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制胶机及全自动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75
决定日:2008-06-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21943.3
申请日:2005-10-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成都市澳锐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7-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新民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宋晓晖
国际分类号:B01F5/00,C09J103/02,G05B1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全自动制胶机及全自动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10021943.3,申请日是2005年10月25日,专利权人是王新民。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全自动制胶机,在承重架上有安装主罐,制胶机的出料口位于主罐的下方,在主罐的下部设置有蒸汽管接口,主罐上方设置有各原料的进料口并安装有搅拌电机,搅拌电机轴及安装于其上的叶片均置于主罐内,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承重架旁边安装有淀粉储罐,在所述承重架上还安装有硼砂储罐、碱液中转罐、碱液储槽和自动化控制箱;在淀粉储罐的出料口与主罐的淀粉进料口之间安装有淀粉推进器,在硼砂储罐的出料口与主罐的硼砂进料口之间安装有硼砂推进器,碱液储槽的出液口与一台带有控制继电器的碱液泵的进液口连接,这台碱液泵的出液口与碱液中转罐的进液口连接,碱液中转罐的出液口与另一台带有控制继电器的碱液泵的进液口连接,这台碱液泵的出液口与主罐的碱液进液口连接;在主罐的中上部安装有主罐称重计量器,在硼砂储罐和碱液中转罐的下端分别安装有辅罐称重计量器,主罐称重计量器和辅罐称重计量器的信号输出端分别与自动化控制箱的对应信号输入端口连接;在主罐的淀粉进料口和硼砂进料口所对应的管道上分别安装有气动控制阀,在碱液中转罐与碱液储槽之间的管道上、碱液中转罐与主罐之间的管道上分别安装有气动控制阀,在为主罐供水的水管上安装有气动控制阀,各气动控制阀的信号控制输入端分别与自动化控制箱的对应信号控制输出端口连接,淀粉推进器、硼砂推进器和两台碱液泵的信号控制输入端分别与自动化控制箱的对应信号控制输出端口连接;在主罐的下部安装有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探头安装于主罐内,温度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与自动化控制箱的对应信号输入端口连接;在与主罐下方的出料口连接的胶水输送管道上依次安装有气动控制阀和胶水输送泵,在与主罐下方的出料口连接的废水输送管道上安装有气动控制阀,在蒸汽管接口上安装有气动控制阀,各气动控制阀的信号控制输入端与自动化控制箱的对应信号控制输出端口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制胶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搅拌电机轴上的推进搅拌叶片的下方安装有剪切叶片。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自动制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剪切叶片为圆形叶片,其边缘为刀口锯齿形。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自动制胶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剪切叶片的下方靠近所述剪切叶片处安装有平面挡板。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制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罐称重计量器的数量、所述硼砂储罐的辅罐称重计量器的数量和所述碱液中转罐的辅罐称重计量器的数量均为三个。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制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电机的功率为22千瓦,转速为1500转/分。
7、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制胶机所用的全自动控制方法,通过对自动化控制箱内的电子芯片输入程序,达到自动控制整个生产流程的目的,其特征在于:开启系统后,首先让用户确定选择配方的方式,分两种情况:(1)手动选择配方,控制方法为:先让用户输入制胶量,确认后启动自动制胶系统,制胶完毕后由用户手动送胶到储胶罐,接着由用户手动冲洗主罐,冲洗完毕后进入待机状态,若还需制胶,则重复上述步骤,若需停止制胶,则关闭整个系统;(2)自动选择配方,控制方法为:先检测储胶罐内的胶量是否小于低限,若不是则启动报警装置,若是则自动启动自动制胶系统,根据预定的配方制胶,制胶完毕后自动打开胶水输送管道上的气动控制阀和胶水输送泵,送胶到储胶罐,送胶完毕后自动打开加水气动控制阀和废水输送管道上的气动控制阀,冲洗主罐,冲洗完毕后进入待机状态,若还需制胶,则重复上述步骤,若需停止制胶,则关闭整个系统;
上述自动制胶系统的控制方法是:
(1)当检测到储胶罐的胶量小于低限时,自动打开加水气动控制阀;
(2)当通过主罐称重计量器传来的信息检测到水量达到100公斤时自动打开加蒸汽气动控制阀并启动搅拌电机;
(3)当通过主罐称重计量器传来的信息和温度传感器传来的信息检测到水量和温度均达到配方设定量时自动关闭加水气动控制阀和加蒸汽气动控制阀,并打开加淀粉气动控制阀和淀粉推进器的电机;
(4)当通过主罐称重计量器传来的信息检测到淀粉加料达到配方设定量后自动关闭加淀粉气动控制阀和淀粉推进器的电机,并在1-2分钟后打开加碱液气动控制阀和对应碱液泵;
(5)当通过碱液中转罐的辅罐称重计量器传来的信息检测到碱液中转罐的碱液减少量达到配方中设定量时自动关闭加碱液气动控制阀和对应碱液泵并开始计时;
(6)当达到配方中设定的剪切时间后,自动打开加水气动控制阀;
(7)当通过主罐称重计量器传来的信息检测到加水量达到配方设定的主体水量后自动关闭加水气动控制阀,并打开加淀粉气动控制阀和淀粉推进器的电机;
(8)当通过主罐称重计量器传来的信息检测到所加淀粉量达到配方设定量后自动关闭加淀粉气动控制阀和淀粉推进器的电机,1-2分钟后再打开加硼砂气动控制阀和硼砂推进器的电机;
(9)当通过硼砂罐的辅罐称重计量器传来的信息检测到硼砂罐的硼砂减少量达到配方中设定量时自动关闭硼砂气动控制阀和硼砂推进器的电机并开始计时;
(10)当达到配方中设定的搅拌时间后,自动送胶至相应储胶罐。”
针对本专利权,成都市澳锐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0年10月10日、公开号为EP0391477A2的欧洲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2:公告日为2000年5月16日、公开号为US6062723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30页;
附件3:公告日为1997年8月26日、公开号为US5660468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36页;
附件4:下载自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硕士论文《脲醛树脂胶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系统的研制与开发》的索引页、第3-10页,作者为何毅,网络出版投稿时间为2003年7月7日,共9页;
附件5:《林产工业》第1998年第25卷第6期第30-32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6:《林产工业》1999年第26卷第1期第36-37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7:公开日为2005年7月20日、公开号为CN1643100A(申请号为03806070.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2页;
附件8:《人造板通讯》2001年第7期第21-22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9:公告日为2000年4月11日、公开号为US6048391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第G072150号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11:《瓦楞纸箱商情》2004年8月号封面、第73页复印件,2004年9月号封面、第92页复印件,2004年10月号封面、第87页复印件,2004年11月号封面、第92页复印件,《瓦楞纸箱》2005年6月号封面、第37页复印件,《2005年度出口商品包装全球瓦楞工业合订本(下册)》封面复印件,《全球瓦楞纸箱工业》2005年7月号封面、第98页复印件,共14页;
附件12:(2007)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81100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2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公开了一种瓦楞板胶水制作设备,其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自动化控制箱、原料推进器、主罐称重计量器、辅罐称重计量器、气动控制阀和温度传感器等部件,也没有公开各部件与自动化控制箱之间的信号连接关系,但是上述区别被附件2、4、5、6、8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具有实质性特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所公开并且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全自动控制方法,其配料工艺过程被附件1公开,自动控制原理被附件4-6公开,因此不具有创造性。4、附件11和12表明本专利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有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1月1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7)川国公证字第106293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页;
证据2:(2007)川国公证字第106294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页;
证据3:(2007)川国公证字第106295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页;
证据4:公开号为EP0391477A2的欧洲专利说明书的部分译文,共1页;
证据5:公开号为US5660468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部分译文,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存在19个区别技术特征,且所述区别特征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附件11和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7的技术内容,并且证据1-3证明附件12并不能说明本专利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处于公开状态,因此权利要求1-7具有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1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就本案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当庭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无效理由,并放弃附件2、7、8、9的使用,同时明确附件10仅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1、12不具有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3-6不具有创造性,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0-12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进行了核实。专利权人对附件10-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附件12中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附件1、3是域外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其来源,附件4-6没有提供原件,因此对附件1、3-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求人认为附件1、3-6是专利局提供的,可以不提供域外公证认证。合议组经合议后,要求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3日内提交附件1、3-6可由专利局提供的证明文件。专利权人表示在请求人按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后由合议组核实,专利权人不再进行核实。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3相应段落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合议后当庭宣布附件1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附件3的内容在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基础上结合使用专利权人提供的相应段落的中文译文。
2008年3月11日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3加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文本和附件5、6加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专用章的文本。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请求使用附件1、3-6作为证据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3是域外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其来源,附件4-6没有提供原件,因此对附件1、3-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3相应段落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1)关于附件1、3、5、6,2008年3月11日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3加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文本和附件5、6加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专用章的文本,经合议组核实,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附件1、3、5、6与上述文本内容一致,因此对附件1、3、5、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上述附件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3相应段落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附件3的内容在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基础上结合使用专利权人提供的相应段落的中文译文。(2)关于附件4,由于请求人没有出示附件4的原件,也没有提交其它能够证明附件4的真实性的证据,因此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请求人请求将附件4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接受。
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承重架、自动化控制箱、控制继电器、主罐称重计量器和辅罐称重计量器、温度传感器这些部件以及各个部件与自动化控制箱的信号控制连接。但承重架是公知常识;附件4、5、6分别公开了自动化控制系统,相当于本专利的自动化控制箱;各个部件与自动化控制箱的信号控制连接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控制继电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5公开了计量器;附件3、附件4分别公开了温度传感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气动控制阀、胶水排出口、废水排出口等部件,附件1的(12)不是排出口、下方管线也看不出是废水管线,本专利没有附件1中的阀门(16)和管道(15),并且附件1中有2个罐,与本专利不同;附件4与本专利不是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3的温度传感器不能证明与本专利的温度传感器相同,附件4-6没有写明技术结构,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制胶机,附件1公开了一种瓦楞板胶水制作过程及设备,该设备包括(参见译文第3页、附图):1号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罐);1号桶下部连接蒸汽管道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蒸汽管接口);1号桶上方设置有各原料的进料口并安装有搅拌电机,1号桶内有绞拌器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搅拌电机轴及安装于其上的叶片均置于主罐内);淀粉由容器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淀粉储罐)提供,容器5上有标尺22;硼砂通过容器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硼砂储罐)提供,容器8的出口左侧有一输送装置;碱性液体由容器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碱液储槽)通过缓冲罐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碱液中转罐)提供,容器6的出液口与泵2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碱液泵)的进液口连接,泵23的出液口与缓冲罐7的进液口连接,缓冲罐的出液口与另一个泵23连接,该泵23与1号桶的进液口连接;在1号桶的淀粉进料口和硼砂进料口所对应的管道上分别安装有阀门,在缓冲罐7与容器6之间的管道上、缓冲罐7与1号桶罐之间的管道上分别安装有限流阀20,在为1号桶供水的水管11上安装有限流阀20;1号桶下方设有出料口,该出料口与循环导管12连接,物料通过循环导管12送入混合桶2中进一步绞拌和混合后,通过管道1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胶水输送管道)把制成的胶水输出,管道15上安装有阀门16; 在蒸汽管10上安装有限流阀20和阀门21。
附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其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特征:承重架,自动化控制箱,碱液泵带有控制继电器,主罐称重计量器和辅罐称重计量器,气动控制阀,温度传感器,淀粉推进器,硼砂推进器,废水输送管道及其上安装的气动控制阀,胶水输送泵,以及各部件与自动化控制箱之间的信号连接关系。上述区别特征实际所解决的问题是实现原料的自动计量和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提高生产效率,以及支承设备、输送相应物料。
附件5公开了一种实现制胶过程的自动化控制的措施,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2部分、图4):可以利用气动薄膜调节阀(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气动控制阀)控制蒸汽、冷却水的流量;在反应釜(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主罐)中设置温度传感器以实现反应温度的自动控制;监控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自动化控制箱)是控制工艺过程的主要设备;并公开了自动化控制的工作原理;此外,附件5还公开了实现物料的自动计量、自动记录,如尿素的计量传感模块。
附件6公开了一种大容量制胶设备及控制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2-3、5-7部分):对于固体粒状或粉状原料,用传送带或螺旋给料器进料(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淀粉推进器和硼砂推进器);对于大容量生产装置而言,采用齿轮或螺杆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胶水输送泵)出料是当然的选择;对于大容量制胶设备,主要控制及测量的数据是重量、温度等,还有泵、搅拌器、真空泵的开停等开关量控制,以及冷却水、加热蒸汽流量的PID自动控制等,可以采用微机控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自动化控制箱)。重量能采用电子秤(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罐称重计量器和辅罐称重计量器)测量,将电子秤与泵配合使用,并与控制系统相结合,可以做到定量进料。
另外,采用承重架、物料推进器和带有控制继电器的泵以及在主罐下方连接带有阀门的废水输送管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自动化控制箱、主罐称重计量器和辅罐称重计量器、气动控制阀、温度传感器、淀粉推进器、硼砂推进器、胶水输送泵、承重架、废水输送管道及其上安装的气动控制阀、碱液泵带有控制继电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相同或相近领域的附件5、6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条件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同时,附件5和6公开了自动化控制的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制胶设备实现自动化控制和支承设备、输送相关物料的技术问题时,据此很容易想到用上述区别特征来改进附件1,并设置各个部件与自动化控制箱之间的信号连接关系,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有2个罐,与本专利不同。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的1号桶与提供原料的容器相连,用于制胶,起到了权利要求1的“主罐”的作用,因此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主罐”的技术特征;虽然附件1还采用了较小的2号桶,但附件1中已经说明了2号桶用于更充分绞拌胶水从而使胶水混合均匀、达到特定粘稠度,由此可知,仅用1号桶也能完成制胶,省略2号桶并不影响制胶功能,因此这种省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这一特征也未给本专利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更佳技术效果,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3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计量器为3个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电机功率大小及转速是根据不同的使用情况确定的,是常规选择,附件1也公开了1500转,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没有反映本专利权利要求2、3带有锯齿的结构及作用,其中的折流板也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4的平面挡板,请求人没有提出3个计量器是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也都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在搅拌电机轴上的推进搅拌叶片下方安装有剪切叶片以及该剪切叶片为圆形叶片、其边缘为刀口锯齿形。附件3的背景技术部分(参见译文第12页右栏第2、3段、图15)公开了一种常规的制备胶水的设备,其胶水的制备在一个主水箱(相当于本专利的主罐)中完成,该主水箱包括搅拌桨18和19,搅拌桨19具有搅拌混合物的功能(相当于本专利的推进搅拌叶片),搅拌桨18是一个带有锯齿的圆盘,安装于搅拌桨19的下方,具有搅拌淀粉溶液以及给予剪切力以加速淀粉分散的功能。由此可见,附件3中的搅拌桨18即相当于权利要求2、3中的剪切叶片。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3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剪切叶片的下方安装有平面挡板,附件3公开了(参见证据5倒数第1-4行,译文第16页右栏第1、2段和图1)在罐体的底表和侧面安装有一个或多个折流板4a和4b,通过提供折流板可以进一步提高搅拌效果。由此可见,附件3中的折流板即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平面挡板,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3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主罐称重计量器和辅罐称重计量器的数量均为三个,专利权人主张该特征是为了防止振动,使精确度更高。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虽然该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1、3、5、6所公开,但是,根据“三点确定一个平面”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计量器的数量设置为3个或3个以上,从而防止罐体振动并使测量结果稳定准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搅拌电机的功率和转速,附件1译文第4页左栏第6行也公开了绞拌器的速度为每分钟1500转,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工艺情况对电机的功率和转速进行常规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数值为本专利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请求人在主张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制胶机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进一步主张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所述设备的全自动控制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并认为附件3第12页公开了工艺过程的控制,附件4-6中公开了全自动控制方法和原理,在其公开的原理下具体操作方法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与权利要求7不同并且没有给出启示,附件4、5、6的自动控制只是笼统的概括,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制胶机所用的全自动控制方法,如前所述,附件1公开了一种瓦楞板胶水的制作设备,也公开了制作过程(参见译文第4页举例1-3),包括加入一定量的原料例如淀粉、硼砂、碱液等,控制温度、转速、时间、胶水粘度等;附件3也公开了制胶所用的原料例如淀粉、硼砂、碱液等,并且公开了制胶的具体工艺过程,例如附件3译文第12页公开了典型的三种制胶方法,包括加物料的顺序、数量和搅拌工艺参数。权利要求7与附件1或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7通过设置自动化控制箱、主罐称重计量器和辅罐称重计量器、气动控制阀、温度传感器、淀粉推进器、硼砂推进器、气动控制阀等部件,在手动和自动选择配方的情况下,实现原料的自动计量和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但是,如前所述,附件5或6公开了实现制胶过程的自动化控制的措施、技术以及自动化控制的工作原理,在附件5或6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对附件1或3的制胶过程进行全自动控制的具体操作方法,并根据具体情况设定自动控制过程以及对时间等参数进行常规选择,从而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10021943.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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