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振动台驱动线圈绕组并联水冷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动振动台驱动线圈绕组并联水冷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85
决定日:2008-06-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75166.6
申请日:2005-09-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试验仪器总厂
授权公告日:2006-09-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琦琳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李晓娜
国际分类号:G01M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同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针对该区别特征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启示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项专利的技术方案,则该项专利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动振动台驱动线圈绕组并联水冷结构”的2005200751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5年9月2日,专利权人为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动振动台驱动线圈绕组并联水冷结构,驱动线圈绕组由空心管导线盘绕构成,其特征在于:在空心管导线中部侧面至少焊接出一个导水管,所述导水管个数为单数根,而且在空心管导线长度方向相隔设置,导水管与空心管导线内腔形成三通管道结构,以此构成驱动线圈并联冷却水路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线圈绕组并联水冷结构,其特征在于:在空心管导线中部侧面焊接出一根导水管,空心管导线两端作为冷却水进口,导水管一端作为冷却水出口,以此构成二进一出并联冷却水路结构,或者,空心管导线两端作为冷却水出口,导水管一端作为冷却水进口,以此构成二出一进并联冷却水路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驱动线圈绕组并联水冷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水管管孔截面积≥驱动线圈空心管管孔截面积的两倍。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驱动线圈绕组并联水冷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水管管孔截面积为驱动线圈空心管管孔截面积的两倍。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线圈绕组并联水冷结构,其特征在于:在空心管导线中部侧面相隔焊接出三根导水管,空心管导线两端和从一端数起的第二根导水管作为冷却水进口,而第一根导水管和第三根导水管一端作为冷却水出口,以此构成三进二出并联冷却水路结构,或者,空心管导线两端和从一端数起的第二根导水管作为冷却水出口,而第一根导水管和第三根导水管一端作为冷却水进口,以此构成三出二进并联冷却水路结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线圈绕组并联水冷结构,其特征在于:在空心管导线中部侧面相隔焊接出五根导水管,空心管导线两端和从一端数起的第二根导水管及第四根导水管作为冷却水进口,而第一根导水管、第三根导水管和第五根导水管一端作为冷却水出口,以此构成四进三出并联冷却水路结构,或者,空心管导线两端和从一端数起的第二根导水管及第四根导水管作为冷却水出口,而第一根导水管、第三根导水管和第五根导水管一端作为冷却水进口,以此构成四出三进并联冷却水路结构。”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苏州试验仪器总厂(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1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410066056.3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7月6日;

附件2:CN87215779U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88年9月28日;

附件3:《电机工程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1982年8月上海第一版,1982年8月上海第一次印刷)第4卷电机分册的封面、版权页、第19-107页和第19-108页的复印件共四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的电动振动试验台中线圈绕制的结构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2)附件2公开的电机绕组水冷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结构基本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附件3公开的线圈结构与本专利基本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1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2)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与本专利领域不同,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3)即使这三份附件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附件1实现的是励磁线圈绕组的冷却水接入简单方便的技术效果,其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取得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完全不同;附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不同;附件3记载的线圈绕组为电路串联和水路并联的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3均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又于2007年12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4:“振动试验技术及其设备的现状” 文章,《强度与环境》1982年S1期,相关检索信息页(检索来源为www.cnki.net以及http://admin.chinajournal.net.cn/)复印件4页,文章正文第22、55~57、63~65页的复印件,共11页;

附件5:《电磁振动机的理论、计算和励磁问题》(机械工业出版社1985年9月重庆第一版,1985年9月重庆第一次印刷)的封面封底复印件、扉页版权页复印件以及一页正文内容摘选复印件,共3页;

附件6:请求人声称为“江苏自动化研究所公开使用该专利所公开技术的一组证明资料”复印件,共18页;

附件7:请求人声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可靠性综合重点实验室公开使用该专利技术的一组证明资料”复印件,共5页;

附件8:ZL200410066056.3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23日;

附件9:CN87215779U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88年9月28日。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附件4论文公开了电磁振动台中的驱动线圈,其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特征基本相同,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其它权利要求均应予以无效;附件5证明直线式电机与电磁振动机工作原理相同,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附件6证明其中的产品在本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在国内公开使用,该产品内的驱动线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因此可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7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申请之前已经被公开使用,导致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附件8和附件9与第一次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相同。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8年3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随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6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了专利代理人孙高,公民代理人武元桢、陈晨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王建国、安纪平,公民代理人吴国雄、吴大仕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将附件6~9作为证据使用,并相应放弃与之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证据、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5的结合或者附件3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3和附件5的原件,并提交了附件4的盖有“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文献收费服务中心”红章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附件4属于内部刊物,并非公开出版物,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为此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1(即《强度与环境》(强度与环境编辑部编辑,空军第一研究所印刷发行的1982增刊)的封面、目录页、封底的复印件共3页,其北京市期刊登记证为第714号),用于证明附件4为内部刊物,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当庭将反证1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未提交原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请求人认为:(1)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单数或双数”,但该特征属于公知常识;(2)双数根也可使用,且效果相同,而出水口的合并、三通等均属于公知常识,励磁线圈与驱动线圈属于相同技术领域;(3)附件5用于说明电机与振动机属于相同技术领域,附件2为电机专利,其中公开了空心管、绕组、水冷以及偶数与奇数的关系,还公开了电串联、水并联的关系,公开了本专利的通过多路冷却水路提高冷却效率的方式;(4)附件3公开了电串联、水并联和一进两出的方式;(5)附件4检索页可证明其出版日期为1982年,附件4在四种证据结合方式中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各个技术特征,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2中的焊接仅是固定连接的一种形式,权利要求3、4限定的面积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6仅限定了分支数目。

专利权人认为:(1)励磁线圈与驱动线圈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部侧面焊接导水管”、“单数根”、“间隔设置”、“三通管”均未被附件1公开;(2)附件1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3)附件2与附件5技术领域不同,且附件2中未公开其12个磁极、12个线圈的位置关系,而本专利只有2个磁极,因此附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关;(4)附件3属于电机领域,与本专利领域不同,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而且请求人无法通过附件3进行技术特征的对比;(5)附件4中图60确系水并联方式,但是中部的水管并非焊接,只是一根水管的直接引出端;(6)附件4公开的水流通道与本专利不同,权利要求3、4通过增大面积,解决了水压问题。

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口头审理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并在此日前提交反证1的原件;告知请求人可于口头审理之日起15日内仅针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反证1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若请求人主张附件4属于网络公开,就无法证明附件4中该文章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若请求人主张附件4属于出版物公开,则在请求人未能提供原件的情况下,由于该附件4中期刊封面上明确标注有“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的字样,因此其属于国家航天科技集团第702研究所的内部刊物,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附件4中的描述和附图中所标识的内容来确定驱动线圈的具体结构,就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4所公开内容所猜测出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相对于上述猜测出的技术方案而言,仍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8年4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附件4的论文是通过公共信息平台进行检索而来的一份公开出版物,检索单位是具有国家一级检索资质的检索单位,检索到的期刊上标有刊号、发行单位、定价,因此,属于公开出版物,刊物封面上印有的“内部刊物,注意保存”的字样,不能说明该刊未经公开发表。

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4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反证1原件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专利权人出示了反证1原件,请求人对上述反证1原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属于公开发行的刊物。

至此,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和附件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附件1和附件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一本技术手册内容的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其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印刷日视为公开日。由于附件3的印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附件4是由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文献收费服务中心检索得到的论文文献,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附件4的盖有“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文献收费服务中心”红章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4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附件5是书籍的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其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5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印刷日视为公开日。由于附件5的印刷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由于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放弃附件6~附件9,因此,对于附件6~附件9,合议组不再发表意见。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反证1是书刊复印件,专利权人庭后于2008年4月23日提交了反证1的原件,请求人经核实后对反证1的真实性也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反证1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2、关于附件4和反证1

附件4是请求人经“中国知网(www.cnki.net)”检索,并从“中国期刊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下载的论文,登载该论文的期刊名称为《强度与环境》1982年S1期,国内刊号为11-1773/N,其中摘选的论文名称为《振动试验技术及其设备的现状》,其中摘选的文章页数为第22、55~57、63~65页。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是《强度与环境》(“强度与环境”编辑部出版)1982年增刊的封面、目录页和封底的复印件共3页。附件4论文名称和作者与反证1封面和目录中所记载的论文名称和作者相同、登载附件4论文的期刊与反证1期刊的刊名、年份对应,而且附件4论文章节名称、页码与反证1目录页中的章节名称和页码对应,依据上述内容可以确定,登载附件4论文的电子期刊和反证1期刊是同一份期刊。

对于附件4和反证1的真实性以及登载附件4的期刊和反证1属于同一份证据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专利权人认为其提供的反证1可以证明,附件4属于国家航天科技集团第702研究所的内部刊物,该内部刊物封面明确标记有“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的提示,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而请求人认为登载附件4的期刊属于公开发行的刊物。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反证1是否属于公开出版物。

合议组认为:首先,反证1封面中公开了其是一本1982年的增刊,反证1封底载有该增刊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单位,而且其上还列出了北京市期刊登记证和该增刊的定价,根据上述情况可知,反证1应属于一本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刊物增刊。其次,《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2.1.3.1节指出“对于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仅依据该增刊封面上记载的“内部刊物 注意保存”字样就认为反证1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刊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出版物,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定反证1的期刊已经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其作为一本1982年的增刊,在没有载明其具体印刷发行时间的情况下,其公开时间应视为1982年12月31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反证1中记载的内容,也即附件4中的文章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而且在请求人所提出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中,附件4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动振动台驱动线圈绕组并联水冷结构,附件4涉及振动试验技术的设备,其中公开了电动振动台使用空心铜线或铝线作为驱动线圈的材料,并通过循环冷却水以提高冷却效果(附件4的第56页),上述公开内容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电动振动台驱动线圈绕组水冷结构;附件4还公开了,由于对于串接水管来说需要较高水压,而且在短路环中使用时不允许有中继连接,因此为了有效进行水冷,将驱动线圈分成两、三个部分(附件4的第57、54~65页,图60、图75),上述公开内容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并联水冷结构,专利权人对此并无异议。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的区别特征在于具体的并联水路结构,即“在空心管导线中部侧面至少焊接出一根导水管,所述导水管个数为单数根,而且在空心管导线长度方向相隔设置,导水管与空心管导线内腔形成三通管道结构”。

附件4(第57页)公开了考虑到水压损耗,需要将水流通道分成几路,而将水流通道分成几路之后,客观上必然使得水流的冷却效果提高,即,与串联水冷方式相比,附件4所公开的并联水冷方式不仅水压损耗少,还必然提高水冷效果,其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同。而所谓的并联水冷方式,就是将现有的从头到尾的水路串联冷却方式分成几个支路,使得水流以并联方式,分别流过这些支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现有的串联水冷结构基础上,要将其改进,变成并联结构,很容易想到在整段水流通道的中间,选取适合的位置设置导水管,由此将串联结构变成并联结构;而利用焊接方式设置导水管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形成了导水管之后,导水管与原来的空心管串联线路自然就构成了三通管道结构;设置了导水管之后的并联水冷结构,由于其水流向、水流量等发生了改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知识,自然会对导水管的结构,包括导水管数量、水管横截面等进行调整,而为了使得进、出水流量平衡和均匀,选择设置奇数根导水管也是很容易想到的;换句话说,本专利要解决的重要技术问题是串联冷却方式冷却效果不佳,而在附件4已经针对上述技术问题给出了将串联水冷方式改成并联水冷方式的技术启示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之下,很容易想到在现有串联水冷结构中,在驱动线圈轴线方向上采用公知手段引出奇数根焊接的导水管来形成并联水冷结构,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导水管只有一根,并且限定了并联冷却水路结构的水流流向,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导水管的数量是可以依据其具有的本领域常识,根据需要任意选择的,而对于循环水路来说,水流流向既可以是正向也可以是反向,均能实现冷却效果,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导水管管孔截面积大于等于空心管管孔截面积的两倍,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由于一根导水管同时承担了两根驱动线圈空心管的水流量,那么为了保证水流量、流速的均匀,使得导水管管孔截面积大于空心管管孔截面积是很容易想到的,至于选择使得导水管管孔截面积大于等于空心管管孔截面积的两倍,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普通数值范围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拉导水管管孔截面积为驱动线圈空心管管孔截面积的两倍,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可知,这种比例关系的选择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了并联水路中导水管和驱动线圈空心管所分别承担的水流量之后,所进行的常规数值关系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6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导水管为3根或者为5根,并且限定了并联冷却水路结构的水流流向。导水管为3根或者5根与权利要求2中导水管为1根的技术方案相比并无实质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是另两种可选的实施例而已,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2评述的同样理由可知,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和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鉴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的理由,合议组在本次决定中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751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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