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机泵群集中油雾封闭润滑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09
决定日:2008-05-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50949.4
申请日:2004-05-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艾欧希润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4-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朗润德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F16N7/34,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作为对比文件的专利说明书,虽然在实施例部分没有公开某个技术特征,但结合整个专利说明书来看,其背景技术中提到的技术信息与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而该技术信息中恰恰包含上述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可以认定该对比文件的实施例部分隐含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4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机泵群集中油雾封闭润滑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420050949.4,申请日为2004年5月14日,经专利权转让,现专利权人为北京朗润德科技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机泵群集中油雾封闭润滑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套供油系统,该供油系统包括油箱(2)和油泵(3),一套供气系统、一油雾生成装置(4)、一套油雾浓度检测装置(5)、一套油雾输送管路(6、7)、一套电器控制系统(1)、至少一个点分配及干路排油器(8)、至少一个凝缩嘴(9)、除雾过滤器(21)、一种收集剩余润滑油的油雾回收装置(11);控制系统(1)分别连接油泵(3)、油雾生成装置(4)和油雾浓度检测装置(5),油箱(2)与油泵(3)连接,油雾浓度检测装置(5)接入总管路(6)中;总管路(6)可有多个分支管路(7),每个分支管路(7)分别连接相应的点分配及干路排油器(8)、相应的凝缩嘴(9)及相应的机泵(10),机泵(10)连接相应的油雾回收装置(1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泵群集中油雾封闭润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除雾过滤器(21)可以内置于收集剩余润滑油的封闭容器(24)内,或独立设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泵群集中油雾封闭润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除雾过滤器(21)包括至少两层采用耐油材质的圆球,且圆球直径为0.5~8毫米。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泵群集中油雾封闭润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雾输送管路至少包括一个点分配及干路排油器,和至少一个凝缩嘴,凝缩嘴前端连接供油嘴,后端连接轴承。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泵群集中油雾封闭润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点分配及干路排油器设有一个进口与油雾相连,还设有一个或多个出口,通过所设的出口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凝缩嘴。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泵群集中油雾封闭润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点分配及干路排油器中用于观察油雾状况和凝结状况的油位观察体(14)为透明管。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机泵群集中油雾封闭润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雾回收装置(11)为一个仅有一根排气管与外界相通的封闭容器,设有一条或更多的轴承排油管线与其相连。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泵群集中油雾封闭润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系统,应至少设有一个可与主控系统通讯的端口。”
针对上述专利权,艾欧希润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2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USRe3584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8年7月14日,共19页。
证据2:专利号为US6290024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1年9月18日,共17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2和本专利属于相同的发明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而且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7年3月27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专利权人名称错误予以补正。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4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1日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请求人所提供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证据一一进行了意见陈述,认为:(1)证据1、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油雾浓度检测装置、控制系统、除雾过滤器;(2)证据1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油雾润滑系统的供气、供油及回收系统为非封闭结构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证据2所要解决的是现有油雾润滑系统只设置一套油雾发生器而带来的系统运行不稳定、不安全的问题,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现有油雾润滑系统的油雾浓度无法精确控制,油雾过滤使用外加动力以及不便远程控制的问题。因此证据1、2和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的,由此产生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故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本专利专利权有效。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7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2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审理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1、2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合议组告知请求人于口审后3日内提交对证据真实性的佐证。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7年8月22日提交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并盖有副本认证专用章的证据1、2所涉及的美国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8日对其进行核实后表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专利权人均于2007年8月28日提交了口审代理词,均分别是对之前的书面意见和对口审过程中陈述的意见进行的整理。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2分别是专利号为USRe35842、US6290024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它们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以对一个或多个轴承设备中的多个轴承进行集中油雾封闭润滑的系统,包括油雾发生器B,一套油雾输送管路11、12、至少一个油雾管13,至少一个浓缩嘴14,除雾过滤器(参见图6中的标号为111、114等部件),一种收集剩余润滑油的油料回收/供给容器A(参见图1,6),总管路(图1中标号11所指的管路)可有多个分支管路12,每个分支管路12分别连接相应的油雾管13,相应的浓缩嘴14以及相应的机泵(M1-M4),机泵通过油料回收容器50,返回管70,返回线94、返回头95,连接油料回收/供给容器A(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段落12-第7页段落24)。
将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可以看出上述油雾管13、浓缩嘴14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点分配及干路排油器和凝缩嘴,但是两者还存在以下区别:(1)、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供油系统及其组成,供气系统;(2)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一套电器控制系统,一套接入总管路的油雾浓度检测装置以及检测系统与油泵,油雾生成装置和油雾浓度检测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对于上述区别(1),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的背景技术的描述,其是在US5125480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4页段落6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美国专利号5125480描述了一个特别先进的油雾润滑系统,它包括一个空气供给系统,连接到压缩空气源的入口;一个油料供给系统”,且在证据1的实施例部分即中文译文第5页倒数第3-4行公开了“美国专利号5125480中描述了一个极有效与效率的油雾发生器。对于目前来讲,很明显油雾发生器B被连接到压缩空气源和油料源”等技术内容,因此,证据1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供油系统和供气系统,而供油系统包括油箱和油泵,油箱与油泵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识。对于上述区别(2),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4页段落6中公开了美国专利号5125480描述了用来控制和监测系统运行状态的微处理器控制手段,系统的运行参数被维持在预定范围内并且油耗与油雾密度受到精确的控制。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段落9指出,本发明的改进润滑系统,类似美国专利号5125480中对轴承提供具有优质监控特色的连续润滑的先进系统。由以上内容可以认定证据1的润滑系统包括:一套电器控制系统,只是证据1的发明点不在此处,没有对其进行详细描述。
证据2公开了一种油雾发生系统,用于产生并传送油雾的润滑设备,该系统包括空气供给系统和油料供给系统,及上述两者相连的油雾发生器。油料供给系统包括一个大型油罐7,一个小型主油箱,一个小型辅助油箱,主辅油箱都通过油泵从大型油罐4得到供油,其特点是油依靠主油箱和辅助油箱交替提供,每个油箱均配有一个油雾发生器,及主油雾发生器和辅助油雾发生器,每个油雾发生器的运转由与之相连的一个控制单元控制,在选择激活其中一个油雾发生器的同时,关闭另外一个油雾发生器。整个系统由一台微处理器监控温度、压力以及密度这些系统运行参数,监控操作的界面来自于安装于控制台1的前面板7上的键盘与显示屏。该控制系统包括供应空气到主油雾发生器、油料供给油泵和辅助油雾发生器的控制阀操作柄8、9、10,手动调节钮11、12、13分别控制主油雾发生器、油料供给油泵和辅助油雾发生器的空气压力,油雾压力表25在辅助油雾发生器工作时监测雾化头的压力。控制系统有一个液晶显示屏用于显示操作信息和报警参数,可以显示油雾发生器的空气温度,油雾出口处的压力,油雾密度的数值等。一些传感器可用于感应温度、压力、密度等(参见证据2摘要,权利要求1,中文译文第4页段落1-第6页段落27,图1)。
合议组认为,由证据2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1)也被证据2所公开,对于区别(2),虽然证据2没有使用油雾浓度检测装置的术语,但是油雾出口处的压力以及油雾密度是与油雾浓度直接关联的参数,对它们进行检测的传感器就对应于油雾浓度检测装置,本专利说明书也未就该检测装置作具体说明,因此证据2所公开的上述传感器与权利要求1的检测装置并无实质区别。而将证据2中与检测装置相当的传感器接入总管路中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另外,根据以上有关控制系统可控制油雾发生器以及供油泵的控制供应等内容,可以确定控制系统与油泵,油雾发生器之间具有连接关系。
综上所述,证据2已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证据1、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证据1已经给出该润滑系统需要控制系统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1、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此外,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没有公开凝缩嘴,而是公开了浓缩嘴,本专利中的凝缩嘴与证据1中公开的浓缩嘴是不同的。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公开的浓缩嘴的作用在于将经过油雾管提供的干雾中的小型油粒子转变成适用于轴承套的大型油粒子(湿雾)(参见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段落5,第5页段落14,第6页段落16)。本专利中的凝缩嘴作用是用于减小油雾的激流程度,在油雾到达设备轴承套之前,使小粒子变成大的粒子。由此可见,两者产生的技术效果是一样的,而仅仅是名称不同。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除雾过滤器(21)可以内置于收集剩余润滑油的封闭容器(24)内,或独立设计”。在证据1中,公开了回收容器为一封闭容器,回收容器包括除雾过滤器(中文译文第6页段落19,段落27,权利要求14)。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故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除雾过滤器(21)包括至少两层采用耐油材质的圆球,且圆球直径为0.5~8毫米”。在证据1中公开了具有除雾过滤器的技术启示,但是证据1或2中均未公开本专利中除雾过滤器的具体结构和直径尺寸。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除雾过滤器的具体结构和直径尺寸属于公知常识,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证据1、2也不能证明这些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或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油雾输送管路至少包括一个点分配及干路排油器,和至少一个凝缩嘴,凝缩嘴前端连接供油嘴,后端连接轴承”。在证据1中公开了具有浓缩嘴以及分配机构的技术启示。其中,油雾管13相当于点分配及干路排油器,浓缩嘴即为凝缩嘴。但是证据1或2中均未公开本专利中凝缩嘴的前后连接关系。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凝缩嘴的作用是在油雾到达待润滑物之前,使小粒子变成大的粒子,从而使来自供油系统的油雾变成湿雾来润滑待润滑物,在本专利和证据1中,待润滑物均为轴承,因此将凝缩嘴的一端和供油系统的供油嘴相连,将凝缩嘴的另一端和作为待润滑物的轴承相连,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在本专利中,凝缩嘴前端连接供油嘴,后端连接轴承也并未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凝缩嘴的这种前后连接关系仅仅是一种公知常识,所以在权利要求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点分配及干路排油器设有一个进口与油雾相连,还设有一个或多个出口,通过所设的出口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凝缩嘴”。在证据1中公开了润滑系统至少包括一个入口被连接到所述供给头且带有一个或多个出口的油雾管,其出口之一被连接到所述的一个或多个浓缩嘴(参见权利要求7)。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故在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点分配及干路排油器中用于观察油雾状况和凝结状况的油位观察体(14)为透明管”。在证据1中公开了所述的油雾管装有一个透明观察体,所述油管中的油积聚可以被观察到,当所述油自所述观察体被排放时,油雾流可以被观察到(参见权利要求9)。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故在权利要求6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油雾回收装置(11)为一个仅有一根排气管与外界相通的封闭容器,设有一条或更多的轴承排油管线与其相连”。在证据1中公开了所述回收部分包括一个封闭容器与来自一个或多个所述轴承的排水管线连接,来自轴承的剩余的油和油雾可以流入并积聚(参见权利要求10)。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故在权利要求7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控制系统,应至少设有一个可与主控系统通讯的端口”。如上所述,在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具有控制系统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控制系统设有与主控系统用于通讯的端口是公知常识,而且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就该通讯端口作具体说明,因此在控制系统中设置与主控系统通讯的端口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故在权利要求8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42005094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4-8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20042005094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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