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形活页夹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形活页夹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18
决定日:2008-06-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26364.7
申请日:2002-07-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高明新时代文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6-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于平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李熙
国际分类号:B42F3/04,B42F1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21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2年7月19日、名称为“环形活页夹机构”的第02126364.7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该机构包括:

一纵向延伸的刚性的细长板;

由上述板支承,用于相对于该细长板作枢转运动的铰接板;

一对控制扳手,位于铰接板的两端,用于可控制地枢转所述铰接板;

用于将活页夹固定在一基体上的安装柱;

用于夹持上述活页页面的环,这些环包括成对的半环形元件,成对的半环形元件安装在上述铰接板上并可通过该铰接板在一关夹位置和一打开位置之间移动;

其中上述成对的半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的钩嘴具有对称于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轴线的嵌套结构,其中所述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凹陷部分,所述另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凸出部分,所述凸出部分的外侧表面为锥形表面,以便在成对的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成对的半环形元件的钩嘴相互对准并紧密地嵌套在一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成对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环锥面,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锥孔,该锥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锥孔的坡度小于中央凸出的钩嘴的环锥面的坡度,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和锥孔的接合部分与凸出钩嘴的的环锥面形成接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成对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部,该突出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突出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开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略大于上述突出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的内端面形成接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锥体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柱形顶端和弧形的环锥面根部的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柱形的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内圆柱孔形状。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成对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的锥形部,该锥形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锥形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等于上述突出的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的内端面形成接合,并且凹陷钩嘴的锥形孔与凸出钩嘴的的锥形部形成接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的成对环形元件形成一个圆环。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的成对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具有一条直边。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在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设置有两个、三个、四个或更多个环。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由金属材料制成,该金属材料可以是钢。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由塑料材料制成。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与所述铰接板整体形成。

14.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

1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

16.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成对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的锥形部,该锥形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圆柱形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等于上述突出的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的内端面形成接合,并且凹陷钩嘴的锥形孔与凸出钩嘴的的锥形部形成接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

2007年5月29日,佛山市高明新时代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如下:

证据1-1:请求人声称的香港文具制造厂有限公司2002年7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的订单复印件;

证据1-2:就证据1-1订单,请求人向香港文具公司传真的出货单复印件;

证据1-3:就证据1-2出货单,形成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证据1-4:编号为LA222013?01021?003的文具的成品图复印件;

证据1-5:香港文具公司绘制于2002年4月28日、2002年4月29日(3张)、2002年5月16日(2张)、2002年9月24日、2002年10月25日、2002年10月26日、2003年1月7日、2004年2月3日(2张)的成品图复印件共12张;

请求人提出无效的具体理由是:证据1-4、1-5证明,在2002年7月19日以前已经在大量制造与本专利产品具有完全相同的构造和技术方案的文件夹,即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在申请日2002年7月19日以前已经由社会公开使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具有新颖性;或者,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与所列证据1-4、1-5所公开的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21日收到了请求人第二次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其中补充了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如下:

证据3-1:02241598.X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著录项目页及权利要求书;

证据3-2: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02241598.X的实用新型专利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证据4-1:请求人声称的向香港文具公司传真的出货单复印件;

证据4-2:就证据4-1出货单,形成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由佛山海关驻高明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证据4-3:编号为LA224015?03022?000的文具的成品图复印件;

证据4-4:香港文具制造厂有限公司2002年7月12日向请求人发出的订单复印件;

证据4-5:请求人声称的就证据4-4订单,请求人向香港文具公司出具的出货单复印件;

证据4-6:就证据4-5出货单,形成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由佛山海关驻高明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证据4-7:编号为LA222013?01021?003的文具的成品图复印件;

请求人提出的补充意见陈述的具体理由是:本专利与证据3-1(专利号为02241598.X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8相对于证据3-2中提及的对比文件1(CN1217255A)、对比文件2(US3827111A)、对比文件3(US6045286A)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2007年6月28日,请求人第三次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其中补充了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如下:

证据6-1:CN1217255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9年5月26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6-2:US3827111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74年8月6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6-3:US6045286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0年4月4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6-4:US5971649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9年10月26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6-5:US3263687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66年8月2日(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8-1:香港文具制造厂有限公司2002年7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的订单(证据1-1)的中文译文;

证据8-2: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

证据8-3: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

证据8-4: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提出的补充意见陈述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12、14-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7年7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07年5月29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21日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请求人于2007年6月2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二)》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分别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9月3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和《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二)》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1、1-2、1-3没有任何表示产品结构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1-1、1-2、1-4、1-5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证据1-4、1-5是形成于中国大陆之外的证据,应当经过相关公证程序之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证据1-4和1-5同样不能采信;

同理,证据4-1、4-2、4-4、4-5和证据4-6没有任何表示产品结构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怀疑证据4-1、4-4、4-5的真实性;对证据4-3和4-7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证据4-3、4-7是形成于中国大陆之外的证据,应当经过相关公证程序之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证据4-3和4-7同样不能采信;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02241598.X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因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两个新的技术特征“一对控制扳手,位于铰接板的两端,用于可控制地枢转所述铰接板”和“用于将活页夹固定在一基体上的安装柱”,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并没有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且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同,其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凹凸嵌套结构所起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将非连锁圆环的凸起与凹陷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8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007年10月23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并把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7年12月3日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厅提交了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中针对证据4-3和4-7的合法性、关于证据4-1、4-2、4-4、4-5、4-6的真实性、针对本专利与02241598.X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同样的技术方案以及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问题进行了答复,合议组将此书面意见当厅转给了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当厅放弃证据1-1到证据1-4、证据3-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作为证据使用;(2)请求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21日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的意见陈述,只保留该意见陈述中第一点以及第二点中的第3小点的意见;(3)请求人确认无效理由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其中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涉及的是使用公开;(4)请求人确认使用证据1-5来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开使用,因此破坏了权利要求1-18的新颖性;使用证据3-1来证明本专利与专利号为02241598.X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分别使用证据4-1到证据4-3作为一组证据、使用证据4-4到证据4-7作为一组证据,这两组证据分别用来证明本专利在其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开使用,因此破坏了权利要求1-18的新颖性;(5)请求人使用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1破坏权利要求1-8、10-12、14-18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本专利的背景技术或者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6)专利权人对证据1-5、证据4-1到证据4-7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1、证据3-2、对比文件1到5的专利文件的真实性及其证据1-1、对比文件2、3、4的中文译文均没有异议。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到3的真实性无异议,并且对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合议组亦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故对对比文件1到3的真实性以及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比文件1到对比文件3均为专利文献,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而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就本专利而言:

本专利涉及一种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目的在于使环形活页夹关夹后的钩嘴关夹紧密、对位准确和上下左右不错位。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且对比文件2是与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一纵向延伸的刚性的细长板;2)由上述板支承,用于相对于该细长板作枢转运动的铰接板;3)一对控制扳手,位于铰接板的两端,用于可控制地枢转所述铰接板;4)用于将活页夹固定在一基体上的安装柱;5)用于夹持上述活页页面的环,这些环包括成对的半环形元件,并可通过铰接板在一关夹位置和一打开位置之间移动;6)成对的半环形元件安装在上述铰接板上; 7)其中上述成对的半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的钩嘴具有嵌套结构,其中所述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凹陷部分,所述另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凸出部分,所述凸出部分的外侧表面为锥形表面,以便在成对的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成对的半环形元件的钩嘴相互对准并紧密地嵌套在一起;8)嵌套结构对称于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轴线。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固定活页纸张的圆环活页夹结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栏第1行至第6栏第25行、附图1、9、10、24、25),该圆环活页夹结构包括用于夹持上述活页纸张的圆环元件,该圆环元件具有两个呈半环形的圆环部分36和38,一对带铰链的圆环部分通过移动形成联锁关系,使其能够联锁接合;其中配对的圆环部分的终端部分具有相匹配的咬合结构,其中一个圆环部分具有凹口36a,另一个圆环部分具有凸出的锥形接合部分38a,当成对的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5)和7),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半环形元件的嵌套结构“对称于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轴线”,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8);(2)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环形活页夹机构中所包含的除环以外的其它基本结构,即环形活页夹机构还包括“细长板”、“铰接板”、“一对控制扳手”、“安装柱”以及半环形元件安装在铰接板上,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至4)、6)。

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虽未明确记载圆环部分的咬合结构对称于该圆环部分的圆柱杆轴线,但是将圆环部分中相互咬合的凹凸部分设于圆柱杆的轴线位置以实现两部分圆环能够准确的对准和咬合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即技术特征8)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固定活页纸张的圆环活页夹,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6行至第4页第11行、附图1-7)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活页夹包括:一个基本上刚性的弯曲上底板16(对应于技术特征1));该上底板支承一对能够枢转的绞接活页18a、18b(对应于技术特征2));一对杠杆22位于弯曲的上底板的两端,用于启动绞接的活页(对应于技术特征3));一种紧固件组件,用于将活页夹固定到一个盖件上(对应于技术特征4));用于啮合所保持的各纸张材料中各相应的孔的环形件20,该环形件紧固到绞接活页上,并通过绞接活页以打开和关闭各环形件(对应于技术特征6))。对比文件1附图1、2、5-7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出该紧固件组件呈柱状以及这些环形件包括成对的半环形元件。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基本的构件来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形活页夹,而且,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和2均涉及圆环活页夹这一相同的技术领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成对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环锥面,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锥孔,该锥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锥孔的坡度小于中央凸出的钩嘴的环锥面的坡度,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和锥孔的接合部分与凸出钩嘴的环锥面形成接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对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出凹口呈锥孔形,且锥孔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所述锥形凸起和锥孔形凹口的形状进行适当改变、包括在锥形凸起上设置环锥面以及将锥孔的坡度设置成小于锥形凸起的坡度,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成对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部,该突出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突出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开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略大于上述突出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的内端面形成接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对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出凹口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所述锥形凸起和凹口的形状进行适当改变、包括将锥形凸起通过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表面上、且使其内端面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和略大于锥形凸起在内端面上的直径,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锥体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

对比文件2公开了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以及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出凹口呈锥孔形。而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凹口设置成其它的形状、例如凹口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其目的仅是为了使相匹配的圆环部分的凸起与凹口能够更好的对准和咬合,因此对能够相咬合的凹口的形状作适当的改变以实现上述目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柱形顶端和弧形的环锥面根部的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柱形的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内圆柱孔形状”。

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凹口设置成其它的形状、例如凹口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其目的仅是为了使相匹配的圆环部分的凸起与凹口能够更好的对准和咬合,因此对能够相咬合的凹口的形状作适当的改变以实现上述目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3分别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成对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的锥形部,该锥形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锥形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等于上述突出的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的内端面形成接合,并且凹陷钩嘴的锥形孔与凸出钩嘴的的锥形部形成接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对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同时,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出凹口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锥形孔,该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且在关夹位置的状态下凹口的外端面与锥形凸起的内端面形成接合。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锥形凸起和凹口的形状作适当改变,包括将锥形凸起通过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表面上,使该锥形凸起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上等于锥形凸起在内端面上的直径,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的成对环形元件形成一个圆环”。

从对比文件1附图1、3、4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出相应成对的环形成一个圆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的成对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具有一条直边”。

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栏第65行至第2栏第16行、附图1、4-6)公开了一种多辅助弹簧金属活页夹,其中活页夹的环扣两半不对称,其中的一个具有一条直边。上述特征仅是对成对环的形状上的改变,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在对比文件3中具有直边的圆环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活页夹中、而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常用技术手段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设置有两个、三个、四个或更多个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个具有三个环的活页夹,而根据部分尺寸的不同设置两个、或更多个环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1、12

权利要求11、12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上述环由金属材料制成,该金属材料可以是钢”以及“上述环由塑料材料制成”。

根据需要将环设置成金属或塑料等材料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环与所述铰接板整体形成”。

为了达到使环在铰接板的带动下张开和闭合的目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需要通过某种连接方式将环和铰接板固定成为一个整体才能实现,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4-16

权利要求14、16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和“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

从对比文件2附图24、25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出锥形凸起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且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因此当权利要求14、16引用的权利要求7以及权利要求15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成对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的关夹端部形成有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的锥形部,该锥形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圆柱形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等于上述突出的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的内端面形成接合,并且凹陷钩嘴的锥形孔与凸出钩嘴的的锥形部形成接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对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出凹口具有一个形成在其外端面上的锥形孔,该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且在关夹位置的状态下凹口的外端面与锥形凸起的内端面形成接合。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锥形凸起以及凹口的形状作适当改变,包括将锥形孔替换为圆柱形孔,以及将锥形凸起通过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表面上,使该锥形凸起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上等于锥形凸起在内端面上的直径,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8

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7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

从对比文件2附图24、25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出锥形凸起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10-18所述的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相比,从属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3的结合相比,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8均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其它理由和其它证据,均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02126364.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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