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动转辙机中的静接点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铁路电动转辙机中的静接点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25
决定日:2008-06-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43308.7
申请日:2000-07-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市精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6-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一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主审员:熊 茜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马 燕
国际分类号:B61L 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则该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实施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排除明显不能实施的情况,不能以会被排除的、不能实施的情况来否定一个技术方案的实用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6月6日授权公告的0024330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铁路电动转辙机中的静接点组件”,其申请日是2000年7月10日,专利权人是西安铁路信号工厂职工技协服务部,于2006年4月28日变更为西安一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铁路电动转辙机中的静点组件,包括接点片,补强片,静接点块及固定件,其特征在于:六个接点片及相应的补强片由固定件紧固在绝缘的静接点块的安装槽内,在两个安装槽中间为一个凸起的长隔离条,该长隔离条在远离接触片和补强片固定部的一端设有向内的一凹部,相对安装槽的另一侧设有一凸部,补强片贴合在接点片上,其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补强片的长度短于接点片,所述固定件之间设有凸起的短隔离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铁路电动转辙机中的静点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补强片的端头位于接点片端头的弯折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铁路电动转辙机中的静点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点片与动接点环接触的弯形由内、外相切的圆滑弧线与直线相结合的几何形状组成。”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天津市精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2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208850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1年11月13日;

证据2: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82年7月出版的《低压电器及其测试技术》的封面、首页、版权页、前言、目录、第38、40、42-44页、封底,复印件共12页;

证据3: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于1994年4月出版的《电机与电器》的封面、首页、版权页、前言、目录、第326-328页、封底,复印件共10页;

证据4: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28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是清楚完整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本专利在背景技术部分中所指出的现有技术之一,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包括“其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的技术特征,证据2所涉及的接触器的结构、触头的运动方式与本专利完全不同,证据2中的弧形片弹簧16和5非补强片,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证据3中,弧形的片弹簧为动触头,而非补强片,其结构、作用和效果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07年7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28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2)请求人明确表示证据4不作为证据使用,并当庭提交了证据2、3的原件;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3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无异议;请求人表示有物证需要演示以佐证证据2中的“CJ10-60”的接触器,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物证属于新证据,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表示,该物证仅用来作演示,不用作物证;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样品的演示有助于查清技术方案,但证据2公开的内容以证据2的书面内容为准;

(3)请求人明确表示涉及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缺陷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涉及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缺陷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凸部”和接点片与补强片的位置关系;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缺陷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3;并且由于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能实施、不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此持否定态度,并针对请求人发表的意见作出相应的意见陈述;(4)请求人当庭演示了“CJ10-60”型接触器,双方对证据1分别与证据2、3结合能否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证据1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经合议组审查,证据1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和证据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证据2和证据3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出版发行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经合议组审查,证据2、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在本案中,(1)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补强片的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所涉及的问题

请求人认为:①补强片的弧形拐点与接点片的弯部之间的“对应”关系包括两种或多种,而说明书中只描述了一种对应关系,没有对其他的对应关系进行描述,并且“对应”的定义在说明书中未进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确补强片的弧形拐点和接点片的弯部之间是如何对应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在本专利实施例中只描述了一种对应情况,除说明书实施例描述的情况之外的对应情况导致技术方案无法实施,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对应关系描述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③说明书实施例仅记载了一种对应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1节引言中规定,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案中,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记载了“如图1、2所示,……,补强片2贴合在接点片1上,其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在本专利图1中,给出了补强片2的弧形拐点与接点片1的弯部相对应的图示。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用文字具体描述补强片2的弧形拐点与接点片1的弯部之间是如何对应的,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附图,能够明确这种对应关系,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应力集中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此外,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节关于具体实施方式的规定,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在本案中,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列举了补强片的弧形拐点与接点片的弯部对应的一个实施例,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而想到在确保接点片、补强片实现其功能时补强片的弧形拐点与接点片的弯部之间的具备相同用途的其他对应关系,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补强片的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的技术方案能够从本专利的实施例中找到依据,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可以仅给出补强片的弧形拐点与接点片的弯部之间对应的一个实施例,并且如上所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这种对应关系的实施例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与说明书中补强片的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这一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技术方案也是清楚、完整的,因而请求人的上述主张①不成立。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在本案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附图,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应力集中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而且,接点片、补强片是本领域的已有技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接点片、补强片的功能、作用都非常熟悉,能够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想到在确保接点片、补强片实现其功能时补强片的弧形拐点与接点片的弯部之间存在的对应关系,以及判断出哪种对应情况能够实施、哪种对应情况不能够实施,并且会排除明显不能实施的对应情况。因此,对于请求人以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了补强片的弧形拐点与接点片的弯部的一种对应情况但存在不能实施的对应情况为由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此外,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补强片的弧形拐点和接点片的弯部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综上,请求人的上述主张②不成立。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节规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在本案中,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列举了补强片的弧形拐点与接点片的弯部对应的一个实施例,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而想到在确保接点片、补强片实现其功能时补强片的弧形拐点与接点片的弯部之间的具备相同用途的其他对应关系,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补强片的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的技术方案能够从本专利的实施例中找到依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补强片的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得到了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因而请求人的上述主张③不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补强片与接点片的位置关系所涉及的问题

请求人认为:补强片在内侧有可能导致技术无法实施,权利要求1中没有描述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且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补强片和接点片已经是本领域众所周知的元件,补强片的作用是对元件进行补强支撑,而接点片的作用是与其他元件接触。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补强片的位置必然位于接点片的外侧,而不会位于接点片的内侧。因此,对于请求人以补强片在内侧有可能导致技术无法实施且权利要求1没有描述清楚为由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不清楚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有关“凸部”所涉及的问题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长隔离条在远离接触片和补强片固定部的一端设有向内的一凹部,相对安装槽的另一侧设有一凸部”,可见,根据权利要求1的描述,“凸部”应该在长隔离条上,而实际上,“凸部”是在静接点块3上,并不是在长隔离条上。因此,权利要求1中关于“凸部”的位置的描述不清楚,并且“凸部”位于长隔离条上导致技术方案不能实施,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限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两个安装槽中间为一个凸起的长隔离条,该长隔离条在远离接触片和补强片固定部的一端设有向内的一凹部,相对安装槽的另一侧设有一凸部”,由此可知,凸起的长隔离条的两侧各有一个安装槽,接点片和补强片位于安装槽内,因此“长隔离条在远离接触片和补强片固定部的一端设有向内的一凹部”应理解为该长隔离条在其两侧均设有向内的凹部。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7行中记载了“在两个安装槽14中间为一个凸起的长隔离条8,该长隔离条8在远离接触片1和补强片2固定部的一端设有向内的一凹部13,相对的,安装槽14的另一侧设有一凸部10”,由上述记载也可以确定,凸部设置在安装槽14的另一侧,该凸部与长隔离条的凹部相对,附图1中也清楚地示出安装槽14设有凸部,该凸部与长隔离条的凹部相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安装槽的另一侧设有一凸部”应解释为:相对地,安装槽的另一侧设有一凸部,即,凸部位于安装槽的另一侧,而非位于长隔离条上。综上,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所涉及的问题

请求人认为:①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由于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能实施、不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弯形”不清楚,权利要求3的结合关系不清楚,不清楚动接点环是什么,因此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上面已经分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具体理由,因此请求人以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主张不成立。②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接点片与动接点环接触的弯形”是指接点片与动接点环接触,该相接触的部分在接点片上是一个呈弯形的部分,因此,其结合关系是清楚的。另外,在本专利第1页第2段中有对于现有技术的记载“目前,在铁路电动转辙机中使用的静接点组件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第二种是把接点片、补强片与动接点环接触部分的弯形部位做成角度与直线相结合的几何形状……”,可见,“动接点环”在本领域中已经是一个已知的术语,而且,本专利并非对“动接点环”进行改进,因此其中所涉及的“动接点环”应是指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动接点环”。 “弯形”是指一个呈弯曲的弯部形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1可知,“弯形”是附图1中接点片1上的附图标记为“21”的部分,因此,“弯形”的表述也是清楚的。综上,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本案中,请求人明确表示: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证据1分别与证据2、3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弯折部也是对应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补强片是弧形的。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铁路电动转辙机中的静点组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铁路电动转辙机中的静接点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全文):该静接点组件包括接点片1,补强片2,用绝缘材料制成的接点座3,紧固螺栓(螺钉)5-7;接点座3上有6个槽14,接点片1及相应补强片2贴合在一起,并用螺栓螺母5、6、7紧固在接点座3的槽14里;在两个槽中间为一个凸起的隔离部件,该隔离部件在远离接点片1和补强片2固定部的一端设有向内的凹圆弧柱面13,在接点座3上有凸圆弧柱面10,凹圆弧柱面13与凸圆弧柱面10相对应,且该凸圆弧柱面10在槽14的一侧;补强片2比接点片1短,紧固螺栓(螺钉)相互之间有短的隔离部件隔开。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接点片和补强片分别对应证据1的接点片和补强片,本专利的固定件和静接点块分别对应证据1的紧固螺栓(螺钉)和接点座,本专利的安装槽对应证据1的接点座上的槽,本专利的长隔离条和短隔离条分别对应证据1说明书附图1中所公开的隔离部件,本专利的凹部和凸部分别对应证据1的凹圆弧柱面和凸圆弧柱面,而且本专利和证据1的上述部件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也分别对应。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补强片的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即,补强片具有弧形拐点,而且该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

证据2涉及接触器领域,其中第40页图2-16为杠杆传动双断点型式,图2-16中的图A-A示出了动触头15、静触头13、片弹簧16,图B-B示出了片弹簧5。

请求人认为图A-A中的弧形片弹簧16公开了本专利的补强片,二者作用相同,图B-B也设有弧形片弹簧5,其公开了本专利的补强片。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2的图2-16中示出了片弹簧16、5,且片弹簧16和片弹簧5呈弧形,即证据2公开了弧形的片弹簧,但图2-16以及相应的文字部分均未体现该弧形的片弹簧起到本专利的补强片的作用,并且图2-16以及相应的文字部分均未公开与本专利的接点片对应的部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专利具体涉及一种铁路电动转辙机中的静点组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补强片的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折形元件改成弧形元件,克服应力集中的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证据2中仅能得到设置弧形的片弹簧的技术启示,而不能得到从折形元件改进为弧形元件并且使补强片的弧形拐点与接点片的弯部对应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2未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的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由上面(1)的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补强片的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即,补强片具有弧形拐点,而且该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

证据3涉及控制器领域,其中第326页图8-20示出了静触头1、动触头2,静触头1和动触头2均具有弧形。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的动触头2相当于本专利的补强片,静触头1相当于本专利的接点片,本专利的接点片和补强片的对应有很多种情况。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在证据3中记载,凸轮控制器是一种手动电器,它利用一定形状的凸轮来控制触头系统的分断和闭合,以得到各种连接线路。触头系统包括有动、静触头。静触头固定在绝缘支架上,动触头放置于杠杆的一端,杠杆的另一端装有滚轮。根据凸轮作用于动触头的杠杆之方式不同,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触头的闭合借助于弹簧的作用力,而触头的分断依靠凸轮来进行,这种方式如图8-20(a)所示;另一种是用凸轮来使触头闭合,而依靠弹簧把触头分断,如图8-20(b)所示。由证据3可知,利用一定形状的凸轮可以将动、静触头进行分断和闭合。而在本专利中,补强片贴合在接点片上,其对接点片起补强作用,两者不分开。可见,证据3中没有公开与本专利补强片和接点片这种组合相对应的部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补强片的弧形拐点对应接点片的弯部,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折形行元件改成弧形元件,克服应力集中的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证据3中仅能得到动、静触点设置为弧形的技术启示,而不能容易地得到从折形元件改进为弧形元件并且使补强片的弧形拐点与接点片的弯部对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3的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2、3是否具备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0024330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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