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管管头专用型钢-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泥管管头专用型钢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39
决定日:2008-06-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48370.0
申请日:2006-10-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春奇
授权公告日:2007-10-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霍红社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B28B 21/7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水泥管管头专用型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148370.0,申请日是2006年10月24日,专利权人是霍红社。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水泥管管头专用型钢,其外表面设有凹槽,其特征在于:所述型钢为一体式结构,其内表面为中部设有凸台的水平面。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泥管管头专用型钢,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台与型钢内表面相连接的两个端面为斜面,其与内表面形成的夹角为钝角。”



针对本专利权,张春奇(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71309Y(专利号为200520008694.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7013Y(专利号为03276848.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71310Y(专利号为200520008695.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4:申请日为2006年6月20日,专利权人为唐山市丰润区大令公村海源水泥管厂,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11016Y(专利号为200620024772.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58223Y(专利号为200620127844.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55157Y(专利号为200620127885.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附件1、2、3、4、5、6以及附件1、2、3的结合、附件4、5、6的结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2月1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或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2、5、6作为证据使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4,专利权人未对附件4的真实性提出过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附件4为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中国专利文献,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关于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泥管管头专用型钢,附件4公开了一种水泥井管浇铸用型材,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虽然二者产品名称不一致,但实质上均是指用于水泥管管头处的型材。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水泥管管头,是由异形钢和方钢焊接而成,导致焊接处应力集中,焊接部位的抗拉强度相对较差,存在开裂的安全隐患。附件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水泥井管浇铸用型材的加强筋为焊接而成,焊接后产生的应力较大,强度较低。而且附件4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4说明书及附图1):本体为中厚板扁钢类型材1,型材1的两侧面上分别设有一次轧制成型的加强筋2和定位槽3,加强筋2和侧面之间设有3°~5°的斜度。参见附图1可以得知,附件4的定位槽3相当于本专利型钢表面的凹槽,附件4的加强筋2相当于本专利中型钢内表面中部设置的凸台,附件4中加强筋侧的型钢表面除加强筋2以外的表面部分也是水平面。可见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附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并且附件4中的产品可以达到与本专利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附件4与本专利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凸台与型钢内表面相连接的两个端面为斜面,其与内表面形成的夹角为钝角”,附件4中公开了加强筋2和侧面之间设有一定角度的斜度,且由附件4的附图1中也可见加强筋与型钢内表面的夹角为钝角。因此,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14837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