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没式喷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浸没式喷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91
决定日:2008-06-0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5193335.3
申请日:1899-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丘必云
授权公告日:2002-03-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维苏威坩埚公司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武树辰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B22D 41/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如果结合其所掌握的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能够清楚理解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来讲,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显著的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3月2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95193335.3、名称为“浸没式喷管”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5年4月25日,优先权日为1994年4月25日,专利权人为维苏威坩锅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使金属液流过的浸没式喷管,包括:一垂直设置的入口管段,它具有一第一横剖流动区域以及一大体轴向的对称线;一流体连通于所述管段的扩散过渡管段,该过渡管段被安排成可以使喷管的横剖流动面积在过渡管段中从一第一横剖流动区域到一大致细长的第二横剖流动区域之间可基本上连续地改变,所述第二横剖流动区域的横截面积大于第一横剖流动区域,并且可以使过渡部分的喷管从大致轴向的对称基本上连续地变化成大致平面的对称;以及一个流体连通于所述过渡管段的分流管段,以将从过渡管段来的液体金属分隔成两股从垂直方朝着相反的方向作角度偏转的液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管段能大大地降低流速。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流体分隔管段包括一对偏转管段,它们包括一设置在处于所述过渡区??下游的所述偏转管段之间的分流装置,所述偏转管段具有从垂直方向扩张一定角度的诸侧壁,所述侧壁大致平行于由分流装置构成的侧壁。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壁的总收敛角度是大约2.0到8.6度。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侧壁的总扩张角?|是大约16.6到6.0度。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偏转管段提供的偏转角是,在每一侧均从垂直方向偏转大约10到80度。

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偏转管段提供的偏转角是,在每一侧均从垂直方向偏转大约20到40度。

8.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总收敛角大约是5.3度。

9.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总收敛角大约是10.4度。

10.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部分能使流速降低大约38%,并能使横截面积增加大约38%。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诸前壁具有一总的收敛夹角,而所述诸侧壁具有一总的扩张夹角,侧壁的总扩张夹角和前壁的总收敛夹角之差大约不超过8度。

12.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偏转管段在每一侧上均能提供一个从垂直方向偏转约30度的偏转角。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扩散过渡管段包括多个前壁以及多个侧壁,所述前壁在一第一垂直平面上收敛,而侧壁在垂直于所述第一垂直平面的一第二垂直平面上扩张。

14.一种用于连续铸造熔融钢液的浸没式喷管,包括:一垂直设置的、具有一定横剖流动面积的入口管段;用以分隔从入口管段来的金属液流的装置,该装置将金属液流分隔成两股,这两股液流从垂直方向朝着相反的方向作角度偏转,该分流装置包括设置在液流之间的、用于在液流的内部产生正压的第一装置,以及用来在液流的外部产生负压的第二装置。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过渡部分,该过渡部分的侧壁从垂直方向扩张一定的角度,其中的第一和第二装置包括一对设置在所述过渡部分下游的偏转管段,该偏转管段具有相应于所述过渡部分侧壁的诸壁,并且该偏转管段具有相应的终止部分,所述相应的诸壁在此终止部分上从垂直方向扩张的角度明显地大于所述一定的角度。

1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装置包括一对基本上直的,并且大体上呈矩形的部分。

17.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装置包括一对弯曲的,并且大体上呈矩形的部分。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曲部分包括具有预定半径的内、外壁,所述内壁的半径在明显地不超过外壁半径的一半。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装置还包括一对基本上直的、大体上呈矩形的、并且设置在所述弯曲部分下游的部分。

20.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股液流具有大致相等的横剖流面积。

21.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横剖流动面积大致为六边形的过渡部分。

22.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包括了该过渡部分的装置,用于放大横剖流动面积,因而使两股液流流动面积之和明显地大于所述入口管段的流动面积。

23.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装置具有一倒圆的导缘,该导缘有足够大的曲率半径,因而可以在没有流动流体分离的情况下改变滞流点。

24.一种用于连续铸造熔融钢液的浸没式喷管,包括:一垂直设置的、具有一定横剖流动面积的入口管段;包括一个过渡部分、用于降低从入口管段来的流体流速的装置,所述过渡部分具有从垂直方向扩张一预定角度的诸侧壁,并具有一明显地大于所述一定面积的出口横剖流动面积;以及用于将从过渡部分来的流体分隔成两股从垂直方向朝相对的方向作角度偏转的装置。

25.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部分能使流速降低很多。

26.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部分能使流速没有净变化,而其中的流速降低装置包括一设置在过渡部分上游的扩散装置。

27.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部分能使流速增加,而其中的流速降低装置包括一设置在过渡部分上游的扩散装置,该扩散装置使流速降低的幅度明显地大于过渡部分使流速增加的幅度。

28.一种用于连续铸造熔融钢液的浸没式喷管,包括:一垂直设置的、具有一定横剖流动面积的入口管段;用以分隔从入口管段来的金属液流的装置,该装置将金属液流分隔成两股,这两股液流从垂直方向朝着相反的方向作角度偏转,该液流分隔装置被设置在液流之间,并具有一倒圆的导缘,该导缘有足够大的曲率半径,因而可以在没有流动流体分离的情况下改变滞流点。

29.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个大致为半椭圆形的端头部分。

30.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个端头部分,该端头部分大致是一对称的机翼形状,在翼长前部具有最大的厚度。

31.一种用于连续铸造熔融钢液的浸没式喷管,包括:一垂直设置的、具有一定横剖流动面积的入口管段;用以分隔从入口管段来的金属液流的装置,该装置将金属液流分隔成两股,这两股液流从垂直方向朝着相反的方向作角度偏转,该液流分隔装置包括一个横剖流动面积大致是六边形的过渡部分。

32.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部分包括两个扩张型侧壁、两个相交的并具有略超过180°之倾斜角的前壁、以及两个相交的并具有略超过180°之倾斜角的后壁,其中的前壁和后壁是收敛的。

33.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对基本上直的、大体上呈矩形的、并且设置在所述过渡部分下游的管段。

34.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管段引导液流从垂直方向偏转一定的角度,该直管段具有从水平方向偏转一个角度的出口,该角度小于所述一定的角度。

35.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对弯曲的、大体呈矩形并设置在所述过渡部分下游的管段。

36.如权利要求35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对基本上直的、大体呈矩形并设置在所述弯曲管段下游的管段。

3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管段引导液流从垂直方向偏转一定的角度,该直管段具有从水平方向偏转一个角度的出口,该角度小于所述一定的角度。

3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横剖区域基本上是圆形的。”

针对上述专利权,丘必云(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的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5、8、9、11中记载的“前壁”、“侧壁”等技术特征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8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4781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公开日为1990年12月19日,共8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8710475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其公开日为1988年3月2日,共10页;

证据3:公告号为CN2108596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公告日为1992年7月1日,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8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7年9月7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6、7、12中记载的“流体分隔管段”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4、5、8、9、11中记载的“前壁”、“侧壁”等技术特征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22中的“过渡部分”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中没有记载,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的限定部分技术特征为功能性限定,并且该动能性限定的含义不清楚,因此该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14、24、28、3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这些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分流装置的结构不同,而证据2和3都公开了与本专利分流装置相同的分流结构,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者证据3或者结合证据2和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14、24、28、3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在证据1、2、3中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8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意见陈述并且修改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13与原独立权利要求1合并,并且修改相应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用于使金属液流过的浸没式喷管,包括:一垂直设置的入口管段,它具有一第一横剖流动区域以及一大体轴向的对称线;一流体连通于所述管段的扩散过渡管段,所述扩散过渡管段包括多个前壁以及多个侧壁,所述前壁在一第一垂直平面上收敛,而侧壁在垂直于所述第一垂直平面的一第二垂直平面上扩张,该过渡管段被安排成可以使喷管的横剖流动面积在过渡管段中从一第一横剖流动区域到一大致细长的第二横剖流动区域之间可基本上连续地改变,所述第二横剖流动区域的横截面积大于第一横剖流动区域,并且可以使过渡部分的喷管从大致轴向的对称基本上连续地变化成大致平面的对称;以及一个流体连通于所述过渡管段的分流管段,以将从过渡管段来的液体金属分隔成两股从垂直方朝着相反的方向作角度偏转的液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管段能大大地降低流速。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流体分隔管段包括一对偏转管段,它们包括一设置在处于所述过渡区域下游的所述偏转管段之间的分流装置,所述偏转管段具有从垂直方向扩张一定角度的诸侧壁,所述侧壁大致平行于由分流装置构成的侧壁。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壁的总收敛角度是大约2.0到8.6度。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侧壁的总扩张角度是大约16.6到6.0度。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偏转管段提供的偏转角是,在每一侧均从垂直方向偏转大约10到80度。

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偏转管段提供的偏转角是,在每一侧均从垂直方向偏转大约20到40度。

8.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总收敛角大约是5.3度。

9.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总收敛角大约是10.4度。

10.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部分能使流速降低大约38%,并能使横截面积增加大约38%。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诸前壁具有一总的收敛夹角,而所述诸侧壁具有一总的扩张夹角,侧壁的总扩张夹角和前壁的总收敛夹角之差大约不超过8度。

12.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偏转管段在每一侧上均能提供一个从垂直方向偏转约30度的偏转角。

13.一种用于连续铸造熔融钢液的浸没式喷管,包括:一垂直设置的、具有一定横剖流动面积的入口管段;用以分隔从入口管段来的金属液流的装置,该装置将金属液流分隔成两股,这两股液流从垂直方向朝着相反的方向作角度偏转,该分流装置包括设置在液流之间的、用于在液流的内部产生正压的第一装置,以及用来在液流的外部产生负压的第二装置。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过渡部分,该过渡部分的侧壁从垂直方向扩张一定的角度,其中的第一和第二装置包括一对设置在所述过渡部分下游的偏转管段,该偏转管段具有相应于所述过渡部分侧壁的诸壁,并且该偏转管段具有相应的终止部分,所述相应的诸壁在此终止部分上从垂直方向扩张的角度明显地大于所述一定的角度。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装置包括一对基本上直的,并且大体上呈矩形的部分。

16.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装置包括一对弯曲的,并且大体上呈矩形的部分。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曲部分包括具有预定半径的内、外壁,所述内壁的半径在明显地不超过外壁半径的一半。

18.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装置还包括一对基本上直的、大体上呈矩形的、并且设置在所述弯曲部分下游的部分。

19.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股液流具有大致相等的横剖流面积。

20.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横剖流动面积大致为六边形的过渡部分。

21.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包括了该过渡部分的装置,用于放大横剖流动面积,因而使两股液流流动面积之和明显地大于所述入口管段的流动面积。

22.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装置具有一倒圆的导缘,该导缘有足够大的曲率半径,因而可以在没有流动流体分离的情况下改变滞流点。

23.一种用于连续铸造熔融钢液的浸没式喷管,包括:一垂直设置的、具有一定横剖流动面积的入口管段;包括一个过渡部分、用于降低从入口管段来的流体流速的装置,所述过渡部分具有从垂直方向扩张一预定角度的诸侧壁,并具有一明显地大于所述一定面积的出口横剖流动面积;以及用于将从过渡部分来的流体分隔成两股从垂直方向朝相对的方向作角度偏转的装置。

24.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部分能使流速降低很多。

25.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部分能使流速没有净变化,而其中的流速降低装置包括一设置在过渡部分上游的扩散装置。

26.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部分能使流速增加,而其中的流速降低装置包括一设置在过渡部分上游的扩散装置,该扩散装置使流速降低的幅度明显地大于过渡部分使流速增加的幅度。

27.一种用于连续铸造熔融钢液的浸没式喷管,包括:一垂直设置的、具有一定横剖流动面积的入口管段;用以分隔从入口管段来的金属液流的装置,该装置将金属液流分隔成两股,这两股液流从垂直方向朝着相反的方向作角度偏转,该液流分隔装置被设置在液流之间,并具有一倒圆的导缘,该导缘有足够大的曲率半径,因而可以在没有流动流体分离的情况下改变滞流点。

28.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个大致为半椭圆形的端头部分。

29.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个端头部分,该端头部分大致是一对称的机翼形状,在翼长前部具有最大的厚度。

30.一种用于连续铸造熔融钢液的浸没式喷管,包括:一垂直设置的、具有一定横剖流动面积的入口管段;用以分隔从入口管段来的金属液流的装置,该装置将金属液流分隔成两股,这两股液流从垂直方向朝着相反的方向作角度偏转,该液流分隔装置包括一个横剖流动面积大致是六边形的过渡部分。

31.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部分包括两个扩张型侧壁、两个相交的并具有略超过180°之倾斜角的前壁、以及两个相交的并具有略超过180°之倾斜角的后壁,其中的前壁和后壁是收敛的。

32.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对基本上直的、大体上呈矩形的、并且设置在所述过渡部分下游的管段。

33.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管段引导液流从垂直方向偏转一定的角度,该直管段具有从水平方向偏转一个角度的出口,该角度小于所述一定的角度。

34.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对弯曲的、大体呈矩形并设置在所述过渡部分下游的管段。

35.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对基本上直的、大体呈矩形并设置在所述弯曲管段下游的管段。

3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管段引导液流从垂直方向偏转一定的角度,该直管段具有从水平方向偏转一个角度的出口,该角度小于所述一定的角度。

3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横剖区域基本上是圆形的。”

在意见陈述中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都已经在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因此各权利要求都是清楚的;证据1没有公开原权利要求1中将第一横剖流动区域与第二横剖流动区域的横剖流动面积相比较的内容,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4中“用来在流体的外部产生负压的第二装置”的特征,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24中将入口管段的横剖流动面积与出口横剖流动面积相比较的内容,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28中“具有一倒圆的导缘,该导缘有足够大的曲率半径,因而可以在没有流动流体分离的情况下改变滞留点”的技术特征,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31的“该液流分隔装置包括一个横剖流动面积大致是六边形的过渡部分”的技术特征,而且证据2没有公开与本发明相对应的过渡区域,在没有过渡区域的情况下,证据2中的装置中的滞留点的变化将会产生流动分离。因此证据1和2的结合没有公开本专利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使将证据1、2和本领域的常识相结合也无法得到这些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7年11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7年9月7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1)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2)请求人明确本专利的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情况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6、7、12中记载的“流体分隔管段”在其所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3中的“它们”指代不清楚,权利要求10中的限定部分为功能性限定,且该功能限定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21中的“该过渡部分”不清楚,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仅仅“第二横剖流动区域的横剖流动面积大于第一横剖流动区域” 不同,但这一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同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证据2或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9、11、12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设计,因此这些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的限定,且为本领域常规设计,并没有意想不到的效果;证据2或证据3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特征;证据1与证据2、证据3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或证据3中披露,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披露;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披露;权利要求20附加技术特征的六边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3公开;证据1破坏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理由同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且为本领域常规设计,并没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权利要求25、26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没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2破坏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29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形状选择没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30的创造性,其中六边形过渡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披露;权利要求3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披露;权利要求34、35、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披露;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37不具备创造性。(3)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分流管段”就是其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流体分隔管段”,权利要求21中的“该”属于明显的笔误,权利要求3中的“它们”指的是“一对偏转管段”;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2、3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3、23、27、30相比具有显著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这些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权利要求22、27中“可以在没有流动流体分离的情况下改变滞流点” 不能作出清楚的解释,但认为权利要求25对应于附图9、10所示结构,权利要求26对应于附图11、12所示结构。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仅仅是将原权利要求13与原独立权利要求1合并,并且修改相应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因此这种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以该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 关于证据

证据1、2、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2、3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它们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6、7、10、12、2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过审查,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以及附图的相应描述可以看出,从属权利要求3中的“流体分隔管段”即为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分流管段”,只是称谓略有不同,其作用都是在铸造喷管下端将金属液流分离和分隔,两者实质为同一部件,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从属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从属权利要求6、7、12引用权利要求3,同上原因,这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虽然是功能性描述,但由于其间接引用了描述了浸没式喷管结构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1,也就是说就从属权利要求10整体技术方案而言虽然使用了“结构+功能”形式的描述,但是对这些结构和功能的描述并非是笼统的功能性描述,而是被细化了的具体的深层结构,权利要求1已经写明本发明具体是怎样的装置和结构,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其所掌握的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能够清楚理解从属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0能够清楚地表示其所要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21中的“该过渡部分”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中没有记载,合议组通过对本专利说明书全文的理解,认为“该”为专利权人的明显笔误,也就是说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应为“所述喷管还包括一包括了过渡部分的装置”,因此权利要求2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6、7、10、12、2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2和27中出现了技术特征“可以在没有流动流体分离的情况下改变滞流点”,该技术特征是对分流装置(第一装置)具有的导缘形状所作的具体限定,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对其具体含义作出清楚的解释,专利权人也当庭表示无法对该技术特征作出清楚解释,因此合议组认为,由于该技术特征不清楚,导致其所限定的导缘形状不清楚,使得权利要求22和2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29是权利要求2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仅是对分流装置的形状的具体限定,并没有对“可以在没有流动流体分离的情况下改变滞流点”这一不清楚的技术特征作出解释和进一步限定,因此在权利要求27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29的保护范围也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2、3破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7的创造性。

经过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浸没式浇注管(参见证据1的附图1-5以及相应的文字描述),用于使金属液流过,包括:一垂直设置的入口管段,它具有一第一横剖流动区域以及一大体轴向的对称线;一流体连通于所述管段的扩散过渡管段,所述扩散过渡管段包括多个前壁以及多个侧壁,所述前壁在一第一垂直平面上收敛,而侧壁在垂直于所述第一垂直平面的一第二垂直平面上扩张,该过渡管段被安排成可以使喷管的横剖流动面积在过渡管段中从一第一横剖流动区域到一大致细长的第二横剖流动区域之间可基本上连续地改变,所述第二横剖流动区域可以使过渡部分的喷管从大致轴向的对称基本上连续地变化成大致平面的对称;以及一个流体连通于所述过渡管段的分流管段,以将从过渡管段来的液体金属分隔成两股从垂直方朝着相反的方向作角度偏转的液流。证据1公开的浸没式浇注管所属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中明确了第二横剖流动区域的横截面积大于第一横剖流动区域。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保证铸坯质量,进入连铸结晶器的钢水流动应该是平稳的,不能出现紊流,如果进入连铸结晶器的钢水流速过快,将导致钢水紊流的出现。由于重力加速度的原因,在喷管(或称浇注管)横剖流动面积不变的情况下,钢水的流速会越来越快,为了降低钢水流速,过渡管段(即本专利的第二横剖流动区域)的横截面积必然应该设计得比其上游管段(即本专利的第一横剖流动区域)的横截面积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过渡管段的横截面积设置得相对较大,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钢水的流速,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流速降低程度和横截面积的增加比例作出的具体限定,这种具体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的,是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浸入式水口(参见证据3的附图1及其相关文字描述),相当于本专利的浸没式喷管,其中所述流体分隔管段包括一对偏转管段,它们包括一设置在处于所述过渡区域下游的所述偏转管段之间的分流装置,所述偏转管段具有从垂直方向扩张一定角度的诸侧壁,所述侧壁大致平行于由分流装置构成的侧壁。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过渡管段下游设置偏转管段,辅助流体的分离。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9、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侧壁总的收敛角、扩张角、偏转管段的偏转角的具体限定,然而这些具体数值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与连铸结晶器的形状、尺寸、结晶器与中间包的距离、钢水浇注温度等具体因素有关,这些具体参数的设定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浇注口(参见证据2的附图1-5及其相关文字描述),即本专利的浸没式喷管,具有一垂直设置的、具有一定横剖流动面积的入口管段;用以分隔从入口管段来的金属液流的装置,该装置将金属液流分隔成两股,这两股液流从垂直方向朝着相反的方向作角度偏转,该分流装置包括底板13及其导向面14’,导向件15及其上部15’。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的分流装置包括设置在液流之间的、用于在液流的内部产生正压的第一装置,以及用来在液流的外部产生负压的第二装置。对比文件2中虽然没有明确公开上述技术特征,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容易地判断出底板13的导向面14’能对液流产生正压作用,而导向件15的上部15’能对液流产生负压作用,因此证据2中的导向面14’的功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在液流的内部产生正压的第一装置,证据2中的上部15’的功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在液流的外部产生负压的第二装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2来讲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分流装置包括一过渡部分,该过渡部分的侧壁从垂直方向扩张一个预定的角度,其中的第一和第二装置包括一对设置在所述过渡部分下游的偏转管段,该偏转管段具有相应于所述过渡部分侧壁的诸壁,并且该偏转管段具有相应的终止部分,所述相应的诸壁在此终止部分上从垂直方向扩张的角度明显地大于所述预定的角度”。证据1公开了“分流装置包括一过渡部分,该过渡部分的侧壁从垂直方向扩张一个预定的角度”这一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附图1-5以及相应的文字描述),而证据3公开了技术特征:“第一和第二装置包括一对设置在所述过渡部分下游的偏转管段,该偏转管段具有相应于所述过渡部分侧壁的诸壁,并且该偏转管段具有相应的终止部分,所述相应的诸壁在此终止部分上从垂直方向扩张的角度明显地大于所述预定的角度”(参见证据3的附图1及其相关文字描述)。证据1、2、3公开的技术方案都是钢水浇注管,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1、3中所要即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16、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3中公开(参见证据3的附图1及其相关文字描述),并且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将弯曲部分的内壁半径设置得不超过外壁半径的一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这种选择也并未使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过渡部分的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并且没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在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7行-倒数第4行明确记载有“过渡区域34可以具有任何平面对称的形状和截面,不必限制于壁的数量(四个或六个壁)或者文中提及的横截面,只要是过渡部分34从一个大致圆形的截面变成大致细长的平面对称的截面形状就行”。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包括过渡部分的装置放大横剖流动面积使得两股液流流动面积之和明显地大于所述入口管段的流动面积,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钢水的流速,因此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浸没式浇注管(参见证据1的附图1-5以及相应的文字描述),即本专利的浸没式喷管,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中明确了过渡部分具有一明显大于入口管段的一定面积的出口横剖流动面积。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保证铸坯质量,进入连铸结晶器的钢水流动应该是平稳的,不能出现紊流,如果进入连铸结晶器的钢水流速过快,将导致钢水紊流的出现。由于重力加速度的原因,在喷管(或称浇注管)横剖流动面积不变的情况下,钢水的流速会越来越快,为了降低钢水流速,过渡管段的横截面积必然应该设计得比入口管段的横截面积大,这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过渡管段的横截面积设置得相对较大,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钢水的流速,因此在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26是权利要求2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过渡管段和流速降低装置的具体限定,而在过渡部分上游设置扩散装置以更有效和顺畅地降低液流速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26也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浸没式浇注管(参见证据1的附图1-5以及相应的文字描述),即本专利的浸没式喷管,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a)本专利的分流装置使两股液流从垂直方向朝着相反的方向作角度偏转;b)液流分隔装置包括一个横剖流动面积大致是六边形的过渡部分。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a,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用分离装置将液流完全分离;区别技术特征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具体理由参见上述对从属权利要求20的评述。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0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过渡部分侧壁、前壁和后壁的具体结构限定,而过渡部分各壁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而设定的,这种设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2中公开(参见证据2的附图1-5及其相关文字描述),并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3-3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3中公开(参见证据3的附图1及其相关文字描述),并且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3-36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参见证据1的附图1-5以及相应的文字描述),并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

宣告95193335.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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