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灰袋-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烟灰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46
决定日:2008-06-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47982.7
申请日:2004-08-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华文
授权公告日:2005-04-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江春
主审员:尹春霞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7-99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在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中,视觉不易被关注的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4月6日授权公告的200430047982.7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烟灰袋”,其申请日是2004年8月20日,专利权人是林江春。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徐华文(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因此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附件1):日本实用新型登录公报第2505716号,其公开日期为1991年4月12日;

证据2(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为00249438.8,名称为便携式烟灰袋,公告日为2001年9月19日;

证据3(附件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为01256528.8,名称为方便烟灰袋,公告日为2002年10月30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为一方形略带圆角的袋体,有一呈圆角倒梯形的前盖,盖下部中央有一圆形锁扣。证据1第1图公开了相同的外观设计,证据2图1公开了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证据3的图1公开了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2月13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8年4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是00249438.8,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9月19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4年8月20日,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属实,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证据。

3.外观设计对比

证据2中的图1、图2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烟灰袋的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的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二者的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所示烟灰袋的基本形状为扁正方形,下部两角略带圆角,正面有一呈等腰倒梯形的可翻折的盖,盖与烟灰袋袋体由一圆形锁扣扣合连接,锁扣位于盖下部中央位置。(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烟灰袋的设计,其基本形状为扁正方形,正面有一等腰倒梯形可翻折的袋盖,袋盖下部中央是一圆形锁扣与袋体扣合连接。(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整体形状均为正方形,正面均有一等腰倒梯形可翻折的袋盖,且袋盖的形状及其所占整个袋体的比例均相似,袋盖与烟灰袋袋体由一圆形锁扣扣合连接,锁扣位于盖下部中央位置。两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本专利的下部两角略带圆角,在先设计的四周呈规则的直角;本专利的袋盖倒梯形的下部两角略带圆角,在先设计的袋盖倒梯形的下部两角呈尖角。合议组认为,对于其整体而言,此两处为局部细微变化,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鉴于已经得出两者相近似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30047982.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图1



图2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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