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防止油;水;氢泄露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41
决定日:2008-06-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4109382.4
申请日:1994-08-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韩宏波
授权公告日:1999-08-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哈尔滨通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白剑锋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F16J 15/32;H02K 5/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1999年8月11日授权公告的第94109382.4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防止油、水、氢泄漏机构”,申请日为1994年8月19日,专利权人原为王胜五(下文中称其为原专利权人),经变更后,现为哈尔滨通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文中称其为现专利权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防止油、水、氢泄漏机构,其特征在于:座板(1)上设有座板固定孔(2),弹簧片(3)固定在导板(4)的背部上,两块大挡油板(8)分别用挡油板固定螺钉(6)固定联接在导板(4)一端部两侧面上,两块小挡油板(7)分别用挡油板固定螺钉(6)固定联接在另一导板(4)一端部两侧面上,装有小挡油板(7)的导板(4)一端插入装有大挡油板(8)的导板(4)一端联接,背部装有弹簧(3)的导板(4)置于座板(1)的导槽内,并用定位螺杆(5)联接,组成防止油、水、氢泄漏机构。”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韩宏波(下称请求人)于2005年9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9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吉林省丰满发电厂生产技术部出具的证明和图纸复印件;
附件3: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非接触密封》(间隙密封与迷宫密封的原理和应用)封面、版权页及相关内容复印件共6页,1986年9月第1版,1986年9月第一次印刷;
附件4: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工程手册》第5卷机械设计(二)封面、版权页及相关内容复印件共10页,1982年3月第1版,1984年3月第二次印刷;
附件5: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的《流体动密封》(下册)封面、版权页及相关内容复印件共6页,1992年8月第1版,1992年8月第1次印刷;
附件6: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的《大型汽轮机安装》(上册)封面、版权页及相关内容复印件共7页,1987年10月第1版,1987年10月第1次印刷;
附件7: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第4卷封面、版权页及相关内容复印件共9页,1991年9月第1版,1993年8月第4次印刷;
附件8: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第三版第2卷封面、版权页及相关内容复印件共4页,1993年5月第1版,1993年5月第1次印刷;
附件9: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工密封技术》封面、版权页及相关内容复印件共6页,1990年9月第1版,1990年9月第1次印刷;
附件10:哈尔滨通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TN系列接触式油挡、TNS型接触式密封盖的宣传资料复印件共28页。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5年9月8日向请求人和原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原专利权人,要求原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权人于2005年9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提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的第7374无效宣告审查决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哈民五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2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原专利权人于2005年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相关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作为无效理由,请求人放弃将附件8-10作为证据使用,主要采用附件2、4-6作为证据,附件3、7仅作为参考。原专利权人对附件3至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附件2包括证人证言和图纸复印件,证人未对证人证言出庭质证,请求人也未提交图纸的原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附件2不予采信。请求人当庭陈述的证据使用方式如下:1、附件4第23-84页图23?4-25单独使用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附件4第23-84页图23?4-25与附件4第23-106页表23?5-14以及第23-92页文字部分相结合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仅以请求人当庭陈述的证据使用方式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9月13日作出第86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由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维持专利权有效。
请求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9月13日作出的第86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公开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121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为:在专利权人已经变更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既未通知现专利权人参加行政程序,也未听取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即作出审查决定,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依此撤销该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原专利权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216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公开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32号判决,该判决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在明知涉案专利权权属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听取现专利权人的意见,即作出第8663号审查决定,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由此,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上述判决于2007年9月19日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2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将原定于2007年10月2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推迟至2007年11月25日举行。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现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的使用方式为附件6与附件4中相关内容的结合可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中附件6第116页图3-95是与本专利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和附件6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仅以其当庭提出的无效理由及相应的证据使用方式对本案进行审查。
至此,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4和附件6均为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出示了附件4和附件6的原件,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作为公开出版物的附件4和附件6,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附件6第116页图3-95是与本专利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6第116页附图3-95与附图3-94、第118页图3-99及附件4第23-106页表23.5-14公开了本专利“弹簧片固定在导板背部上”的技术内容;附件6第116页附图3-95以及附件6第172页附图4-60公开了用螺钉将挡油板固定在导板上的技术内容;“定位螺杆”这一技术特征被附件4第23-84页所公开;附件4第23-81页中记载了斜肩、榫接的方式,本专利属于榫接,所以“小挡油板的导板插入大挡油板的导板”这一技术特征被附件4所公开;“背部装有弹簧的导板置于座板的导槽内”这一技术特征被附件6第116页附图3-95和附图3-94以及附件4第23-106页表23.5-14所公开;“定位螺杆联结”被附件4第23-84页附图3-85所披露,由此,附件6和附件4结合可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
附件6第116页图3-95公开了N200型汽轮机的隔板汽封,如图所示,这种隔板汽封包括汽封齿1、平板弹簧片2及汽封环3,其中汽封环3上一体设置有汽封齿1,在汽封环3的背部安装有平板弹簧片2。
附件6第116页图3-94示出了一种梳齿式汽封,如图所示,该汽封包括汽封套1、弹簧片2、汽封环3和汽封齿4,其中汽封环3上一体设置有汽封齿1,在汽封环3的背部安装有平板弹簧片2,汽封环3安装在汽封套1的凹槽内。
附件6第117页“二.汽封的装配”部分及图3-96公开了一种隔板汽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汽封环沿全周共有六段汽封块通过其背部的凸肩嵌装在隔板内圆的凹槽内,在槽内用Cr15Ni36W3Ti钢(低温部分用3Cr13钢)制成的平板弹簧,将汽封向下顶住。
附件6第118页图3-99为汽封套的装配图,由该图可以看出:汽封套由上下两半组成,在中分面处用双螺帽的特殊螺栓6紧固;其中一个螺帽将挂耳7紧固在下半汽封套的中分面上,挂耳与中分面之间配有垫片;另一螺帽则将上下汽封套组成一圆筒形;汽封套通过两侧的挂耳支搁在汽缸的中分面上;汽封套有一纵销8,用圆柱头螺钉固定在下半汽封套的底部;压块9由埋头螺钉固定在汽缸中分面上;汽封套通过两侧的调整垫圈嵌装在汽缸上。
附件6第172页图4-60示出了一种轴承座挡油环,其中挡油环通过紧固螺栓3与轴承座外壳1相连接。
附件4第23-80页“2.1 密封环结构形式”部分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硬填料密封环为了能补偿磨损和追随轴的跳动,采用分瓣环、开口环或唇型环的结构形式;分瓣环是以不同的方式将环剖切开,环内圆磨损后各片可以沿切口滑移,使内孔收缩;分瓣环对轴是浮动装配的,轴向、径向均有间隙,预紧力由弹簧提供,压力差对环可产生自紧力;弹性开口环借环本身的弹性变形补偿磨损;金属唇型密封环的补偿能力较小。
附件4第23-81页表23.4-15中有关“斜肩榫接密封环”部分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利用斜肩使箍紧弹簧产生轴向分力,简化结构;榫舌结构遮断泄漏的通道。主要用于制造石墨密封环。
附件4第23-84页图23.4-25公开了一种鼓风机用石墨填料密封,由图中可以看出:该密封包括壳体,壳体内有保持架,弹簧固定在斜肩榫接填料环的外周,外周装有弹簧的填料环置于保持架凹槽内,在保持架上设置有销子。
附件4第23-106页表23.5-14“密封环”部分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密封环由6(8块扇形块组成,装入机壳的槽子中,用弹簧片将每块环压紧在机壳上。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请求人所声称的与本专利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6第116页图3-9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a、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包括有“导板(4)”这一部件,而附件4和6中均未公开有关“导板”的技术内容;b、“两块大挡油板(8)分别用挡油板固定螺钉(6)固定联接在导板(4)一端部两侧面上,两块小挡油板(7)分别用挡油板固定螺钉(6)固定联接在另一导板(4)一端部两侧面上”;c、“装有小挡油板(7)的导板(4)一端插入装有大挡油板(8)的导板(4)一端联接”。
此外,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的其它部分及附件4的相关部分也均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和c,同时也未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和教导。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防止油、水、氢泄漏机构成为一种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密封装置,这样的技术方案并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而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可以更加有效地防止流体泄漏,从而提高设备的运行安全性。由此,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94109382.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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