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量表箱-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量表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88
决定日:2008-06-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18602.5
申请日:2003-0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万家盛
主审员:李礼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宋瑞
国际分类号:G01R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若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已对其技术方案作出了充分公开。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电量表箱”的03118602.5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2月13日,专利权人为万家盛。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量表箱,它由箱体(1)和底盒或底板(2)连接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设置有纵隔(7),箱体(1)与底盒或底板(2)盖合后,通过纵隔(7)将底盒或底板(2)下端分开成左右两侧;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为进线部分;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为出线部分,该出线部分设置有导线导入座(15),以及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与底盒或底板(2)滑动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与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上设置的插槽(18)滑动连接。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还设置有活动槽,所述活动槽与活动式开关平台(13)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下设置的固定螺钉滑接。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还设置有固定设置活动式开关平台(13)的插板(16)的卡耳(17)。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压线块(11)活动槽(9)和导线导入孔(10)。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左下侧依序设置有开关平台(8)和导线导入孔(10)。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右下侧还设置有活动门(14)。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门(14)上设置有导线槽(19)或导线开口,以及与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的螺孔(20)配合的通孔(21)。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盒或底板(2)上端设置有与箱体(1)上的卡耳(22)相配合的卡槽(23),在所述底盒或底板(2)的下侧设置有用于与箱体(1)上的上封凹孔(24)内的孔对接的立柱(25);箱体(1)上的卡耳(22)与底盒或底板(2)上的卡槽(23)互锁。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封凹孔(24)边缘设置有铅封耳(26)。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量表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1)上还设置有信息盒(6),箱体(1)与活动接板(3)相配合。”



针对上述专利权,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ZL99245132.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9月13日;

结合该份证据,请求人具体的无效理由是: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本专利不具有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5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7年6月2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并补充提交了附件清单中所列的证据2-6、8-10,它们分别是:

证据2:ZL93214472.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1页、附图1共4页,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3月30日;

证据3:ZL92236576.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1月24日;

证据4:ZL01230453.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1日;

证据5:ZL00242324.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9日;

证据6:ZL93222175.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1日;

证据8:编号为No.0077066的武汉市统一收款收据1张的复印件,开票日期为2007年6月25日;

证据9:ZL99116580.2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扉页、说明书第6页以及附图2共3页,公开日为2001年1月3日;

证据1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信达公证处出具的、(2007)浙甬达证民字第189号公证书复印件,共7页;

在所列附件清单中,将宣称是证据1所述“三相电能表箱”实物作为证据7,请求口审时出具。

请求人增加了以下无效理由:(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仅在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所依据的证据表格内,填写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但并未对结合补充提交的证据2-10对有关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具体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8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7年9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6月2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2-6、8-10的副本一份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证据和范围:(1)本专利权利要求1-3、7-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3)当庭新增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请求人并未结合补充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10具体说明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因此对证据2至证据10不予考虑,本次口头审理仅针对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所提交的证据1;请求人当庭新增加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已超出了指定期限,对该无效理由不予考虑。本次口头审理对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条、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审理。

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3、9-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问题,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活动式开关平台与底盒或底板滑动连接的内容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活动式开关平台进行说明,且未说明如何连接,因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专利权人在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针对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意见陈述中“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活动式开关平台设置在插板上,并通过滑动结构来实现的,这三个技术特征缺一不可,相辅相成,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认为本专利中必须是活动式开关平台设置在插板上,并通过滑动结构,并不包括活动式开关平台与底盒或底板滑动连接的技术方案,因而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4段、第8段已对活动式开关平台的结构进行的清楚地说明,因而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1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中的纵隔,纵隔将底盒下端分成左右两侧,底盒左下侧为进线部分,证据1的通断电接线卡20、空气开关侧滑板、与空气开关侧滑板垂直连接的平板部分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导线导入座、活动式开关平台、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证据1中的通断电接线卡是可以活动的,这给出了通过活动将接点端断开的技术启示,且证据1中的空气开关盖起到将电表和开关分开的作用,这与本专利中纵隔所起的作用相同,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的图4-1中与空气开关侧滑板垂直连接的平板结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活动门,证据1中的出线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设置在活动门上的导线槽或导线开口,并认为权利要求8中“与所述底盒或底板的螺孔配合的通孔”是容易想到的,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7、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除了以上请求人所指出的区别,还包括以下区别,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线导入座、活动式开关平台、底盒右下侧为出线部分、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证据1中的通断电接线卡的接线方式、作用与本专利中的导线导入座的接线方式、作用均不同,证据1中的空气开关侧滑板的结构、目的也不同于本专利中的活动式开关平台,证据1中的表箱只有打开箱盖后才能更换开关,而本专利普通用户只需将活动平台拉出即可更换开关,通过证据1公开的空气开关盖想到本专利中的纵隔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活动门的结构,证据1中的出线槽并不同于本专利中设置在活动门上的导线槽或导线开口,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2、7、8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



至此,在双方当事人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以及审理范围

证据1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因而,证据1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2至证据10是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提交的证据,但请求人并未在指定期限内结合证据2至证据10具体说明其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在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对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进行了解释,其中例举了针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无效宣告理由请求人提交多篇对比文件时应如何进行具体说明,根据上述规定,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结合其补充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10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因而本案合议组对证据2至证据10不予考虑。

鉴于请求人当庭新增加的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已超出了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指定期限,因此对该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问题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权利要求1中的“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与底盒或底板滑动连接”进行说明,因而权利要求1得不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且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活动式开关平台”以及“活动式平台开关”与底盒或底板之间的滑动连接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电量表箱,其方便用户可更换该电量表箱内的开关,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4页实施方式部分对电量表箱的具体结构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对活动式开关平台的设置位置、连接安装方式进行了说明,结合相关附图,可以看到活动式开关平台为一平板构件,其可与插板相连接,它们可拆卸地安装到箱体上,其中一种方式是将它们插入到箱体上的插槽后,利用箱体上的卡耳对其进行固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同时该实施例中公开了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可以滑动连接到底盒或底板上,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与底盒或底板滑动连接”在说明书该部分中已有所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因而,本专利说明书已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由此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成立,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通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7、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量表箱,证据1公开了一种三相电能表箱,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三相电能表箱具有箱盖和箱体两部分,箱盖通过卡扣或螺丝罩在箱体上,箱盖上开有电表显示窗,箱体上下壁面分别开有进线孔4和出线槽9,在靠近进线孔一端的箱体底板上有一进线模块安装座5,其下有一通断电接线座7,靠近出线槽9一端的底板上有一空气开关侧滑板固定座8,通断电接线座上装有一通断电接线卡20,空气开关侧滑板固定座8上装有一空气开关侧滑板26,通断电接线卡20的底部有一可使之装配在通断电接线座上的卡座装配燕尾槽24,空气开关侧滑板26上有一空气开关固定座28和两个出线模块固定孔29,空气开关固定座上装有空气开关34,空气开关侧滑板26呈L型(参见附图4-1至4-3),其中的横边构成一部分箱体侧边,将利用形成在该横边上的凹凸结构插入到箱体右下侧侧边槽内,即该空气开关侧滑板26与箱体是滑动连接,箱盖面板上开有用作散热的通风口15,预留空气开关孔16,孔16上装有空气开关盖17,进线可从通断电接线卡的过线孔中穿过,将螺丝拧入紧线孔后可锁定进线,该接线卡可在通断电接线座上前后滑动,带动导线插入或退出模块接线柱线孔,在主供电线路不停电的状态下,可对此表进行维护。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内容相比较可知,证据1中的箱体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箱体,证据1中的箱体底板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底盒或底板,证据1中的通断电接线座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线导入座,空气开关侧滑板以及设置在其上的空气开关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A.证据1中未公开本专利中的纵隔;B.证据1中的进线部分和出线部分设置电能表箱的右侧,为上下分布,而本专利中将进线部分和出线部分分别设置在底盒或底板的左下侧和右下侧。

对于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空气开关盖起到与本专利纵隔的作用的观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方便用户更换或检修开关的、能让电力管理部门在检测或更换电表时能方便断开电源的电量表箱,考虑到上述问题,用纵隔将电量表箱下侧明显分成两部分,左侧为进线部分,右侧为出线部分,便于设置电量表箱的各种功能,且进户线断开点并未暴露出来,防止了用户窃电,同时在设置出线部分的右下侧位置处,具有采用了可滑动结构的活动式开关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以及导线导入座,从而能够在需要检修或更换开关时便于断开电源,将活动式平台或设置有活动式开关平台的插板拉下,对可检测开关进行更换即可;而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规范化一、装配方便、使用安全的三相电能表箱,其中的进线部分位于出线部分上侧,它们之间没有间隔,其进线部分、出线部分是暴露在外的,因而并不具备防止窃电的效果,而证据1中的空气开关盖所起到的作用是盖住空气开关,使空气开关在不使用时并不暴露出来,但该结构并未起到将电量表箱中的进线部分与出线部分分隔开的作用,即并不能起到本专利中纵隔所起的作用。其次,证据1中的电能表箱整体被其箱盖罩住并使用封铅,在需要对该电能表内部进行维修时,必须破坏封铅即需要电力管理部门才可对其进行维修,用户无法自行对其进行维护,而本专利中由于采用了纵隔将进线部分与出线部分隔开,因而用户可自行对开关进行修理,而无需打开整个电能表箱,可见,证据1中并未公开纵隔并且在其中也未给出将进线部分与出线部分分隔开从而能够防止窃电、以及便于用户维修的技术启示,因而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空气开关盖起到与本专利纵隔的作用的观点不成立。

由于证据1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7、8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如前所述,证据1并不能破坏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而作为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且权利要求1、2、7、8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03118602.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