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油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榨油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99
决定日:2008-06-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35115.1
申请日:2003-01-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陆市天星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2-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顾强华 甘维睿
主审员:徐趁肖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祁轶军
国际分类号:B30B 9/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3235115.1、名称为“榨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01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24日,专利权人为顾强华、甘维睿。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榨油机,包括进料装置和榨笼,榨笼内设有由电机驱动旋转的榨油螺杆,位于榨笼内的榨笼板环绕在螺杆的周围,在榨笼的出料端具有与螺杆端部配合设置的校饼头,其特征是:设有两根螺杆,二螺杆以峰谷相互嵌入的方式布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是:螺杆的螺旋沿轴向依次为进料输送段、压缩段、反向压缩段和压缩段,前述每两段之间为张弛段,螺杆的端部呈圆锥体状,它与喇叭状的校饼头之间的距离为调压间隙,校饼头与出料头之间以螺纹相连接,校饼头的中部为膨化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是:进料装置具有存料箱,存料箱的底部通向螺杆的进料输送段。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是:存料箱的底部设有通向进料输送段的螺旋搅龙,该搅龙与电机联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安陆市天星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3份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2001年12月13日、公开日为2003年01月08日、公开号为CN25297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下称证据1);

附件2:四张照片;

附件3:公开日为2002年07月25日、公开号为US2002/0096062A1的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附件2照片所示为1997年进口的双螺杆榨油机、现存于湖北省安陆市碧山粮机设备有限公司,用于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09月0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7年10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7份附件: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38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下称证据2);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9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619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下称证据3);

附件6:出版日为1998年8月的《食品挤压加工技术与应用》封面、版权页及第244-245页的复印件(张裕中、王景 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下称证据4);

附件7:出版日为1996年3月的《轻工业技术装备手册》第4卷封面、版权页及第900页的复印件(中国轻工总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下称证据5);

附件8:出版日为1996年3月《轻工业技术装备手册》第4卷封面、版权页及第840页的复印件(中国轻工总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下称证据6);

附件9:出版日为1985年的《油料预处理及压榨工艺学》封面、扉页及第289页的复印件,(雕鸿荪 主编,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下称证据7);

附件10:出版日为1985年的《油料预处理及压榨工艺学》封面、扉页及第291页的复印件,(雕鸿荪 主编,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下称证据8)。

请求人认为:证据2破坏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4、5、6和7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3和8中分别完全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3和8分别完全公开;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于2007年09月05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附件2的4张照片不能支持请求人的任何主张;附件3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2.2.1节的规定;即请求人提交的附件不能证明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01月0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10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分别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都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将附件2和3作为证据使用、以及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并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证据1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证据2破坏权利要求1和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4、5、6和7中公开,但证据中没有反映出“校饼头的中部为膨化孔”,也未主张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3、8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8中公开;权利要求3、4由于引用关系不清楚导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1)进料输送段是螺杆的一部分,只要不是增加的技术特征、或对螺杆的进一步限定之外的技术特征,就符合《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第134页的规定;(2)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以峰谷相互嵌入”和“榨笼板”;证据2中没有公开“榨笼板”、“校饼头”、“电机驱动”和“峰谷相互嵌入”,且证据2针对的原料与本专利也不同;证据3、5和6均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完全不同;证据3中没有公开“张弛段”;证据2、3、8中没有公开“存料箱的底部通向螺杆的进料输送段”;也没有任何证据披露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4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8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因此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2-8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已于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附件2和3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和3不予考虑。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螺杆的进料输送段”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出现过,导致引用关系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因而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进料输送段是螺杆的一部分,只要不是增加的技术特征、或对螺杆的进一步限定之外的技术特征,就符合《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第134页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榨笼内设有由电机驱动旋转的榨油螺杆”;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进料装置具有存料箱,存料箱的底部通向螺杆的进料输送段”。虽然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出现“进料输送段”,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榨油机的物料需要由进料装置进入榨笼通过榨油螺杆进行压榨、同时从榨油螺杆的进料端流向出料端,而为了物料的顺利流动和压榨而在螺杆进料端设置进料输送段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了权利要求3中的“螺杆的进料输送段”位于螺杆的进料端并与进料装置的存料箱底部相通、并对进入的物料进行输送,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3中“螺杆的进料输送段”引用关系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审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植物油榨油机,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8段,附图1-2):该榨油机适于加工各种油料,如大豆、葵花籽等(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该榨油机包括进料料斗(21,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料装置)和榨笼,榨笼内的两个传动轴(2,3)上装有相互啮合的螺杆(即两根螺杆)和凸轮刀组,传动轴和安装其上的螺杆和3组凸轮刀组由电动机带动其同向转动(相当于电机驱动榨油螺杆旋转),油料从进料斗进入榨笼、经螺杆挤压和凸轮刀粉碎而完成榨油。

由此可知,证据2披露了权利要求1中的进料装置和榨笼,以及榨笼内的相互啮合的两根螺杆,电机驱动榨油螺杆旋转,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设有位于榨笼内、并环绕在螺杆周围的榨笼板;(2)权利要求1中的榨笼出料端具有与螺杆端部配合设置的校饼头;(3)二螺杆以峰谷相互嵌入的方式布置。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没有被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而言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螺旋榨油机的榨笼承受压力较大,通常在榨笼内部周围设置榨笼板以提高榨笼强度和提高压榨效果,此为本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在榨笼出料端设置与螺杆端部配合设置的校饼头以调节榨油压力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证据7公开了榨油机的调饼装置,其中具体披露了与螺杆端部配合设置的可移校饼圈(相当于本专利的校饼头,见证据6第289页图10-13(c));二螺杆采用峰谷相互嵌入的方式布置也是本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上述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证据2相结合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没有公开“电机驱动”,且证据2针对的原料与本专利也不同。但如前所述,证据2中公开的电机驱动传动轴和安装其上的螺杆和3组凸轮刀组转动即相当于电机驱动榨油螺杆旋转,可见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电机驱动”;至于专利权人指出的“证据2针对的原料与本专利也不同”,由于证据2的榨油机适于加工各种油料,如大豆、葵花籽等(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本专利说明书也明确说明榨油机针对含油植物、且能同时适应软硬物料的加工(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和10-11行)。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进料装置具有存料箱,存料箱的底部通向螺杆的进料输送段。证据2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10-11行,附图1):从附图1可以看出进料料斗(21)的上部设有存料箱;进料料斗(21)与机体的进料口22相连,螺杆(4)和其相应的机体部分的内腔组成进料区(23)起输送作用。由此可知,证据2中的螺杆(4)相当于与存料箱底部相通的螺杆进料输送段,使得榨油机的物料从榨油螺杆的进料端不断流向出料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没有公开“存料箱的底部通向螺杆的进料输送段”。但由上述分析可知,证据2中的进料料斗(21)的上部设有存料箱,螺杆(4)和其相应的机体部分的内腔组成进料区(23)起输送作用,即螺杆(4)与存料箱底部相通、且起进料输送作用,相当于本专利的螺杆进料输送段;可见,证据2中公开了“存料箱的底部通向螺杆的进料输送段”,因而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存料箱的底部设有通向进料输送段的螺旋搅龙,该搅龙与电机相联接。证据3公开了一种螺旋米糠榨油机,其附图1中披露了存料箱的底部设有螺旋搅龙,且该搅龙与动力传动机构相联接。而榨油机的动力装置采用电机为公知常识。另外,证据3的榨油原料米糠也属于含油植物,因而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在榨油机存料箱底部设置电机驱动的螺旋搅龙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螺杆的螺旋沿轴向依次为进料输送段、压缩段、反向压缩段和压缩段,前述每两段之间为张弛段,螺杆的端部呈圆锥体状,它与喇叭状的校饼头之间的距离为调压间隙,校饼头与出料头之间以螺纹相连接,校饼头的中部为膨化孔。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4、5、6和7中公开。

经审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螺旋米糠榨油机,由基座、螺旋轴、榨笼、进料机构、出饼机构和动力机钩组成,所述螺旋轴主要由主轴、顺次固定套接于主轴上的挡圈、一组部分有螺旋筋的榨螺、调饼头、锁紧螺母构成,所述榨笼主要由榨笼壳、榨条圈、榨条、设置于榨笼壳内榨条与出饼圈之间的一组并列的榨圈、以及出饼圈和压紧螺母构成;所述榨螺从左端的进料端至右端的出饼端顺次由有螺旋筋的1#榨螺、2#榨螺、3#榨螺和4#榨螺,5#光滑圆柱状榨螺,6#推白头反装榨螺,以及有螺旋筋的7#榨螺构成(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3-4段),工作时,油料从进料结构进入机内的螺旋轴和一组榨圈之间连续流动并经压榨完成榨油。

证据4第245页的图6-7公开了一种生产口香糖的挤压过程示意图,其中,口香糖原料经入口段、塑化段、充分捏合段和压力形成段、最后通过模具挤压成形(见证据4第245页的最后1段和图6-7)。

证据5第900页的图17-11-25公开了一种反螺纹元件、捏合盘元件用于熔融区的方案,从中可以看到螺杆的螺旋由结构型式不相同的几段共同构成。

证据6第840页的表17-9-22公开了螺杆头部形状,其中第一种螺杆头部形状为锥体。

证据7第289页的图10-13(c)公开了一种调饼装置工作示意图,从图中可以看出:螺杆的端部为锥体,其与喇叭状的可移校饼圈之间具有调压间隙,可移校饼圈与螺杆外部的出料头之间相互嵌合联接。

由此可见,证据3-7公开了螺杆采用分段结构,以及螺杆的端部为锥体,其与喇叭状的可移校饼圈(相当于校饼头)之间的距离为调压间隙,校饼头与出料头之间相互嵌合联接。但是上述证据至少均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以下技术特征:校饼头的中部为膨化孔。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3-7和公知常识中也无法得到在榨油机校饼头的中部设置膨化孔的技术启示;由于在校饼头的中部设置膨化孔使得从膨化孔挤出的油渣膨化,以利于后续工序萃取残余油脂。也就是说,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7和公知常识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即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和公知常识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和4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相应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3和4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以支持。



三、决定

宣告03235115.1号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2及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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