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压软起动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55
决定日:2008-06-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41718.1
申请日:2005-05-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哈尔滨帕特尔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事大学;上海聚友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丛森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4款
决定要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应当以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2日授权公告的200520041718.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高压软起动控制器”,其申请日为 2005年5月20日,专利权人为上海海事大学、上海聚友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帕特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ZL01259830.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附件2: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3:论文:高压电机软起动装置比较 开关变压器式/磁控式 ,复印件共3页;
附件4:《电气传动》第35卷第10期第3-6页,论文:高压异步电动机软起动方法综述,公开日为2005年,共3页;
附件5:《电气传动》第37卷第4期第9-11页,公开日为2007年,共3页;
附件6:《电力电子技术》第41卷第8期第48-50页,公开日为2007年8月,共3页;
其中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1)本专利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际上相同,两者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2)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4为电气行业常规的公知技术,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3)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4)本专利中具有“连接在控制回路中晶闸管组与高压进线保护断路器之间的起动接触器”的连接方式,完全不能实现软起动功能。
其中无效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高压软起动控制器,它包含主回路,控制回路;连接于主回路和控制回路上的高压进线保护断路器和三相电源;连接在主回路中的电动机,连接在主回路中电动机与高压进线保护断路器之间的运行接触器;连接在控制回路中的晶闸管组,连接在控制回路中晶闸管组与高压进线保护断路器之间的起动接触器,其特征在于包含高压侧串联在主回路中,低压侧串联在控制回路中的可变电抗器和连接于控制回路中晶闸管组触发极上的控制单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软起动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于晶闸管组触发极上的控制单元中包含带稳压器的供电电源,中央处理器,与中央处理器输出端连接的显示器、触发器和开关量输出器件,与中央处理器输入端连接的模数转换器和开关量输入器件。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压软起动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关量输入器件包含滤波电路和光电隔离器。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压软起动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关量输出器件包含三极管和继电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3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陈述的主要意见是:(1)附件4、5、6的公开日均晚于本专利的公开日,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附件1和3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附件1是基于开关变压器来实现电动机的软起动控制,而本专利是基于可变电抗器来实现电动机的软起动控制,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附件3公开的是对磁控式软起动装置和开关式软起动装置的性能进行了比较,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3)权利要求1的电路中使用了可变电抗器,是通过控制起动过程中的电流达到起动电流可控制的目的,而附件1的电路中为开关变压器,是通过改变电动机端电压达到软起动及调速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是将可变电抗器的高压侧串入主回路,借助可变电抗器的降压作用使晶闸管的工作等级下降,同时利用可变电抗器的原副边电流成比例关系,通过副边电流的变化控制原边的电流,实现主回路电流可控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08年1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1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因故,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时间变更。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时间变更告知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将于2008年3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专利权人同时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2)请求人放弃专利法第9、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分别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技术,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下述三本书的原件,《实用可控硅电路》,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1992年3月第1版;《单片机应用系统的功率接口技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出版,1992年9月第一版;《单片机应用技术选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出版,1993年2月第1版;用上述三本书证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4)专利权人对附件3-6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上述三本书的真实性无异议;附件4-6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构成现有技术;(5)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当庭出示上述三本书超出了举证期限,并且上述三本书也不是公知常识的证据;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附图为示意图,说明书附图中控制回路的晶闸管组和高压进线保护器之间的连线是同步信号采样线,不是电流的传输线,权利要求中“连接在控制回路中晶闸管组与高压进线保护断路器之间的起动接触器”是给晶闸管传同步信号的,本专利具有实用性。
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2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其中内容为:(1)请求人口头审理中提交三本书作为证据超出了审查指南规定的举证期限,并且这三本书也不具有请求人当庭所陈述的证明力;(2)权利要求中描述为“连接在控制回路中晶闸管组与高压进线保护断路器之间的起动接触器”,也就是说,说明书附图1中晶闸管组与起动器之间连线为同步信号线,因此技术方案中晶闸管组与起动接触器之间连线的存在不会导致本申请无实用性,也不会导致产品烧毁的情形;(3)本专利与附件1之间存在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为“可变电抗器”与“晶闸管组”,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地陈述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无效理由和证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4分别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技术,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附件1为01259830.5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核实,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3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与本专利进行对比。
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指南》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应当以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本专利涉及一种高电压(6KV/10KV)大功率(300KW~4000KW)的软起动控制器。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器的晶闸管工作在较低的电压下,解决了在先技术中每个高压桥臂上都必须有串联的晶闸管才能承受高压而带来的弊端,解决了限制晶闸管软起动推广的这一关键问题。”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够控制高压起动电流的高压软起动控制器。
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高压软起动控制器,其中记载了该控制器包括了主回路和控制回路,连接于主回路和控制回路上的高压进线保护断路器,连接在控制回路中的晶闸管组,连接在控制回路中晶闸管组与高压进线保护断路器之间的起动接触器。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1的相应描述为,“连接在主回路ZHL中的电动机(M)7,连接在主回路ZHL中电动机7与高压进线保护断路器2之间的运行接触器8;连接在控制回路KZHL中的晶闸管组5,连接在控制回路KZHL中晶闸管组5与高压进线保护断路器2之间的起动接触器3,连接于控制回路KZH中晶闸管组5触发极上的控制单元6”。由此可以清楚的知道,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中,主回路中起动接触器与控制回路中晶闸管组连接。
由本专利的记载可以知道,三相电源的进线电压为3相6千伏50赫兹电源,而电源经过保护断路器和起动接触器与控制回路中的晶闸管连接,则导致高压电源与晶闸管连接,因此上述连接关系与说明书第4页中的记载“晶闸管组处于可变电抗器的二次侧即低压侧,其电压为原边即高压侧的1/6。所以晶闸管实际工作的耐压要求不超过2千伏,采用合适的晶闸管完全可以满足需要。这样,就不必在主回路6千伏侧使多个晶闸管串并联使用,也就避免了由此所带来的频繁故障。由于晶闸管工作在可控电抗器的二次侧即低压侧,电压等级低,使6个晶闸管即可实现三相交流电流的控制”相矛盾。
也无法解决本专利“控制器的晶闸管工作在较低的电压下,解决了在先技术中每个高压桥臂上都必须有串联的晶闸管才能承受高压而带来的弊端”的技术问题。并且高压软起动控制器的主回路中起动接触器与控制回路中晶闸管组连接,可变电抗器的两侧电压相同,可变电抗器不再存在高压侧和低压侧,因此也无法实现说明书记载的工作原理“控制单元控制控制回路KZHL中的起动接触器3吸合,使主回路接通,电源6KV通过可变电抗器4的高压侧401接入高压电动机(M)7,控制单元工作在可变电抗器4的低压侧402即次级,对可变电抗器4的低压侧两端的电压和电流进行控制,通过变压器原理,实现对可变电抗器4的高压侧即初级两端的电压和电流进行控制,从而使高压电动机(M)7的电压和电流在起动过程中得到控制,达到软起动的控制目的。起动过程完成时,控制单元通过开关量输出器件607控制旁路运行接触器8接通,将控制回路KZHL中的起动接触器3和可变电抗器4短路,使电源通过旁路运行接触器8直接接到高压电动机(M)7上,高压电动机(M)7进入正常工作后,软起动过程结束”。由上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其技术问题,也无法应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记载“连接于控制回路KZHL中晶闸管组5触发极上的控制单元6”、“控制回路中控制单元6中的中央处理器604根据给出设定的起动电流值去控制晶闸管5的导通角,控制可变电抗器4低压侧402的电压和电流。中央处理器604对经过模数转换器(A/D)将采样的电压、电流信号转换成的数字信号,处理为晶闸管导通角所需要的导通信号,通过触发器605对晶闸管的导通角进行控制;利用可变电抗器4的原付边电流成比例的关系,晶闸管导通的电流经可变电抗器4变换后,在主回路上得到相应的起动电流;在起动控制信号到并延时0.5秒后,按起动设定值去逐渐增加晶闸管5导通角的电流量,使得电动机7的电压逐渐上升。”由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晶闸管组的控制由控制单元来实现。而晶闸管包括阳极(A)、阴极(K)和控制极(G),其从关断到导通的工作条件必须包括控制极G上有足够的正向电压和电流,即晶闸管正常工作需要在控制极上施加触发信号,而本专利中由控制单元与控制极连接来实现晶闸管组的触发信号,即晶闸管组的控制极是与控制单元连接而不是与起动接触器连接,因此晶闸管组与起动接触器之间连线不应为同步信号线;(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附图1的实施例中“三相电源1的进线电压为3相6千伏50赫兹电源”,由说明书及其附图1中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可以知道,控制回路KZHL中低压侧402和主回路ZHL中起动接触器3与控制回路KZHL中晶闸管组5的连接线连接,因此三者处于相同的电势中,因此晶闸管组的电压为电源电压,而说明书中同时又记载了“晶闸管组处于可变电抗器的二次侧即低压侧,其电压为原边即高压侧的1/6”,因此本专利的记载相互矛盾。
综上所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瘀?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52004171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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