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32
决定日:2008-06-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40260.5
申请日:2001-06-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鞍山北润智能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3-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东升
主审员:周晓军
合议组组长:武树辰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F16N7/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结合附图,可以清楚、明确地确定说明书中技术特征的含义以及由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则可以认为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3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01240260.5,申请日为2001年6月4日,专利权人为王东升。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包括油站和主控制柜,其特征是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利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可编程控制器设置在主控制柜内,由电路连接各给油控制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油站有油路管道设置压力控制阀控制油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油站至给油控制器管路中串接设置有压力传感器和过滤器,压力传感器所示压力由与其连接的数显压力表显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每个给油控制器由管道连接润滑点,管道上设置有传感器,传感器与可编程控制器通过电路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主控制柜内对应各润滑点设置有指示灯,与给油控制器电路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主控制柜内对应各给油控制器设置有开关按钮,二者有电路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可编程控制器连接计算机,由计算机编程并监控其工作状态。”
鞍山北润智能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US6145626A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0年11月14日;(下称证据1)
附件2:申请号为92100882.1、公开号为CN1064115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2年9月2日;(下称证据2)
附件3:由冶金工业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设计的烧结机干油润滑装置的油路系统和电控原理图共3张(复印在12张纸上),图号分别为62MD 8-34(一)(图纸上标注的绘制日期为1992年9月)、62MD 8-34(二)(图纸上标注的绘制日期为1992年9月25日)、62MD 8-34(三)(图纸上标注的绘制日期为1992年9月),图纸上盖有冶金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院科技档案检章的印章,其上标注的日期为1993年2月9日;(下称证据3)
附件4:化学工业出版社1994年4月第3版、1999年8月第19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三版第2卷的封面、版权页、10-10、10-11、10-12、10-13、10-36、10-38、10-39页的复印件,共9页;(下称证据4)
附件5:中国标准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1998年12月第1次印刷的《重型机械标准》第4卷的封面、版权页、445-453、518、532、662-663、672、680-681页的复印件,共18页;(下称证据5)
附件6: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编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二二六厂1987年12月第1版、1987年12月第1次印刷的《重型机械标准》第三卷封面、出版信息页、JB/ZQ 4089-85第4页、JB/ZQ 4586-86第7页和第9页、JB/ZQ 4587-86第4页、JB/ZQ 4599-86第1页的复印件,共7页;(下称证据6)
附件7: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1992年6月第1次印刷的《建筑电工手册》的封面、版权页、446-453页的复印件,共10页;(下称证据7)
附件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针对本专利出具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4页。(下称证据8)
请求人认为:①在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限定“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的表述内容存在几种可能的理解方式,其技术方案不清楚,使人看了不能明了其内容,并且在说明书中也没有给与充分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②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相同,且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此外,证据1还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4-7是公知常识性证据,其中证据4、5、6都公开了润滑系统,在这些润滑系统中设有压力控制阀、压力传感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传感器、指示灯,润滑系统的工作可采用手工切换(即设有手动开关)或自动切换,自动控制可以采用PLC可编程控制(参见证据5第452页和第663页),因此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5-7中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技术,由此导致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③证据2也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4-6相同的技术方案,导致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和2或者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⑤权利要求5-7相对于证据1和3或者证据2和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9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①技术特征“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理解并且是足够清楚的,该技术特征并无任何疑义,此外,通过结合说明书的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也能够清楚、唯一地确定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②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多个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并没有公开,它们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要技术特征“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利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在证据1中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而且该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利用了可编程控制器,可以根据程序自动控制各个给油控制器向各个润滑点按需供油,实现润滑的自动化和智能化,从而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并且,请求人声称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主张没有具体证据支持,缺乏事实依据,其认为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③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多个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并没有公开,它们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有新颖性,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要技术特征“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利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在证据2中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而且该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利用了可编程控制器,可以根据程序自动控制各个给油控制器向各个润滑点按需供油,实现润滑的自动化和智能化,从而相对于证据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④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主张没有具体证据支持,缺乏事实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证据1和2中均没有公开,其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公知常识,因此与证据1和2以及公知常识相比,该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⑥证据3是单位的内部技术文件,不是专利法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由于证据1和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证据1、2不能否定权利要求5-7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6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并且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的原件以及证据3的补充证明,并且出示了证据5、6的原件,放弃证据4、7;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无异议;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为单位内部资料,不是公开出版物;补充证明的提交时间超过了举证期限,并且其上标注的日期无法证实。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认为:“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中的“并联”不清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及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窀?20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由于 “并联”不清楚,导致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并联”的表述是清楚的。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5-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无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4-6相对于证据2无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5-7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无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混合模块中的分流阀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给油控制器;权利要求2-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见证据5中P452的图5;权利要求5中的指示灯为证据2中的附图标记58,权利要求6中的开关按钮为证据2中的附图标记63;证据6 JB/ZQ4089/85第4页中图2表明了溢流阀8和过滤10的符号与证据5的符号一致,均为国家标准规定的符号。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中的混合模块18与本专利中的给油控制器是不同的概念,而且混合模块没有本专利中给油控制器的并联关系;两者的应用范围不同,本专利用于油,证据1中用于油气混合物;两者的工作原理不同,证据1说明书第3页和第6页中说明了是依次检测给油状况,而本专利的给油状况可以分别无先后顺序地单独控制;作用的效果不同,本专利是集中一对一控制;证据1中的传感器31与本专利的传感器9不同,传感器31是集中传感,而传感器9是分别传感,且用途不同,31是检测油路堵塞与否,9是控制供油量;2)证据2只对应几点润滑,而本专利是对应多点式控制;证据2倒数第3行可看出一次只能对一个点进行润滑,而本专利能一次针对多点润滑;证据2没有并联给油控制器的特征,混合模块中的分流阀与本专利中的给油控制器不同。
经过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中的“并联”不清楚,从而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及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集中润滑装置的可靠性较差,供油量靠人工调节,不易控制,并且故障处理慢,系统扩展困难。本专利提出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在油站和各润滑点之间分别设置给油控制器,并利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向各润滑点按需供油,说明书结合附图清楚描述了油站、给油控制器和润滑点之间的连接关系,具体为:油站出口与管道相连,多个给油控制器以并联的方式连接在该管道上,每个给油控制器的另一端由管道连接至相应的润滑点,在此基础上,通过可编程控制器对各给油控制器的控制获得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润滑效果。可见,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的“并联”的表述方式以及其限定的技术内容是清楚、明确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所提出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1.证据认定:
请求人共提交了8份证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放弃了证据4和证据7,因此合议组不再对证据4和证据7进行审查和评价。
证据1和证据2属于专利文献,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3是由冶金工业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设计的烧结机干油润滑装置的油路系统和电控原理图,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其原件和补充证明。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3.1的规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合议组认为,证据3为单位内部资料,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其上标注的日期无法证实,而且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证明的提交时间超过了举证期限,因此合议组对证据3不予考虑。
证据5和证据6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手册,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其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5和证据6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或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证据8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合议组认为,检索报告的结论对本案的审理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具体阐述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无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合议组仅针对证据1和证据2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再针对请求人明确放弃的证据以及没有结合证据陈述理由的证据进行评述。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点式润滑系统10,包括油站和主控制柜,油站通过管道14提供到混合模块18,该混合模块18的基部部分24的前侧连接到标准的分流阀64,分流后的一部分流体从出口26流出,通过连接管线28连通到轴承壳体或轴承点等润滑点30,可编程逻辑控制器5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可编程控制器)设置在主控制柜内,通过电路与近程传感器31以及表示管线28或出口26压力的压力传感器38相连。其中,近程传感器31设置在混合模块18处并向可编程控制器56提供表明润滑剂流过模块18的指示,此外,一方面,连接管线28中或混合模块18的出口26处的压力通过管线52由监视模块34中的压力表36可视显示,另一方面,每个管线52借助每次仅一个能够“通”或者“打开”的单独电磁阀40连接到唯一的压力传感器38,控制电磁阀40依次启动的控制器模块42包括可编程逻辑控制器56,用于监视管线28或出口26处的压力,并在扫描过程中控制电磁阀的通断。(参见该证据1的附图1-4以及相应的说明书内容,特别参见该证据的中文译文第30-46段)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之处在于:权利要求1中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并且利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可编程控制器与给油控制器之间由电路连接;而证据1中的混合模块用于混合空气和油以产生气/油混合物,其中的标准分流阀是根据预先设定的压力分配流体的流动,混合模块和分流阀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并联的给油控制器不同,首先,它们的动作都是预先设定或手工调节,无法由可编程控制器程序调节,其次,该证据1既没有明确记载混合模块和分流阀是通过管道并联,也不能唯一、毫无疑义地导出是通过管道并联;证据1中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不是与给油控制器电路连接,而是与混合模块上、下游连接的传感器电路连接;可见,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两者的区别也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并且,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了供油量靠人工调节,不易控制的技术问题,获得了能直接控制给油控制器无先后顺序地动作、从而对润滑点集中一对一按需供油的效果,实现了润滑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相比于证据1中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为针织机提供多点润滑的润滑装置,其包括由油泵10和室2(油箱)构成的油站、由面板57和壳体6构成的控制柜,油站通过管15连接到润滑油分配器16(相当于本专利的给油控制器),分配器16的壳体18上同心圆筒形的凹孔20开了很多径向油通道26,通道26与连接蛇管27相连后通向润滑点,电子可编程控制装置56(相当于本专利的可编程控制器)按预先确定的时间间隔控制驱动马达40,使分配器部件21的分配器通道30对准与各加油点相连的分配器壳体18上的径向油通道26,在油站和润滑点之间建立油通道,然后控制装置56启动活塞泵10将精确计量的并且不受温度和粘度影响的润滑剂通过管道连接传送到加油点,可编程控制装置56设置在控制柜内,由电路连接到驱动马达40和活塞泵10。(参见该证据2的图1-2以及相应的说明书内容,尤其是该证据第5页第1段、第6页第20行-第7页第13行、第12页第7行-第13页第4行)
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之处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给油控制器是并联连接在油站出口管道上,而证据2中只有一个给油控制器,不是并联连接在与油站出口管道上,其按顺序依次与油站出口管道相连;此外,权利要求1中编程控制器由电路连接到各给油控制器并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而证据2中的可编程控制装置是由电路连接到驱动马达40和活塞泵10,不是直接控制给油控制器。可见,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两者的区别也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并且,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了供油量靠人工调节,不易控制的技术问题,获得了能直接控制给油控制器无先后顺序地动作、从而对润滑点集中一对一按需供油的效果,实现了润滑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相比于证据2中必须按顺序动作、一次只能对一个点进行润滑并且不能按需供应润滑剂的方案而言,该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具备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引用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也相应地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
维持0124026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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