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眼镜架弹性铰链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21
决定日:2008-06-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48569.3
申请日:2003-07-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陈才
主审员:任晓兰
合议组组长:李 越
参审员:高胜华
国际分类号:G02C5/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所述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否则,所述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15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眼镜架弹性铰链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7月4日,专利权人为黄陈才。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眼镜架弹性铰链,包括轴芯和从内至外依次套装在轴芯上的导向定位块、弹性介质和挡块,所述的轴芯的头部为与设在镜架上的母铰链连接的子铰链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芯中部为截面较小的方柱体,所述的轴芯的尾部为截面最小的圆柱体;所述的导向定位块上设有对应于所述轴芯中部方柱体的方孔,所述的导向定位块通过其上的方孔套装在所述轴芯的方柱体上并顶住所述的轴芯的子铰链状结构以及母铰链;所述的弹性介质和挡块套装在轴芯尾部圆柱体上,弹性介质的头部顶住导向定位块,尾部顶住挡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轴芯尾部的圆柱体是通过缩径机压缩、拉伸出来的。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轴芯采用钛或钛合金或铜或铜合金或不锈钢材料制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母铰链设在镜框上;所述的导向定位块、弹性介质和挡块从内至外依次套装在轴芯中部方柱体和尾部圆柱体上;所述轴芯的中部方柱体和尾部圆柱体封装在设于镜腿上的孔中,并在镜脚上对应于导向定位块的位置打下至少一个凹点或螺钉从而卡住导向定位块;再将所述的轴芯的子铰链结构与装设在镜框上的母铰链活动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母铰链设在镜腿上;所述的导向定位块、弹性介质和挡块从内至外依次套装在轴芯中部方柱体和尾部圆柱体上;所述轴芯的中部方柱体和尾部圆柱体封装在设于镜框上的孔中,并在镜框上对应于导向定位块的位置打下至少一个凹点或螺钉从而卡住导向定位块,再将所述的轴芯的子铰链结构与装设在镜腿上的母铰链活动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弹性介质为弹簧。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套装在轴芯尾部圆柱体上的挡块固定在所述轴芯的尾部圆柱体的外端部或通过其它公知方式将弹性介质和挡块定位在轴芯尾部圆柱体上。
8、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的方法,至少包括以下步骤:
切割步骤,从金属板上切割出头部成子铰链状结构、中部成截面较小的方柱体、尾部成方柱体的具有基本形状的轴芯;
缩径步骤,采用同时进行压缩、拉伸的缩径方法将具有基本形状的轴芯的尾部方柱体加工成指定直径的圆柱体;
铰链孔加工步骤,在轴芯的头部加工出铰链孔。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造眼镜架弹性铰链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切割步骤中采用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床从金属板上切割出具有基本形状的轴芯。
10、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制造眼镜架弹性铰链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普通的金属板加工成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床所要求的规格的金属板的步骤。
11、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造眼镜架弹性铰链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缩径步骤中利用缩径机将具有基本形状的轴芯的尾部压缩、拉伸成指定直径的圆柱体。
12、根据权利要求8或11所述的制造眼镜架弹性铰链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轴芯上缩径加工出的尾部圆柱体的指定长度外的多余的部分切割掉的步骤。
13、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造眼镜架弹性铰链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方法中采用钻床或冲床或铣床在轴芯的另一端钻出或冲出或铣出铰链孔。
14、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造眼镜架弹性铰链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导向定位块、弹性介质和挡块依次套装在轴芯的中部方柱体和尾部圆柱体上并压紧、定位的步骤。
15、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造眼镜架弹性铰链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轴芯采用钛或钛合金或铜或铜合金或不锈钢材料制成。
16、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造眼镜架弹性铰链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弹性介质为弹簧。”
针对上述专利权,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及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但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表格部分。
2007年4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以下附件:
附件1:第03148569.3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17页;
附件2:第6353965B1号美国专利,公开日为2002年3月12日,复印件12页;其中文译文5页;
附件2-1:第00245895.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29日(附件2的同族中国专利),复印件15页;
附件3:第5822840号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998年10月20日,复印件17页;
附件3-1:第96191123.9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24日(附件3的同族中国专利),复印件24页;
附件4:第5755010号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998年5月26日,复印件13页;
附件4-1:第95191335.2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13日(附件4的同族中国专利),复印件17页;
附件5:WO 02/29476A1号专利,公开日为2002年4月11日,复印件16页(首页重复提交了三份);其中文译文两份,一份9页,一份7页;
附件6:第209179号意大利专利,复印件12页;
附件7:第5473395号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995年12月5日,复印件10页;
附件8:第5406339号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995年4月11日,复印件8页;
附件9:第5657107号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997年8月12日,复印件12页;
附件10:第03159016.0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申请日为2003年9月10日,公开日为2005年3月16日,申请人为黄陈才,复印件30页;
附件11:第03272995.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3年7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21日,专利权人为黄陈才,复印件13页。
请求人依据附件2-9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依据附件10-11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具体理由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5相比,区别在于:(a)附件5中未批露本专利中的技术特征“挡块”;(b)轴芯尾部的截面形状不一样,附件5中的所述截面为矩形,本专利中为圆形。但所述区别特征在附件2、附件6-9中公开了,因此,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2、6-9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中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5、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5中公开;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3个步骤在附件3中均已公开,区别仅在于:附件3的步骤III中披露了“圆形部分”而不是本专利的“方柱体”,但这一事实并不会带来两者之间的实质性差别,因而,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基于从属权利要求9-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附件5和附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5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创造性。
(3)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与附件10、附件11的权利要求相类似,本专利存在重复授权的情况,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2007年4月23日,请求人补充提交附件7、8、9的部分中文译文,各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7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7年4月23日补充提交的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9月1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作出答复,认为:
(1)附件5中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即,未公开“轴芯中部与头部相比截面较小的方柱体”、“轴芯的尾部为截面最小的圆柱体”、“导向定位块上设有对应于所述轴芯中部方柱体的方孔,所述的导向定位块通过其上的方孔套装在所述轴芯的方柱体上并顶住所述轴芯的子铰链状结构以及母铰链”,上述技术特征分别并组合起来实现了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2)所有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8切割步骤中“从金属板上切割出头部成子铰链状结构、中部成截面较小的方柱体、尾部成方柱体的具有基本形状的轴芯”;未公开“缩径步骤,采用同时进行压缩、拉伸的缩径方法将具有基本形状的轴芯的尾部方柱体加工成指定直径的圆柱体”的技术特征,而本发明正是采用缩径方法代替现有的冲压方法加工轴芯,以改进现有技术的不足之处,从而达到本发明的有益效果,而且,缩径是一种现有的同时进行径向压缩和轴向拉伸的机械加工方法,与切割、冲压截然不同;同时,所有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8加工步骤的组合及顺序,因此,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9-16也具备创造性。
(3)本专利与其他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相同,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2007年10月19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要求其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
2007年10月22日,合议组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7年12月4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2-1、3、4、6、10和11,并且明确使用附件2、3-1和5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附件4-1、7、8和9仅供合议组作为参考,不作为评价创造性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所有附件的真实性均予认可。对附件2、5、7、8、9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明确证据的具体使用方式为:依据附件2和5的结合主张权利要求1、4-7不具备创造性;主张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1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和3-1中公开。依据附件2、3-1和5的结合主张权利要求8-16不具备创造性,并明确以附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4)专利权人认可,附件2中公开的弹簧(30)和垫圈(40)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弹性介质和挡块,其中垫圈(40)的作用是抵住弹簧,与挡块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认定和无效理由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并放弃以附件2-1、3、4、6、10和11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本决定对上述理由和证据不予评述。
附件2、3-1、4-1、5、7、8、9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是:权利要求1-16相对于附件2、3-1和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附件2、3-1和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此外,因专利权人对附件2、5、7、8、9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认可上述译文的准确性。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所述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否则,所述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眼镜架弹性铰链(具体详见案由部分)。其包括轴芯和从内至外依次套装在轴芯上的导向定位块、弹性介质和挡块,所述的轴芯的头部为与设在镜架上的母铰链连接的子铰链状结构(特征1);所述的轴芯中部为截面较小的方柱体,所述的轴芯的尾部为截面最小的圆柱体(特征2);所述的导向定位块上设有对应于所述轴芯中部方柱体的方孔,所述的导向定位块通过其上的方孔套装在所述轴芯的方柱体上并顶住所述的轴芯的子铰链状结构以及母铰链(特征3);所述的弹性介质和挡块套装在轴芯尾部圆柱体上,弹性介质的头部顶住导向定位块,尾部顶住挡块(特征4)。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5公开了一种带有可弹性打开的臂的眼镜架,从其附图2及相应的文字描述(中文译文第3页-第4页最佳实施方式部分)可知,所述眼镜架包括连杆(5),连杆(5)通过螺旋销(6)铰接在每个肩(3)上。连杆(5)包括具有容纳销(6)的通孔的头(7)和从所述头(7)轴向延伸的杆(9),在连杆(5)上装配有具有与所述杆(9)相对应的矩形内部截面的套筒(11),其在杆(9)上滑动,抵靠连杆(5)的所述头(7)。杆(9)上还装配有弹簧(13),所述弹簧(13)在一端抵靠套筒(11),另一端抵靠形成在所述连杆(9)自由端的所述连杆(5)的部分(14)。在安装过程中,一旦弹簧(13)安装在所述杆(9)上,所述部分(14)便由于挤压而变形。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5公开的内容进行特征对比,具有如下表所示对应关系:
权利要求1
附件5
主题
眼镜架弹性铰链
带有可弹性打开的臂的眼镜架
特征1
轴芯
连杆(5)
由内至外依次套装有轴芯上的
由内至外依次套装有连杆(5)上的
导向块
套筒(11)
弹性介质
弹簧(13)
挡块
形成在所述连杆(9)自由端的所述连杆(5)的部分(14)
轴芯的头部为与设在镜架上的母铰链连接的子铰链状结构
连杆(5)包括具有容纳销(6)的通孔的头(7)
特征2
轴芯中部为截面较小的方柱体,轴芯尾部为截面最小的圆柱体
连杆(5)包括头(7)和从头(7)轴向延伸的杆(9),杆(9)为矩形截面
特征3
导向定位块上设有对应于所述轴芯中部方柱体的方孔
套筒(11)具有与杆(9)相对应的矩形内截面
导向定位块通过其上的方孔套装在所述轴芯的方柱体上并顶住所述的轴芯的子铰链状结构以及母铰链
套筒(11)在杆(9)上滑动,抵靠连杆(5)的所述头(7)
特征4
弹性介质和挡块套装在轴芯尾部圆柱体上
杆(9)上装配有弹簧(13)
弹性介质的头部顶住导向定位块,尾部顶住挡块
弹簧(13)在一端抵靠套筒(11),另一端抵靠形成在所述连杆(9)自由端的所述连杆(5)的部分(14)
从上表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有挡块,而附件5中公开了一个形成在连杆(9)自由端的连杆(5)的部分(14),未公开独立的挡块;(2)权利要求1中轴芯分为三部分,头部为子绞链结构、中部为截面较小的方柱体、尾部为截面最小的圆柱体;附件5中连杆(5)分为两部分,头部为子绞链结构、中部和尾部为截面比头部小的矩形柱体。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轴芯尾部的截面形状与大小不同。
从本专利说明书可知,所述挡块所起的作用是挡住弹簧,防止弹簧松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行),而说明书中对于为什么将轴芯尾部做成与中部截面大小与形状不同的截面较小的圆柱体没有说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声称将轴芯尾部做成圆柱体仅是为了安装方便和使弹簧运动更顺畅。
在此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在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引入附件5以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启示。
附件2公开了一种眼镜铰链用的导向套,其包括一个活动芯部(10),可插入到导向套(20)、弹簧(30)和垫圈(40)内形成活动芯部组件,该活动芯部包括固定在活动芯部的头部(10d)上的芯轴(10a)(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2段)。从其附图2可以看出,所述活动芯部(10)分为截面不同的三部分,尾部(芯轴10a)为截面最小的圆柱体。从其附图3可见,垫圈(40)装在弹簧末端用以顶住弹簧。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两个区别特征。而且,①所述垫圈(40)所起的作用也是抵住弹簧,与挡块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这一点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予以认可;②所述活动芯部(10)分为截面不同的三部分,尾部(芯轴10a)为截面最小的圆柱体。尽管附件2没有明确说明芯轴(10a)呈截面最小的圆柱体到底起什么作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当在一个部件上安装弹簧时,圆柱体将比方柱体更加容易安装且弹簧在圆柱体上运动会比其在方柱体上运动更加顺畅。
基于以上分析可见,附件5、附件2以及本专利均涉及眼镜架,且附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5的动因,也就是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要解决弹簧安装的技术问题时,将会把附件2考虑在内,尝试用附件2中的垫?来作为弹簧末端的制动件,并将轴芯尾部做成圆柱体,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看,这种尝试并未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除了存在上述两个区别特征之外,还存在以下区别:①附件5未公开“轴芯中部为与头部相比截面较小的方柱体”;②附件5也未公开“导向定位块上设有对应于所述轴芯中部方柱体的方孔”。对此,合议组认为:①从附件5附图2可以明确看出,连杆(5)的截面小于头(7)的截面,否则,套筒(11)将无法抵住头(7);②附件5明确记载,套筒(11)的矩形内部截面与杆(9)相对应(参见其中文译文第4页第6行),这实际上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向定位块上设有对应于所述轴芯中部方柱体的方孔”。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轴芯尾部的圆柱体是通过缩径机压缩、拉伸出来的。
请求人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1的附图17、18及说明书第11页相应的文字说明中公开,且缩径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其在本专利中被限定为压缩和拉伸,采用拉伸的手段进行加工是公知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认为,虽然缩径机是现有的机械加工方法,但缩径与冲压是两种不同的方法。
合议组查明:附件3-1公开了一种眼镜架用弹簧绞链的制造方法,在其图17、18中示出了制造绞接件的整个过程,从图中可以看出,其凸肩(9)相应于本专利的呈圆柱体的轴芯尾部,该凸肩(9)在整个过程的第II步中通过两个半圆形的冲压模倒成要求的圆形(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1页第3段)。由此可见,附件3-1中公开的形成轴芯尾部所用的方法是冲压,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方法是缩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7行所述,缩径是同时进行压缩和拉伸,且本专利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采用冲压成型法形成轴芯所存在的缺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3-25行)。由此推知,本专利中的缩径与附件3-1中公开的冲压是两种不同的方法。
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当如附件3-1所述,用两个半圆形的冲压模将轴芯倒成圆柱体时,在两个半圆的邻接部位必然会留下或多或少的痕迹,这种痕迹会对弹簧的伸缩产生一定的阻碍。相比之下,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4-29行的记载,采用缩径法加工的轴芯表面无冲压痕迹,光泽度高,可保证弹簧伸缩顺畅;同时金属分子密度均匀,无应力集中,可增加轴芯的硬度、刚度和稳定性。并且,通过缩径可以将轴芯的整体长度做得非常短,从而使眼镜连接处的结构能够更加小型轻便。虽然请求人认为缩径是公知的机械加工方法,但其并没有举证证明为解决本专利的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当然地采取缩径法,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附件3-1的冲压法得到启示,以缩径代替冲压加工形成眼镜架的轴芯,使弹簧伸缩顺畅。
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5、2和3-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5
权利要求3-5是分别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
① 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② 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轴芯的材料做了进一步限定。请求人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和3-1中公开了,并且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查明,在附件3-1中公开了“用不含镍的金属,例如钛”制作绞接件(11)(参见其说明书第11页第1-2行),即,权利要求3中使用的钛材料已被公开,至于权利要求3中使用的其他材料,由于专利权人从未提出材料的选择可以给本专利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不同的需要对轴芯材料进行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a)母绞链和子绞链的位置、(b)轴芯上部件的套装关系、以及(c)将轴芯固定就位的方式进行了限定。请求人认为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5和2中已经公开。对此,合议组查明,附件5公开了特征(a)、(b)(参见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对于附件5的引用内容),附件2公开了在“将活动芯部组件插入到眼镜两侧支腿(50)的细长孔(501)内”后,“在适当点对眼镜两侧支腿(50)进行冲压以形成一个凹点(502),该凹点可锁定在导向套(20)的颈部沟槽(203)上并从而将活动芯部组件固定就位”(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6行-倒数第2行),这实质上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c),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与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母绞链设在镜腿上、子绞链设在镜框上。请求人认为,将母绞链设在镜腿上还是镜框上仅是安装方式的不同。专利权人则认为,将母绞链设在镜腿上是本专利所特有的。对此,合议组认为,通过铰链方式将镜腿与镜框连接起来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镜架的实际情况将母绞链设在镜腿上还是镜框上是不难想到的,本专利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将母绞链设在镜腿上是本专利所特有的,也未指出这样可以产生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在本专利中也将“母绞链设在镜腿上”与“母绞链设在镜框上”置于相同的地位,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本专利中并未强调母绞链的设置位置。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5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6-7
权利要求6-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弹性介质和挡块进行了限定。请求人认为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了,专利权人对此表示认可。合议组查明,附件2中公开了“弹簧(30)”和“垫圈(40)”,其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弹性介质和挡块(参见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对于附件2的引用内容),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相对于证据5和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保护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眼镜架弹性铰链的方法(具体详见案由部分)。其至少包括切割、缩径、铰链孔加工三个步骤。请求人认为附件3-1附图17、说明书第11页的相应内容以及权利要求1公开了上述三个步骤。
合议组查明:附件3-1公开了一种眼镜架用弹簧绞链的制造方法,在其图17中示出了绞接件(11)的制造过程,共包括5个步骤,相应的文字内容记载在附件3-1说明书第11页。
将权利要求8与附件3-1的上述内容进行对比如下表:
权利要求8
附件3-1
主题
制造权1所述眼镜架弹性铰链的方法
弹簧绞链的制造方法
特征1
切割
从金属板上切割出头部成子绞链状结构、中部成截面较小的方柱体、尾部成方柱体的轴芯
切割铰接件的基本形状,并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和连接在凸肩(9)上并在以后将形成铰链孔范围(497)的至少一部分(参见附件3-1第17页步骤I)
特征2
缩径
采用同时进行压缩、拉伸的缩径方法将具有基本形状的轴芯的尾部方柱体加工成指定直径的圆柱体
用两个半圆形冲压模将凸肩(9)倒成要求的圆形(参见附件3-1第17页步骤II)
特征3
绞链孔加工
在轴芯头部加工出铰链孔
切掉凸肩(9)和金属条之间的连接,并在范围(497)内制作铰链孔(15)(参见附件3-1第17页步骤IV)
通过上表比较可以看出,权利要求8与附件3-1的方法在前两个步骤上存在区别,具体包括:①切割步骤:权利要求8的切割步骤中头部已成子铰链结构,中部已成截面较小的方柱体、只有尾部没有成型;而附件3-1中头部和尾部都没有成型;②缩径步骤:权利要求8使用的是同时进行压缩和拉伸的缩径法,而附件3-1中采用的是冲压法。基于在针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中所述的同样理由,上述证据并未给出将缩径法引入的教导;并且将权利要求8与附件3-1的切割步骤对比可见,权利要求8由于在切割过程中已将头部成型,步骤显然更为简单。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5、2和3-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9-16
从属权利要求9-16对权利要求8的方法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9-1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因请求人明确附件4-1、7、8和9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评述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故合议组在本决定中对上述附件及附件7、8、9的中文译文不予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3148569.3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5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6-7无效,维持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5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8-16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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