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启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51
决定日:2008-06-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30326.0
申请日:2004-0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石学增
授权公告日:2005-0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本成
主审员:周晓军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宋鸣镝
国际分类号:F02N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新型启动机”的第20042003032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2月11日,专利权人为刘本成。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启动机,它包括有壳体、电机、启动齿轮、前后端盖、磁力开关,其特征是在前后端盖上向内依次设置有封闭盖,滚动轴承,在前端盖的内侧还设置有一轴承横向定位器,电机输出轴固定在滚动轴承的内套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启动机,其特征是在电机壳体与前端盖之间设置有一密封挡板。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新型启动机,其特征是在后端盖外侧还设置有一密封罩。”
针对上述专利权, 石学增(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8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94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7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710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8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6年9月29日,请求人补充了新的证据并重新陈述了意见,认为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补充提交的证据中有一项与附件1相同,其余证据如下:
附件3:公告日为1991年9月11日,公告号为CN208452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5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93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5:本专利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4页。
2007年3月7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7年4月26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6年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7年4月26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3、附件4的真实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3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确认其真实性,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有效证据使用,其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就本专利而言,提供了一种提高密封性能、降低摩擦系数的新型启动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新型启动机,它包括有壳体、电机、启动齿轮、前后端盖、磁力开关,其特征是在前、后端盖上向内依次设置有封闭盖,滚动轴承,在前端盖的内侧还设置有一轴承横向定位器,电机输出轴固定在滚动轴承的内套上。
附件3公开了一种启动机,它包括电机1、推进器和单向器三个部件;推进器部件由电磁开关2、扭簧3、开关铁芯4、杠杆5和前盖6等组成,开关铁芯装在扭簧的中心,扭簧一端连接着杠杆,其另一端固定在电磁开关上;单向器部件由挡圈、复位弹簧8、单向器轴9、轴套10、滚柱11、齿轮12、轴承盖14和驱动齿轮15等组成,驱动齿轮、挡圈分别装在单向器轴的前后端,复位弹簧绕在单向器轴后部,挡圈将复位弹簧卡住,电机轴驱动端的齿轮与另一齿轮相啮合,杠杆推动单向器轴带动驱动齿轮作轴向移动,沿轴套圆周等分装着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滚柱(参见附件3的附图及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行-第2页第8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以看出,附件3中的电机轴13驱动端的齿轮和齿轮12相当于本专利的启动齿轮,前盖6和后盖相当于本专利的前、后端盖,电磁开关2相当于本专利的磁力开关,轴承盖14相当于本专利的前端盖上向内设置的封闭盖。此外,从附件3的附图还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前盖6的内侧还设置有一轴承横向定位器,电机输出轴固定在滚动轴承的内套上。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前、后端盖上向内依次设置有封闭盖和滚动轴承,而附件3中前盖上向内依次设置有轴承盖和滚动轴承,后盖与封闭盖形成为一体,其内设置滚动轴承。但是,附件3中与封闭盖一体形成的后盖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后端盖和封闭盖共同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用于封闭壳体和滚动轴承,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上相同,而且,将后端盖与封闭盖分开设置并不能为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事实上,将后端盖与封闭盖分开设置或者一体设置都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遇到上述问题时常规选用的技术解决方案,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将后盖与封闭盖一体设置改为分开设置,从而实现其封闭壳体和滚动轴承的目的,这仅是一种常规选择,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想到将其应用于附件3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至3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但其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电机壳体与前端盖之间设置有一密封挡板”、“在后端盖外侧还设置有一密封罩”也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至3显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3032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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