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扇(HV-4)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31
决定日:2008-05-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33718.2
申请日:2005-0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荷英
主审员:徐清平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4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所示风扇的显著视觉效果在于圆形网罩式风扇体与弯折支架的组合设计,二者风扇体和支架的整体形状及其比例关系相近似,形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其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的200530033718.2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风扇(HV-4)”,申请日是2005年1月24日,其原专利权人为普荣机电制造(上海)有限公司,2005年7月6日变更为徐荷英。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2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授权公告“台地扇”外观设计专利所示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将二者具体对比,无论整体观察还是从各视图分别观察,二者外观设计相同,起码也是相近似的,会造成一般消费者混淆,因此本专利已在申请日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为此,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99327815.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其外观设计图片1页;
附件2:本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其外观设计图片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4月27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7年6月1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对于风扇这种日常用品,一般消费者对其基本形状比较熟悉,即圆形的网罩,中间为叶片,网罩由支架或底座支撑,区别这种产品外观设计的关健在于一些特别的设计。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专利存在明显区别:本专利的风扇叶片为四个,对比专利只有三个;本专利网罩中间的盖子向外突出,并印有标牌,对比专利网罩中间的盖子呈凹陷状,其下部有条纹设计;本专利网罩的边框及栅栏较对比专利更粗状结实,栅格显得疏朗;本专利支架底部有三个防震滑垫片,对比专利无该设计;本专利后盖向外突出,四周有开孔,对比专利则向内凹陷,四周无开孔,相对网罩直径比例也不同;二者开关大小不同;对比专利有把手,本专利无该设计;二者风扇的厚度与网罩直径的比例关系、前后网罩的比例关系不同;二者支架两边的长度不同;这些差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十分显著的影响,一般消费者足以将二者区分,而不会产生误认或混同,其不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应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07年7月11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均逾期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1是99327815.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其外观设计图片,其所示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1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台地扇”,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属实,其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确系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2是本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其外观设计图片,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属实,可证明本专利外观设计内容及相关信息。
3.附件1为“台地扇”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其与本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风扇”用途相同,属相同类别的产品,故对二者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包括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所示风扇由风扇体和支架组成;风扇体的网罩为栅条式圆形网罩,后网罩较前网罩厚,前网罩中部为带有一行文字的圆形前盖,后网罩中部为带有条形开孔的圆形后盖,后盖相对于网罩向外突出,并在其上设有按钮开关;网罩内设有四个曲面网扇叶片;支架为弯折杆状,并在底部设有三个垫块,支架与风扇体两侧相联。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包括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所示风扇由风扇体和支架组成;风扇体的网罩为栅条式圆形网罩,前后网罩厚度基本相等,前网罩中部为带有横向条纹的圆形前盖,后网罩中部为略凹进的圆环形后盖,后网罩顶部设有旋钮开关和细杆状提手;网罩内设有三个曲面网扇叶片;支架为弯折杆状,与风扇体两侧相联。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风扇叶片数量不同,网罩形状、比例关系、栅条疏密度有所不同,网罩前后盖设计及后盖的位置关系存在差异,开关的形状及位置不同,支架的具体形状有所差异,在先设计无本专利所示支架垫块,本专利无在先设计所示提手设计。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风扇体设计上均采用了带有前后圆形盖的栅条式圆形网罩,虽在具体的网罩形状、比例关系、栅条疏密度以及前后盖设计上存在差异,但其整体形状并无明显差别,为视觉效果相近似的常见栅条式圆形网罩;二者风扇叶片也采用的是形状基本相同的常见三片或四片式设计,其仅一片数量之差对风扇体的视觉效果影响甚微;对于二者开关、有无支架垫块和提手设计的不同,其仅为风扇的较小构件,属局部细小差异;二者支架形状从侧面观察虽有不同,但其整体形状明显相近似;二者视图所示支架与风扇体的相对角度位置关系虽有不同,但其明显属于使用中可随意调节的角度,故不构成二者视觉效果差异;合议组进一步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显著视觉效果在于所示圆形网罩式风扇体与弯折支架的组合设计,二者风扇体和支架的整体形状及其比例关系相近似,由此形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即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在先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530033718.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仰视图 俯视图 后视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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