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34
决定日:2008-06-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80221.8
申请日:2003-09-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宁
合议组组长:钱芸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H01L23/34 H05K7/20 G06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特征能够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的03280221.8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9月16日,专利权人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装设于一中央处理器(CPU)上,其主要结构包括有:

一外框,是一矩形框而具有一顶部及一底部,该底部可与中央处理器(CPU)互相接着;

复数个散热片,固定于该外框内的顶部及底部;

一风扇,固定于外框一侧的开口处;

其特征在于该外框的开口一侧设有导热管连接固定于外框的顶部与底部,使该导热管直立于外框上,并与设于外框另侧的风扇相对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在外框的顶部及底部上对应设有圆孔,供插置固定导热管。

3.如权利要求1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在该外框内的复数个散热片间至少具有数个可容纳热管的空隙,该导热管由此空隙贴附于外框的顶部及底部的内侧面固定。

4.如权利要求1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在该外框的顶部及底部分别设有一上盖板及一下盖板,并于该外框的顶部、底部及上盖板、下盖板内设有相互对应半圆凹槽,该上述对应的半圆凹槽形成一圆孔以固定导热管。

5.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外框材质是金属。

6.如权利要求2或3或4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外框顶部及底部的散热片可为一体。

7.如权利要求2或3或4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导热管形状可为ㄈ字型。

8.如权利要求2或3或4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导热管形状可为倒U字型。

9.如权利要求3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导热管可制成半圆形,并以该半圆形的平面部与外框的顶部及底部内侧面相接触。”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无效宣告理由的意见陈述书正文,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66417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即本专利),共14页;

附件3:美国专利公告第5699853号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1),共5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12月23日;

附件4: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告第551798号专利公报复印件及其说明书全文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2),共17页,其公告日为2003年9月1日;

附件5: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告第532758号专利公报复印件及其说明书全文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3),共17页,其公告日为2003年5月11日;

附件6: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栏第66行至第3栏第12行、第3栏第17行至第3栏第21行、第3栏第57行至第3栏第60行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7、8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本专利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惯用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三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0月23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第1-2页,其中删除原权利要求1、2,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4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5-9依次重新编号作为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3-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装设于一中央处理器(CPU)上,其主要结构包括有:

一外框,是一矩形框而具有一顶部及一底部,该底部可与中央处理器(CPU)互相接着;

复数个散热片,固定于该外框内的顶部及底部;

一风扇,固定于外框一侧的开口处;

其特征在于该外框的开口一侧设有导热管连接固定于外框的顶部与底部,使该导热管直立于外框上,并与设于外框另侧的风扇相对应;其中在该外框内的复数个散热片间至少具有数个可容纳热管的空隙,该导热管由此空隙贴附于外框的顶部及底部的内侧面固定。

2.一种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装设于一中央处理器(CPU)上,其主要结构包括有:

一外框,是一矩形框而具有一顶部及一底部,该底部可与中央处理器(CPU)互相接着;

复数个散热片,固定于该外框内的顶部及底部;

一风扇,固定于外框一侧的开口处;

其特征在于该外框的开口一侧设有导热管连接固定于外框的顶部与底部,使该导热管直立于外框上,并与设于外框另侧的风扇相对应;其中在该外框的顶部及底部分别设有一上盖板及一下盖板,并于该外框的顶部、底部及上盖板、下盖板内设有相互对应半圆凹槽,该上述对应的半圆凹槽形成一圆孔以固定导热管。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外框材质是金属。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外框顶部及底部的散热片可为一体。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导热管形状可为ㄈ字型。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导热管形状可为倒U字型。

7.如权利要求2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导热管可制成半圆形,并以该半圆形的平面部与外框的顶部及底部内侧面相接触。”

专利权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其组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其组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3)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7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1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1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第1、2页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第1-2页,指出于2007年12月6日随意见陈述书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当中的权利要求3、7的引用关系存在笔误,权利要求3应当只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应当引用权利要求1,新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装设于一中央处理器(CPU)上,其主要结构包括有:

一外框,是一矩形框而具有一顶部及一底部,该底部可与中央处理器(CPU)互相接着;

复数个散热片,固定于该外框内的顶部及底部;

一风扇,固定于外框一侧的开口处;

其特征在于该外框的开口一侧设有导热管连接固定于外框的顶部与底部,使该导热管直立于外框上,并与设于外框另侧的风扇相对应;其中在该外框内的复数个散热片间至少具有数个可容纳热管的空隙,该导热管由此空隙贴附于外框的顶部及底部的内侧面固定。

2.一种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装设于一中央处理器(CPU)上,其主要结构包括有:

一外框,是一矩形框而具有一顶部及一底部,该底部可与中央处理器(CPU)互相接着;

复数个散热片,固定于该外框内的顶部及底部;

一风扇,固定于外框一侧的开口处;

其特征在于该外框的开口一侧设有导热管连接固定于外框的顶部与底部,使该导热管直立于外框上,并与设于外框另侧的风扇相对应;其中在该外框的顶部及底部分别设有一上盖板及一下盖板,并于该外框的顶部、底部及上盖板、下盖板内设有相互对应半圆凹槽,该上述对应的半圆凹槽形成一圆孔以固定导热管。

3.如权利要求1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外框材质是金属。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外框顶部及底部的散热片可为一体。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导热管形状可为ㄈ字型。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导热管形状可为倒U字型。

7.如权利要求1所述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导热管可制成半圆形,并以该半圆形的平面部与外框的顶部及底部内侧面相接触。”

针对新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认为:1)上述引用关系不是笔误;2)当庭提交已经超出了指定的修改期限。

针对上述问题,合议组认为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方案均是本专利授权公告中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合议组予以接受,并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3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1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指出在其2007年12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新增翻译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栏第61行至第65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讨论,对专利权人新增翻译的该部分内容的含义达成一致,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该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1)权利要求1、3、4-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与惯用手段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三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以此为基础,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所作的修改,涉及的修改是: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2,并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2;删除了原权利要求5-8中引用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5-8依次重新编号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3-6,其中新的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新的从属权利要求4-6分别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2;将原权利要求9重新编号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7,其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于口审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相对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是删除式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

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审查范围

本案合议组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理由,对权利要求1-7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3.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2、3均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并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3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1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2、3能够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包括:(a)一外框,是一矩形框而具有一顶部及一底部,该底部可与中央处理器(CPU)互相接着;(b)复数个散热片,固定于该外框内的顶部及底部;(c)一风扇,固定于外框一侧的开口处;(d)该外框的开口一侧设有导热管连接固定于外框的顶部与底部,使该导热管直立于外框上,并与设于外框另侧的风扇相对应;(e)在该外框内的复数个散热片间至少具有数个可容纳热管的空隙,该导热管由此空隙贴附于外框的顶部及底部的内侧面固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相应部分,及附图1、2):第一导热板11与芯片、模组或多芯片模组相贴合,第二导热板12与下面的第一导热板11相平行,且通过若干相互平行的散热片13与第一导热板11热连接;连接强度可通过与散热片12平行的侧板15和16增强;在通常的冷却状态下,气流被允许通过散热片13或者被一个气流鼓动装置引导着通过散热片13;U型的热管20被分别插入上面的和下面的导热板11和12的圆孔17内。另外由附图1可以看出,当第一导热板11向下贴合于芯片时,热管20即为直立于外框一侧。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以看出:第一导热板11、第二导热板12以及侧板15、16构成一矩形框,芯片、模组或多芯片模组相当于中央处理器(CPU),与芯片、模组或多芯片模组相贴合的第一导热板11相当于该矩形框的底部,与第一导热板11平行的第二导热板12相当于该矩形框的顶部;散热片13固定于第一导热板11和第二导热板12之间;气流鼓动装置引导气流通过散热片13,其作用相当于风扇;导热管20连接固定于第一导热板11和第二导热板12,并直立于所述矩形框一侧。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a)、(b)、以及特征(c)、(d)中的部分特征:一风扇;外框的开口一侧设有导热管连接固定于外框的顶部和底部,使该导热管直立于外框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风扇固定于外框一侧的开口处,导热管与风扇分别位于外框的两侧并相互对应;(2)在外框内的复数个散热片间至少具有数个可容纳热管的空隙,该导热管由此空隙贴附于外框的顶部及底部的内侧面固定。

对于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为了在散热器中更有效的散热,将风扇固定于外框一侧并将其选择放置在与导热管相对的一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为这样正对着导热管的风扇所产生的气流最大,能更快地将导热管上的热量传导出去,因而该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其技术效果也完全是意料之中的。对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在散热片间设置空隙是为了将导热管容纳于其中,当位于外框另一侧的风扇送出气流时,气流可以直接吹到导热管上,这样对导热管进行直接散热,从而减小了对应于导热管的那些散热片对于气流的阻碍作用,由此达到最佳的散热效果。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散热基座结构,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2、3、5及其相应文字说明,说明书第6页第2段):散热基座3中设有凹槽31、32,在凹槽31、32中设有左导热管6和右导热管7,并借由左导热管6和右导热管7将凹槽31、32内的热源导引出。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中设置导热管是为了暂存热能而达到缓冲散热的目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1行),从而一方面通过导热管将凹槽内的热源导引出,另一发面借由凹槽两侧的填充凹槽中的高分子相变化材料缓冲热源,用来增强缓冲散热功效,从而提高散热效率。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特征(2),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容易地想到在散热片间设置可容纳导热管的空隙以达到风扇送出气流时直接对导热管散热、减小散热片对气流阻碍作用的效果。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散热效率更好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散热器与导热管构造,其特征在于包括:(a)一外框,是一矩形框而具有一顶部及一底部,该底部可与中央处理器(CPU)互相接着;(b)复数个散热片,固定于该外框内的顶部及底部;(c)一风扇,固定于外框一侧的开口处;(d)该外框的开口一侧设有导热管连接固定于外框的顶部与底部,使该导热管直立于外框上,并与设于外框另侧的风扇相对应;(e)在该外框的顶部及底部分别设有一上盖板及一下盖板,并于该外框的顶部、底部及上盖板、下盖板内设有相互对应半圆凹槽,该上述对应的半圆凹槽形成一圆孔以固定导热管。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详见前述)。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特征(a)、(b)、以及特征(c)、(d)中的部分特征:一风扇;外框的开口一侧设有导热管连接固定于外框的顶部和底部,使该导热管直立于外框上。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风扇固定于外框一侧的开口处,导热管与风扇分别位于外框的两侧并相互对应;(2)在该外框的顶部及底部分别设有一上盖板及一下盖板,并于该外框的顶部、底部及上盖板、下盖板内设有相互对应半圆凹槽,该上述对应的半圆凹槽形成一圆孔以固定导热管。

对于区别特征(1)的评述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对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在外框的顶部及顶部设有上、下盖板,并分别在外框的顶部和上盖板设有相互对应的半圆形凹槽,在外框的底部和下盖板设有相互对应的半圆形凹槽,这样当上、下盖板扣合到外框时,在外框的顶部和上盖板之间以及外框的底部和下盖板之间分别形成两个圆孔,从而将导热管的两端分别置入所述两个圆孔内,从而固定导热管,这样的组合结构的作用不仅可以减少制作工时,并且由于发热芯片是贴合于外框的底部,因而可以单独改变下盖板的材质为导热更佳的材料,这样使热能传递更顺畅,而且不需要改变上盖板的材质。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附图4、5、6及其相应文字说明,说明书第6页第3段、第4段、第8页第3段):基座1具有一半圆形容置部12,散热片组2的底部设有一半圆形沟槽22对应于基座1的容置部12,该容置部12与该沟槽22共同形成一通道供导热管3的第一端容置。对比文件3是在基座的顶部和散热片组的下部分别设置凹槽而形成一圆孔,将导热管的一端置入,而导热管的另一端是直接置入散热片组的透孔中,这样通过导热管将基座的热量迅速传导至散热片组以提升散热效率,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不相同的,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权利要求2也不相同,并且不能达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上述技术效果,可见,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特征(2),对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2是非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2具有减少加工成本、散热效率高等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6

基于以上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2具有创造性,因而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3-6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但并未用于评述权利要求7技术方案中存在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2),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的基础上维持03280221.8号实用新型专利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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