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向性散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36
决定日:2008-06-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05965.6
申请日:2005-03-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4-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宁
合议组组长:钱芸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H01L23/427 H01L23/34 G06F1/20 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特征能够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向性散热装置”的200520005965.6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3月15日,专利权人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多向性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导热板;
至少一个热管,设置在所述导热板上,所述各热管设置有受热端,所述受热端向不同方向延伸有至少一个冷却端;
至少一个散热体,其一侧设置有组接部,设置在所述冷却端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向性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呈平直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向性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呈L型的弯折状。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向性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为扁状体。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向性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板上设置有平直状热管,所述平直状热管的二端分别延伸至导热板相对应的二侧,所述平直状热管的二侧设置有一个以上的L型热管,所述热管二端分别延伸至导热板相邻的二侧,各L型热管的一端与平直状热管呈相互接触的并列状,在各热管的二端设置有散热体。”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 授权公告号为CN277583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即本专利),共11页;
附件2: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告第545883号专利公报复印件及其说明书全文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1),共24页,其公告日为2003年8月1日;
附件3:日本专利特开平5-87475号公开特许公报全文复印件及其第[0021]-[0025]段、[图示说明]和[符号说明]部分的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2),共6页,其公开日为1993年4月6日;
附件4:公开号为CN151627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3),共10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7月28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0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5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2-4不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多向性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导热板;
一个以上的热管,设置在所述导热板上,所述各热管设置有受热端,所述受热端向不同方向延伸有一个以上的冷却端;
至少一个散热体,其一侧设置有组接部,设置在所述冷却端上;
所述导热板上设置有平直状热管,所述平直状热管得到二端分别延伸至导热板相对应的二侧,所述平直状热管的二侧设置有一个以上L型热管,所述热管二端分别延伸至导热板相邻的二侧,各L型热管的一端与平直状热管呈相互接触的并列状,在各热管的二端设置有散热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向性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呈平直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向性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呈L型的弯折状。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向性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为扁状体。”
专利权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1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1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提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平直状热管得到二端分别延伸至导热板相对应的二侧”中的“得到”属于笔误,应当为“的”,可参见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2007年12月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基础进行,其中权利要求1中的“得到”以专利权人当庭陈述的内容为准。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3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2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在第一种评述方式中,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第二种评述方式中,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以此为基础,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多向性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导热板;
一个以上的热管,设置在所述导热板上,所述各热管设置有受热端,所述受热端向不同方向延伸有一个以上的冷却端;
至少一个散热体,其一侧设置有组接部,设置在所述冷却端上;
所述导热板上设置有平直状热管,所述平直状热管的二端分别延伸至导热板相对应的二侧,所述平直状热管的二侧设置有一个以上L型热管,所述热管二端分别延伸至导热板相邻的二侧,各L型热管的一端与平直状热管呈相互接触的并列状,在各热管的二端设置有散热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向性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为扁状体。”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27日将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于2007年12月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下称“文本1”),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5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2-4作为新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实质是对原权利要求2-4作合并式修改,将原权利要求2-4分别与原权利要求5合并形成目前文本1中的权利要求2-4,因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修改方式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之后、于2008年3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下称文本2)仅包括权利要求1、2项,是在文本1的基础上所作的修改,涉及的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平直状热管得到二端分别延伸至导热板相对应的二侧”中的“得到”按照原权利要求书得记载修改回“的”;删除了文本1的从属权利要求2、3,将文本1的从属权利要求4重新编号为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3属于删除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可见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
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审查范围
由于专利权人在文本1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2、3,仅保留了文本1中的权利要求1、4(即文本2的权利要求1、2),因此本案合议组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理由,对文本2中的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3.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2、3均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并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3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2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2、3能够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现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向性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导热板;(b)一个以上的热管,设置在所述导热板上,所述各热管设置有受热端,所述受热端向不同方向延伸有一个以上的冷却端;(c)至少一个散热体,其一侧设置有组接部,设置在所述冷却端上;(d)所述导热板上设置有平直状热管,所述平直状热管的二端分别延伸至导热板相对应的二侧,所述平直状热管的二侧设置有一个以上L型热管,所述热管二端分别延伸至导热板相邻的二侧,各L型热管的一端与平直状热管呈相互接触的并列状,在各热管的二端设置有散热体。
权利要求1中特征(b)中记载了“一个以上的热管”,并在特征(d)中指出导热板上设置有平直状热管,且平直状热管的二侧设置有一个以上L型热管。从权利要求1的上述记载来看,其必然包括多于一个的热管,即至少包括平直状热管和设置于平直状热管两侧的L型热管,因此,虽然权利要求1的特征(b)记载了“一个以上的热管”,但权利要求1实质上包括的热管多于一个。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2、3及其相应文字说明):散热装置包括一导热板31,其贴合于发热体12上;一呈L型的导热管32,其弯曲部贴合于导热板31上,接收从发热体12散发的热量,导热管32的二延伸端由导热板31的二侧伸出;导热管32的二延伸端各结合有数个散热鳍片33。另外由图2可以看出,散热鳍片33的一侧具有穿孔用来容置导热管32的延伸端。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以看出:导热管32与导热板31贴合的弯曲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热管的受热端;导热管32伸出的二延伸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热管的冷却端;散热鳍片33结合于导热管32的二延伸端,其作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体;散热鳍片33的一侧具有穿孔,该穿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组接部。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a)、(c),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包括多于一个的热管和特征(d)。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包括多于一个的热管,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一个L型热管;(2)热管包括平直状热管,并且平直状热管的二侧设置有一个以上的L型热管,各L型热管的一端与平直状热管呈相互接触的并列状。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管冷却器,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1-4以及相应中文译文):热管1的中央作为一吸热部2,两端分别作为放热部3;在热管1的两端即两个放热部3的外部分别安装复数个散热片6;热管1中央的吸热部2的外部安装一金属块7;由附图1可以看出,热管1呈平直状。
对于区别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个平直状热管1。对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在导热管上设置平直状热管这个技术特征,没有公开平直状热管的二侧设置有一个以上的L型热管以及各L型热管的一端与平直状热管呈相互接触的并列状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根据不同电子组件的配置而设计多方向延伸的散热装置,从而提高散热器的热传导效率(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5、26行)。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设置平直状热管和L型热管,使L型热管的一端与平直状热管呈相互接触的并列状。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较大的散热面积,使发热体的热源可以迅速排除。为此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设置L型导热管,在其二延伸端设置散热鳍片,并设置驱动气流件,从而增大了?£热面积并使驱动气流件具有更宽的出风口,以达到最佳散热效果。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热管的冷却装置,其在平直状热管内充入液体,在该平直状热管两端设置鳍片组,通过上述设置来使该平直状热管冷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均与本专利不同,并且对比文??1、2都没有给出设置L型热管的一端与平直状热管呈相互接触的并列状从而使散热装置在多个方向延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可实现多方向性延伸、提高散热器热传导效率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公开了一种电子元件的散热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附图3及其相应文字说明):热管31和热管33呈L型;热管31和热管33的一端并列接触。
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d)中的部分特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导热板;(2)热管的受热端和冷却端;(3)散热片上设置组接部;(4)导热板上设有平直状热管,平直状热管的二端分别延伸至导热板相对应的二侧,并且平直状热管的二侧设置有一个以上的L型热管,各L型热管的一端与平直状热管呈相互接触的并列状;即尽管对比文件3中两个热管的一端呈并列接触状,然而所述两个热管均是L型热管,而权利要求1中是一个以上的L型热管的一端与平直状热管呈相互接触的并列状。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高效率的散热装置,增加外部的冷却空气与电子元件间热交换的次数,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设置多个风扇,增加流过散热片的气流量及风速,从而加快散热速度。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热管的冷却装置,其在平直状热管内充入液体,在该平直状热管两端设置鳍片组,通过上述设置来使该平直状热管冷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均与本专利不同,并且对比文件3、2都没有给出设置L型热管的一端与平直状热管呈相互接触的并列状从而使散热装置在多个方向延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和2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可实现多方向性延伸、提高散热器热传导效率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200520005965.6号实用新型专利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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