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磁盘用磁头的搬送用托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43
决定日:2008-05-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802177.5
申请日:2000-08-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爱美思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4-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阿尔卑斯电气株式会社,油化电子株式会社
主审员:李玲玲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张霞
国际分类号:G11B 5/39,G11B 5/40,B65D 1/00,B65D 85/86,C08J 5/00,C08L 101/00, B29C 45/00, B29L 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专利说明书中给出了产品的构成、具体材料、组分、制作方法等具体实施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具体实施并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专利说明书中结合该产品的具体材料、组分、制作方法等对该产品的进一步说明和限定的具体参数或效果特征进行描述不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一件发明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中允许包含参数限定的特征,这些参数特征同样能够对产品起到限定作用,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不简要从而不符合专利
全文:
一、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5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00802177.5、名称为“磁盘用磁头的搬送用托盘”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0年8月4日,最早的优先权日是1999年8月6日,专利权人是阿尔卑斯电气株式会社,共同专利权人是油化电子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磁盘用磁头的搬送用托盘,它是用于搬送磁盘用磁头的托盘,所说磁盘用磁头具有臂形零件、安装于该臂形零件前端的磁头工作间隙、与该磁头工作间隙相连接的引线,其特征在于,
该托盘由导电性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成型而制得,该导电性热塑性树脂组合物中相对于100重量份热塑性树脂,添加0.25~9重量份直径在100nm以下,长/径比在5以上的碳原纤维,
作为热塑性树脂,使用通过滴入温水中精制过的聚碳酸树脂或通过无溶剂聚合法制得的聚碳酸酯树脂,
并且,当将该托盘浸渍于500ml纯水中并用40KHz的超声波振动60秒时,从该托盘表面上脱落的粒径在1μm以上的微粒数在5000pcs/cm2以下。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盘用磁头的搬送用托盘,其中,在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的熔融混炼或熔融成型时进行真空脱气。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盘用磁头的搬送用托盘,其中,在成型后将托盘在80-140℃。的温度下退火30分钟~20小时。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盘用磁头的搬送用托盘,其中,当将该托盘浸渍于50ml纯水中并在60℃下搅拌60分钟时,从该托盘的单位表面积(cm2)上溶解出来的氯离子量在0.01μg/cm2以下。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盘用磁头的搬送用托盘,其中,该托盘的表面电阻值为103~1012Ω。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盘用磁头的搬送用托盘,其中该托盘满足以下(1)~(2)中至少一个条件:
(1)该托盘的表面粗糙度在以2.5mm的截止波长测定时,其切断水平10%负荷长度比率(tp)在1%以上,在每1cm测定长度内距中心线±0.1μm以上的峰数(Pc)在100以下;
(2)在对该托盘进行顶空气相色谱法测定时,在加热温度85℃和平衡时间16小时的条件下测得的从12.6cm2表面积上放出的氯代烃量在0.1μg/g以下。
7、如果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盘用磁头的搬送用托盘,其特征在于,
该托盘的表面粗糙度在用2.5mm的截止波长测定时,其十点平均粗糙度(Rz)在5μm以下。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盘用磁头的搬送用托盘,其特征在于,
在对该托盘进行顶空气相色谱法测定时,在加热温度85℃和平衡时间16小时的条件下测得的从12.6cm2表面积上放出的氯代烃量在0.1μg/g以下。”
2、针对本专利,爱美思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特表平8-508534号日本专利公表特许公报(即下列附件12)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2:特开平3-74465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即下列附件13)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3:特开平5-178979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即下列附件14)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
附件4:特开平8-3307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即下列附件15)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
附件5:特开平10-247307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即下列附件16)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
附件6:特开平8-227508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即下列附件17)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
附件7:特开平10-241128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即下列附件18)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
附件8:特开平9-274711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即下列附件19)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
附件9:特开平10-3617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即下列附件20)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
附件10:特开平10-55511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即下列附件21)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
附件11:专利权人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12:特表平8-508534号日本专利公表特许公报复印件共41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9月10日;
附件13:特开平3-74465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0页,其公开日为1991年3月29日;
附件14:特开平5-178979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1页,其公开日为1993年7月20日;
附件15:特开平8-3307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1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1月9日;
附件16:特开平10-247307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1页,其公开日为1998年9月14日;
附件17:特开平8-227508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1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9月3日;
附件18:特开平10-241128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2页,其公开日为1998年9月11日;
附件19:特开平9-274711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8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10月21日;
附件20:特开平10-3617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4页,其公开日为1998年1月6日;
附件21:特开平10-55511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4页,其公开日为1998年2月24日。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包括: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包括:①权利要求1、4、5、8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或者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结合附件11归纳得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当将该托盘浸渍于500ml纯水中并用40KHz的超声波振动60秒时,从该托盘表面上脱落的粒径在1μm以上的微粒数在5000pcs/cm2以下”对托盘产品本身不起限定作用,在创造性判断中不应考虑,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作为热塑性树脂,使用通过滴入温水中精制过的聚碳酸树脂或通过无溶剂聚合制得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特征等同于“该聚碳酸酯是无有机溶剂残留或有机溶剂残留较少的聚碳酸酯”,而后者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公知的技术常识,参见附件3和附件4,集成电路和磁头同属电子部件,它们对于托盘的要求基本上是相同的,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识,参见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和附件10。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4、5、8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
(2)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用托盘的表面微粒脱落数,表面电阻值,氯离子溶出量和表面粗糙度等效果指标来定义产品,而本专利说明书中却没有给出如何达到这些效果指标的方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得出如何达到这些效果数据的方法。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至8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包括:①说明书第16页明确记载了使用的超声波是4kHz、0.5W/ cm2,而权利要求1中用于限定微粒脱落量的试验条件却是40kHz的超声波,二者的试验条件明显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②权利要求1至8均采用托盘所要达到的功能或效果或功能指标特征来限定托盘,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虽然有22个实施例,但是权利要求1的实施例实质上仅有实施例20和22,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知道使用其他哪些种类的聚碳酸酯和碳原纤维,以及采用什么样的工艺条件生产能够得到具有权利要求1至8的功能或效果的托盘,因此,权利要求1至8所要求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包括:①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单位pcs/cm2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单位,而且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说明其含义,也没有说明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因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该单位的具体含义,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相应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至8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②权利要求5中表面电阻值用的单位是(,而说明书中有的地方用的表面电阻值单位是(/((说明书第5页第21行),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知道表面电阻值的单位到底是(还是(/(,而且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中的“(”是什么含义?从而导致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③由于权利要求1至8的技术方案中均采用了托盘的效果数据来限定托盘,而这些效果数据没有隐含托盘的某种特定结构和组成,仅是产品制备出来以后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试验方法测定出来的,也就是说,此时产品的结构已经确定,这些效果参数并不能影响产品的结构,所以这些效果参数对产品起不到任何限定作用,因此对托盘起不到限定作用,导致权利要求1、4至8的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因而造成导致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6项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至8不简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根据实施例5和15可以看出(说明书第25页第9至11行,第31页第12至15行),将导电性热塑性树脂组合物模塑加工成托盘时,如果不进行真空脱气,则所制得的托盘引起了磁头的腐蚀,即不能解决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在托盘的制备方法中,仅原料特征来限定托盘,不足以使所限定的托盘能与现有技术区别开来,至少进行真空脱气是必不可少的步骤,而且碳原纤维的聚集形态也是制造本专利的托盘的原料碳原纤维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8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4、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参考或者作为反证:
参考资料1:MR磁头与IC组件的对比图片复印件1页;
参考资料2:东京油墨株式会社的IC TRAY图片复印件1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
参考资料3:专利权人关于“碳原纤维针对磁头用托盘的本质性优势”说明1页和“注射成形产品的表面特性对比”说明1页;
反证1:日本工业调查会发行的《厚膜IC化技术》初版第142页及版权页复印件2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83年11月25日;
反证2:特开平9-245524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10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9月19日;
反证3:日本《炭素纤维の应用技术》(?补改订版)首页、第21页及版权页复印件3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株式会社シ-ェムツ-,其公开日为1986年6月30日;
反证4:“Crystalline Ropes of Metallic Carbon Nanotubes”,Andreas Thess等,Science,第273卷,包括其第483至487页复印件5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7月26日;
反证5:“Large-scale production of single-walled carbon nanotubes by the electric-arc technique”,C. Journet等,Nature,第388卷,包括其第756至758页复印件3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8月21日;
反证6:特开平9-286036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5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11月4日;
反证7:“Bending and buckling of carbon naotubes under large strain”,M. R. Falvo等,Nature,第389卷,包括其第582至584页复印件3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2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10月9日;
反证8:特开平5-261729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5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2页,其公开日为1993年10月12日;
反证9:特开平9-174613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12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7月8日;
反证10:日本日刊工业新闻社《エポキン树脂》第2版首页、第8至9页、版权页复印件4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第2版的公开日为1961年3月25日;
反证11:特开平9-235454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14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9月9日;
反证12:;日本技术情报协会《导电性フィラ一の开发と应用》首页、第161-163页、版权页复印件5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2页,其公开日为1994年1月29日;
反证13:特开平6-179807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6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4年6月28日;
反证14:日本工业调查会《プラスチック射出成型チエックリスト》第5版首页、第83页、版权页复印件3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86年6月20日;
反证15:日本技术情报协会《导电性フィラ一の开发と应用》首页、第148至152页、版权页复印件7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ISBN4-906317-46-4 C3058,其公开日为1994年1月29日;
反证16:日本プラスチックスエ一ジ《射出成形用金型》第四版首页、第128至129、第141页、版权页复印件5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2页,其公开日为1986年2月10日;
反证17:(社)日本合成树脂技术协会编《プラスチック金型ハンドバック》初版目录第iX页、正文第642至647页、版权页复印件8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日刊工业新闻社,ISBN 4-526-02537-2 C 3053,其公开日为1989年6月30日;
反证18: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マスタ一パックII(OPC机能付)》复印件4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2页,其中一页上记载有“平成2年9月作成”字样;
反证19:日本化学大辞典编集委员会编《化学大辞典》缩刷版第30刷首页、第945页、版权页复印件3页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1页,共立出版株式会社,ISBN 4-320-04019-8,其公开日为1987年2月15日;
反证20:日本住友スリ-エムノイズ对策研究会编著《ノイズ对策ッ一ルド材料と手法》初版首页、第216页、版权页复印件3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株式会社情报调查会,其公开日为1989年2月28日;
反证21:特开平5-320388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5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3年12月3日;
反证22:特开平9-198925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6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7月31日;
反证23:特开平6-73210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7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4年3月15日;
反证24:特开平8-67064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10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3月12日;
反证25:特开平8-199096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10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8月6日;
反证26:特开平8-202064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11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8月9日;
反证27:平4-28751号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13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2年1月31日;
反证28: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中文译文第15页的校对页1页;
反证29: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中文译文第7页的校对页1页。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均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所涉及的磁头在部件结构方面与IC或IC组件完全不同(参见参考资料1),而且由于二者之间在使用方法方面的不同,从而导致各自对托盘所要求的特性不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涉及一种聚碳酸酯树脂的制造方法,包含在聚合中途使用结晶用溶剂的步骤。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涉及一种采用非卤代烃溶剂来制造聚碳酸酯树脂的方法。也就是说,附件3和4均不涉及聚碳酸酯精制或无溶剂法来制造聚碳酸酯的内容,虽然附件3和4公开了二氯甲烷残留少的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但是其中只记载了对成型加工设备等的腐蚀。由于成型加工设备与磁头在材质和结构等方面有显然的差异,因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这些附件完全无法了解这种腐蚀在磁头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程度有多大,以及残留量少到何种程度才适合作为磁头用托盘的材料等,因此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和附件4的公开内容对本专利不具有任何启示作用;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至附件10的任意组合相比,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还结合其提交的反证1至反证10反驳了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2)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了降低托盘的微粒产生量,本专利通过以下途径之一或其组合等来实现:1)以碳原纤维为填充材料,并控制其添加量,由此降低微粒产生量,其具体说明参见之前第一部分中所做的说明。2)改善树脂与导电性成分的界面粘结情况,由此降低微粒产生量。作为提高树脂与导电性充填材料的附着性的方法,反证11记载了通过偶联剂提高聚碳酸酯与碳纤维附着性的内容,反证12记载了利用钛酸酯系偶联剂对各种导电性充填材料进行处理的方法。另外,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公开了利用硅烷偶联剂进行表面处理的内容。3)改善导电性成分的分散,防止出现大的凝集体,由此降低微粒产生量。4)改善模塑加工条件,由此降低微粒产生量。反证9公开了碳纤维等在表面露出使外观受损,通过调整注射压力、树脂温度、模具温度、特别是提高模具温度能够加以改善的内容。作为减少充填材料在成型产品表面露出的方法,除了成型条件外,还包括反证13公开的通过在聚碳酸酯中充填玻璃纤维、碳纤维等增强材料而获得组合物时,如果聚碳酸酯的熔融粘度大,则成型产品表面上容易露出增强材料的内容。5)避免从模具内取出托盘时刮伤托盘表面,由此降低微粒产生量。针对模具和成型条件的改善对策是众所周知的,参见反证14。作为分散状态,例如已知对于碳黑树脂组合物而言,成型时充填材料发生移动,使导电性上升,即表面电阻下降,参见反证15。为了降低氯离子溶出量、降低不挥发性有机物溶出量并且降低总气体放出量,本专利通过采用降低聚碳酸酯原材料中这些量的方式,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28行至第13页第32行的内容。在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8和9中,将模具表面加工到最大表面粗糙度Rmax为1.5微米,放电加工方法是一般的模具制造方法,参见反证16。放电加工后的表面粗糙度受放电加工条件的影响,这也是众所周知的,参见反证17。针对放电加工机械,加工条件和加工后的表面粗糙度的对比表参见反证18,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控制表面粗糙度。关于粗化加工,蚀刻法、喷射法、放电加工法等加工方法是周知的,参见反证16和17。说明书比如在实施例20和22中具体给出了特定的原材料组成和工艺参数,并通过测试证明这些实施例在所有指标(包括微粒脱落数目、表面电阻值和表面粗糙度等)方面均达到了本专利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和现有技术的教导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需要说明的是,超声波的定义为20kHz以上频率的声波,参见反证19,由此可知,4kHz不是超声波。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已对权利要求1至8的发明作出了清楚而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本专利预期的技术效果,所以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结合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0至反证27详细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1)关于单位pcs/cm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单位pcs/cm2虽然不是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但却是清楚的。首先,pcs/cm2指的是“从托盘的表面脱落的微粒的数目”,即pcs=pieces(个数)/cm2(单位表面积)。该单位既规定了面积基准,又规定了该基准面积上的数目,由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可以完全理解该单位的含义,所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2)关于权利要求5中表面电阻值的单位,在请求人提供的附件2中,表面电阻值或表面电阻率的单位被记为Ω,在附件1中,表面电阻率的单位被记为Ω/平方。本专利说明书中表面电阻值的单位Ω/(与附件1中表面电阻率的单位Ω/平方具有相同的含义。反证20、反证21、反证22、反证23、反证24、反证25、反证26以及反证27也均记载了表面电阻率或表面电阻值的单位为Ω/(。3)关于权利要求1、4至8的保护范围是否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4至8分别从多个角度对该托盘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这些从属权利要求4至8所记载的特征中均隐含了本专利的托盘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并不能认为仅体现的是该托盘的性能或参数,这些特征均构成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所以从属权利要求4至8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不相同。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8已清楚而简要地表述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4)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1)鉴于本专利说明书中已在多处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测试条件(即超声波的振动频率为40kHz),由此使得权利要求1获得了说明书的支持。2)关于功能限定和实施例的数目,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中所有的功能限定方式均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这些具体实施方式能够了解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性实施方式也可以实现该特征。比如,就碳原纤维而言,只要是碳原纤维,在满足权利要求1所规定的添加量的条件下就可以应用于本专利,从而实现改善托盘的静电性能和微粒脱落性能等,由此达到本专利的预期目的。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说明书已对某一技术方案作了清楚而完整的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和实施该技术方案时不会产生任何障碍,那么用以举例说明该技术方案的实施例的数目最低可以只有一个。况且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也不只一个。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不仅获得了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支持,也获得了实施例的支持。本专利实施例中给出的原材料和工艺参数等之所以进行如此具体的限定,是为了满足审查指南关于说明书撰写方面的规定,这并不会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现有技术磁头搬送用托盘存在的问题,以减少磁头的损伤/腐蚀。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通过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可解决现有技术中磁头搬送用托盘存在的问题,有效地减少了磁头的损伤/腐蚀,除此之外的特征用于进一步优化本专利技术效果(比如请求人所提出的真空脱气等特征),并不是实现本专利的基本目的所必须的。通过说明书中实施例5和15与其他实施例的比较可以明确看出,真空脱气步骤对于进一步优化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而言是有利。如果采用其他途径可以减少微粒脱落数,完全可以不必考虑碳原纤维中聚集体的形态;只是在有些情况下,结合公知常识,比如可以参考附件2公开的内容,通过使碳原纤维形成为一定的聚集体形态。因此,与碳原纤维聚集体形态有关的特征也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已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0月3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
6、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A:昭61-166567号日本公开实用新案专利公报复印件4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86年10月16日;
证据2A:昭63-150924号日本公开特许专利公报复印件5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88年6月23日;
证据3A:特开平10-200000号日本公开特许专利公报复印件7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8年7月31日;
证据4A:CN8710611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2页,其公开日为1988年5月4日;
证据5A:特开平9-245524号日本公开特许专利公报复印件10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9月19日。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针对专利权人的主要意见从以下五点进行了反驳:①关于本专利的技术背景方面,采用碳原纤维代替碳纤维作为导电性填充剂添加到树脂中,制成导电性树脂组合物材料,为电子部件用托盘带来革命性的变化;②关于用碳原纤维代替碳纤维作为导电性填充材料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方面,碳纤维和碳原纤维有明显区别;③用如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以碳原纤维作为导电成分的聚合物组合物所制备的托盘必然具有技术特征“当将该托盘浸渍于500ml纯水中并用40KHz的超声波振动60秒时,从该托盘表面上脱落的粒径在1μm以上的微粒数在5000pcs/cm2以下”,该技术特征表征的是用该聚合物组合物所制备的托盘的固有物性参数,权利要求1中的该技术特征对托盘产品本身不起限定作用;④请求人结合证据1A至证据5A说明了关于权利要求1中“它是用于搬送磁盘用磁头的托盘,所说磁盘用磁头具有臂形零件、安装于该臂形零件前端的磁头工作间隙、与该磁头工作间隙相连接的引线”的区别特征的转用是在两个相近技术领域中进行的,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上的困难,也没有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贡献;⑤关于权利要求1中“作为热塑性树脂,使用通过滴入温水中精制过的聚碳酸树脂或通过无溶剂聚合制得的聚碳酸酯树脂”的制备方法技术特征对最终托盘产品的影响只是使最终托盘的残留溶剂量减少,对托盘的其它组成和结构均没有影响,该特征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贡献。
7、合议组于2008年1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6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8、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关于托盘表面脱落的微粒数的特征是托盘固有的性能参数,而不是对该托盘的限定,该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鉴于磁头的特殊性(比如对静电、腐蚀和微粒等敏感),该托盘还必须满足一定的微观结构要求和表面状态要求,为此,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托盘的成分组成和各成分之间的相互比例等,还定了该托盘的成分纯净度和有害杂质分布情况等基础微观结构,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成分组成和各成分含量等只能决定产品的一部分性能,而产品的性能实际上还受其微观结构均匀度(比如各成分之间的相对位置分布、混合状态、融合状态等等,这些参数不取决于成分组成和各成分含量,而与产品的制造方法等其他因素有关)和表面状态(尤其是象托盘这种最终需要在高清洁度和高精细度下操作的产品)等的影响。采用相同的原材料,可以制造出微观结构均匀度和表面状态完全不同的产品,而微观结构均匀度和表面状态完全不同的产品,不是相同的产品。所以,产品(托盘)的微观结构均匀度和表面状态并不取决于制造该产品时所采用的原材料本身,因此这些参数也不可能像请求人所说的那样,是产品固有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关于托盘表面脱落的微粒数的特征不仅是对该托盘的有效限定,而且也反映了该托盘的微观结构均匀度和表面状态,正是有了该特征,才使得本专利的托盘更适合磁头搬运用途。专利权人还认为请求人提交的新证据1A至4A超过了举证期限,并且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不能被专利权人接受,而且这些证据也无法抹杀本专利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创造性贡献。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针对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逐一进行了反驳。
9、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
1)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①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至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至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⑤权利要求1至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放弃使用附件1结合附件3或者附件4的结合方式,当庭放弃使用附件2结合附件3或者附件4的结合方式,请求人当庭明确其评价权利要求1至8的创造性所使用的具体结合方式为: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而附件3至附件10以及证据1A至证据5A都用作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中“托盘用于运送磁盘用磁头,所述磁盘用磁头具有臂形零件、安装于臂形零件前端的磁头工作间隙及与该磁头工作间隙连接的引线”以及“该聚碳酸酯是无有机溶剂残留或有机溶剂残留较少的聚碳酸酯”是公知常识。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第一次提交的全部附件1至附件2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第15页和附件2第7页的中文译文有异议,认为应以其提交的校对页即反证28和29为准,专利权人对请求人第一次提交的其它中文译文的数量和准确性均无异议。请求人当庭表示可以以专利权人所提交的校对页为准。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第二次提交的证据1A至证据5A有异议,认为其提交时间超出了1个月的期限,而其提交的证据又不属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证据,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证据1A至证据4A应不予接受,而证据5A是专利权人提交过的。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鉴于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A至证据5A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提交,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关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的例外情形,合议组对证据1A至证据5A予以考虑。
4)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1、反证3至反证5、反证7、反证10、反证12、反证14至反证20的原件。请求人对反证1至反证27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反证20的名称没有翻译,翻译的内容不完整,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全部中文译文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没有异议。
5)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其提交的参考资料1和参考资料2仅供合议组参考,参考资料3作为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的一部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参考资料2的原件。请求人认为参考资料1非常不清晰,看不清楚,其来源和出处也没有说明,对参考资料1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对参考资料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
6)请求人当庭陈述了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至8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请求人当庭陈述了权利要求1至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的理由、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1条第2款的规定的理由以及权利要求1至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请求人结合其提交的附件详细陈述了权利要求1至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关于树脂组合物的组成以外的其他技术特征是对产品固有特性的描述,无法将附件1的托盘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托盘区别出来,这些不同点不构成区别特征,从属权利要求4至8也是对产品固有性质的描述,对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作用。
7)专利权人当庭反驳了请求人的上述全部理由,同时,专利权人当庭演示了实物供合议组参考。
8)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都充分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其于2008年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与本次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相同,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必再向其转送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
10、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1)关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至附件21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8和反证29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至附件21和附件1至附件10分别是日本专利公报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由于日本专利公报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12至附件2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附件1第15页和附件2第7页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并提交了相应的校对页即反证28和反证29,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1至附件2的其它中文译文和上述附件3至附件10的所有中文译文的数量和准确性均无异议。请求人当庭表示可以以专利权人所提交的校对页即反证28和反证29为准,而且,上述附件12至附件21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请求人提交的上述附件12至附件2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同时,其相应的中文译文为除去附件1第15页的附件1和反证28,除去附件2第7页的附件2和反证29,以及附件3至10。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为本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内容属实,可证明本专利的相关信息。
(2)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A至证据5A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关于请求人举证中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证据1A至证据5A为中国专利公报或日本专利公报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有异议,认为其提交时间超出了1个月的期限,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人第二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技术辞典等证据,因此证据1A至证据4A应不予接受,而证据5A是专利权人提交过的。对此,合议组认为:中国专利公报和日本专利公报均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而且证据1A至证据5A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请求人使用证据1A至证据5A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关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的例外情形,合议组对证据1A至证据5A予以考虑,证据1A至证据5A可以用作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证据。
(3)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
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反证6、反证8、反证9、反证11、反证13、反证21至反证27均是日本专利公报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由于日本专利公报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对上述反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全部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且上述反证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用作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证据。
专利权人提交反证1、反证3至反证5、反证7、反证10、反证12、反证14至反证19均是在日本出版发行的书籍或辞典的相关页复印件及各自的公证认证书复印件,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上述反证1、反证3至反证5、反证7、反证10、反证12、反证14至反证19的原件,请求人对上述反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全部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且上述反证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反证1、反证3至反证5、反证7、反证10、反证12、反证14至反证19均可以用作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证据。
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0是日本住友スリ-エノイズ对策研究会编著《丿イズ对策ッ一ルド材料と手法》初版首页、第216页、版权页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20的原件,请求人对反证2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但认为反证20的名称没有翻译,翻译的内容不完整。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使用反证20是为了证明“表面电阻”的单位为Ω/□是所属技术领域常用的,而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反证20的中文译文中虽然没有翻译其名称,但完整的翻译了其中关于表面电阻的定义、表达式及其中的参数的含义的相关描述,所以专利权人对反证20的翻译内容足以支持专利权人的观点。请求人对反证2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反证20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反证20可以用作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用托盘的表面微粒脱落数,表面电阻值,氯离子溶出量和表面粗糙度等效果指标来定义产品,而本专利说明书中却没有给出如何达到这些效果指标的方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得出如何达到这些效果数据的方法。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至8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专利权人结合反证9、反证11至反证19逐一详细陈述了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至8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的理由,认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结合现有技术的教导,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本专利预期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运送磁头的托盘容易对磁头造成损伤和腐蚀。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结合说明书附图清楚描述了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手段,其中明确记载了:托盘的具体成型材料是导电性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而导电性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含有热塑性树脂和导电性填料,并列举了热塑性树脂和导电性填料所包括的具体物质及各自优选的组分和参数,包括该导电性热塑性树脂组合物中相对于100重量份热塑性树脂,添加0.25~9重量份直径在100nm以下,长/径比在5以上的碳原纤维,还包括包含上述组分和参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多种具体制作方法,作为热塑性树脂,使用通过滴入温水中精制过的聚碳酸树脂或通过无溶剂聚合制得的聚碳酸酯树脂等;本专利说明书中还列举了各种不同的组分、参数和制作方法(或工艺参数)所分别得到的托盘表面电阻值、微粒产生量、氯离子溶出量、磁头损伤、腐蚀情况等,并作了具体比较和说明。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给出了托盘的具体材料、组分、参数和制作方法等具体实施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具体实施并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中结合上述托盘的具体材料、组分、制作方法(或工艺参数)等对该托盘产品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和限定的具体参数或效果特征所进行的描述不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其次,权利要求1中“当将该托盘浸渍于500ml纯水中并用40KHz的超声波振动60秒时,从该托盘表面上脱落的粒径在1μm以上的微粒数在5000pcs/cm2以下”的特征是对托盘的微粒产生量作了进一步限定,本专利说明书中至少描述了以碳原纤维为填充材料,并控制其添加量,由此减少托盘微粒产生量的方式,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4行至第10行:“碳原纤维的添加量,相对于热塑性树脂成分100重量份,优选为0.25~9重量份,特别优选0.5~6重量份。如果添加量少于该数值,则难以使其具有导电性,另一方面,如果添加量大于该数值,不但看不到与该增量相应效果的提高,反而发现从托盘上产生微粒,并且托盘的成型性能也低下。上述的各种导电性填料,可以单独地使用其中的一种,也可以将其两种以上组合使用。在上述的高分子型抗静电剂、导电性填料和碳纤维中,希望碳纤维尽可能少地产生微粒并尽可能少地被离子污染。”其后至说明书第11页第24行还具体记载了作为热塑性树脂的具体例子,以及在上述的热塑性树脂中,从干燥工序中的耐热性方面考虑,优选的热变形温度,从耐热性和价格两方面考虑,优选的热塑性树脂,从容易控制磁头用托盘的表面粗糙度的观点考虑,优选的树脂类型;并且具体记载了在该热塑性树脂组合物中可以添加的各种具体成分,包括无机纤维状强化材料、有机纤维状强化材料、无机填料和其他添加剂;同时还具体记载了热塑性树脂的加工方法,以及优选的注射成型和真空成型的各种例子。另外,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8的成型温度为290℃,其微粒产生量为2650pcs/cm2,而实施例9的成型温度为310℃,其微粒产生量为2120pcs/cm2。通过该对比试验,也明确表明了本专利中微粒脱落量与加工方法的密切关系。
再次,为了降低氯离子溶出量、降低不挥发性有机物溶出量并且降低总气体放出量,本专利通过采用降低聚碳酸酯原材料中这些量的方式,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28行至第14页第4行公开的内容:“在本发明中,关于通过把含有导电性填料的聚碳酸酯树脂组合物成型来制造具有上述气体放出量的托盘的方法将在下文说明。作为所说的聚碳酸酯树脂,可以按照一般方法,通过界面聚合法、吡啶法、氯甲酸酯法等的溶液法,使二价的苯酚类化合物与光气反应来制得。在此情况下,作为可使那些能够成为从托盘中放出的挥发成分,例如作为聚合溶剂使用的二氯甲烷等氯代烃,不残留在所获的托盘中的方法,可以举出例如下面的(A)、(C)、(D)的方法。另外,如下面(B)所述,使用以无溶剂的方法制得的聚碳酸酯树脂也是有效的方法。”其后分别具体公开了(A)、(B)、(C)、(D)四种方法。
此外,本专利说明书还记载了二十多个具体实施例和比较例以及说明书第20页表1、说明书第21页表2、说明书第24页表3、说明书第27页表4、说明书第31页表5公开了不同的材料组分、参数和制作方法(或工艺参数)所分别得到的托盘的微粒产生量、表面电阻值、总气体放出量、表面粗糙度、氯离子溶出量、不挥发性有机物溶出量等都并不相同,但都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已经给出了托盘的构成、具体材料、组分、制作方法等具体实施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具体实施并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而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关于托盘表面电阻值、表面微粒脱落数、氯离子溶出量和表面粗糙度等的描述是对托盘的具体材料、组分、制作方法等的进一步说明和限定,本专利说明书中结合托盘的具体材料、组分、制作方法对上述特征进行描述不能导致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至8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得不到?′明书的支持,理由包括以下两点:第一,说明书第16页记载使用的超声波是4kHz,而权利要求1中是40kHz的超声波;第二,权利要求1至8均用产品所要达到的功能或效果这样的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本专利的产品??托盘,但是,说明书中都是用特定的聚碳酸酯和碳原纤维加上一定的工艺参数来实现的,说明书并未说明用其他的聚碳酸酯和碳原纤维或者是采用其他的工艺参数是否能够同样实现本发明的目的。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已在多处公开了超声波的振动频率为40kHz;2)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说明书已对某一技术方案作了清楚而完整的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和实施该技术方案时不会产生任何障碍,那么用以举例说明该技术方案的实施例的数目最低可以只有一个,况且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也不只一个,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不仅获得了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支持,也获得了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支持,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给出的原材料和工艺参数等之所以进行如此具体的限定,是为了满足审查指南关于说明书撰写方面的规定,这不会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对于请求人的第一点理由,首先,本专利在说明书第4页第12行和第18行、第5页第20行和第28行、第11页第25行以及权利要求1中均记载了测定微粒脱落数时超声波的振动频率为40kHz的内容。其次,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超声波是指超过人能听到的最高频20kHz的声波,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9的中文译文同样也公开了超声波为20kHz以上振动频率的声波。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第16页记载的超声波“4kHz”属于明显的笔误,请求人仅仅依据本专利说明书中存在该处明显的笔误而无视说明书中其他多处正确的记载而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请求人的第二点理由,首先,权利要求1中关于碳原纤维和聚碳酸酯的特征“该托盘由导电性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成型而制得,该导电性热塑性树脂组合物中相对于100重量份热塑性树脂,添加0.25~9重量份直径在100nm以下,长/径比在5以上的碳原纤维,作为热塑性树脂,使用通过滴入温水中精制过的聚碳酸树脂或通过无溶剂聚合制得的聚碳酸酯树脂”本身是具体的,并不是所有碳原纤维和聚碳酸酯。其次,至少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1行至第14页第4行记载了各类聚碳酸酯、碳原纤维:“下面说明用于构成本发明的磁盘用磁头的搬送用托盘的成型材料的导电性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适用于本发明的导电性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含有热塑性树脂和导电性填料。”本专利说明书第13页记载了方法(A)中通过滴入温水中精制过的聚碳酸树脂、方法(B)中通过无溶剂聚合制得的聚碳酸酯树脂,而且该页也记载方法“(B)使用那些通过无聚合溶剂的聚合方法制得的聚碳酸酯树脂(例如在特开平4-103626号公报等中公开的聚碳酸酯树脂)”,由此可以看出方法(B)也是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此外,结合前面的评述可知,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已经公开了多个不同的工艺参数均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请求人的第二点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至8中的部分特征是功能或效果特征不会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至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包括:1)权利要求1中“pcs/cm2”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单位;2)权利要求5中表面电阻值用的单位是(,而说明书中有的地方用的表面电阻值单位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中的“(”的含义,从而导致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3)权利要求1至8是产品权利要求,但其中采用了托盘的效果数据来限定托盘,这些效果参数并不能影响产品的结构,所以这些效果参数对产品起不到任何限定作用,导致权利要求1,4至8的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至8不简要。
专利权人结合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0至反证27详细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单位pcs/cm2虽然不是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但却是清楚的,pcs/cm2指的是“从托盘的表面脱落的微粒的数目”。2)本专利说明书中表面电阻值的单位Ω/(与附件1中表面电阻率的单位Ω/平方具有相同的含义。反证20、反证21、反证22、反证23、反证24、反证25、反证26以及反证27也均记载了表面电阻率或表面电阻值的单位为Ω/(。3)权利要求4至8分别从多个角度对该托盘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它们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不相同。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对于请求人的第一点理由,本专利说明书第16页第21至28行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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