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隐形码光学识别单体学习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59
决定日:2008-06-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02160.9
申请日:2004-1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谦
授权公告日:2006-05-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九铭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于平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张莹
国际分类号:G06K 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与在同一份对比文件其它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相关,该技术手段在其它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根据对比文件中其它部分的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很容易地将对比文件中的两种技术方案结合成发明的技术方案,则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隐形码光学识别单体学习笔”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9日,专利号为200420102160.9 ,专利权人为深圳市九铭科技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是:
“1、一种隐形码光学识别单体学习笔,包括杆状壳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壳体空腔中的信号处理电路线路板,设置在所述壳体前端,且与所述线路板电连接的传感头,设置在所述壳体上,且与所述线路板电连接的多个控制按健,在所述壳体内还设有扬声器和输出插孔,在壳体的侧面设有存储卡插口,在所述壳体的后部设有供电电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隐形码光学识别单体学习笔,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处理电路线路板上设有用于处理传感头的传感信号的译码芯片,用于处理所述译码芯片的信号、存储卡信息、控制按键信号并向所述扬声器和输出插孔输出的语音处理芯片,所述存储卡通过总线控制器与所述语音处理芯片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隐形码光学识别单体学习笔,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按键包括停放键、开关键、重复键、音量键和翻译键。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隐形码光学识别单体学习笔,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头由发光管和设置在传感头前端的聚光透镜构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谦(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03274448.X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1),其申请日为2003年9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5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时代之星电子有限公司;
附件2:申请号为02122633.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2),其公开日为2003年12月31日;
附件3:申请号为02120110.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3),其公开日为2003年11月26日;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其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技术,对比文件2中也具有与权利要求2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应的电路结构和功能,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或者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07年9月13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阐述了:一、本专利与所举证的对比文件的可比性上,1.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首先,本专利主要功能是识别隐形码从而产生声音,对比文件1主要功能是识别条形码从而产生声音,隐形码是一种二维码,是肉眼不易看见的图形码,而条形码是一维码,是显形码;在功能实现方面,本专利只要用笔头在印刷物的文字或图画上轻轻一点,即实现识别和信息传递,立即发出声音,而对比文件1必须按照严格的顺序和位置,连续不断地用笔头移动扫描全部完整的条形码,才能实现信息的识别和传递。其次,从设计目标来看,本专利的设计目标是要把最新的一种编码、解码技术,通过创新性的组合,制造出一种笔形工具,能够在印刷物表面没有任何显现的信息载体的情况下,使无声的文字或图画经过它的轻轻一点,就能发出相应的声音,这一设计目标就是要解决原有包括条形码识别方案中无法逾越的难题,而对比文件1的设计目的,只是把已有的条形码扫描识别技术,移植到学习笔上,起到间接发声的目的。再次,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主控芯片及解码芯片、存储芯片等的选用,都有着很大的区别。2.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相比,对比文件2是一种非笔形、体积较大的声音发声装置,对比文件3是一种由电脑为主具组成的一种图象处理系统,这两件证据不具备可比性。二、由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功能不同,所涉及的技术放案也不同,这就造成其采用的主控芯片、译码芯片等不仅仅是因为型号的不同,不能等同替代,更重要的在于二者有着截然不同的软件配置。三、本专利构造出的笔形的便携式新产品,体现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了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的实质条件。
合议组于2007年12月19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9日下午举行口头审理,并且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页的副本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8年1月29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请求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当庭明确了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专利权人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各个组成部件是使用公知的硬件,并且认可隐形码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技术,但由各公知硬件组成的单体学习笔用于读取隐形码是本专利的发明所在,与对比文件1-3不同,并且获得了便携小巧的技术效果。(4)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也读取隐形码,并且可以制作成笔形。(5)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并没有具体描述笔形体中所包括的内容。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以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比文件2为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3年12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而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创造性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与在同一份对比文件其它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相关,该技术手段在其它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根据对比文件中其它部分的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很容易地将对比文件中的两种技术方案结合成发明的技术方案,则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具体就本专利而言:
本专利涉及数字信号处理装置,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隐形码光学识别单体学习笔,在学习或阅读的纸媒介上需要点读发声的文字(或图画)的地方印上相应的隐形码,只要用该学习笔的笔头(光学识别传感器)在该文字(或图画)上一点,即可由笔身发出相应的声音。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隐形码光学识别单体学习笔,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A设置在所述壳体空腔中的信号处理电路线路板,
B设置在所述壳体前端,且与所述线路板电连接的传感头,
C设置在所述壳体上,且与所述线路板电连接的多个控制按健,
D在所述壳体内还设有扬声器,
E和在所述壳体内还设有输出插孔,
F设有存储卡插口,
G设有供电电源,
H学习笔包括杆状壳体,壳体的侧面设有存储卡插口,壳体的后部设有供电电源。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应用图像指标的电子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中的说明书第9页第8行至第20页第14行、附图1-7),用于光学识别视觉上易忽略的图像指标(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隐形码),作为独立的电子装置,该电子装置必然包括壳体,从对比文件2附图6也可以看出其具有外壳,各部件位于壳体内部。该电子装置包括设置在壳体空腔中的影像处理电路62(对应于信号处理电路线路板),用于接收来自光学读取电路61转化的电子资料并取得相应的音讯资料;设置在壳体前端的光学读取电路61(对应于传感头)具有感测单元611及主动光源612,其与影像处理电路连接;具有喇叭的输出电路63(对应于扬声器)设置在壳体内,用以输出相关的声音资料;在电子装置中设有电池(对应于供电电源);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处理电路将其产生的指标资料与额外资料的对映关系存储在作为对映单元的ROM卡622中,在电子装置中对映单元包括任何形式的记忆媒体,例如存储卡(如Flash Card、Compact Flash、随身碟等),而要实现存储卡与电子装置的连接必然存在连接存储卡与电子装置的存储卡插口,即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电子装置中设有存储卡插口。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B、D、F、G,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以下特征:C设置在所述壳体上,且与所述线路板电连接的多个控制按健,E在所述壳体内还设有输出插孔,H学习笔包括杆状壳体,壳体的侧面设有存储卡插口,壳体的后部设有供电电源。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E、H。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特征C和E,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置于壳体内适当位置的控制按键对学习笔进行例如停放、开关、重复、音量等功能控制,以及通过输出插孔来插入耳机等语音输出设备。而一般的例如录音笔、手机、PDA、小型音乐播放器等可外放声音的数字信号处理装置根据相应的需要均在壳体上包含有功能按键以及在壳体内设置外插耳机或音箱的输出插孔等,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本专利也是可以播放声音的电子设备,因此上述区别特征C、E的使用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特征H,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具有各功能的硬件设置于一个具有杆状壳体的单体学习笔中,并根据需要将各硬件置于学习笔壳体内的不同位置,以使该笔在具有各功能硬件所具有的功能的同时达到了便携小巧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中的附图8-11均公开了光笔状输入装置81、91、102、10016,并且从上述附图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该笔状输入装置的壳体呈杆状,其必然也具有小巧便携的技术效果,说明书第22页第14行公开了透过光笔形式制作的装置取得物体表面的图像指标,从附图6可以看出电子装置大致为笔形,因此对比文件2的其它实施方式给出了笔形壳体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教导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电子装置以及电子装置中所包含的影像处理电路62、输出电路63、光学读取电路61、存储卡插口、电池电源等各功能硬件与对比文件2中其它部分所公开的具有杆状壳体的笔形输入装置相结合,以得到本专利的将各功能装置均置于包括杆状壳体的笔中的技术方案,并达到使整个电子装置便携小巧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所披露的电子装置制作成一个具有杆状壳体的单体笔的启示。同时根据壳体的大小、形状等将该各功能硬件设置在壳体内的不同位置,以方便对于功能装置的操作和总体美观等需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本专利特征H中的各部件的位置也是相应部件在小型电子设备中的常用设置位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信号处理电路线路板上设有用于处理传感头的传感信号的译码芯片,用于处理所述译码芯片的信号、存储卡信息、控制按键信号并向所述扬声器和输出插孔输出的语音处理芯片,所述存储卡通过总线控制器与所述语音处理芯片连接。
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的说明书第17页第12行至第18行、第19页第20行至第20页第4行、附图7)公开了影像处理电路62将由光学读取电路61传送来的电子资料进行一影像处理,自电子资料中分离出微小图像单元,将微小图像单元组合转换为数字码(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译码芯片的信号),影像处理电路计算此数字码所代表的指标资料,针对此指标资料,取得相应的额外资料,额外资料为一音讯资料,额外资料及指标资料的对映关系(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存储卡信息)存于作为对映单元的ROM卡622中,影像处理电路中包括的数字处理晶片621为一数字信号处理晶片,其用以进行前述的影像处理工作。最后具有喇叭的输出电路63输出该音讯资料。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此对映单元包括存储卡(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存储卡),从对比文件2附图6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映单元与数字信号处理晶片621相连。
其中,影像处理电路中的数字信号处理晶片具有的将由光学读取电路传送的信息转换为数字码的功能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信号处理电路线路板上设有的译码芯片所具有的功能,而影像处理电路中的数字信号处理晶片具有的处理数字码信息、处理额外资料及指标资料的对映关系并向输出电路输出音讯资料的功能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语音处理芯片所具有的功能,而数字信号处理晶片利用译码芯片、语音处理芯片来完成上述功能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存储对映关系的ROM卡与数字信号处理晶片621相连,而采用总线控制器来实现存储卡与数字信号处理晶片之间的连接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又由于在数字信号处理装置中设置控制按键属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参见对权利要求1中控制按键的评述),因此在该装置内部相应的具有处理该控制键信号的硬件装置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使数字信号处理晶片中包含的与语音处理芯片相对应的硬件装置还能够处理控制按键信号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控制按键包括停放键、开关键、重复键、音量键和翻译键。
对于可播放声音的电子装置而言,通过控制按键进行控制,并且根据控制键所具有的包括停放、开关、重复、音量和翻译等不同的控制功能而相应地对装置进行不同的功能控制,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例如一般的录音笔、手机、PDA、小型音乐播放器等数字信号处理装置根据相应的需要均包含有不同功能的控制按键以赋予装置相应的功能。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传感头由发光管和设置在传感头前端的聚光透镜构成。
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的说明书第19页第8行至第19行、附图6)公开了光学读取电路61包括主动光源61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发光管)和透镜615(对应于聚光透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5)、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涉及的隐形码以及学习笔的各个组成部分,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也已经认可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各个组成部件是使用公知的硬件,并且认可隐形码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技术。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也是一种读取隐形码的电子装置,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公知、常用的硬件,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简单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4因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请求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2010216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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