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81
决定日:2008-06-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79355.6
申请日:2004-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顾明
授权公告日:2005-09-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柏桂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周晓军
国际分类号:D05B 29/02, D05B 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技术效果实质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9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的20042007935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4年9月6日,专利权人为徐柏桂。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由偏心轮(2)、偏心连杆(3)、摆动横轴(5)、前后曲柄(6、4)和升降连杆(7)组成,其特征是一偏心连杆(3)与绗缝机上轴(1)固定连接的一偏心轮(2)动配合连接,偏心连杆的另一端与固定在摆动横轴(5)上的后曲柄(4)动配合连接,固定在摆动横轴(5)上的前曲柄(6)的另一端依次与升降连杆(7)、压脚定位块(8)和压脚杆(9)动配合连接,压脚杆(9)与压脚(10)固定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其特征是所述的偏心轮(2)上设有调整和固定偏心轮(2)与上轴(1)之间径向相位的支头螺钉(1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其特征是所述的后曲柄(4)上开有穿调节螺钉(7)的调整压脚升降幅度大小的长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顾明(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29497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0月21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49900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8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5月26日;
证据3:2003年第4期《中外缝制设备》的封面、版权页以及第10-13页“上下送料平缝机压脚提升机构的分析与改良”一文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分别在证据1、2、3中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1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2008年3月24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后因故将口头审理的时间推迟到2008年5月27日,并于2008年4月7日发出《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通知了双方当事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使用情况为:分别使用证据1、2、3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的原件,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请求人对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专利文献复印件,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2、3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绗缝机机头,具有压脚升降机构,主轴13(相当于本专利的上轴1)外依次连接安装压脚杆升降偏心轮12(相当于本专利的偏心轮2)、连杆11(相当于本专利的偏心连杆3)、输入摆臂10(相当于本专利的后曲柄4)、摆臂10的另一端与压脚杆升降轴6(相当于本专利的摆动横轴5)紧固连接,轴6的另一端依次连接输出摆臂7(相当于本专利的前曲柄6)、压脚杆连杆5(相当于本专利的升降连杆7),连杆5与连接块4(相当于本专利的压脚定位块8)活动销接,连接块4与压脚杆1(相当于本专利的压脚杆9)紧固连接(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2行以及附图1、2、3)。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技术领域相同,其技术方案实质相同,都是通过压脚升降机构来调整压脚的压力,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偏心轮(2)上设有调整和固定偏心轮(2)与上轴(1)之间径向相位的支头螺钉(13)。” 证据1中公开了主轴连接安装偏心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轴上安装偏心轮通常需要设置有调整和固定偏心轮与轴之间径向相位的支头螺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方案。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后曲柄(4)上开有穿调节螺钉(7)的调整压脚升降幅度大小的长孔。”在证据1的附图3中可以看出输入摆臂10下端具有一个长孔,虽然证据1中没有对该长孔的作用作出具体描述,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证据1全文进行分析能够很清楚地判断出该长孔的作用是通过调整连杆11在长孔中的位置从而调整压脚的升降幅度。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决定
宣告20042007935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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