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上釉和装饰的旋转机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914
决定日:2008-06-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4118976.7
申请日:1994-11-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1999-1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系统股份公司
主审员:董晓静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赵明
国际分类号:B28B 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
对于要求保护由多个构件构成的设备的权利要求,如果没有清楚表述设备构件之间的连接、位置或配合关系,则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上釉和装饰的旋转机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4118976.7,申请日是1994年11月28日,优先权日是1994年3月29日,专利权人为系统股份公司(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经多次变更,1999年12月1日变更为西法尔股份公司,2007年9月28日变更为系统股份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装饰和上釉,特别是用于陶瓷砖瓦装饰和上釉的旋转机器,它包括:
-可动的陶瓷砖瓦放置平面,砖瓦块在其上向预定的方向运送;
-旋转的装饰和上釉设备,位于放置平面的上方,它包括:
-版型圆筒,它绕圆筒的轴转动并具有至少一个可弹性变形的部分,该部分在圆筒的周围是一光滑的由弹性体材料制成的圆筒形外皮,在它上面切有一版型,该版型有许多孔穴;
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块第一刮片,它与版型圆筒外皮接触而工作,贴着外皮刮动,并从外皮上除去沉积并粘附在其上的多余釉;版型圆筒绕其轴有一旋转方向并可相对于放置平面进行调整,以使外皮旋转而不拖动在放置平面上传送的砖瓦块的表面,它有预定的压力施加在砖瓦块表面上。
2、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被外皮蒙覆的可弹性变形的圆周部分是有一海绵状的内层,它具有高度的弹性可变形性,还有一外层,它较为紧密,也可以弹性变形。
3、根据权利要求2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内层是用硅酮泡沫材料制成,外层用硅酮橡胶制成。
4、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版型具有许多孔穴,预先布置得内部容纳少量的釉料,其特征在于,这些孔穴的宽度-深度比接近常数。
5、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第一刮片平行于版型圆筒的轴线来回摆,并可调整到相对于版型圆筒外皮的不同倾角;上述第一刮片把刮去和清洁的功能与重新混合釉料的功能结合起来,在版型圆筒每一转中至少部分将釉料重新填充入孔穴之中。
6、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机器,它具有一条第二刮片,位于按版型圆筒的旋转方向来说第一刮片的上游。
7、根据权利要求6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它具有釉料收集槽,布置在每一冠状体的外环形槽的下侧,收集槽下面有收集管,通到放在下面的容器中,有一条馈给管从容器将釉料取走,并将其通过一出口输出到直接处于第一刮片和外皮与其相邻部分之间部位的上方的区域中。
8、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版型圆筒的可弹性形的周围部分固定在一圆筒形中心部分上,此中心部分在其两端坚固地装有两个冠状体,它们的外径与外皮相同,并与外皮同轴线,每一冠状体至少有一条外环形槽。
9、根据权利要求7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容器是可移走的,并装在轮子上。
10、一种旋转的装饰和上釉方法,特别可用于陶瓷砖瓦,该方法包括:
将釉料布敷在具有许多孔穴的版型上,此版型切入到一圆筒形并可弹性变形的光滑外皮中;
使用至少一条第一刮片,将切入在外皮中的版型上所沉积的多余釉料除去;上述至少是一条的,第一刮片还有不断重新混合和至少部分补充存在于孔穴中的釉料的功能;
靠直接接触,也就是安置在外皮中的版型的滚动而不拖动,将孔穴内所含的釉料转印到运送中的砖块的上表面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和佛山市美嘉陶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6年10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第一、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范围和证据相同。其提交的附件为:
附件1:申请日为1991年5月16日、授权日为1994年11月24日、专利号为01246551的意大利工业发明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2:公开日为1989年1月25日、公开号为GB2207092A的英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3:公开日为1988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昭63-249654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89年2月16日、公开号为ES2004924的西班牙发明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5:授权日为1951年4月24日、专利号为US255045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6:公开日为1988年8月17日、公开号为EP0278650A2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7:公开日为1980年1月10日、公开号为DE2827901A1的德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8:公开日为1960年4月13日、公开号为GB832458A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9:艾里杰?帕鲁卡编制、印刷协会-都灵出版社出版、二次更新和增补版本的《工程学字典》版权页及第815页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附件10:申请日为1992年9月14日、授权日为1996年3月28日、专利号为01259996的意大利工业发明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第一和第二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3、5~6、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①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是“具有至少一块第一刮片,它与版型圆筒外皮接触而工作,贴着外皮刮动,并从外皮上除去沉积并粘附在其上的多余釉”,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难以获得中间色调的缺陷,该区别说明权利要求1使用的版型圆筒为凹版滚筒。但是,使用刮片并使刮片贴着凹版圆筒外皮刮动以除去多余墨料的凹版印刷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凹版印刷能得到中间色调也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无创造性。附件3也公开了凹版印刷装置设置弹性材料层,刮刀除去多余墨料,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②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也是“具有至少一块第一刮片,它与版型圆筒外皮接触而工作,贴着外皮刮动,并从外皮上除去沉积并粘附在其上的多余釉”,因此,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者附件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③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既是显而易见又被附件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5和6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和7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和8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5、6、8都不具备创造性。
④ 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区别是本专利的“孔穴内含有釉料,使用至少一条第一刮片,将切入在外皮中的版型上所沉积的多余釉料除去;上述至少是一条的,第一刮片还有不断重新混合和至少部分补充存在于孔穴中的釉料的功能”,即本专利采用带刮刀的凹版滚筒印刷且刮刀具有不断重新混合和至少部分补充存在于孔穴中的釉料的功能,基于和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本领域显而易见用凹版法印刷瓷砖,而且刮刀的上述功能是功能性限定,没有记载技术手段,也看不出与现有技术如附件3的刮刀的区别,所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⑤ 附件10与附件1公开了相同的技术内容,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附件10与其它附件结合也可以否定相应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4因其中的“(版型孔穴)预先布置得内部容纳少量的釉料”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7、9因其中的“冠状体”及其位置关系不清楚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10月11日向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和本专利当时的专利权人西法尔股份公司分别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两个无效宣告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均转送给西法尔股份公司,并要求西法尔股份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分别陈述意见。
2006年11月9日,第一和第二请求人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以下附件:
附件11: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于2006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第1259996号意大利工业发明(即前述附件10)的文件副本与原始文件一致的鉴定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12:Caterina Quaranta于2006年8月2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该法律意见书引用了意大利工业产权法第53.1、53.2、53.3条和第186条的内容,认为专利号为1246551和1259996的专利申请(即前述附件1、10)和相关附件内容在1994年3月29日前公众可知;
附件13:米兰公证处于2006年8月8日出具的签名鉴定复印件及其译文,其鉴定内容是该签名鉴定页中间底部的签名为卡特莉娜?夸兰塔女士的本人签字。
附件1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米兰总领事馆于2006年8月24日出具的(2006)米认字第0001148号认证书复印件。
2006年11月27日,西法尔股份公司针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通知书分别提交意见陈述书,意见完全相同,可概括为:(1)附件1公开的用于瓷砖的装饰装置的印刷滚筒上制有很多凸起纹路,由这些凸起纹路构成印刷元件,属于凸版印刷,附件2公开的用于印刷陶瓷片的机器也是凸版印刷机器,而本专利是凹版印刷,附件1、2不能显而易见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附件3公开的是晶片印刷装置,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相关,没有公开旋转机器、可动放置平面等特征,也不能用于输送瓷砖,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3的组合,或附件2,或附件2、3的组合具备创造性;附件10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并且也没有教导或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或附件10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4得到说明书第4页第1~2行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由于专利法规定说明书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结合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的内容完全可以准确地界定权利要求7、9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7、9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合议组于2006年12月29日分别针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向第一、第二请求人和西法尔股份公司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第二请求人于2006年11月9日提交的附件副本转送给西法尔股份公司,将西法尔股份公司于2006年11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第二请求人,要求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针对转送文件通知书,第一、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2月12日分别提交了内容相同的意见陈述书,重申了独立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西法尔股份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转送文件通知书进行答复。
2007年4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第一、第二请求人分别于2007年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西法尔股份公司。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第一、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分别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记录中记录了以下事项:
(1)西法尔股份公司对附件1~8、10、11、13、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3、5~8、11~14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对附件4、10的译文准确性有异议,认为附件4译文中的“胶版印刷”应当翻译为“柔性版印刷”,附件10译文第4页第8、16行的“刮墨刀44”、“刮墨刀52”应当翻译为“刮墨辊44”和“刮墨辊52”。第一、第二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9,同意西法尔股份公司对附件4、10的翻译。因此,合议组当庭宣布,附件4的译文除了“胶版印刷”一词翻译为“柔性版印刷”之外,其它部分以第一、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附件10除了“刮墨刀52、44”译为“刮墨辊”之外,其它部分以第一、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2)西法尔股份公司对附件12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内容真实性有异议,因为附件12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质证,因此不足信;同时,对附件2~8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附件1、10的公开日应以授权公告日为准,附件12不能证明附件1、10的公开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第一、第二请求人则认为附件12通过意大利的从业律师讲述了意大利法律对申请日后公开的规定,附件1、10的公开日是其申请日加18个月,因此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已经面向公众可知,而且附件12是用来证明附件1、10公开日期的附加证据,而证人证言对附件1、10而言仅在于证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对此,合议组要求第一、第二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的10日内提供附件12提到的欧盟法规和工业产权法的原件以及翻译文本,逾期合议组将不予考虑。
(3)第一、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是,权利要求1~3、5、6、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中,创造性的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或附件3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0与公知常识或附件3的结合,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或附件3的结合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或6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或7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0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007年5月25日,第一、第二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
附件15:在意大利众议院官方网站www.camera.it获得意大利工业产权法的过程涉及的网络页面截屏,以及意大利工业产权法第53条和第186条第1~4款的相关译文。
2007年6月28日,西法尔股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转让证书,将本专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利益转让给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人接受该转让并无限制地接受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007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由西法尔股份公司变更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
2007年12月6日,本案合议组向第一、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2日针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出席并发表了意见,审理情况概括如下:
(1)第一、第二请求人放弃附件9,当庭提交以下附件16:
附件16:角田隆弘等编、田明等译、印刷工业出版社1983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印刷技术简明教程》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2,3,4-5,8-9,120,231,232-233页的复印件。
(2)合议组当庭将第一、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5月25日提交的附件15和当庭提交的附件16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附件1~8、10~14的真实性、译文准确性、公开性的意见与西法尔股份公司在2007年5月18日口头审理时表示的意见相同;认为附件15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附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过合议,告知专利权人在7日内自行核实附件15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如果不提出反对意见,则视为对该附件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3)第一、第二请求人明确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与其2007年5月18日口头审理时的意见相同,表示附件16作为评价创造性过程中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针对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证据和事实进行了答辩。
2008年1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两项无效宣告请求分别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对附件15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附件15是从国外网站获得的,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手续,而且该国外网站在中国没有任何公信力可言,不应采信;附件16与附件1、10之间缺乏相互结合的启示和动机,即使结合也不能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2008年2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第一、第二请求人提交的下述附件17:
附件17:张勤丽编著、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1988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人造板表面装饰》的版权信息页、第74~81页的复印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本次无效审查的审查基础是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
本案中,权利要求4限定版型圆筒的版型有许多孔穴,孔穴预先布置得内部容纳少量的釉料,这些孔穴的宽度-深度比接近常数。对于这一方案,说明书仅在第3页最后一行至第4页第2行存在形式接近的描述,并未具体说明“常数”的含义及该常数的数值范围,也未说明在孔穴的宽深比都接近常数的情况下如何连续印刷中间色调。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克服丝网印刷难获得中间色调,和曲面印冀?不能用很少量釉料来印刷的缺点,从而保持印刷表面清洁和实现印刷中间色调(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版型圆筒的凹版结构。鉴于按照通常理解,常数是表示常量的数,而且凹版印刷是通过印版凹处容纳的墨量不同,才使得印刷后墨层的厚薄不同,得到中间色调,因此,在说明书仅简单提及“孔穴31均匀布满外皮30的全部,这些孔穴的特点是,其宽-深比大致是一常数”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据此不能得知或概括得出“常数”的数值和/或数值范围,并根据这一常数获得中间色调。因此,权利要求4超出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实施例中,孔是通过激光形成的,激光调整好之后进行打孔,激光的热量熔化了弹性材料就产生孔,显微镜观察可以知道孔的宽深比就是常数,打孔的深度和大小都可以调节,实际操作中是根据图案由电脑确定。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仅仅说明了孔的形成方法,却并未克服说明书未记载常数的范围及其如何实现印刷中间色调的缺陷,因此不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对于要求保护由多个构件构成的设备的权利要求,如果没有清楚表述设备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或配合关系,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案中,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用于装饰和上釉的机器,限定该机器具有釉料收集槽,釉料收集槽的位置是“布置在每一冠状体的外环形槽的下侧”,但是权利要求7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中,没有任何有关“冠状体”的结构和位置、连接关系和/或配合关系等的信息,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清楚、完整地确定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限定部分也未对冠状体进行清楚、简要的说明,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权利要求7、9之后应该了解冠状体是什么方案,说明书和附图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是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否则将导致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能清楚的界定。本案中,权利要求7、9未对冠状体的结构、位置、连接等作出说明,专利权人也未举证或提供充分理由说明冠状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已知晓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情况下,并不能得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权利要求7、9即可了解冠状体的结论。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一、第二请求人要求使用附件1~8、10~17作为证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关于举证期限,附件1~14是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及之后1个月内提交,附件15是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附件16是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且经合议组审查认为该附件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范畴,因此它们的提交日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接受。附件17是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后提交,超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节规定的举证期限,合议组不予考虑。
(2)关于真实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8、10、11、13、14、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2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附件1、10的公开日期;并认为附件15是从在中国没有任何公信力的国外网站获得,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手续,不应采信。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8、10、11、13、14、16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鉴于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2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专利权人未提出附件15在域外形成的具体理由,其作为意大利的公司对附件15内容涉及的意大利众议院官方网站内容也仅声称网站不具备公信力,并未举证证明附件15涉及的获取途径和内容不真实,因此其主张不成立,附件15可以采信并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3)关于公开性,请求人用来和本专利对比以评价创造性的附件是附件1~8、10、16,专利权人对附件1、10是否为现有技术提出异议,并认为附件12不能证明附件1、10的公开日期。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2~8、16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1、10的文件所体现的授权日晚于优先权日,第一、第二请求人用来证明附件1、10的公开日期的证据是附件12、15,其中附件12是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质证;附件15虽能证明意大利工业产权法第53条规定了“公众可及性,即专利申请内容及相关附件的可知性意味着在该专利申请提交之日或者优先权之日起18个月后,或自申请提交之日起90天后,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可向任何提出请求者提供有关该专利申请内容及相关附件的信息”,也就是说附件1、10对应的专利申请最晚自它们各自的申请日之日起18个月(分别为1992年11月16日、1994年3月14日)即可为公众所知,上述日期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但是,鉴于附件15所直接涉及的是申请文件内容的公众可及性,而非附件1、10所针对的授权文件的公众可及性,因此附件12、15单独使用或二者结合使用均不能得出附件1、10所记载的内容已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的结论,附件1、10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4)关于外文证据,专利权人对附件1~3、5~8、11~13、15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认为附件4中的“胶版印刷”应译为“柔性版印刷”,附件10译文第4页第8、16行的“刮墨刀44”、“刮墨刀52”应译为“刮墨辊44”、“刮墨辊52”,第一、第二请求人明确表示同意专利权人对附件4、10的翻译。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审查认为,附件1~3、5~8、11~13、15的内容以第一、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附件4的译文除“胶版印刷”一词翻译为“柔性版印刷”之外,其它部分以第一、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附件10除了“刮墨刀52、44”译为“刮墨辊52、44”之外,其它部分以第一、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装饰和上釉的旋转机器。附件2公开了瓷砖印刷机(对应本专利的“旋转的装饰和上釉设备”),由两个印刷滚筒9(对应本专利的“版型圆筒”)组成,通过印刷滚筒可在陶瓷件上印刷瓷釉,传送滚筒8从供给瓷釉的滚筒4中获得瓷釉,传送给印刷滚筒,印刷滚筒9具有雕刻有印刷图版的柔性表面覆盖层27,表面覆盖层27和滚筒9之间是海绵状、柔软的金属层27a,其功能是补偿变形,如起伏不平等等,滚筒9在陶瓷件或瓷砖28上印刷图案时,瓷砖28在导向装置之间通过两根传送带30(对应本专利的“可动的陶瓷砖瓦放置平面”)来输送(参见附件2译文的权利要求5和说明书正文第2页,附图1~6)。
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版型圆筒的结构及刮片的设置,即,权利要求1限定版型圆筒的可弹性变形的部分在圆筒周围是光滑的,上面切有版型,版型有许多孔穴,且机器包括至少一块第一刮片,与版型圆筒外皮接触而工作,贴着外皮刮动,并从外皮上除去沉积并粘附在其上的多余釉;而附件2是滚筒9具有海绵状的柔软金属层27a和柔性表面覆盖层27,没有公开刮刀。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对于附件2的凸版印刷技术,采用了凹版印刷技术来印刷陶瓷制品,表面光滑是为了使刮片能够把多余的油墨刮掉,切有版型是为了在孔穴中容纳釉料,从而可以得到连续色调。
但是,附件16作为教科书已经公开了凹版印刷包括印版滚筒和刮刀的技术方案(参见第2页图1.1),并公开了“凹版印刷能获得层次丰富、墨色厚实的印刷品,而且除纸以外,还可以在其它承印物上印刷”,并就凸版、凹版的印刷方式给出如下描述,“印刷就是把版面图像的印刷油墨转移到要进行图像复制的物体上的技术的总称。……若以印版的形式来区分现在的印刷,这就有凸版、平版、凹版三种印刷方式。这些方式各有其特点。可考虑制作印刷品时的各项条件选择使用”(参见第1页)、“能够印刷的承印物,除印刷用纸外,有塑料、金属、木材、玻璃、陶瓷器、织布、皮革制品等各种材料。…印刷方法要考虑到对象材料的种类及其形状、制品的用途、目的等,选择具备所需功能的最适宜的印刷方式和印刷油墨”(分别参见第120、231页)。由此可见,切有孔穴和设置刮刀的凹版印刷能得到连续色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鉴于凸版、凹版技术都是这一领域的公知可选技术,因此当面对解决印刷中间色调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用凹版印刷技术即凹版滚筒和刮刀来改进附件2,而且在附件2给出了采用柔性材料有利于补偿变形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显而易见对凹版印刷滚筒采用弹性材料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附件3也公开了凹版印刷装置,凹版上设置弹性材料层,在弹性材料层上形成用以构成印刷图案的凹陷部分,并在凹版的凸出部分面上设置接触到前端的刮刀,通过该刮刀可以刮去凹版内的剩余保护膜材料,该装饰对于平坦度较差的被转印物或无法施加较大压力的被转印物也可以实行凹版印刷,虽然附件3对装置应用的说明仅举印刷半导体集成电路元件一例,但同时指出该方案也可以适用于在纸、胶片上实行普通印刷(参见译文“专利申请范围”、“实施例”、“发明效果”部分)。由此可知,附件3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给出了该技术手段有利于印刷平坦度较差或无法施加较大压力物体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可以想到用附件3的技术手段来改进附件2,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是凸版印刷,与本专利不同;附件3的装置用于半导体晶片,半导体晶片从两个滚筒之间穿过去,与瓷砖装饰领域不相关,不能用于瓷砖;附件16虽然说明凹版印刷是公知的,但是没有结合启示,没有涉及凹版印刷瓷砖是公知的。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虽然凹版印刷和凸版印刷技术在各自配套的给料装置上具有独立性,凹版技术和刮刀配套,凸版技术和釉料供给滚筒等配套,但是二者的使用领域并非互相排斥,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印刷中间色调的问题,想到采用凹版印刷技术时,就会直接想到,不仅需要替换版型圆筒、还需要更换配套的给料装置。附件3以晶片为例时晶片在两滚筒之间穿过,并不说明用该装置印刷其它物体时也会采用上述的方式。虽然附件16未公开凹版印刷陶瓷器,但是提到陶瓷器属于承印物,印刷方法要考虑对象材料种类、用途、目的等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即可想到印刷瓷砖也可采用凹版印刷方法。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成立。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5、6、8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被外皮蒙覆的可弹性变形的圆周部分是有一海绵状的内层,它具有高度的弹性可变形性,还有一外层,它较为紧密,也可以弹性变形”。该附加技术特征所起作用是尽管砖块表面偶有参差不齐之处,也不会阻碍釉料的转移,从而釉料可以均匀涂敷在上表面与侧面相交的边缘上(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段)。附件4为了解决陶瓷表面上的不规则还有凸起和凹处导致不能同时印刷的问题,提供了柔性版印刷滚筒,由3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弹性材料制成的印刷内衬、支撑的金属内核和两者之间的弹性垫子,弹性垫子经历不同压力的不明显的压缩变形,从而可以实现印刷内衬的变形,给印刷的所有点、面施加规则的压力(参见译文说明书第1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4公开,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印刷瓷砖将显而易见地想到用上述手段对凹版滚筒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内层是用硅酮泡沫材料制成,外层用硅酮橡胶制成”。由于附件4公开了用包括弹性垫子和弹性印刷内衬的材料适合印刷瓷砖,并指出弹性垫子和内衬可以是合成材料,橡胶、聚合物等,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想到从现有技术的合成材料中进行选择;而附件6中公开了向瓷砖施加设计图案的方法和装置,其中直接对瓷砖施加图案的是辊子2,它包括硅酮橡胶套管3,并公开硅胶材料耐热且具有极佳的油墨转移特性(参见译文第2-3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硅酮橡胶是适于印刷瓷砖的合成材料,也就显而易见想到在附件4公开的结构基础上采用硅酮材质并根据具体弹性要求改变硅酮形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第一刮片平行于版型圆筒的轴线来回摆,并可调整到相对于版型圆筒外皮的不同倾角;上述第一刮片把刮去和清洁的功能与重新混合釉料的功能结合起来,在版型圆筒每一转中至少部分将釉料重新填充入孔穴之中”。这一附加技术特征所起作用是在容纳釉料的孔穴上起到刮去、清洁和重新混合釉料的功能。但是,附件6也公开了用于刮去过量油墨的刮刀,即,用于向转印辊施加图案的旋转凹版滚筒上设有刮刀10,刮刀10与凹版滚筒4的轴平行振动,相对于凹版滚筒4的角度可以调节(参见第3页)。显然,随着凹版滚筒的转动,附件6的刮刀10也将起到刮去、清洁和重新混合釉料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6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①附件6的硅酮材料是用在转印辊而非凹版滚筒上,与本专利不同,不能结合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②附件6的刮刀10刮的是凹版滚筒4,凹版滚筒4不直接印刷瓷砖,本专利的刮片则接触直接印刷瓷砖上的版型圆筒,也不能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合议组认为,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当面对解决中间色调的问题想到采用凹版印刷滚筒和刮刀时,必将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凹版印刷滚筒的材质构造需要满足与瓷砖接触的滚筒的应力和弹力要求,刮刀的设置需要满足与凹版圆筒配合刮油墨的功能,在此基础上,虽然附件6是转印辊用硅酮橡胶套筒,但正是该转印辊2与瓷砖接触并将图案印刷在瓷砖上,所以辊材质就对与瓷砖接触的滚筒材质形态给出了充分的技术启示;虽然附件6的刮刀是刮非直接印刷瓷砖的滚筒4的油墨,但是由于该刮刀直接作用于凹版滚筒,就对与凹版滚筒配合的刮刀结构给出了充分的技术启示。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具有一条第二刮片,位于按版型圆筒的旋转方向来说第一刮片的上游”。该附加技术特征所起作用是首先刮清外皮以利随后孔穴重新填充釉料(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附件7公开了成幅材料印刷机,由一系列印刷滚筒组组成,滚筒组包括压筒、压印滚筒、上色组件,压印滚筒上除具有一把着墨用的刮墨刀1外,其上部还有一把反向刮墨刀2(参见权利要求9和说明书第2页,图3)。由附件7的成幅材料运输方向可知,该反向刮墨刀2也位于刮墨刀1的上游,而且将起到先刮一遍的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的成幅材料印刷机中,成幅材料是向上输送的,不能用来印刷瓷砖,且没有公开第二刮刀的结构、作用、安装。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逻辑、推理能力,显然会根据印刷材质的不同调整运输方式,附件7给出了刮墨刀1和反向刮墨刀的位置,就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版型圆筒的可弹性形的周围部分固定在一圆筒形中心部分上,此中心部分在其两端坚固地装有两个冠状体,它们的外径与外皮相同,并与外皮同轴线,每一冠状体至少有一条外环形槽”。该附加技术特征所起作用是接触刮刀和排出多余釉料(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5页)。由于附件8公开了凹版印刷机,特别是用于为印刷滚筒或印版滚筒上墨的装置,上墨装置具有设置在印版滚筒每个端面上的圆盘,圆盘是由与印版滚筒同心、且与滚筒见仅存在极小的间隙以使得刮刀在往复运动时可轻松地在圆盘上滑动的环或鼓状不旋转构件组成,圆盘可承载在轴上压抵者印刷滚筒的端板,构件设有用来排出刮掉的油墨的导板和侧槽,借助这种配制,刮刀将油墨引进印刷滚筒两个端面上的通道中,可以通过导管进入用于净化油墨的装置中,接着抽入油墨槽(参见附件7译文第1、2页)。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想到用包括弹性材料的凹版印刷滚筒和刮刀改进附件2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可以根据附件8公开的在滚筒两端设置带有能排出油墨的导板和侧槽的结构,从而改进版型滚筒的设置,并且根据本专利也不能得出采用与外皮直径相同的结构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结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冠状体和圆筒是一体的,起骨架作用,还跟着中心部分旋转,起油墨回收作用,附件8的作用不同,圆盘的直径比圆筒直径小。合议组认为,附加8公开的圆盘用来排出刮出油墨的作用和本专利对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对应,并指出了圆盘压抵印刷滚筒端板,圆盘直径与印刷滚筒的差异极小,以使刮刀在往复运动时可轻松地在圆盘上滑动(译文第2页第1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根据具体工艺要求调节安装参数,本专利也未记载上述等径和随同旋转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区别不能为权利要求8带来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0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用附件16证明公知常识。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前所述,虽然附件15可证明附件1、10各自对应的申请文件的公众可及性的日期,却不能证明附件1、10的授权文件内容的公众可及性的日期,因此请求人关于附件1、10是本专利现有技术的主张并不成立;而附件16的内容仅涉及印刷的定义、原理、历史、凹版印刷概述和可用印刷材料,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0所述的旋转的装饰和上釉的方法,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4118976.7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9无效,在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