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
外观设计名称:垃圾桶(05813)
决定号:11700
决定日:2008-06-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64404.3
申请日:2006-06-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艺五金工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卢国流
主审员:张娅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邓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9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若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在其申请日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在先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则该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 200630064404.3、名称为“垃圾桶(05813)”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6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9日,专利权人为卢国流。
江门市蓬江区潮艺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其提出的无效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了专利权,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200530059014.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15日的中国外观设计公报复印件,共6页(下称对比文件1)。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7年7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意见陈述书。
合议组于2008年4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专利法第9条作为其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仅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使用的证据是对比文件1。请求人就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是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其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对比。
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都是垃圾桶的外观设计专利,两者属于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作如下相近似性的比较:
本专利共有五幅附图,分别是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从主视图可以看出本专利的垃圾桶呈圆柱体形,圆柱体的顶部有盖。垃圾桶盖和桶身之间有明显接逢。结合俯视图可以看出桶盖呈圆形,桶盖上有两个同心圆环,两个圆环呈台阶状分布,使得从从主视图、左右视图来看桶盖略微向上鼓起。桶盖中央有一个弧形把手。从左、右视图可以看出桶身两侧各有一个形状、大小都相同的提手,两个提手对称布置。垃圾桶盖和桶身的衔接处还有一个连接件。立体图和主视图、俯视图都显示桶身下部靠近桶底处、与连接件相对的一侧有一个较长的脚踏板。此外,桶身上有两圈环绕桶身的周向凹痕。一圈位于安装提手处,另一圈靠近脚踏板处。两圈凹痕之间有沿纵向均布的浅槽,使桶身中部呈现凹凸感。(参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文件1共有七幅图,分别是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后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其中左视图、俯视图、主视图、后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分别与本专利的主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左视图、立体图相对应。对比文件1示出的垃圾桶呈圆柱体形,圆柱体的顶部有盖。垃圾桶盖和桶身之间有明显接逢。结合俯视图可以看出桶盖呈圆形,桶盖上有两个直径不同的同心圆环,两个圆环呈台阶状分布,使得从主视图、左右视图来看桶盖略微向上鼓起。桶盖中央有一个弧形把手。从主、后视图可以看出桶身两侧各有一个形状、大小都相同的提手,两个提手对称布置。垃圾桶盖和桶身的衔接处还有一个连接件。左右视图和主视图都显示桶身下部靠近桶底处、与连接件相对的一侧有一个脚踏板。此外,桶身上有两圈环绕桶身的周向凹痕。一圈位于安装提手处,另一圈靠近脚踏板处。两圈凹痕之间有沿纵向均布的浅槽,使桶身中部呈现凹凸感。(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中的相应视图相比较,可以看出本专利的垃圾桶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垃圾桶外观形状有如下相同之处:二者的整体形状相同,都呈圆柱体形。桶身上都有周向凹痕和纵向浅槽,桶盖都呈略微鼓起的圆台形、桶身和桶盖相对位置都相同,桶盖上的把手、桶身上的提手、桶身和桶盖的连接件以及脚踏板的形状、安装位置也都相同。
二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本专利的脚踏板比对比文件1的稍长一些。然而该区别相对于垃圾桶整体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下,二者的上述差别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所以,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064404.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使用状态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对比文件1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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