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摄像头(T20-QQ)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15
决定日:2008-06-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46325.7
申请日:2006-09-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7-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江涛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张跃平
参审员:严若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6-01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企鹅眼睛的睁开或闭合应属于面目表情上的差异,在相近似比较时,尚不足以对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影响,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观察,本专利与先设计闭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摄像头(T20-QQ)”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 其申请号是 200630146325.7 ,申请日是 2006 年 9 月 11 日,专利权人是李江涛。
针对本专利权,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形状相同的产品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430038649.X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在先公开的产品都是摄像头,其功能和用途完全相同,从各视图观察二者形状完全相同,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 2007 年11月20日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2008年3月13日专利权人寄来口审回执,表示不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派代表参加,专利权人未到庭。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也没有回避请求。口审当庭请求人提交了本专利和200430038649.X号两篇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复印件上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内容为“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请求人将本专利与在先专利进行了比较,并坚持原有观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18日将请求人口审中提交的200430038649.X号外观设计公报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日,向专利权人发送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专利权人逾期未进行意见陈述,也未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认定
请求提交的证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月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是ZL200430038649.X、产品名称为“摄像头(QQ企鹅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其真实性可以确认。该专利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出版物。其上公开了一款摄像头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功能和用途均相同,具有可比性。
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对比
本专利公开了产品六面视图,如图所示,本专利摄像头设计为卡通企鹅造型。整个身体近似长椭圆形状,一条长围巾围成环状将企鹅身体分为头部和腹部,头部包括圆形的眼睛和长椭圆形状的嘴,整个腹部设计成弧形面,中间有一近似半圆形的盖,翅膀在腹部的两侧,脚部设计为相交在一起的球面支撑着整个身体。(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产品四面视图、立体图和闭合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省略后视图和仰视图。如图所示,在先设计摄像头设计为卡通企鹅造型,整个身体近似长椭圆形状,一条长围巾围成环状将企鹅身体分为头部和腹部,头部圆形的眼睛一睁一闭,嘴设计为椭圆形,整个腹部设计为弧形面,摄像头安装在腹部中间位置,闭合状态下有半月状弧形板将摄像头盖住,翅膀在腹部的两侧,企鹅的脚部设计为两个相交在一起的球面支撑着身体。(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因本专利摄像头为闭合状态,所以与在先设计闭合状态下的摄像头进行比较,二者摄像头均为卡通企鹅造型,身体各部位形状设计也基本相同,二者主要不同点仅在于:本专利企鹅的两个眼睛为全睁的,而在先设计企鹅的眼睛为一睁一闭。合议组认为,企鹅眼睛的睁开或闭合变化,属于面目表情上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观察,本专利与先设计闭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146325.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
立体图闭合状态参考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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