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温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均温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58
决定日:2008-05-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09686.2
申请日:2004-1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煜
合议组组长:钱芸
参审员:何博
国际分类号:G06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具有与现有技术相比更好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均温板”的20042000968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1月12日,专利权人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均温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壳体,由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组成,所述壳体具有一中空容腔,在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分隔设置有多个支撑体,在所述支撑体之间形成有一空旷区及多个通道;以及

一毛细组织,设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毛细组织包括有第一组织及第二组织,所述第一组织设置在壳体的空旷区内,而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支撑体从上壳体的内部向下延伸而成。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支撑体从下壳体的内部向上延伸而成。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空旷区的形状为圆形、矩形或多边形中的任一种。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毛细组织的第一组织形状与壳体的空旷区形状相配合。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组织为金属编织网或烧结金属粉粒所成型的多孔质结构。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组织为实心体或中空体。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组织由金属编织网或烧结金属粉粒所成型的多孔质结构。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组织为实心体或中空体。”

针对上述专利权,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供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73969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即本专利;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58541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5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日本特开平11-193994号专利公报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9年7月21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160845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公开日为1997年10月1日。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7-10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5、7-10分别与原从属权利要求6合并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9,但是专利权人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孔洞11不等同于本专利中的通道15;2)对比文件3中各突条13上的连通孔8呈错位排列,无法连贯形成本专利的第二通道152,各连通孔8不过是设于各突条13上的孔,并不具有通道的结构形态;3)对比文件3中的散热装置在倾斜的情况下“各连通孔8”不可能留存工作流体,因为其仅为“通孔”,而本专利中的“第二通道152”却能留存工作流体,因为其为“通道”,因此“各连通孔8”与“第二通道152”发挥的功能是不同的;4)对比文件2和3都没有“空旷区14”,因此不存在通道与空旷区互通的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2中支撑体是柱状,对比文件3中支撑体为突条,结构差异不存在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即是在2007年10月22日所提出的修改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均温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壳体,由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组成,所述壳体具有一中空容腔,在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分隔设置有多个支撑体,在所述支撑体之间形成有一空旷区及多个通道;以及

一毛细组织,设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毛细组织包括有第一组织及第二组织,所述第一组织设置在壳体的空旷区内,而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

其中,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支撑体从上壳体的内部向下延伸而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支撑体从下壳体的内部向上延伸而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空旷区的形状为圆形、矩形或多边形中的任一种。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毛细组织的第一组织形状与壳体的空旷区形状相配合。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组织为金属编织网或烧结金属粉粒所成型的多孔质结构。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组织为实心体或中空体。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组织由金属编织网或烧结金属粉粒所成型的多孔质结构。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组织为实心体或中空体。”

合议组当庭将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当庭增加了权利要求1、3、4、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为:权利要求1、3、4、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9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于口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提交证明对比文件2真实性的证据。针对请求人当庭新增加的新颖性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当庭已充分发表意见,不需要口头审理之后进一步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1月25日向合议组提交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认证的对比文件2的副本。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1节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节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3节规定:仅在下列三种情况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在指定期限内以权利要求的删除和合并的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即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5、7-10分别与原从属权利要求6合并,分别作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9。其中,对原独立权利要求1的修改方式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权利要求的删除,对原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修改方式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原权利要求6即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改变。修改后新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扩大原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因此,此次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及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

本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24日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04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附图第1-5页、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共提交了4份附件,其中附件1为本专利,附件2至4(即对比文件1至3)为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

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对比文件2的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于2008年1月25日向合议组提交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认证的对比文件2的副本。合议组经核实,没有发现对比文件2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对比文件1至3均是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因此其中公开的内容均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1、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均温板,包括:一壳体,由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组成,所述壳体具有一中空容腔,在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分隔设置有多个支撑体,在所述支撑体之间形成有一空旷区及多个通道;以及一毛细组织,设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毛细组织包括有第一组织及第二组织,所述第一组织设置在壳体的空旷区内,而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其中,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式热管结构,其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17行,附图4-6)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板式热管结构包括有一支撑体1、一毛细组织2及一外壳3,所述外壳3包括有一上壳体31及一下壳体32,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形成空腔,所述支撑体1通过冲压制成一中孔10、数孔洞11及数支撑片12,冲压该中孔10及数孔洞11旁的片状金属向上拗折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支撑片12,所述毛细组织2包括一圆形结构和一矩形结构组成,其中圆形毛细组织2填塞于中孔10内,矩形毛细组织2包覆在所述支撑体1四周。

虽然对比文件1中矩形形状的毛细组织2包覆在所述支撑体1的四周,但是该毛细组织所起的作用是提高板式热管的导热效率,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毛细组织2和支撑体1对应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公开的毛细组织20a和支撑体30a,在本专利中已经明确指出了该结构存在当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会造成工作流体的相变化路径缩短及热传导效率不佳的缺陷,而本专利中的第二组织22是设置于各通道结构15间的,该第二组织与通道配合使用的结构所起的作用是在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避免工作流体聚集从而提高导热效率。

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孔洞11”,但是该结构并不等同于本专利中的“通道15”,对比文件1中的孔洞11是一种通孔结构,它并不能够留存工作流体,而本专利中的通道中是可以留存工作流体的,通过将第一通道151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152的深度,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1)“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2)“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上述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从属权利要求3、4、5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4、5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 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均温板,包括:一壳体,由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组成,所述壳体具有一中空容腔,在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分隔设置有多个支撑体,在所述支撑体之间形成有一空旷区及多个通道;以及一毛细组织,设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毛细组织包括有第一组织及第二组织,所述第一组织设置在壳体的空旷区内,而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其中,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式热管结构,其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17行,附图4-6)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板式热管结构包括有一支撑体1、一毛细组织2及一外壳3,所述外壳3包括有一上壳体31及一下壳体32,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形成空腔,所述支撑体1通过冲压制成一中孔10、数孔洞11及数支撑片12,冲压该中孔10及数孔洞11旁的片状金属向上拗折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支撑片12,所述毛细组织2包括一圆形结构和一矩形结构组成,其中圆形毛细组织2填塞于中孔10内,矩形毛细组织2包覆在所述支撑体1四周。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2)“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安装在CPU上的平板状热管,其中(参见译文0012、0013、0014、0016,附图1-3)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平板状热管1的本体部3是由矩形板状体形成的底壁部5和该底壁部5的四边缘分别向上竖立的平板状的侧壁部6构成的罩状部件,底壁部5的上表面形成有相互平行的数条沟槽7,底壁部5的下表面为平坦面,本体部3的各侧壁部6和底壁部5以及沟槽的表面上设有一定厚度的溶射薄膜9,封止板4的上表面上设有数个边缘大小与沟槽7的开口宽度相同的角柱状的支柱8,各支柱8的表面以及封止板4的上表面的除了缘部以外的部分形成溶射薄膜9。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孔结构的溶射薄膜9,但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平板状热管中并不存在用于存留工作流体的通道结构,对比文件2中的溶射薄膜9与本专利中的毛细组织的形成位置不同。以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内容来看,无法判断其溶射薄膜9在平板状热管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的功能与本专利中的毛细组织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的功能是否一致,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溶射薄膜9并不相当于本专利的毛细组织。此外,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了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2),也没有给出通过在均温板中设置不同深度的通道并在通道中设置毛细组织来实现均温板在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下仍能良好散热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扁平状热交换管,其中(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2段,附图1-3、8)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扁平状热交换管A设有:钎焊有散热片的平的上下壁1、2,横跨在上下壁1、2的左右两侧缘上的、垂直的左右两侧壁3、4,在左右两侧壁3、4间、横跨上下壁1、2而且沿长度方向延伸、相互空开一定间隔设置的多个增强壁5,内部有并列状的致冷剂通路6,在下壁2上面的相互邻接增强壁5之间、成一体地形成传热面积增大用的低突条7,在各个增强壁5的上端开设着使并列状的致冷剂通路6相互连通的多个梯形连通孔8。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 通过将第一通道151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152的深度,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对比文件3公开的扁平状热交换管是用于车用冷气设备中的冷凝器或蒸发器等热交换器中的,该扁平状热交换管与本专利中设置于计算机的微处理器或发热组件上的均温板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3中虽然公开了致冷剂通路6以及连通致冷剂通路6的多个梯形连通孔8,但是它们仅起到对致冷剂的容纳作用,并不能够起到在扁平状热交换管倾斜情况下留存工作流体以提高散热效率的作用。此外,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综上所述,对比文件3同样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2),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通过在均温板中设置不同深度的通道并在通道中设置毛细组织来实现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仍能良好散热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本专利正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目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都没有给出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以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避免工作流体聚集从而能够提高导热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保护一种均温板,包括:一壳体,由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组成,所述壳体具有一中空容腔,在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分隔设置有多个支撑体,在所述支撑体之间形成有一空旷区及多个通道;以及一毛细组织,设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毛细组织包括有第一组织及第二组织,所述第一组织设置在壳体的空旷区内,而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其中,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所述壳体的支撑体从上壳体的内部向下延伸而成。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式热管结构,其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17行,附图4-6)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板式热管结构包括有一支撑体1、一毛细组织2及一外壳3,所述外壳3包括有一上壳体31及一下壳体32,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形成空腔,所述支撑体1通过冲压制成一中孔10、数孔洞11及数支撑片12,冲压该中孔10及数孔洞11旁的片状金属向上拗折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支撑片12,所述毛细组织2包括一圆形结构和一矩形结构组成,其中圆形毛细组织2填塞于中孔10内,矩形毛细组织2包覆在所述支撑体1四周。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2)“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3)“所述壳体的支撑体从上壳体的内部向下延伸而成”。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安装在CPU上的平板状热管,其中(参见译文0012、0013、0014、0016,附图1-3)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平板状热管1的本体部3是由矩形板状体形成的底壁部5和该底壁部5的四边缘分别向上竖立的平板状的侧壁部6构成的罩状部件,底壁部5的上表面形成有相互平行的数条沟槽7,底壁部5的下表面为平坦面,本体部3的各侧壁部6和底壁部5以及沟槽的表面上设有一定厚度的溶射薄膜9,封止板4的上表面上设有数个边缘大小与沟槽7的开口宽度相同的角柱状的支柱8,各支柱8的表面以及封止板4的上表面的除了缘部以外的部分形成溶射薄膜9。其中,“封止板4的上表面上设有数个边缘大小与沟槽7的开口宽度相同的角柱状的支柱8”,并且该支柱结构同样用于在上方的封止板与下方的罩状部件的底壁部之间形成多个分割的空间,与本专利中的支撑体作用相同。即区别技术特征(3)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孔结构的溶射薄膜9,但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平板状热管中并不存在用于存留工作流体的通道结构,对比文件2中的溶射薄膜9与本专利中的毛细组织的形成位置不同。以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内容来看,无法判断其溶射薄膜9在平板状热管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的功能与本专利中的毛细组织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的功能是否一致,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溶射薄膜9并不相当于本专利的毛细组织。此外,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了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2),也没有给出通过在均温板中设置不同深度的通道并在通道中设置毛细组织来实现均温板在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下仍能良好散热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本专利正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了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目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给出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以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避免工作流体聚集从而能够提高导热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保护一种均温板,包括:一壳体,由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组成,所述壳体具有一中空容腔,在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分隔设置有多个支撑体,在所述支撑体之间形成有一空旷区及多个通道;以及一毛细组织,设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毛细组织包括有第一组织及第二组织,所述第一组织设置在壳体的空旷区内,而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其中,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所述壳体的支撑体从下壳体的内部向上延伸而成。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式热管结构,其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17行,附图4-6)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板式热管结构包括有一支撑体1、一毛细组织2及一外壳3,所述外壳3包括有一上壳体31及一下壳体32,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形成空腔,所述支撑体1通过冲压制成一中孔10、数孔洞11及数支撑片12,冲压该中孔10及数孔洞11旁的片状金属向上拗折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支撑片12,所述毛细组织2包括一圆形结构和一矩形结构组成,其中圆形毛细组织2填塞于中孔10内,矩形毛细组织2包覆在所述支撑体1四周,所述支撑体1设置在下壳体32中,由附图可清楚看出该支撑体1??上延伸而成。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2)“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本专利正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目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以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对比文件1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避免工作流体聚集从而能够提高导热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4、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均温板,包括:一壳体,由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组成,所述壳体具有一中空容腔,在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分隔设置有多个支撑体,在所述支撑体之间形成有一空旷区及多个通道;以及一毛细组织,设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毛细组织包括有第一组织及第二组织,所述第一组织设置在壳体的空旷区内,而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其中,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所述壳体的空矿区的形状为圆形、矩形或多边形中的任一种。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式热管结构,其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17行,附图4-6)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板式热管结构包括有一支撑体1、一毛细组织2及一外壳3,所述外壳3包括有一上壳体31及一下壳体32,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形成空腔,所述支撑体1通过冲压制成一中孔10、数孔洞11及数支撑片12,冲压该中孔10及数孔洞11旁的片状金属向上拗折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支撑片12,所述毛细组织2包括一圆形结构和一矩形结构组成,其中圆形毛细组织2填塞于中孔10内,矩形毛细组织2包覆在所述支撑体1四周。

本专利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2)“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本专利正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目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以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对比文件1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避免工作流体聚集从而能够提高导热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5、从属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均温板,包括:一壳体,由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组成,所述壳体具有一中空容腔,在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分隔设置有多个支撑体,在所述支撑体之间形成有一空旷区及多个通道;以及一毛细组织,设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毛细组织包括有第一组织及第二组织,所述第一组织设置在壳体的空旷区内,而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其中,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所述壳体的空矿区的形状为圆形、矩形或多边形中的任一种;所述毛细组织的第一组织形状与壳体的空矿区形状相配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式热管结构,其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17行,附图4-6)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板式热管结构包括有一支撑体1、一毛细组织2及一外壳3,所述外壳3包括有一上壳体31及一下壳体32,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形成空腔,所述支撑体1通过冲压制成一中孔10、数孔洞11及数支撑片12,冲压该中孔10及数孔洞11旁的片状金属向上拗折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支撑片12,所述毛细组织2包括一圆形结构和一矩形结构组成,其中圆形毛细组织2填塞于中孔10内,矩形毛细组织2包覆在所述支撑体1四周。

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2)“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本专利正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目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以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对比文件1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避免工作流体聚集从而能够提高导热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6、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均温板,包括:一壳体,由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组成,所述壳体具有一中空容腔,在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分隔设置有多个支撑体,在所述支撑体之间形成有一空旷区及多个通道;以及一毛细组织,设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毛细组织包括有第一组织及第二组织,所述第一组织设置在壳体的空旷区内,而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其中,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所述第一组织为金属编织网或烧结金属粉粒所成型的多孔质结构。

4-6-1、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式热管结构,其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17行,附图4-6)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板式热管结构包括有一支撑体1、一毛细组织2及一外壳3,所述外壳3包括有一上壳体31及一下壳体32,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形成空腔,所述支撑体1通过冲压制成一中孔10、数孔洞11及数支撑片12,冲压该中孔10及数孔洞11旁的片状金属向上拗折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支撑片12,所述毛细组织2包括一圆形结构和一矩形结构组成,其中圆形毛细组织2填塞于中孔10内,矩形毛细组织2包覆在所述支撑体1四周,所述毛细组织2为一导热良好并具有毛细管作用的金属网状物。

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2)“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本专利正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目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以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对比文件1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避免工作流体聚集从而能够提高导热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6-2、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如4-6-1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2)“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安装在CPU上的平板状热管,其中(参见译文0012、0013、0014、0016,附图1-3)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平板状热管1的本体部3是由矩形板状体形成的底壁部5和该底壁部5的四边缘分别向上竖立的平板状的侧壁部6构成的罩状部件,底壁部5的上表面形成有相互平行的数条沟槽7,底壁部5的下表面为平坦面,本体部3的各侧壁部6和底壁部5以及沟槽的表面上设有一定厚度的溶射薄膜9,封止板4的上表面上设有数个边缘大小与沟槽7的开口宽度相同的角柱状的支柱8,各支柱8的表面以及封止板4的上表面的除了缘部以外的部分形成溶射薄膜9。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孔结构的溶射薄膜9,但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平板状热管中并不存在用于存留工作流体的通道结构,对比文件2中的溶射薄膜9与本专利中的毛细组织的形成位置不同。以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内容来看,无法判断其溶射薄膜9在平板状热管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的功能与本专利中的毛细组织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的功能是否一致,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溶射薄膜9并不相当于本专利的毛细组织。此外,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中的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了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2),也没有给出通过在均温板中设置不同深度的通道并在通道中设置毛细组织来实现均温板在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下仍能良好散热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本专利正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目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给出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以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避免工作流体聚集从而能够提高导热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7、从属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保护一种均温板,包括:一壳体,由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组成,所述壳体具有一中空容腔,在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分隔设置有多个支撑体,在所述支撑体之间形成有一空旷区及多个通道;以及一毛细组织,设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毛细组织包括有第一组织及第二组织,所述第一组织设置在壳体的空旷区内,而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其中,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所述第一组织为实心体或中空体。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式热管结构,其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17行,附图4-6)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板式热管结构包括有一支撑体1、一毛细组织2及一外壳3,所述外壳3包括有一上壳体31及一下壳体32,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形成空腔,所述支撑体1通过冲压制成一中孔10、数孔洞11及数支撑片12,冲压该中孔10及数孔洞11旁的片状金属向上拗折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支撑片12,所述毛细组织2包括一圆形结构和一矩形结构组成,其中圆形毛细组织2填塞于中孔10内,矩形毛细组织2包覆在所述支撑体1四周;由附图5、6可看出所述圆形毛细组织2为实心体,矩形毛细组织2为中空体。

本专利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2)“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本专利正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目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以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对比文件1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避免工作流体聚集从而能够提高导热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8、从属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保护一种均温板,包括:一壳体,由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组成,所述壳体具有一中空容腔,在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分隔设置有多个支撑体,在所述支撑体之间形成有一空旷区及多个通道;以及一毛细组织,设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毛细组织包括有第一组织及第二组织,所述第一组织设置在壳体的空旷区内,而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其中,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所述第二组织为金属编织网或烧结金属粉粒所成型的多孔质结构。

4-8-1、从属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式热管结构,其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17行,附图4-6)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板式热管结构包括有一支撑体1、一毛细组织2及一外壳3,所述外壳3包括有一上壳体31及一下壳体32,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形成空腔,所述支撑体1通过冲压制成一中孔10、数孔洞11及数支撑片12,冲压该中孔10及数孔洞11旁的片状金属向上拗折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支撑片12,所述毛细组织2包括一圆形结构和一矩形结构组成,其中圆形毛细组织2填塞于中孔10内,矩形毛细组织2包覆在所述支撑体1四周,所述毛细组织2为一导热良好并具有毛细管作用的金属网状物。

本专利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2)“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本专利正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目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以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对比文件1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避免工作流体聚集从而能够提高导热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8-2、从属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结合具备创造性

如4-8-1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2)“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安装在CPU上的平板状热管,其中(参见译文0012、0013、0014、0016,附图1-3)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平板状热管1的本体部3是由矩形板状体形成的底壁部5和该底壁部5的四边缘分别向上竖立的平板状的侧壁部6构成的罩状部件,底壁部5的上表面形成有相互平行的数条沟槽7,底壁部5的下表面为平坦面,本体部3的各侧壁部6和底壁部5以及沟槽的表面上设有一定厚度的溶射薄膜9,封止板4的上表面上设有数个边缘大小与沟槽7的开口宽度相同的角柱状的支柱8,各支柱8的表面以及封止板4的上表面的除了缘部以外的部分形成溶射薄膜9。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孔结构的溶射薄膜9,但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平板状热管中并不存在用于存留工作流体的通道结构,对比文件2中的溶射薄膜9与本专利中的毛细组织的形成位置不同。以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内容来看,无法判断其溶射薄膜9在平板状热管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的功能与本专利中的毛细组织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的功能是否一致,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溶射薄膜9并不相当于本专利的毛细组织。此外,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中的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了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2),也没有给出通过在均温板中设置不同深度的通道并在通道中设置毛细组织来实现均温板在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下仍能良好散热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本专利正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目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给出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以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避免工作流体聚集从而能够提高导热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9、从属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保护一种均温板,包括:一壳体,由一上壳体及一下壳体组成,所述壳体具有一中空容腔,在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分隔设置有多个支撑体,在所述支撑体之间形成有一空旷区及多个通道;以及一毛细组织,设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毛细组织包括有第一组织及第二组织,所述第一组织设置在壳体的空旷区内,而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其中,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所述第二组织为实心体或中空体。

4-9-1、从属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式热管结构,其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17行,附图4-6)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板式热管结构包括有一支撑体1、一毛细组织2及一外壳3,所述外壳3包括有一上壳体31及一下壳体32,所述上、下壳体之间形成空腔,所述支撑体1通过冲压制成一中孔10、数孔洞11及数支撑片12,冲压该中孔10及数孔洞11旁的片状金属向上拗折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支撑片12,所述毛细组织2包括一圆形结构和一矩形结构组成,其中圆形毛细组织2填塞于中孔10内,矩形毛细组织2包覆在所述支撑体1四周;由附图5、6可看出所述圆形毛细组织2为实心体,矩形毛细组织2为中空体。

本专利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2)“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本专利正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目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以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对比文件1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避免工作流体聚集从而能够提高导热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9-2、从属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结合具备创造性

如4-9-1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所述通道间”,(2)“所述通道包括有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所述第一通道的深度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安装在CPU上的平板状热管,其中(参见译文0012、0013、0014、0016,附图1-3)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平板状热管1的本体部3是由矩形板状体形成的底壁部5和该底壁部5的四边缘分别向上竖立的平板状的侧壁部6构成的罩状部件,底壁部5的上表面形成有相互平行的数条沟槽7,底壁部5的下表面为平坦面,本体部3的各侧壁部6和底壁部5以及沟槽的表面上设有一定厚度的溶射薄膜9,封止板4的上表面上设有数个边缘大小与沟槽7的开口宽度相同的角柱状的支柱8,各支柱8的表面以及封止板4的上表面的除了缘部以外的部分形成溶射薄膜9。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孔结构的溶射薄膜9,但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平板状热管中并不存在用于存留工作流体的通道结构,对比文件2中的溶射薄膜9与本专利中的毛细组织的形成位置不同。以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内容来看,无法判断其溶射薄膜9在平板状热管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的功能与本专利中的毛细组织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的功能是否一致,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溶射薄膜9并不相当于本专利的毛细组织。此外,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9中的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了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2),也没有给出通过在均温板中设置不同深度的通道并在通道中设置毛细组织来实现均温板在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下仍能良好散热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本专利正是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实现即使当均温板处于不平整的工作环境中,也能保证在第一通道151的底部保留适量的工作流体,进而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目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给出通过将第二组织设置在壳体的各通道间,并将第一通道的深度设置大于第二通道的深度以提高均温板的散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均温板所处位置不平整的情况下避免工作流体聚集从而能够提高导热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9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的基础上维持20042000968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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