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叠合压纹产品的制造工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精确叠合压纹产品的制造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96
决定日:2008-05-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815741.9
申请日:2002-07-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福斯集团公司
主审员:刘路尧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龚锦铃
国际分类号:B31F1/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与对比文件相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精确叠合压纹产品的制造工艺”的第02815741.9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7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7月13日,专利权人为福斯集团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制造叠层产品的方法,包括:

将一个具有装饰图案并且浸透了树脂的薄层置于一块板材上;

将浸透了树脂的薄层以及所述板材置于一台压床之内,该压床具有一个带有三维表面的压板;以及

使得所述树脂发生固化,同时利用所述压板对浸透了树脂的薄层以及所述板材进行压制,以便制得一个叠层产品;

其中所制得的叠层产品的表面纹理被压印成与所述装饰图案精确叠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将浸透了树脂的薄层置于所述板材上的步骤包括:

在所述板材上滚铣出基准边缘;和

将浸透了树脂的薄层置于所述板材上,以便使得所述装饰图案相对于基准边缘处于所述板材上的预定位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将浸透了树脂的薄层以及所述板材置于压床之内的步骤包括;使用所述基准边缘在压床内部相对于所述压板将装饰图案置于预定位置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板材的表面上进行镂空处理。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温度处于160与220℃之间。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压力处于20与40公斤/平方厘米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持续20至60秒钟施加所述压力。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将一个防护性包覆层置于浸透了树脂的所述薄层上。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防护性包覆层中浸润有一种树脂。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将一个底层置于所述板材的下方。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底层中浸润有一种树脂。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利用一种三聚氰胺树脂对一张牛皮纸进行浸泡,来制得所述具有装饰图案并且浸透了树脂的薄层。

13.一种制造叠层产品的方法,包括:

获得一种具有装饰图案的纸张,其中该纸张在一台机器上制造而成,以便使得该纸张仅被一次缠绕到一根制造卷轴上:

获得一种含有固体的三聚氰胺树脂;

通过将所述纸张从制造卷轴上开卷下来并且将开卷部分浸入所述三聚氰胺树脂中,来利用所述三聚氰胺对该纸张进行浸泡;

在一块板材上滚铣出基准边缘;

将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置于所述板材上;

将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以及所述板材移动入一台具有压板的压床之内,所述压板具有一种三维结构:

使用所述基准边缘来在压床内部对装饰图案进行定位,以便使得该装饰图案相对于所述三维结构处于预定位置;以及

使得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发生固化来形成一张直压式叠层品,同时使用所述压板对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以及所述板材进行压制,以便制成一种表面纹理被压印成与所述装饰图案精确叠合的产品。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板材的表面上进行镂空处理。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固化操作在一个160与220℃之间的温度下进行。

1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利用所述压板对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以及所述板材进行压制操作是以一个20与40公斤/平方厘米之间的压力进行。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持续20至60秒钟施加所述压力。

18.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将一个防护性包覆层置于浸透了三聚氰胺树脂的所述薄层上。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三聚氰胺树脂将防护性包覆层粘结在该产品上。

20.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防护性包覆层中浸润有一种包覆树脂。

21.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防护性包覆层中包括有AL2O3。

22.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将一个底层置于所述板材的下方。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底层中浸润有一种底层树脂。”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该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I-1:98110036.8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公开日为1999年7月28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I-2:00232958.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2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I-3:99106754.1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1月5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I-4:93104272.0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公开日为1994年10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专指叠层产品,该对比文件涉及塑胶地砖,两者的区别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3未明确指明一台压床,该压床具有一个带有三维表面的压板,但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要有一台带有三维表面压板的压机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薄层浸透有树脂,该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另外,如果将上述四篇对比文件任意组合,权利要求1也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与权利要求1的理由相同;权利要求14-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3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9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请求人又于2007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其中请求人补充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II-1:01243609.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4月10日(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II-2:01234913.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16日(下称对比文件6);

附件II-3:02221387.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2日(下称对比文件7);

附件II-4:99816955.2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7月11日(下称对比文件8);

附件II-5:99115055.4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其公开日为2001年2月7日(下称对比文件9);

附件II-6:02113362.X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7月2日(下称对比文件10);

附件II-7:02149569.6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其公开日为2006年2月1日(下称对比文件11)。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9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仅是“有立体感”,而不是“提供精确叠合的纹路”,而且“通过对原墙地砖的花纹再进行一次热压,增强立体感”这样的做法必然导致其产生的结果是其纹理无法“精确叠合”,仅是凹凸更强,即“立体感更强”而已;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两者的技术方案也存在根本的不同,对比文件2中存在的技术缺陷使得其不适用于用来生产表面纹理与装饰图案精确叠合的叠层产品;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带有三维表面的压板的压床,也没有公开三维立体表面纹理与装饰图案精确叠合的特征以及如何实现“精确叠合”的方法;对比文件4中没有公开“浸透了树脂的薄层”和“使所述树脂固化并用带有三维表面的压板进行压制”等内容,更没有公开凹凸立体于表面图案是否“精确叠合”以及如何实现“精确叠合”等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3相对于对比文件1-4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又于2008年1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其中请求人要求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加快审理,其理由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权人指控请求人专利侵权一案即将进行宣判,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不加快审理,即使最终认定专利无效,仍会给请求人造成经济损失;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III-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原件,共1页;

附件III-2: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对比表。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8年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1月1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合议组于2008年1月25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1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在口头审理中当庭答复,或在口头审理前提交书面答复。

专利权人又于2008年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其中专利权人要求对请求人提出的加快审理请求不予考虑,并要求将本案口审时间推迟;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附件:协议(2007年12月7日签订)复印件。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表示已经获悉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的内容,并表示无须合议组转送上述文件。请求人放弃使用对比文件5-11,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3-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理由,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理由。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对比文件1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评述本专利权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组合方式为: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3,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4;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评述本专利权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组合方式为: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4;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0日补充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因其未具体说明无效理由,不予接受。请求人当庭指出权利要求12的引用关系不清楚,合议组当庭告知上述理由为新增加的无效理由并且该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是清楚的,对请求人上述请求理由不予接受。专利权人表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并当庭演示实物样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范围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审查的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该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1999年7月28日,对比文件2的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2日,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为2000年1月5日,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为1994年10月19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2001年7月13日,因此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造叠层产品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①将一个具有装饰图案并且浸透了树脂的薄层置于一块板材上;②将浸透了树脂的薄层以及所述板材置于一台压床之内;③该压床具有一个带有三维表面的压板;④使得所述树脂发生固化,同时利用所述压板对浸透了树脂的薄层以及所述板材进行压制,以便制得一个叠层产品;⑤其中所制得的叠层产品的表面纹理被压印成与所述装饰图案精确叠合。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的生产工艺,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3-5、7段、第2页第4段)公开了如下内容: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软性印花墙地砖的生产工艺,使墙地砖的花纹具有强的立体感,所述生产工艺由基材经过混合密炼得到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再与塑胶膜复合成软性印花墙地砖,采用与塑胶膜纹路一致的压纹模板在软性印花墙地砖上对版热压,制成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并且通过对原墙地砖的花纹再进行一次热压,增强立体感,其中采用对版热压机实现本发明的生产工艺。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对比,对于步骤①,对比文件1中的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具有塑胶膜纹路的塑胶膜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板材、具有装饰图案并且浸透了树脂的薄层;对于步骤②,对比文件1中的对版热压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床;对于步骤③,对比文件1中的与塑胶膜纹路一致的压纹模板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带有三维表面的压板;对于步骤④,对比文件1中的塑胶膜、压纹模板、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其中塑胶膜与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复合成软性印花墙地砖)通过对版热压制成的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使得所述树脂发生固化,同时利用所述压板对浸透了树脂的薄层以及所述板材进行压制,以便制得一个叠层产品;对于步骤⑤,对比文件1中(与塑胶膜纹路一致的)压纹模板的花纹与(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产品的表面花纹一致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叠层产品的表面纹理被压印成与所述装饰图案精确叠合。其中,本专利中的叠层产品实质上是对多个模板叠层所形成产品的描述,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由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塑胶膜、压纹模板等多个模板形成,具有叠层的结构和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墙地砖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叠层产品;本专利中的压板带有三维表面,对比文件1中相对应的压纹模板仅仅描述了其与塑胶膜纹路一致,但由于对比文件1中制得的软性印花墙地砖具有立体感,可以确定制得上述墙地砖的压纹模板和塑胶膜的纹路具有立体感,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三维表面,因此本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中的叠层产品的表面纹理被压印成与所述装饰图案精确叠合,对比文件1中相对应的通过对版热压使得两者的花纹一致,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精确叠合工艺的内容,没有描述精确叠合的具体含义以及限定叠合到何种程度达到精确,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仅记载了“精确叠合”的用词,没有将说明书中相应工艺的内容概括到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使得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实质上相区别的技术特征,并且由“一致”的用词可以确定达到精确的程度,故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一致与本专利中的精确叠合两者的含义相同,因此本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中的薄层置于板材上,对比文件1中的塑胶膜、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通过复合成软性印花墙地砖,尽管其没有明确记载将塑胶膜复合在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的上面还是下面,但由于对版热压采用的压纹模板与塑胶膜纹路一致,可以确定压纹模板与塑胶膜两者贴近,即相对于压纹模板来说,塑胶膜必然复合在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的上面,因此本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中是浸透了树脂的薄层,对比文件1中相对应的是塑胶膜。塑胶膜是由塑料制成的膜,塑料是以树脂为主要成分加以配料混合加热而成的材料,故薄层和塑胶膜两者的材料不同。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通过上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对比,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本专利中是浸透了树脂的薄层,对比文件1中相对应的是塑胶膜。尽管本专利中薄层和对比文件1中塑胶膜两者的材料不同,但其均是利用所属领域的常用材料及其热固特性实现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选择用树脂浸透的薄层来替代对比文件1中起到相同作用的由塑料构成的塑胶膜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作进一步限定,包括如下步骤:①在所述板材上滚铣出基准边缘;和②将浸透了树脂的薄层置于所述板材上,以便使得所述装饰图案相对于基准边缘处于所述板材上的预定位置。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步骤①和②均是在叠层产品的生产工艺中将薄层与板材两者对准实现精确叠合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由于对准薄层和板材得到该权利要求中需要滚铣出基准边缘并将该边缘处于预定位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方法作进一步限定,包括如下步骤:使用所述基准边缘在压床内部相对于所述压板将装饰图案置于预定位置处。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步骤是在叠层产品的生产工艺中将薄层和板材置于压床内实现精确叠合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得到该权利要求中需要将所述基准边缘置于预定位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作进一步限定,包括如下步骤:在所述板材的表面上进行镂空处理。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步骤是对板材表面处理的常用技术手段,将镂空处理运用在板材表面处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制造产品的方法中的具体参数限定,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将一个防护性包覆层置于浸透了树脂的所述薄层上。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防护性包覆层中浸润有一种树脂。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形成纹理装饰层压板的方法,其中(参见其说明书第6页第19-28行)公开了如下内容:在纹理装饰层压板的生产中,使用纹理隔离片材为装饰层压板提供纹理表面,该片材另外用作装饰层压叠层板之间的隔离片材。典型的装饰层压板片材组合件包括几层支撑有热固性树脂浸渍的装饰层的热固性树脂浸渍的芯料(优选牛皮纸),其上可进一步用热固性树脂浸渍的贴面片材贴面。其中,对比文件3中的芯料、有树脂浸渍的装饰层、用树脂浸渍的贴面片材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9中的板材、浸透了树脂的薄层、浸润有一种树脂的防护性包覆层。由上述对比可知,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和3结合得到权利要求8、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9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将一个底层置于所述板材的下方。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底层中浸润有一种树脂。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利用一种三聚氰胺树脂对一张牛皮纸进行浸泡,来制得所述具有装饰图案并且浸透了树脂的薄层。如评述权利要求8、9所述,对比文件3中的几层有树脂浸渍得装饰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0-11中浸润有一种树脂的置于板材下方的底层,对比文件3中的优选牛皮纸的芯料相当于权利要求12中的利用树脂浸泡的牛皮纸,并且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采用三聚氰胺树脂材料浸泡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1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对比文件1中的墙地砖的花纹经过两次热压不能提供精确叠合的纹路,本专利中只要一次压制即可制得叠层产品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4、5段)明确记载了其生产工艺经过第一次热压即可制成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再一次热压能够增强立体感,按照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理解,对比文件1中的再一次热压能够增强而不是制成所述墙地砖的立体感,如果不需要增强立体感,可以不进行再一次热压,其与第一次热压的步骤是可以分离的,故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接受。

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故不再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

宣告第02815741.9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12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3-23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该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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