具有合法性;附件5真实性无法确认;附件6没有技术内容不具有关联性;附件7缺少使用公开的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具有关联性。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共提交7份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即附件1至7。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附件2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本决定中合议组对附件2不再予以考虑。
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且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是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因此其中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附件4是请求人从网上下载的世界跆盟认证通告及翻译件,请求人未能提供附件4的原件,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其他证据,仅提供了附件4的打印件,并且专利权人对附件4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无法确认附件4的真实性,因此对附件4不予采信。
附件5是一手套产品开发、修改、定型过程照片的复印件,请求人未能提供附件5的原件,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其他证据,仅提供了该附件5照片的彩色打印件,并且专利权人对附件5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无法确认附件5的真实性,因此对附件5不予采信。
附件3是韩国2005年1月3日报导文章复印件及翻译件。由附件3的内容仅能获知大韩跆拳道协会于2005年9月召开的韩国公开大会中,为使选手在比赛中受伤率最小化,使用手脚保护带以对选手进行保护。合议组认为,由附件3内容并不能够知晓该“手脚保护带”的具体结构是怎样的,也不能够得知它与本专利中的“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是否具有相同的结构。因此附件3无法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使用公开和/或出版物公??。
附件6是请求人提交的补充说明,即为请求人对其无效请求意见的进一步说明。在该补充说明中,请求人仅对附件1中产品申报专利、推广的过程做了简单的介绍,但是并没有充分论证本专利产品如何在申请日前已被使用公开和/或出版物公开。因此附件6无法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使?¨公开和/或出版物公开。
附件7是实物样品一副。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供的实物上没有其制成的时间、制造商等信息,并且附件7实物的结构与本专利保护的“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的手掌套体部分、条形护腕收紧带在结构上都存在不同。因此附件7无法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使用公开。
并且,附件3是韩国2005年1月3日报导文章复印件及翻译件,附件6为请求人对其无效请求意见的进一步说明,附件7是一副实物样品,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关联关系,也就是说,上述三份附件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用来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使用公开,也不能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被出版物公开。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包括腕口部、手掌部及指套部,在所述手掌部对应掌外侧边缘的套体部分,附着与该边缘形状相应的掌际弹性软垫层,该掌际弹性软垫层顺延手掌外边缘方向一直延伸到指套部的小手指套。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跆拳道、空手道、散打等训练和比赛中的搏击手套,其中(说明书第2页第3行至第18行、第2页倒数第7行至第3页第7行,权利要求书,附图1-3)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搏击手套在各手指端部均开有手指洞1,各手指洞间均设有软连接布15;该搏击手套的手掌一面开有手掌洞2,手掌洞2的一侧设有手掌侧面护垫6,在手掌洞2下方的手腕部两侧分别连接相对应的、可开闭的尼龙搭扣9;在搏击手套的手背一面,各手指处分别设有拇指背护垫11及指根护垫10,手背依次设有掌骨护垫12、手背护垫13、手腕护垫14;各护垫层是在高强度双向伸缩纤维面料上加一层3-5mm的泡沫(EVA)衬垫,再缝制一层合成革面料制成;在所述手掌洞2加设有拉带4及第一松紧带5;所述拉带4为具有弹性的圆柱形拉带,其数量为两条;所述手腕部两侧的尼龙搭扣9分别与第二松紧带7、第三松紧带8相连接;所述手掌洞2与手腕部为开放式设计3。圆柱形拉带4起到拉紧作用和握拳时舒适且有力的作用。手掌侧面护垫6对手掌侧部起到保护作用。
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搏击手套的一侧设有手掌侧面护垫6,但是该结构仅对手掌侧部起到保护作用,而本专利跆拳道手套的掌际弹性软垫层顺延设置在手掌外边缘方向一直延伸到指套部的小手指套,基于该结构,使得拳手利用掌际做出劈、砍及砸等的击打动作时利于保护该侧掌部及小手指免受损伤,即掌际弹性软垫层的设置不仅可以保护手掌侧面,同时还能够对小手指也起到保护作用,因而使得手套的安全性增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既能保护手掌侧面又能保护小手指的软垫垫层结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掌际弹性软垫层顺延手掌外边缘方向一直延伸到指套部的小手指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4、5、8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能保护掌外侧边缘的跆拳道手套,包括腕口部、手掌部及指套部,在所述手掌部对应掌外侧边缘的套体部分,附着与该边缘形状相应的掌际弹性软垫层,该掌际弹性软垫层顺延手掌外边缘方向一直延伸到指套部的小手指套。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跆拳道、空手道、散打等训练和比赛中的搏击手套,其中(说明书第2页第3行至第18行、第2页倒数第7行至第3页第7行,权利要求书,附图1-3)披露了下述技术特征:搏击手套在各手指端部均开有手指洞1,各手指洞间均设有软连接布15;该搏击手套的手掌一面开有手掌洞2,手掌洞2的一侧设有手掌侧面护垫6,在手掌洞2下方的手腕部两侧分别连接相对应的、可开闭的尼龙搭扣9;在搏击手套的手背一面,各手指处分别设有拇指背护垫11及指根护垫10,手背依次设有掌骨护垫12、手背护垫13、手腕护垫14;各护垫层是在高强度双向伸缩纤维面料上加一层3-5mm的泡沫(EVA)衬垫,再缝制一层合成革面料制成;在所述手掌洞2加设有拉带4及第一松紧带5;所述拉带4为具有弹性的圆柱形拉带,其数量为两条;所述手腕部两侧的尼龙搭扣9分别与第二松紧带7、第三松紧带8相连接;所述手掌洞2与手腕部为开放式设计3。圆柱形拉带4起到拉紧作用和握拳时舒适且有力的作用。手掌侧面护垫6对手掌侧部起到保护作用。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掌际弹性软垫层顺延手掌外边缘方向一直延伸到指套部的小手指套”。
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在搏击手套的一侧设置的手掌侧面护垫6仅对手掌侧部起到保护作用,而本专利跆拳道手套的掌际弹性软垫层顺延设置在手掌外边缘方向一直延伸到指套部的小手指套,这样拳手利用掌际做出劈、砍及砸等的击打动作时不仅可以保护手掌侧面,同时还能够对小手指也起到保护作用,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中的正是通过设置顺延手掌外边缘方向一直延伸到指套部的小手指套的掌际弹性软垫层来实现对手掌侧面和小手指同时保护的目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可以对手掌侧面和小手指同时进行保护的结构,也没有给出设置顺延手掌外边缘方向一直延伸到指套部的小手指套的掌际弹性软垫层来实现对手掌侧面和小手指同时进行保护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对手掌外侧和小手指的同时保护。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5、8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4、5、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
维持20062008213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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