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跑步机仪表盘(TS16)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53
决定日:2008-06-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61031.1
申请日:2006-1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格尔普健身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金跃进
主审员:雷婧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1-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产品外部形状和各部位的形状均存在明显差异,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630161031.1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为“跑步机仪表盘(TS16)”,申请日为2006年12月21日,专利权人为金跃进。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宁波格尔普健身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且本专利的申请日在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之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200530109575.9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共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2月25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8年3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原因在于:附件1所示的外观设计整体形状规则,产品的下部较窄;本专利为多边曲线形,外形不太规则,产品左右部位及表面有多个曲线凹部。二者的上述区别引起的整体视觉效果足以形成显著性的影响,一般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淆。
2008年4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出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的,应于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请求,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同时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未提出反对意见。
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进行答复,视为双方当事人均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同时请求人也未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充分陈述了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附件1是专利号为200530109575.9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其所示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健身器材仪表外壳(173)”。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的内容真实。附件1中所示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12月21日),属于他人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3.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对比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健身器材仪表盘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用途,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因此可以就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对比。
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图片包括产品的六面视图和立体图,其所示产品的外部形状为不规则图形,产品的厚度较薄;产品的正面上端中央是一不规则的扇形显示屏,显示屏两侧对称分布着不规则圆角四边形的孔状扬声器,显示屏正下方为半圆扇形的条纹状扬声器,扬声器两侧对称分布着倾斜的边角为圆弧形的三角形凹槽,扬声器正下方为一近似蝶形的凹面,产品的下端的中间部位有一中间凸起、两端延伸到产品外缘的线条,在该线条的凸起部位下方均匀分布着3个按键,其中中间的按键为倒梯形,两端按键为四边形,在按键的正下方为凸起的圆弧线条,该线条下方有两个条形孔;产品背面有多个螺丝孔,在其中偏上的位置有一长方形图形。(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的外观设计图片包括产品的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右视图,简要说明中载明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其所示产品的外部形状由圆弧边角的扇形与半圆形结合组成,其中扇形的长度比圆形的直径长,位于产品的上部,半圆形紧接扇形位于产品的下部,产品的厚度较薄;在产品正面的扇形部位中央有一长方形的显示屏,半圆形部位中央有一圆形操作盘,其上4个按键中的3个圆角长方形按键按一定规律倾斜,并以倒三角状均匀分布在圆形操作盘的三个方位,1个圆形按键位于操作盘中央;产品背面有多个螺丝孔及功能性凹槽。(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二者均为外部形状上宽下窄、厚度较薄的产品,主要不同点体现在:二者的外部轮廓差异明显,本专利的外部轮廓由不规则波浪曲线构成,而在先设计的外部轮廓由扇形与半圆形结合组成;本专利的产品正面自上而下包括不规则扇形显示屏及其两侧的不规则圆角四边形的孔状扬声器、半圆扇形的条纹状扬声器及其两侧边角为圆弧形的三角形凹槽、中间凸起的线条图形以及其下方的倒梯形、四边形按键等,内容丰富,且产品各部位的形状均较为不规则,而在先设计相应面上仅有长方形显示屏、圆形操作盘以及其上的长方形、圆形按键,内容较为单一,且均是规则的图形。合议组认为,二者在整体外部形状和各部位的具体形状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4.结论
在先设计与本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630161031.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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