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铝制加热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83
决定日:2008-06-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25161.X
申请日:2005-11-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升泰科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6-1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文登太成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周雷鸣
国际分类号:H05B3/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如果一件申请的方案是对制造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即使在该方案中对产品的形状有所描述,该申请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6日授权公告的200520125161.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一种铝制加热膜”,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5日,专利权人是文登太成电子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铝制加热膜,其特征在于在绝缘体PET上涂上菲林形成铝箔,用腐蚀油墨印刷两端左右平行回折中间上下平行回折的连续线条所形成的电路,保护印刷的导电线路,用腐蚀剂通过化学反应将未涂上腐蚀油墨的铝箔部分去除,用氢氧化钠溶液等清洗腐蚀用的油墨和腐蚀剂,然后在其表面印刷碳液而形成电路层,通过平行端子连接将并联的线路连接起来的,在绝缘基体和碳液上面形成粘贴剂层附着离型纸。”
针对上述专利权,升泰科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韩国专利登记号10-01411401,发明创造名称为“板形加热体及其制造方法”,公开日为2000年5月25日,及中文译文;
附件2(下称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8453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6日。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
(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在PET材质上涂上铝的菲林”以及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在绝缘基板上把菲林涂上形成绝缘体与铝箔层”中提到的“菲林”不是本领域的专用词语,也不是固定词组,其含义不明确;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提到“制成一定形状大小(图2A)……或者用UV炉干燥(图2B)……其余全部脱漏(图2C)……形成铝导电线(图2D)”,但说明书附图中图2仅有一幅图,并没有图2A、图2B、图2C、图2D;说明书第2页第1段倒数第2行提到“通过平行端子连接将并联的线路连接起来”,但平行端子不是本领域的技术术语,也不是惯用词组。因此根据说明书描述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了解如何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更无法实现本专利的产品。
(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其特征在于绝缘体PET上涂上菲林形成铝箔……”,菲林的含义不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倒数第2行“通过平行端子连接将并联的线路连接起来”,“平行端子”不是固定词语,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术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上述内容,更无法实现本专利的产品。
(3)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一种工艺方法、工艺过程的描述,不是对产品形状、结构的描述,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4)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理由是: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铝箔电路的图案形状有区别,但该区别仅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二者为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
(5)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理由是: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内容,给出了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可以轻松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而无需任何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08年2月13日受理,并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
2008年4月9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没有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陈述的无效理由和请求书书面记载的完全一致,请求人当庭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1节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铝制加热膜,其特征在于在绝缘体PET上涂上菲林形成铝箔,用腐蚀油墨印刷两端左右平行回折中间上下平行回折的连续线条所形成的电路,保护印刷的导电线路,用腐蚀剂通过化学反应将未涂上腐蚀油墨的铝箔部分去除,用氢氧化钠溶液等清洗腐蚀用的油墨和腐蚀剂,然后在其表面印刷碳液而形成电路层,通过平行端子连接将并联的线路连接起来的,在绝缘基体和碳液上面形成粘贴剂层附着离型纸。该权利要求的方案主要是包括腐蚀、清洗、印刷、形成粘贴剂层附着离型纸等步骤,虽然方案中对电路的形状有所描述,但从整体上而言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铝制加热膜的制造过程,属于一种铝制加热膜的制造方法,它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不再针对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12516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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