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道式散热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流道式散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61
决定日:2008-06-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21875.4
申请日:2003-1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沈丽
合议组组长:钱芸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H01L23/4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构成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则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的200320121875.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流道式散热装置”,申请日为2003年11月27日,专利权人是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散热器,具有一基座,该基座上形成多个朝同向延伸的第一流道;

鳍片组,由多个鳍片以间隔堆栈排列组成,所述鳍片间形成多个朝同向延伸的第二流道;及

热管,具有与所述散热器的基座热传导连接的受热段、以及穿过该鳍片组的散热段;

其中,所述鳍片组位于所述散热器的一侧,所述散热器的第一流道与所述鳍片组的第二流道呈顺向设置而相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散热器的基座沿其横向开设一供所述热管的受热段埋入的槽道。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在所述散热器的基座顶面另设有间隔排列的多个鳍片。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散热器的基座底面设置一容置槽,该容置槽内嵌入一导热系数总大于所述散热器的导热系数的导热体。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基座沿其横向开设一供该热管的受热段埋入的槽道,且该槽道通过该容置槽而使该热管的受热段与所述导热体表面相接触。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导热体表面凹入设置一供该热管的受热段底部贴附的沟槽。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热管的受热段呈一U字型的弯曲形状,而该热管的散热段分别由其受热段呈U字型的二端延伸而出。

8. 如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热管的受热段与散热段之间以一次成型的方式延伸形成有弯曲段。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另一鳍片组与另一热管,该另一鳍片组位于所述散热器邻近的另一侧,并与所述鳍片组分别位于所述散热器两侧,所述另一热管也与所述散热器的基座热传导连接,且穿过所述另一鳍片组。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一风力装置,该风力装置设于所述散热器与所述鳍片组之间,并与所述第一、二流道相对。”



针对上述专利权,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766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6页;

附件2(以下称对比文件1):中国台湾发明专利公告第555953号公报及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公告日期为2003年10月1日,共27页;

附件3(以下称对比文件2):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告第536137号公告及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期为2003年6月1日,共29页;

附件4(以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6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022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5(以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日为2003年5月14日、公开号为CN14176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5页;

附件6(以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日为2003年4月16日、公开号为CN14108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8月1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专利权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10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散热器,具有一基座,该基座上形成多个朝同向延伸的第一流道;

鳍片组,由多个鳍片以间隔堆栈排列组成,所述鳍片间形成多个朝同向延伸的第二流道;及

热管,具有与所述散热器的基座热传导连接的受热段、以及穿过该鳍片组的散热段;

其中,所述鳍片组位于所述散热器的一侧,所述散热器的第一流道与所述鳍片组的第二流道呈顺向设置而相对;

还包括一风力装置,该风力装置设于所述散热器与所述鳍片组之间,并与所述第一、二流道相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散热器的基座沿其横向开设一供所述热管的受热段埋入的槽道。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在所述散热器的基座顶面另设有间隔排列的多个鳍片。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

散热器的基座底面设置一容置槽,该容置槽内嵌入一导热系数总大于所述散热器的导热系数的导热体。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基座沿其横向开设一供该热管的受热段埋入的槽道,且该槽道通过该容置槽而使该热管的受热段与所述导热体表面相接触。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导热体表面凹入设置一供该热管的受热段底部贴附的沟槽。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热管的受热段呈一U字型的弯曲形状,而该热管的散热段分别由其受热段呈U字型的二端延伸而出。

8. 如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热管的受热段与散热段之间以一次成型的方式延伸形成有弯曲段。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道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另一鳍片组与另一热管,该另一鳍片组位于所述散热器邻近的另一侧,并与所述鳍片组分别位于所述散热器两侧,所述另一热管也与所述散热器的基座热传导连接,且穿过所述另一鳍片组。”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还包括一风力装置,该风力装置设于所述散热器与所述鳍片组之间,并与所述第一、第二流道相对”,并且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1的总体结构、风扇的设置方式等均完全不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1. 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为准;4.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最接近的对比文献为对比文件1,并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5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2、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1、2、3、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 1、4、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时相对于对比文件1、5不具有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7时相对于对比文件1、4、5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5.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对比文件1、2的副本,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后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其对对比文件3?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6、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双方观点如下:

专利权人认为鳍片组和散热器不是同一个产品。请求人所述的散热器14相当于鳍片组,流道在对比文件1中都是没有文字记载的,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不能唯一确定的结构不能作为公开的内容。专利权人认为散热器直接放置在发热体上,吸收发热体热量、然后散热。从权利要求记载可以看出,本案专利鳍片组是很多鳍片结合的方式构成,而散热器不具备这个结构。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散热器14”相当于本专利的“鳍片组”。鳍片组是增加与空气的接触面积,鳍片组与散热器的关系只是具体和上位的关系。并且对比文件5中的风扇与本专利的出风装置作用相同,都是形成控制的强制对流,并通过一个风扇给两个组件散热。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5不能结合,对比文件1散热器13和14是贴合在一起的(图5可以看出)。在它们之间不可能设置风扇,因此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给出启示在散热器13和14之间设置风扇,从结构的角度说,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散热装置与对比文件5的散热装置是完全不同的结构,对比文件5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在风扇周边可以设置多个散热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5之后,不可能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散热器13和14之间设置风扇。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做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决定所针对的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原权利要求10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以上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节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07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授权公告说明书1-5页,说明书附图1-8页,说明书摘要1页,说明书摘要附图1页。

(二)证据的认定

对比文件1和2分别是中国台湾发明及新型专利公报全文,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红章的对比文件1和2,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可以被认可,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日期分别是2003年10月1日和2003年6月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3年11月27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3-5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3-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它们的公开日期分别是1995年6月28日、2003年5月14日和2003年4月16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3年11月27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构成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则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流道式散热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12行-第7页22行,图1-9):一种散热器装置包括:散热器13,其底部开有嵌设槽131,嵌设槽131内有凹槽131a,从图1可以看出,散热器13的上部为多个间隔排列的鳍片,且朝同一个方向延伸;散热器14,开有贯通其本体的透孔141:导热管12的散热端122固设于散热器14中;将导热管12的受热端121置放于散热器13的凹槽131a中。

在半导体器件散热技术领域中,为了散发半导体器件所产生的热量,散热部件通常由基座、散热鳍片、热管和风扇组成,通常将导热性良好的材料构成的基座与发热元件直接接触,为了快速散发导热性良好的材料吸收的热量,会借助增加散热面积的散热鳍片、快速导热的热管和风扇相互组合的方式吸收并散发热量。散热鳍片可以和基座一体成型,例如对比文件1中和鳍片一体成型的散热器13,也可以单独叠置而成,例如对比文件1中叠置的鳍片构成的散热器14。为增加散热面积,散热鳍片之间相互间隔开。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散热器14为鳍片组,但是从说明书的图1、3-6和9中可以清楚明显看出散热器14不可能是与发热元件直接接触的基座,也不可能是热管,也不可能是其它结构部件,只能是鳍片组。在对比文件1中根据鳍片组的散热功能特征取其名称为散热器14,而没有根据其结构特征取名其名称为鳍片组,散热器与鳍片组虽然名称不同,但两者实质上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的散热器14的散热鳍片之间具有多个同一方向延伸的流道;散热器14位于散热器13的一侧,散热器13的流道与散热器14的流道顺向设置而相对。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散热器1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散热器;散热器13的底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基座,散热器13上部的鳍片之间的间隔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流道;散热器14相当于鳍片组;导热管1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热管,其中置放于散热器13凹槽131a中导热管12的受热端12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散热器的基座热传导连接的热管的受热段,固设于散热器14中导热管12的散热端122相当于穿过鳍片组的热管的散热段。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独立权利要求1还包括设置于散热器和鳍片组之间的风力装置,该风力装置与第一、第二流道相对;对比文件1的散热器13和散热器14紧密贴合在一起(参见图9)并由弯曲成90度的导热管相连,没有风力装置位于两者之间。

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借助风力装置所产生气流顺势将囤积于散热器和鳍片组的各第一和第二流道内的热量沿一个方向带走,以提高散热效率。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笔记本计算机的散热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4页23行-第8页第13行,图4):散热模块包括了风扇410以及三个散热器421、422、423,散热器421的底面形成接触面,用以与中央处理器101接触并且进行热交换;风扇410配置于笔记本计算机内,具有三个出风口,散热器421,422和423分别配置于风扇410的三个出风口处,并与导热管440耦接。散热器421,422,423上配置有许多鳍片430,可使空气通过,并且由鳍片430与通过的空气进行热交换,将多余的热量散去。散热器421通过接触面吸收中央处理器101产生的热量,并通过导热管440同时将热量传至散热器422、423。在风扇410的作用下,空气分别沿出风口方向A、B、C排出,与散热器进行热交换将热量散去(参见图4)。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5中位于散热器421,422,423之间的风扇4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于散热器与鳍片组之间的风力装置,并且对比文件5中的风扇同样与散热器上鳍片的出风口(相当于流道)相对,从而将热交换后的空气排出进而将热量散去。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

但是对比文件5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增加风扇的出风口并相应地增加散热器数量,增加散热模块的风量风压和散热面积,来提高散热模块的散热功能。并且在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中借助风扇将空气沿三个不同的方向排出。而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借助风力装置所产生气流顺势将囤积于散热器和鳍片组的各第一和第二流道内的热量沿一个方向带走,以提高散热效率。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与本专利所要解决技术问题不相同,对比文件5中的风扇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风力装置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5中得到启示,进而有动机将对比文件5中的风扇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5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

从属权利要求2-9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引入对比文件2、3、4仅仅是为了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的基础上,维持第20032012187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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