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改进的散热片及安装有该散热片的充油式电暖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71
决定日:2008-06-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20204.0
申请日:2004-1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奥乐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5-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姚国宁
主审员:郭建强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F24D 1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实质性特点主要是判断其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与一篇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则应该认为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改进的散热片及安装有该散热片的充油式电暖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120204.0,申请日是2004年12月20日,专利权人是姚国宁。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改进的散热片,其整体为一中空的片状体(1),所述片状体(1)的内部成形有至少两条导油槽(10),所述片状体(1)的上、下两端成形或安装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中空的连接套(11),所述连接套(11)的内部形成通油孔(12),其特征在于:所述片状体(1)的上、下两端(13、14)位于不同的铅垂平面内;或所述片状体(1)的上、下两端(13、14)位于同一铅锤平面内,其中间至少一部分为弯曲状,形成向侧面凸起的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片状体(1)的上、下两端(13、14)位于不同的铅垂平面内,二者由一弯折部分(15)连接,所述弯折部分(15)包括方向相反的两个折(151、15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改进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折(151、152)都为圆弧状,二者的半径相等、弧长相同,其半径R不小于15毫米,圆心角α为30至60度。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改进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端(13)和下端(14)的长度相等,其与所述弯折部分(15)的高度之比为1至5:1。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片状体(1)的上、下两端(13、14)位于同一铅垂平面内,二者由一弯折部分(15)连接,所述弯折部分(15)包括一中间折(153)和位于所述中间折(153)两端的端折(154),两个所述端折(154)方向相同,其与所述中间折(153)的方向相反。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改进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折(153)和端折(154)都为圆弧状,所述中间折(153)的半径R1为80至100毫米,圆心角为40至70度;所述端折(154)的半径R2为15至30毫米,圆心角为30至50度。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改进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端(13)和下端(14)的长度相等,其与所述弯折部分(15)的高度之比为1至0.2:1。
8.一种充油式电暖器,包括依次连接的多片散热片(1)、安装于所述散热片(1)上的电控箱(2)和位于所述散热片(1)内的发热体(3),所述电控箱(2)内设有开关(21)、温控器(22)、热保护器(23)和电线(24);所述散热片(1)为中空的片状体,其内部成形有至少两条导油槽(10);所述散热片(1)的上、下两端成形或安装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中空的连接套(11),所述连接套(11)的内部形成通油孔(12),各所述散热片(1)的通油孔(12)相连通,所述散热片(1)内充有油;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散热片(1)的上、下两端(13、14)位于不同的铅垂平面内;或每一所述散热片(1)的上、下两端(13、14)位于同一铅垂平面内,其中间至少一部分为弯曲状,形成向侧面凸起的结构;各所述散热片(1)具有相同的形状和尺寸。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充油式电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控箱(2)安装于最左侧的所述散热片(1)上,最右侧的所述散热片(1)安装有后盖(4),所述电控箱(2)和所述后盖(4)上都成形有散热孔(100)。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充油式电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1)的底部安装有滚轮(5)。”
针对上述专利权,宁波奥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2版、第1次印刷的《化工原理》(第2版)上册封面页、版权页、第309、350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2: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9月第2版、2004年4月第5次印刷的《传热学》(第二版)封面页、版权页、第105、106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3: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换热器设计手册》封面页、版权页、第1、304、305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4:编号为0015364的锐新散热器统一订货合同(保修)单,共1张;
附件5:请求人所称锐新公司于2002年2月25日绘制完成的二柱蛇形散热器总装图,共1页;
附件6:天津市锐新散热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3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4-6所构成的在先使用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2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1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补充了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附件为:
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本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一份,共4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6943Y、专利号为02225717.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7日、授权公告号CN2458586Y、专利号为00242366.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10: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25日、授权公告号CN3388055、申请号为200330126582.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开文本,共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8和9的组合均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2月29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8和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附件1-7和10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认可附件8和9的真实性。(2)双方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8和9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其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附件8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特征,区别仅在于其特征部分,但在附件9中公开了散热片的形状为弯曲结构,其作用也是提高散热效果,因此附件8与9相结合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认为附件8与附件9相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没有技术启示,附件8和附件9两者技术领域不同,附件9与本专利的结构方式也不同,附件9根本不是散热片,而是热水管,二者加热方式、介质均不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使用的证据是附件8和9,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8和9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8和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实质性特点主要是判断其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与一篇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则应该认为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1)本案中,请求人认为附件8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但附件9中公开了散热片的形状为弯曲结构,因此附件9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将附件8与9相结合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认为附件9并不能给出上述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改进的散热片,附件8作为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引用的现有技术,也公开了一种新型充油式电暖器,其包括若干散热片,散热片也包括中空的片状体、导油槽、连接套、通油孔等部件,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主要在于,附件8中的散热片都是直条形的片状体,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片状体采用弯曲结构,即其采用其特征部分的特征“片状体的上、下两端位于不同的铅垂平面内;或片状体的上、下两端位于同一铅锤平面内,其中间至少一部分为弯曲状,形成向侧面凸起的结构”。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包括附件8和9)中是否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如果请求人能够证明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技术启示,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就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请求人不能证明这一点,则应该认为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采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8,改变了散热片的形状而导致热量更容易向周围散发,取暖效果好,而且提高了产品整体的空间利用率,可在散热片上额外安装加湿器、风机等附件(即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附件8,作为本专利所要改进的背景技术,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与控制箱相连的散热片直接向控制箱内散发热量、导致控制箱内的温度较高”,为此,其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与控制箱相连的散热片不充油”(参见附件8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内容部分),因此附件8本身并没有给出任何要解决本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其次,附件9要解决的是“厨房、卫生间因为空间小,不适合使用传统的大体积的水暖器”的问题,从而其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仅由横管和立管构成的体积小的水暖器(未加散热罩),横管为凹面向下的余弦曲线或正弦曲线”,从而可以安装在空间小的厨房、卫生间,并且外型美观(参见附件9说明书第1页第3-6行,附图1,2),因此其也没有给出任何要解决本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附件9中的技术方案“横管为凹面向下的余弦曲线或正弦曲线”并不存在区别特征中所述的“铅垂平面”,因此并没有具体地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又因为附件9“暖气”的散热部件为“圆管体”,不同于附件8和本专利的“片状”体,“圆管状”散热体对于“片状”散热体不能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从附件9公开的内容来看,其散热部件为“圆管”,则在各个方向的散热效果是相同的,而且其散热管为水平放置,没有给出在垂直方向上某个或某些面的散热特性;而本专利的散热部件为“片状”,在不同方向上的散热效果是不同的,并且本专利为竖直放置,指出在某些面(即“铅垂面”)上的散热效果不同于其他面,从而需要对这些面上的散热进行改进,达到增强散热的效果。从本专利实现增强散热的原理来看,附件9根本没有涉及。从本专利来看,因为散热部件为竖直放置,且采用片状散热部件,由于“片状”面垂直方向上的散热大于另一方向,从而通过改变这一方向上“散热片”的结构,使得热空气进行扩散,可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与冷空气的对流,从而提高散热效果。这一点,在附件9中也未给出启示。因此综合分析,附件9没有给出采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
再次,附件8和附件9不能结合使用:附件9属于“通用热交换或传热设备零部件”中的“管状件”;而附件8属于“区域供热电热系统”中的“在系统的单独设备中对传热流体进行电加热”,两者分属于不同的领域,两者工作原理不同、介质不同,从而对应的具体结构、安放方式、性能的要求都各不相同。一方面,附件9为一种水暖器,其与附件8的“充油式电暖器”的工作原理和结构均完全不相同;另一方面,附件9的散热部件为“散热管”,而附件8的散热部件为“散热片”,“片”与“管”如上所述是不同的;而且附件8的热介质为“油”、附件9的热介质是“水”,两者的理化性能和工况不同;再者附件8的热源为“电发热管”,而附件9的热源是“统一提供的热水”采用煤或燃气加热再进行热交换来实现的,所以附件8和附件9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能结合。
综上,请求人并不能证明附件8和9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和9是显而易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和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充油式电暖器,其采用了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片,并且也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如上所述,请求人并不能证明附件8和9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8和9是显而易见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8和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7以及9-10相对于附件8和9是显而易见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7、9-10相对于附件8和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12020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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