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度为18毫米的超小型双线断路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宽度为18毫米的超小型双线断路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35
决定日:2008-06-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4197.X
申请日:2006-07-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程春生
授权公告日:2007-07-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艳明
主审员:林?
合议组组长:崔哲勇
参审员:涂洪文
国际分类号:H01H 83/14,H02H 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电压线圈和电流线圈的位置不同,而线圈位置的不同仅仅是简单的位置变换,并没有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宽度为18毫米的超小型双线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7月21日,专利号为200620044197.X,专利权人为陈艳明。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宽度为18毫米的超小型双线断路器,包括外壳(15)、手柄(7)、灭弧器、脱扣器、短路脱扣器和过载脱扣器,其特征是:还包括漏电脱扣器,所述漏电脱扣器的电压线圈(3)内插有短路脱扣器的电流线圈(11),电压线圈(3)和电流线圈(11)同点并联于漏电脱扣器的电路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宽度为18毫米的超小型双线断路器,其特征是:电压线圈(3)缠绕在骨架(13)上,骨架(13)内插有电流线圈(11)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宽度为18毫米的超小型双线断路器,其特征是:漏电脱扣器的电路包括零序互感器(1)、可控硅管(Q1)、整形电路(3)、专用高速漏电检测电路(2)、电压线圈(L1)、电流线圈(L2)、漏电试验按钮(9)、电源整流电路(19),整形电路(3)连接专用高速漏电检测电路(2)的输入端,专用高速漏电检测电路(2)输出端连接可控硅管(Q1)的控制极,零序互感器(1)的信号取样线圈(L3)连接整形电路(3),另一组电压线圈(L4)连接试验按钮(S2),市电一输入端连接电压线圈(L1)及电流线圈(L2),电流线圈(L2)另一端接负载的一端,电压线圈(L1)另一端接整形电路(3)的输入端。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宽度为18毫米的超小型双线断路器,其特征是:所述过压保护电路(20)包括电阻(R5)、电阻(R6)、二极管(D2)、电容(C7) 和可控硅(Q1),电源整流电路(19)输入市电电压超过设定值时,经过电阻(R5) 降压后可触发二极管(D2)导通继而触发可控硅管(Q1)后使电压线圈(L1)动作,然后通过联动机构切断电源。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宽度为18毫米的超小型双线断路器,其特征是:所述过压保护电路(20)包括电阻(R5)、电阻(R6)、二极管(D2)、电容(C7)和可控硅(Q1),电源整流电路(19)输入市电电压超过设定值时,经过电阻(R5)降压后可触发二极管(D2)导通继而触发可控硅管(Q1)后使电压线圈(L1)动作,然后通过联动机构切断电源。”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程春生于2007年1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CN 2720614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24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CN 2512109Y,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9月18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CN 2775825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26日(下称对比文件3)。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月17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1-3,所提交的附件1-3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相同,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随通知书转送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1-3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8年5月5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且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以及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3于证据

对比文件1-3为中国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实质性特定和进步,该??用新型有实质性特定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宽度为18毫米的超小型双线断路器。对比文件1请求保护一种改进的宽度为18毫米的双线断路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改进的宽度为18毫米的双线断路器包括外壳(2)、手柄(14)、灭弧器、脱扣器、漏电试验电路、短路脱扣驱动器、过载脱扣驱动器、漏电脱扣驱动器,其特征是:壳体(2)是常用的宽度为18毫米的双线断路器的壳体,漏电脱扣驱动器的电压线圈(5)插套在短路脱扣驱动器的电流线圈(12)内,电压线圈(5)和电流线圈(12)同点并联接入漏电脱扣器的电路中。”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所述漏电脱扣器的电压线圈(3)内插有短路脱扣器的电流线圈(11)”,即线圈位置的不同,权利要求1中线圈的位置是电流线圈在内,电压线圈在外;对比文件1中线圈的位置是电流线圈在外,电压线圈在内。

专利权人认为该区别特征“所述漏电脱扣器的电压线圈(3)内插有短路脱扣器的电流线圈(11)”,即电流线圈在内,电压线圈在外的结构使得本专利能够防止电压线圈和电流线圈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短路,因此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合议组认为:在断路器领域中,电压线圈一般缠绕在骨架上形成,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了电压线圈插套在电流线圈内的结构,但考虑到防止电压线圈与电流线圈之间产生短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在本领域目前通常的作法是在线圈绕组外涂上绝缘漆,或在两线圈之间引入隔离层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并且通过这种方式来防止短路的技术效果已经得到公认。因此在本专利未对电压线圈、电流线圈进行任何改进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仅将两线圈位置简单互换,这种改变应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范围内的简单变化和调整,在未有证据表明其实现了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这种简单的位置互换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电压线圈(3)缠绕在骨架(13)上,骨架(13)内插有电流线圈(11)。”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断路器领域中,电压线圈一般缠绕在骨架上形成,并且电流线圈与电压线圈之间简单的位置互换并不能使其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漏电脱扣器的电路包括零序互感器(1)、可控硅管(Q1)、整形电路(3)、专用高速漏电检测电路(2)、电压线圈(L1)、电流线圈(L2)、漏电试验按钮(9)、电源整流电路(19),整形电路(3)连接专用高速漏电检测电路(2)的输入端,专用高速漏电检测电路(2)输出端连接可控硅管(Q1)的控制极,零序互感器(1)的信号取样线圈(L3)连接整形电路(3),另一组电压线圈(L4)连接试验按钮(S2),市电一输入端连接电压线圈(L1)及电流线圈(L2),电流线圈(L2)另一端接负载的一端,电压线圈(L1)另一端接整形电路(3)的输入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2):漏电脱扣驱动器的电路包括零序互感器(10)、可控硅管T、整形电路[6]、放大电路[5]、输出电路[4]、电压线圈L1(5)、电流线圈L2(12)、漏电试验按钮(3)、电路电源电路[1]组成,整形电路[6]连接放大电路[5],放大电路[5]连接输出电路[4],输出电路[4]连接可控硅管T的控制极,零序互感器(10)的信号取样线圈L3连接整形电路[6],另一组电压线圈L4连接试验按钮S(3),市电一输入端连接电压线圈(5)及电流线圈L2(12),电流线圈L2(12)另一端接负载的一端,电压线圈L1(5)另一端接整流电路[1]的输入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4-6行)当主电路发生漏电时,由零序电流互感器10输出的微小电流信号,经整形、放大后由输出电路触发控制电路2的可控硅T的控制级,使线圈产生强大磁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零序互感器(10)”、“可控硅管T”、“整形电路[6]”、“输出电路[4]”、“电压线圈L1(5)”、“电流线圈L2(12)”、“漏电试验按钮(3)”、“电路电源电路[1]”分别对应于从属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零序互感器(1)”、“可控硅管(Q1)”、“整形电路(3)”、“专用高速漏电检测电路(2)”、“电压线圈(L1)”、“电流线圈(L2)”、“漏电试验按钮(9)”、“电源整流电路(19)”。从属权利要求3中的“漏电脱扣器的电路”和对比文件1中的“漏电脱扣驱动器的电路”相比较,除了电路所包括元件的名称在表述上存在不同以外,各个元件之间的连接方式及其作用都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过压保护电路(20)包括电阻(R5)、电阻(R6)、二极管(D2)、电容(C7) 和可控硅(Q1),电源整流电路(19)输入市电电压超过设定值时,经过电阻(R5) 降压后可触发二极管(D2)导通继而触发可控硅管(Q1)后使电压线圈(L1)动作,然后通过联动机构切断电源。”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20行至第27行以及图3):漏电保护6和过压保护9共用可控硅BT,由分压电阻(R1,R2)和硅稳压管W及二极管D2构成的触发电路来实现过压保护。当市电电压超过额定值(如280V以上)时,由式样桥式整流D后的电压升高,经分压电阻(R1,R2)后的电压也升高,硅稳压管W被触发导通,可控硅BT受触发也导通,致漏电脱扣线圈B2的电流由0瞬间升到几个安培,使线圈B2产生强大磁力,该磁力吸引插在线圈B2中的铁芯,使铁芯动作,铁芯动作推动推杆5运动,推杆5又推动触头开关K1迅速断开,从而达到过压保护。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漏电保护6和过压保护9”、“分压电阻(R1,R2)”、“二极管D2”、“可控硅BT”、“线圈B2”分别对应于从属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过压保护电路(20)”、“电阻(R5)”和“电阻(R6)”、“二极管(D2)”、“可控硅管(Q1)”、“线圈(L1)”。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并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上述内容与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使电路实现过压保护,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解决过电压保护的技术问题而将其所公开的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从属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2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过压保护电路(20)包括电阻(R5)、电阻(R6)、二极管(D2)、电容(C7)和可控硅(Q1),电源整流电路(19)输入市电电压超过设定值时,经过电阻(R5)降压后可触发二极管(D2)导通继而触发可控硅管(Q1)后使电压线圈(L1)动作,然后通过联动机构切断电源。”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20行至第27行):漏电保护6和过压保护9共用可控硅BT,由分压电阻(R1,R2)和硅稳压管W及二极管D2构成的触发电路来实现过压保护。当市电电压超过额定值(如280V以上)时,由式样桥式整流D后的电压升高,经分压电阻(R1,R2)后的电压也升高,硅稳压管W被触发导通,可控硅BT受触发也导通,致漏电脱扣线圈B2的电流由0瞬间升到几个安培,使线圈B2产生强大磁力,该磁力吸引插在线圈B2中的铁芯,使铁芯动作,铁芯动作推动推杆5运动,推杆5又推动触头开关K1迅速断开,从而达到过压保护。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漏电保护6和过压保护9”、“分压电阻(R1,R2)”、“二极管D2”、“可控硅BT”、“线圈B2”分别对应于从属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过压保护电路(20)”、“电阻(R5)”和“电阻(R6)”、“二极管(D2)”、“可控硅管(Q1)”、“线圈(L1)”。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并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上述内容与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使电路实现过压保护,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解决过电压技术问题而将其所公开的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从属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2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综上所述,鉴于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第3款的规定,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以及对比文件的其他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4419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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