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式阀门保温套-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法兰式阀门保温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05
决定日:2008-06-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53709.8
申请日:2001-09-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沁阳市太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7-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桐庐县特种耐火材料厂
主审员:高桂莲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赵鑫
国际分类号:F16L59/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公布的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从中也不能获得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17日授权公告的ZL01253709.8号、名称为“法兰式阀门保温套”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桐庐县特种耐火材料厂,申请日是2001年9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法兰式阀门保温套,外壳分为两个哈夫(1-1)和(1-2),外壳中有保温材料层(2),外壳有与阀门进出口相对应的出口,其特征在于其中一个哈夫(1-1)沿上下结合边外伸有平口法兰边(3-1),另一哈夫(1-2)外伸有能包含平口法兰边(3-1)的反口法兰边(3-2),法兰上有螺栓孔(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法兰式阀门保温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1)和保温材料层(2)之间有粘胶层(5)。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法兰式阀门保温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温材料层(2)外设有金属丝网层(6),网边连在外壳上设有的若干刺钉(7)上。”



针对本专利权,沁阳市太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三份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5190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1年7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30日,专利权人为聂崇刚;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1429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9月29日;

附件3:CN8720500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88年9月14日。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其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其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并告知其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答复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1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如下三份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4:公告号为CN206360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0年10月10日;

附件5:公开号为CN111077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5年10月25日;

附件6:US3559694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1971年2月2日,及其文字部分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在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4的结合或者附件2与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中公开,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3月28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1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08年6月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3作为证据使用,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2、附件2与附件4的结合、附件2与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中公开,该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4、5、6的专利文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围绕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双方当事人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的阀门保温套与附件1的阀门保温罩的名称不同,附件1的管罩是有空隙的,是三通管形的规则形状,而本专利的保温套是不规则形状;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哈夫与附件1中的两个组合件存在区别,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中有保温材料层,与附件1的保温材料封于保温罩内不同;③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出口与附件1中的管罩口是有区别的;④权利要求1中法兰上的螺栓孔是不带螺纹,而附件1中的螺孔带螺纹,二者是不同的。

(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附件2披露的法兰上的螺钉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螺栓孔,附件2仅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平口法兰边和反口法兰边,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此外上述区别特征分别在附件4和附件5中得到了启示,并且附件4、附件5分别与本专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启示的引导下结合附件2 易于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的罩体上不带法兰边,附件4、附件5均为管道连接,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而且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螺栓孔。

(3)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附件2披露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4)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将附件6中文译文中涉及的“绝缘”修改为“隔热”,并认为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对上述中文译文的修改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6公开的外壳、保温材料层及金属丝网层与本专利所涉及的上述内容不同,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其使用的证据为附件1、2、4、5、6。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中的专利文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2、4、5、6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件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是由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申请,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2、4、5、6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分别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由于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且对请求人当庭将中文译文中的“绝缘”修改为“隔热”也没有异议,因此该附件6的公开内容以其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其中的“绝缘”均修改为“隔热”。



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

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2、附件2与附件4的结合、附件2与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附件2公开了一种阀门防冻保护罩(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保温套),该保护罩具有两个完全对称相等的罩体(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每一罩体均由壳体1、粘合层2、保温层3(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保温材料层)组成,壳体1通过粘合层2与保温层3粘结,壳体1的周边制有数个螺钉孔4。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其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其中一个哈夫沿上下结合边外伸有平口法兰边,另一哈夫外伸有能包含平口法兰边的反口法兰边;②法兰上有螺栓孔,与之对应的附件2公开了法兰上有螺钉孔。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①: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虽然请求人认为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未对其进行举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附件2或其自身的常识不能够作出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的结构改进。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②:合议组认为螺栓、螺钉均为常用的连接紧固件,所以将附件2中的螺钉替换为螺栓连接,并在法兰上设置螺栓孔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根据附件2公开的内容或其自身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附件4(参见附件4的说明书部分)公开了一种管道接头装置,其目的是解决内防腐涂料管道的连接问题,其通过将两管对接的法兰盘分别制成凸出和凹入的公、母法兰焊接连接。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4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其公开的公、母法兰的结构也与本专利的平口和反口法兰边的结构不同,所以附件4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附件4的基础上,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附件5(参见附件5的发明内容及实施例1、5、7、8)公开了一种管道连接装置,其由两个半圆柱形元件组成,通过在两半圆柱的对接面分别设置扣合件,该扣合件是交错设置在两半圆柱的对接面上,并与之相应对接面上的扣合件相配、锁合,其可以连接波纹管道、并具有水密封性能。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5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并且其公开两半圆柱的接合结构为扣合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平口和反口法兰边的结构不同,所以附件5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附件5的基础上,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一?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2与附件4的结合或者附件2与附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分别相对于附件2、附件2与附件4的结合或者附件2与附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中公开。

由于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3构成的技术方案必然包含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

附件6(参见附件6的中文译文说明书部分)公开了一种可拆卸式管道接头隔热零件,其由一对完全相同的上、下半壳组成,上、下半壳通过设置在其上的挂钩和环形轴锁对接,其外壳包含隔热衬里,构成隔热衬里的隔热材料通过弹性金属筛或金属网围住,并通过半壳上的内钩对其进行固定。可见附件6没有披露权利要求3中涉及本专利的平口和反口法兰边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根据附件2、4、5、6公开的内容,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3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案中,经审查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8行及附图1-5)公开的是一种阀门保温罩(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阀门保温套),其包括管罩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和保温层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保温材料层),所述管罩1为三通管形结构(结合附件1的附图1-5,该结构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有与阀门进出口相对应的出口),是由两个结构对称的组合件3、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哈夫)对接组成,在组合件3、4的对接处外缘设有连接板5、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法兰边),连接板5、6上设有连接螺孔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螺栓孔),在其中一组合件3上的连接板5的外缘设有突沿8并外包另一组合件4上的连接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平口法兰边和反口法兰边)。由此可见附件1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二者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不同之处仅在于涉及的各个相关部件的命名上有不同。此外,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相同,都属于管道阀门的保温领域,都解决了保温套的拆装不方便的技术问题,并都能达到适应性强、保温性能好、结合牢固等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及的本专利与附件1存在有如下区别: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的阀门保温套与附件1的阀门保温罩的名称不同,附件1的管罩是有空隙的,是三通管形的规则形状,而本专利的保温套是不规则形状;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哈夫与附件1中的两个组合件存在区别,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中有保温材料层,与附件1的保温材料封于保温罩内不同;③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出口与附件1中的管罩口是有区别的;④权利要求1中法兰上的螺栓孔是不带螺纹,而附件1中的螺孔带螺纹,二者是不同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关于①:虽然本专利的保温套与附件1中的保温罩具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限定的都是管道阀门的保温外壳,并不必然得出二者在与管道的结合空间上会存在空隙差别,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该保温套为不规则形状,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可以看出其外形也为三通形与附件1的外形是一致的。

关于②和③,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并没有对保温材料层和外壳出口进行具体的限定,而上述特征实际上已经在附件1的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

关于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法兰边上带有螺栓孔,对此附件1公开了相应于法兰边的连接板上带有螺孔,并且两组合件是由螺杆连接。由于常见的螺栓是由头部和螺杆组成,而螺杆是螺栓上带有外螺纹的圆柱体部分,结合附件1的附图5所示其连接两组合件的紧固件实质上是一螺栓,放置螺栓的孔必然为螺栓孔,因此附件1连接板上的螺孔实际上就是螺栓孔,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法兰上有螺栓孔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

宣告0125370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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