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支撑附件的软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支撑附件的软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73
决定日:2008-06-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11825.2
申请日:2003-10-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省江山市宇安消防救生器材厂
授权公告日:2006-1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泽鹏
主审员:易红春
合议组组长:崔哲勇
参审员:李熙
国际分类号:E06C1/52,E06C7/00,E06C7/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有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6日授权公告的ZL?200310111825.2、名称为“带支撑附件的软梯”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3年10月20日,专利权人是周泽鹏。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带支撑附件的软梯,包括用以附着在固定建筑物的梯钩(1)、与梯钩(1)固定连接的由左右两条梯带(2)组成的软梯梯身以及跨接在左右两条梯带(2)之间的多节踏脚梯档(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对称分布在两梯带(2)背面的支撑附件(4),该支撑附件(4)安装在梯带(2)与踏脚梯档(3)的连接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支撑附件的软梯,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附件(4)为活页式结构,包括一固接于踏脚梯档(3)和梯带(2)连接处的基片(41)、以及与该基片(41)通过枢轴(43)枢接的支撑片(42),所述枢轴(43)套接一扭簧(44),该扭簧(44)的扭力令支撑片(42)自动向外张开直至支撑片(42)底部内侧的凸缘(421)与所述基片(41)上的限位小凸起(411)相抵触为止,张开后的支撑片(42)与所述踏脚梯档(3)的内夹角略大于90度。

3、根据权利要求l或2所述的带支撑附件的软梯,其特征在于:所述梯钩(1)包括立面呈U型槽的钩身(11)以及由第一水平边(121)和垂直边(122)构成的L型左、右钩(12),所述U型槽钩身(11)在两槽壁顶端各向后延伸一第二水平边(111);所述左、右钩(12)的第一水平边(121)固设两根螺栓(123),所述钩身(11)两顶端的第二水平边(111)设有一排用以调节梯钩(1)前后宽度的通孔(112),所述左、右钩(12)第一水平边(121)的两根螺栓穿过钩身(11)第二水平边(111)的通孔(112)后与蝶形螺母(13)旋配。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支撑附件的软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梯带(2)与踏脚梯档(3)的每一个连接处均安装有支撑附件(4)。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支撑附件的软梯,其特征在于:每隔二或三个踏脚梯档(3)安装一对支撑附件(4)。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支撑附件的软梯,其特征在于:所述踏脚梯档(3)的内层为铝合金条,其外部包裹有阻燃织带。”



针对上述专利权,浙江省江山市宇安消防救生器材厂(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02248257.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17日;

附件2:美国专利说明书US4157130A号及中文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79年6月5日;

附件3:美国专利说明书US4211306A号及中文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80年7月8日;

附件4:英国专利说明书GB2289082A号及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5年11月8日;

附件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说明书WO96/32564A1号及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6年10月17日;

附件6:英国专利说明书GB2379475A号及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3年3月12日;

附件7:专利号为94216885.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5月17日;

附件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检索报告。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文件,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对称分布在两梯带背面的支撑附件”和“支撑附件安装在梯带与踏脚梯档的连接处”在附件1和附件2中都没有公开,同时,附件1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梯带与梯外侧面平行”、“踏脚梯档固定在梯带的顶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3、4与本专利差别巨大,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附件5所公开的梯子,其挡片118的结构特征、相对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与本专利差别巨大,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附件6所公开的梯钩的结构、调节距离的方式与本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别,即使与其他证据结合,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2和3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6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8年3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共3页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明确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中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是笔误,不属于无效理由;并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3、附件4、附件5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6、附件7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附件2、附件5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附件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附件3、附件4的译文翻译太少,不能证明请求人所要证明的内容,但对所有外文附件的中文翻译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认为,审查指南规定可以只提交部分译文,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12日提交了一份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具有创造性。



至此,双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共提交了8份附件,其中附件8用于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附件1-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附件2-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7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上述附件均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件,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支撑附件的软梯,包括用以附着在固定建筑物的梯钩、与梯钩固定连接的由左右两条梯带组成的软梯梯身以及跨接在左右两条梯带之间的多节踏脚梯档,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对称分布在两梯带背面的支撑附件,该支撑附件安装在梯带与踏脚梯档的连接处。

① 相对于附件1

附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轻便式逃生梯,包括可折叠的铝合金挂钩组、化学纤维吊带、铝合金踏杆、铝合金支杆(相当于权利要求1 中的“带支撑附件的软梯”);可折叠的铝合金挂钩组为两个中段连有一组活动连杆13可供折叠收合和外形带的四个圆弧相连特征的铝合金管状钩体10构成;钩体10前端的两个圆弧构成有悬挂功能的悬挂钩11,钩体10后端的两个圆弧构成有支撑功能的支撑钩12;悬挂钩11和支撑钩12的头部设有防滑塑料塞16,防止使用时出现滑动和损伤墙体(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 中的“用以附着在固定建筑物的梯钩”);与挂钩组固定连接的由左右两条吊带2组成的软梯梯身(参见图1),吊带2由高强度的、柔软的、阻燃的化学纤维材料编织而成(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1-2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 中的“与梯钩固定连接的由左右两条梯带组成的软梯梯身”);与左右两条吊带连接的铝合金踏杆3(参见图1),踏杆3沿吊带2垂直方向以水平方式间隔安装(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倒数第2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 中的“跨接在左右两条梯带之间的多节踏脚梯档”);每级踏杆3的两侧均设有支杆4(支杆4相当于权利要求1 中的“支撑附件”)(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倒数第1行)。

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中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支撑附件位于两梯带背面并安装在梯带与踏脚梯档的连接处。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攀爬中使软梯更加稳固。

在软梯中,将梯带与墙面垂直或平行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将梯带与墙面平行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另外,将支撑物体的两个支点相互间隔远一些,相对于两个支点相互间离近一些来说,其对物体的支撑作用必然更加稳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两个支撑附件尽可能离得远一些,从而增加软梯在攀爬过程中的稳固性,也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而,在附件1的基础上,将吊带平行于墙面设置,并为了增加软梯在攀爬过程中的稳固性,将支杆安装在吊带与踏杆的连接处并设置在吊带的背面,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②相对于附件2

附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消防软梯(中文译文第2页第2段),钩状的支撑臂12被用来将梯子10悬挂在窗台13或其它支撑结构上,梯带11连接到各自的钩臂上,钩臂12与梯带11之间的连接是通过在钩臂12上的螺母将J型螺栓固定在12上(中文译文第3页倒数第5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带支撑附件的软梯,包括用以附着在固定建筑物的梯钩、与梯钩固定连接的由左右两条梯带组成的软梯梯身”);该梯子的两条梯带11之间牢固的连接了许多质地坚硬且相互平行的梯档22(中文译文第4页第2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跨接在左右两条梯带之间的多节踏脚梯档”);边柱2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 “支撑附件”)用来使梯子与墙体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使使用者能够轻松的沿着梯档爬下去(中文译文第4页第6段);边柱26对称设置在梯档上(图3)。

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中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支撑附件位于两梯带背面并安装在梯带与踏脚梯档的连接处。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攀爬中使软梯更加稳固。

基于与上面相对于附件1的评述中相同的理由,在附件2的基础上,将吊带平行于墙面设置,并为了增加软梯在攀爬过程中的稳固性,将支杆安装在吊带与踏杆的连接处并设置在吊带的背面,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本申请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限定部分的特征为:所述支撑附件为活页式结构,包括一固接于踏脚梯档和梯带连接处的基片、以及与该基片通过枢轴枢接的支撑片,所述枢轴套接一扭簧,该扭簧的扭力令支撑片自动向外张开直至支撑片底部内侧的凸缘与所述基片上的限位小凸起相抵触为止,张开后的支撑片与所述踏脚梯档的内夹角略大于90度。

附件3公开了以下内容:每个梯子至少具有一对支撑臂45,在边部与50枢转连接,通过弹簧46的作用达到水平状态,如图4所示,这些支撑臂45使梯子与墙面保持一定距离,以达到攀登安全。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3公开了一种可以沿枢轴转动的支撑臂,它通过弹簧保持水平。但附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固接于踏脚梯档和梯带连接处的基片”、“枢轴套接一扭簧,该扭簧的扭力令支撑片自动向外张开直至支撑片底部内侧的凸缘与所述基片上的限位小凸起相抵触为止”,由于附件3并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或者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4公开了以下内容:一个或多个支撑杆6从梯档的左右两侧伸出,以使墙体和绳子间有适当间隙,支撑杆6由橡胶、塑料或木材制作,允许绳子卷曲成团,并且开卷容易,支撑杆6具有足够的长度使软梯2离开墙面足够的距离。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4只公开了一种支撑杆6,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以下内容:支撑附件为活页式结构,包括一固接于踏脚梯档和梯带连接处的基片、以及与该基片通过枢轴枢接的支撑片,所述枢轴套接一扭簧,该扭簧的扭力令支撑片自动向外张开直至支撑片底部内侧的凸缘与所述基片上的限位小凸起相抵触为止。由于附件4并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4或者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5公开了以下内容:挡片118由一个拉长的、L形的金属片或者其他坚硬的材料组成,当梯子14被展开的时候,这些挡片118沿着和梯档30长轴垂直的方向水平的伸开,这些挡片118和墙78接触,使梯子和墙面保持一定的距离(中文译文第5页倒数第2段)。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5只公开了一种挡片118,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以下内容:支撑附件为活页式结构,包括一固接于踏脚梯档和梯带连接处的基片、以及与该基片通过枢轴枢接的支撑片,所述枢轴套接一扭簧,该扭簧的扭力令支撑片自动向外张开直至支撑片底部内侧的凸缘与所述基片上的限位小凸起相抵触为止。由于附件5并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5或者附件2和附件5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本申请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其限定部分的特征为:所述梯钩包括立面呈U型槽的钩身以及由第一水平边和垂直边构成的L型左、右钩,所述U型槽钩身在两槽壁顶端各向后延伸一第二水平边;所述左、右钩的第一水平边固设两根螺栓,所述钩身两顶端的第二水平边设有一排用以调节梯钩前后宽度的通孔,所述左、右钩第一水平边的两根螺栓穿过钩身第二水平边的通孔后与蝶形螺母旋配。

①当引用权利要求1时

附件6公开了以下内容:管状边轨10;边轨10自平台4前部的部分被向下向内弯成支撑架34,被用来啮合窗下建筑物的外表面;同样的每个钩状部分20、22也可滑动的插入边轨管道10中,使钩20、22也可以独立的沿着窗平面的垂直方向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窗口和窗台的深度;相应的固定夹36、38被用来固定定位好后的臂和钩状部分;在图9中,固定夹36、38被替换为螺杆夹40、42。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6公开了管状钩身10以及左右钩20、22。但没有公开:该钩身是U型的,左右钩是L型的,左右钩的第一水平边固设两根螺栓,所述钩身两顶端的第二水平边设有一排用以调节梯钩前后宽度的通孔,所述左、右钩第一水平边的两根螺栓穿过钩身第二水平边的通孔后与蝶形螺母旋配。由于附件6并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3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6或者附件2和附件6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7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儿童可调书写桌,在桌体的左右侧板上分别设有一组等距离的调节孔,在左右侧板上分别有一个分离的桌脚,桌脚的上部设有两个以上与侧板对应的调节孔,桌脚与侧板之间由紧固螺栓在调节孔内固定(参见附件7的权利要求1)。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7公开了在桌脚与侧板上设置调节孔,在将孔对齐后用螺栓固定的技术内容。但没有公开:梯钩包括立面呈U型槽的钩身以及由第一水平边和垂直边构成的L型左、右钩,所述U型槽钩身在两槽壁顶端各向后延伸一第二水平边;所述左、右钩的第一水平边固设两根螺栓,所述钩身两顶端的第二水平边设有一排用以调节梯钩前后宽度的通孔,所述左、右钩第一水平边的两根螺栓穿过钩身第二水平边的通孔后与蝶形螺母旋配。由于附件7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7或者附件2和附件7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②当引用权利要求2时

由于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仅认为附件6和附件7公开了权利要求3限定部分的内容,并不涉及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内容,因此,当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在引用权利要求2时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本申请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权利要求4限定部分的特征为:在所述梯带与踏脚梯档的每一个连接处均安装有支撑附件。

①当引用权利要求1时

附件1在其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每级踏杆的两侧均设有支杆”,因此,附件1给出了在每一个踏脚梯档处设置支撑附件的技术启示,受此启示,在梯带与踏脚梯档的每一个连接处都设置支撑附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每级踏杆的两侧均设有支杆(参见图3)。因此,附件2给出了在每一个踏脚梯档处设置支撑附件的技术启示,受此启示,在梯带与踏脚梯档的每一个连接处都设置支撑附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5公开了以下内容:在每一个梯带与梯档的连接处设置挡片(相当于支撑附件)(参见图1B)。可见,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4限定部分的内容。因此,在附件1或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②当引用权利要求2时

由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5或者附件2和附件5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在引用权利要求2时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5

本申请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权利要求5限定部分的特征为:每隔二或三个踏脚梯档安装一对支撑附件。

①当引用权利要求1时

附件1和2虽然没有公开:每隔二或三个踏脚梯档安装一对支撑附件。但每隔两个或三个踏脚梯档设置一对支撑附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有创造性且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5公开了以下内容:每隔3个梯档有一个挡片(参见附件5的权利要求13)。可见,附件5公开了“每隔三个踏脚梯档安装一对支撑附件”的内容,并且附件5给出了间隔一定梯档设置支撑附件的启示。受此启示,每隔两个踏脚梯档安装一对支撑附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此,在附件1或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②当引用权利要求2时

由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5或者附件2和附件5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在引用权利要求2时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6

本申请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其限定部分的特征为:所述踏脚梯档的内层为铝合金条,其外部包裹有阻燃织带。

①当引用权利要求1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限定部分的内容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但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并没有证据表明在踏脚梯档外部包裹阻燃织带从而起到防滑作璀¨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②当引用权利要求2时

由于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6在引用权利要求2时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310111825.2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1时的技术方案无效,维持第200310111825.2号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2时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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