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证件录入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数码证件录入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91
决定日:2008-06-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49463.4
申请日:2002-11-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武汉矽感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G06K9/20,G06K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明确地得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等现有技术,通过简单叠加即可得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2年11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日、名称为“数码证件录入仪”、专利号为02249463.4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武汉矽感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数码证件录入仪,包括有录入信息面(1)、光源发生器(2)、拍摄镜头(3)、储存显示器(4),其特征在于:在对应录入信息面(1)和拍摄镜头(3)之间,有一个通过卡口支架(6)与壳体(7)相联的斜置反光板(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数码证件录入仪的反光板(5)是平板玻璃表面有一层铝或银覆盖膜,再覆盖一层透明保护膜或再覆盖一层高反射率的介质膜。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数码录入仪中光源发生器(2)是侧置对称并与录入信息面(1)形成20至70度角通过卡口支架(9)与壳体(7)相联的双向光棒。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数码录入仪中光源发生器(2)的发光源(10),是在线路基板(11)上设置了中间稀疏向两边逐渐加密的对称红色、绿色、蓝色发光二极管或红外波段管阵列(12),发光源(10)设置在菱槽型导光棒(13)的一侧或两侧,菱槽型导光棒(13)上方是面对录入信息面(1)带反光涂层的平板(14)。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数码录入仪中光源发生器(2)中发光源(10)的上部,有一个呈半圆弧型的聚光镜(15), 它由聚光半体(16)上部复盖散光半体(17)重叠组成。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散光板(18)是壳体(7)中紧贴保护玻璃(19)内侧的薄壁件,表面是分布密集的凹凸点或呈粗糙的毛面。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发生器 (2)是双向发光源(20)的四块导光棒(21),光源发生器(2)与录入信息面(1)呈40至50度斜照,四块导光棒(21)延伸表面的反光层(22),是反光丝印块(23)涂覆一层斑点纵横排列的反光斑点(24),在靠近双向发光源(20)的部分排列稀松,向远端逐渐加密。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数码录入仪拍摄镜头(3)的成像部分,是面阵CMOS感光芯片(8)。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数码录入仪的录入信息面(1)板上安装一个窗口周边涂为黑色、通过拉伸适应尺寸不同的证件拍摄模板(25)。

10、根据权利要求1、2、3、4、5、6、7、8、9任何一项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储存显示器(4)是对感光芯片(8)的数据I/O进行控制、 处理、分配、储存或直接通过USB口输出显示的部件。”

2007年11月8日,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5、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该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ZL96239496.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3月11日,共6页;

附件2:专利号为ZL01219367.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30日,共19页;

附件3:申请号为99103941.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0年9月13日,共27页;

附件4:《光学零件制造工艺学》曹天宇、周鹏飞主编,扉页、第192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共3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82年4月第二次印刷;

附件5:《红外光学工程》,张幼文编著,扉页、第113-116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共6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年1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光源发生器(2)与录入信息面形成20至70度角”的表述不清楚。从权利要求3的描述中无法得知光源发生器的哪个面与录入信息面成20至70度角,其保护的范围不能确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4、5、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因此权利要求4、5、7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6限定散光板的表面是分布密集的凹凸点或呈粗糙的毛面,由于经证件的反射光经过散光板,从而使反射光被漫反射,导致不能在拍摄镜头的感光芯片上形成一个清晰的图像,因此权利要求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连证件录入仪的基本功能也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3)即使不考虑权利要求3-7存在的上述缺陷,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证件扫描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1段7段,第2页第2段,附图1、2):该证件扫描仪包括玻璃片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录入信息面),光源5,CCD镜头,通过并行口连接微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储存显示器)。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在对应录入信息面和拍摄镜头之间,有一个通过卡口支架和壳体相联的斜置反光板,斜置反光板(5)通过卡口支架(6)和壳体(7)相联。附件2公开了一种扫描装置(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第2页第3段,附图1A):在扫描原稿40与拍摄镜头81之间有与承载座70相联的斜置反光镜。上述特征在附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利用改变光线走向、加长光路从而得到清晰图像,也就是说附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附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权利要求1中的“斜置反光板(5)通过卡口支架(6)和壳体(7)相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部件实施固定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4和5披露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5相对于附件1、2、3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一般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9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2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2007年12月7日,请求人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陈述意见以及以下证据:

附件6:《数码相机原理性能与使用》,刘远航、刘文开、郭晓红主编,封面页、扉页、著录项目页、第22-25页、第30-35页、第57-59页、第66-67页的复印件共18页,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附件7:《扫描仪易学通》,章五一、赵秀琛主编,张立莹、刘飞、栾剑锋编,扉页、第33-35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共5页,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附件8:《光谱仪器设计》,吴国安著,封面页、扉页、第338-339页的复印件共4页,科学出版社1978年11月第1版。

请求人认为: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7、8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附件6、7可以证明“储存显示器通过USB口输出显示”是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0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2007年12月21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6项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8补充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其认为: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的“与计算机相接的并行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储存显示器”,拍摄镜头的成像部分使用面阵CMOS感光芯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这两点理由不成立。第一,“并行口”指示一种传输接口,它并没有任何对数据进行出处理的功能,而权利要求1中的“储存显示器”不是一种传输接口,它是一种具有对数据I/O进行控制和处理等功能的不见,两者完全不同,“储存显示器”是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一个区别,且是具有实质性特点的特征之一。第二,CMOS感光芯片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在本专利申请人前,一般的扫描仪用线状感光芯片,扫描时间较长,本专利技术方案用CMOS感光芯片后扫描时间大大缩短,带来的非常好的效果,因此新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由于新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数码证件录入仪,包括有录入信息面(1)、光源发生器(2)、拍摄镜头(3)、储存显示器(4),在对应录入信息面(1)和拍摄镜头(3)之间有一个通过卡口支架(6)与壳体(7)相连的斜置反光板(5),其特征在于,所述数码录入仪拍摄镜头(3)的成像部分是面阵CMOS感光芯片(8)。

2、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储存显示器(4)是对感光芯片(8)的数据I/O进行控制、 处理、分配、储存或直接通过USB口输出显示的部件。

3、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发生器(2)是侧置对称并且其发出的光线与录入信息面(1)形成20至70度角、通过卡口支架(9)与壳体(7)相连的双向光棒。

4、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发生器(2)的发光源(10),是在线路基板(11)上设置了中间稀疏向两边逐渐加密的对称红色、绿色、蓝色发光二极管或红外波段管阵列(12),发光源(10)设置在菱槽型导光棒(13)的一侧或两侧,菱槽型导光棒(13)上方是面对录入信息面(1)带反光涂层的平板(14)。

5、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发生器(2)中发光源(10)的上部有一个呈半圆弧形的聚光镜(15), 它由聚光半体(16)上部覆盖散光半体(17)重叠组成。

6、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发生器 (2)是双向发光源(20)的四块导光棒(21),光源发生器(2)与录入信息面(1)呈40至50度斜照,四块导光棒(21)延伸表面的反光层(22),是反光丝印块(23)涂覆一层斑点纵横排列的反光斑点(24),在靠近双向发光源(20)的部分排列稀松,向远端逐渐加密。”

2008年2月29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8年4月28日进行口头审理。附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7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6-8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交给请求人。

2008年4月28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当庭再次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明确表示权利要求3引用部分与2007年12月21日提交修改文本中的权利要求3相同,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与本专利授权文本时的权利要求3相同;专利权人当庭明确放弃权利要求6。本次口头审理针对的权利要求是其于2007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4、5,以及上述权利要求3。请求人当庭明确表放弃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4款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附件4、5、8,请求人当庭明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及附件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及附件6的结合或附件1和附件2及附件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5相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附件6、7是教科书为公知常识证据。权利要求3?5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6、7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附件6、7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附件1?3、6、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及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权利要求3中的光源发生器与录入信息面形成的角度,实质上是光源发生器产生的光线与录入信息面形成的角度。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在线路基板(11)上设置了中间稀疏向两边逐渐加密的对称红色、绿色、蓝色发光二极管或红外波段管阵列(12)”;权利要求5中“由聚光半体(16)上部覆盖散光半体(17)重叠组成。”是公知常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意见,故合议组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任何意见和证据。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理由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理由,本案合议组针对权利要求1-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3-5是否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进行审理。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放弃使用附件4、5、8。

附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5是否具备创造性。附件6、7为公开出版物,其出版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5是否具备创造性。

3、关于本次无效请求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

由于专利权人的代理人被特别授予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代理权限,并且其在口头审理时对权利要求书作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无效请求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在口头审理时确定的权利要求书,即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5项以及引用部分与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3的相同、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与授权文本时的权利要求3相同的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一种数码证件录入仪,包括有录入信息面(1)、光源发生器(2)、拍摄镜头(3)、储存显示器(4),在对应录入信息面(1)和拍摄镜头(3)之间有一个通过卡口支架(6)与壳体(7)相联的斜置反光板(5),其特征在于,所述数码录入仪拍摄镜头(3)的成像部分是面阵CMOS感光芯片(8)。

2、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储存显示器(4)是对感光芯片(8)的数据I/O进行控制、 处理、分配、储存或直接通过USB口输出显示的部件。

3、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数码录入仪中光源发生器(2)是侧置对称并与录入信息面(1)形成20至70度角通过卡口支架(9)与壳体(7)相联的双向光棒。

4、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发生器(2)的发光源(10),是在线路基板(11)上设置了中间稀疏向两边逐渐加密的对称红色、绿色、蓝色发光二极管或红外波段管阵列(12),发光源(10)设置在菱槽型导光棒(13)的一侧或两侧,菱槽型导光棒(13)上方是面对录入信息面(1)带反光涂层的平板(14)。

5、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码证件录入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发生器(2)中发光源(10)的上部有一个呈半圆弧形的聚光镜(15), 它由聚光半体(16)上部覆盖散光半体(17)重叠组成。”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光源发生器(2)与录入信息面形成20至70度角”的表述不清楚。合议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出于对本领域现有技术的理解认为:光源发生器本身相对于录入信息面的位置设置可以有多种方式,只要保证该光源发生器发射的光线能与录入信息面成一个适当的角度,即可保证正常的扫描操作。并且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都当庭明确表示,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光源发生器与录入信息面形成的角度,实质上是光源发生器产生的光线与录入信息面形成的角度。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清楚明确地理解权利要求3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知晓“光源发生器(2)与录入信息面形成20至70度角”表述的含义实质上是指光源发生器发射的光线与录入信息面形成20至70度角,而并非为其它含义,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是由于其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所造成的,因此在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数码证件录入仪,附件1公开了一种证件扫描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1段7段,第2页第2段,附图1、2):该证件扫描仪包括玻璃片6(相当于录入信息面),光源5(相当于光源发生器),CCD镜头,通过并行口连接计算机,将扫描数据储存在计算机中并由计算机显示(相当于储存显示器)。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在对应录入信息面和拍摄镜头之间具有一个通过卡口支架和壳体相联的斜置反光板,而附件1没有设置斜置反光板;(2)权利要求1的该斜置反光板通过卡口支架和壳体相联(3)权利要求1的拍摄镜头的成像部分是面阵CMOS感光芯片,附件1的拍摄镜头的成像部分是CCD感光芯片。

附件2公开了一种扫描装置(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第2页第3段,附图1A):其在扫描原稿40与拍摄镜头81之间具有与承载座70相连的斜置反光镜。附件2中的斜置反光镜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的反光板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变换光程路径以改变光线走向从而调整总光程,实现降低扫描仪的体积、重量及成本的目的。

附件6是关于数码相机及相关部件的介绍的公开出版物,其公开了以下关于拍摄镜头成像部分感光芯片的内容(见第34-35页第3.5.2节):CMOS是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器件,它的光电转换功能与CCD相似,区别主要在于光电转换后信息传送的方式的不同,目前数码相机多采用CCD面阵电光转换器件,由于其制造成本很高,而且数码相机的制造商大多采用专用的CCD,所以其价格一直居高不下,近几年COMS面阵光电转换器件得到发展,针对开发实用、价廉、小体积的书法相机非常有用,现在美国的Rockwell公司和Intel公司已经开发出成不更低,更适合于大众化的CMOS,用以代替CCD器件。由附件6公开内容可知CCD,CMOS感光芯片都是拍摄镜头成像部分的常用器件,使用CMOS感光器件可以代替CCD感光器件。

附件7阐述了扫描仪的基本知识,并公开了以下内容(见第35页倒数第1段):如果用反射式扫描仪透射稿件,就必须选用透扫适配器。部分中高档的扫描仪则干脆将透扫适配器与扫描仪做成一体,即所说的“双平台”扫描仪。

由上可知,附件2、6分别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3),附件2公开的反光镜与权利要求1中的反光板的作用相同,其给出了使用改变光路径调整总光程可以降低扫描仪体积、重量的技术启示;附件6公开了CCD,CMOS感光芯片都是拍摄镜头成像部分的常用器件,还给出了可以使用CMOS感光器件可以代替CCD感光器件的技术启示;并且区别技术特征(2)限定的使用卡口支架将物体固定在壳体上的固定方式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部件实施固定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为解决技术问题将附件2、6以及固定部件的常用技术手段应用到附件1中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只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相对于附件1、2、6以及固定部件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储存显示器(4)是对感光芯片(8)的数据I/O进行控制、 处理、分配、储存或直接通过USB口输出显示的部件。附件1公开了所述证件扫描仪通过并行口连接计算机(具体出处同上),将扫描数据储存在计算机中并由计算机显示,虽然附件1没有具体公开对扫描数据进行输入/输出控制、处理、分配、储存或通过接口与显示器连接,但附件1公开的所述证件扫描仪通过并行口连接计算机,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知晓在所述证件扫描仪与计算机连接时必然存在对传输的数据进行输入/输出的控制、处理、储存等操作,并且使用USB接口与计算机连接在本领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根据附件1、2、6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只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相对于附件1、2、6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光源发生器(2)是侧置对称并且其发出的光线与录入信息面(1)形成20至70度角、通过卡口支架(9)与壳体(7)相连的双向光棒。附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1页第7段和倒数第1段,第2页第1-2段,附图1):两侧对称设置的所述光源5,底座7的两侧安装有两个光源支撑架13(相当于卡口支架),所述光源发射的光束与CCD镜头2的垂直线成40-50度角,由于CCD镜头的垂直线与所述玻璃片6(相当于信息录入面)垂直,可知所述光源发射的光束与所述玻璃片成40-50度角,该所述光源发射的光束与所述玻璃片所成的角度范围(40至50度)落入权利要求3所保护的所述光源发生器发射的光线与所述信息录入面所成角度(20至70度)的范围内。

附件3也公开了用于扫描仪、传真机、复印件等图像读取装置的导光棒及使用该导光棒的线状光源:所述线状光源6由所述导光棒71和光源组件72组成,入射光从导光棒的两端射入,经过纹理表面折射后射出,即所述导光棒也是双向光棒(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附图6、7),所述光源组件可以是发光二极管阵列,所述发光组件设置在菱槽型导光棒的两侧,导光棒设有发射层(见说明第1-2页,附图2-8)。

附件3给出了可以将其公开的导光棒应用在附件1所公开的证件扫描仪上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只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相对于附件1-3、6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3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光源发生器(2)的发光源(10),是在线路基板(11)上设置了中间稀疏向两边逐渐加密的对称红色、绿色、蓝色发光二极管或红外波段管阵列(12),发光源(10)设置在菱槽型导光棒(13)的一侧或两侧,菱槽型导光棒(13)上方是面对录入信息面(1)带反光涂层的平板(14)。附件1-3、6、7都没有记载有关在发光源上设置中间稀疏向两边逐渐加密的对称红色、绿色、蓝色发光二极管或红外波段管阵列的内容,也没有给出任何可以如此设置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给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证据。而通过上述疏密设置红色、绿色、蓝色发光二极管或红外波段管阵列可以使照射到录入信息面上的光的光通量得到合理分配使光照均匀且集中以得到良好的扫描效果。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即使将附件1-3、6、7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其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4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5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3-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249463.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第1-3项无效,在权利要求第4、5项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