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针织?机针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20
决定日:2008-06-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02897.X
申请日:2006-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
授权公告日:2007-04-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红旗马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D04B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权利要求书中某一术语的含义,应当结合说明书描述的整体技术方案进行理解。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620102897.X、名称为“一种针织?机针床”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4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11日,专利权人为宁波红旗马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针织横机针床,包括针板、齿口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口线(11)作为针板(2)的一部分直接设置在针板前部上端;所述的针板(2)上平面开有与镶片个数相同的凹槽;所述的凹槽中镶嵌着有一定几何形状并且有一定厚度与针板(2)上凹槽相匹配的安装部(7)的、外形有一定形状的凹槽(6)、内部有数个通孔(3)的镶片(1);所述的镶片(1)串连在一起分别镶嵌于针板(2)上有相对距离的凹槽上,两相邻镶片之间形成镶嵌式过针槽道,依次安置织针(22)、推针片(17)、档位控制片(14)和选针片(13);镶片(1)的前端部之相邻过针槽间依次设置沉降片(20)、导针片(18)及压针片(19)。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织横机针床,其特征在于,针板前部上端部有两处倒角形斜面,上端头部有一凸缘(12),此凸缘的两侧倒的R角形成齿口线(11)。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针织横机针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针板(2)前部下端有两处倒角形斜面,上端头部的凸缘(12)的厚度为0.5mm,两侧倒角为R0.2mm。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织横机针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针板(2)上的凹槽是上平面中与镶片个数相同的具有相对距离的浅凹槽(8),前端部开有与镶片个数相同的细小槽(9),前部上端开有梯形槽(10)。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织横机针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串连在一起分别镶嵌于针板(2)上有相对距离的凹槽上的镶片(1)内部的通孔(3)中穿有控制织针的运动极限位置的钢丝(16)和将镶片定位在针板中的粗钢丝(21)。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织横机针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镶片(1)中部设镶条槽(4),所述的镶条槽(4)中插入保证镶片稳固可靠的镶条(15)。
7、如权利要求1或5或6所述的针织横机针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镶片(1)一侧设有一定槽宽槽深的安装能摆动的沉降片(20)的沉降片槽(5)。”
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5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月19日,专利号为第2700204号的日本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5页(下称证据1);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82286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下称证据2);
附件3:公开日为2005年2月10日、公开号为WO2005/012613A1的国际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8页(下称证据3);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0月8日、专利号为EP0602622B1的欧洲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4页(下称证据4);
附件5:公开日为1998年3月17日、公开号为特开平10-72747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3页(下称证据5)。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相对证据1-5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明确说明“织针”、“推针片”、“档位控制片”、和“选针片”以及“沉降片”、“导针片”和“压针片”这些特征自身的结构,也没有明确它们与其它相关技术特征的配合关系或位置关系,此外,本专利说明书只存在“齿口”,而不存在形成“齿口”的线,权利要求1“齿口线”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2“针板前部上端部有两处倒角形斜面”含义不清楚,并且权利要求2中的“凸缘”和“两处倒角形斜面”之间的关系也不清楚;权利要求3“针板前部下端有两处倒角形斜面”含义不清楚,并且其中的“凸缘的厚度”的含义也不清楚。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该专利的电脑针织?机针床具有加工容易、能够保证成品质量的齿口线,但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所述齿口线(11)作为针板(2)的一部分直接设置在针板前部上端”,并未对“齿口线”的具体形状或结构进行限定,而从本专利说明书并不能得到所有的作为针板一部分、直接设置在针板前部上端的各种形状或结构的部分均可以作为齿口线来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有关齿口线的具体形状和/或结构方面的必要技术特征。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限定了通孔3中穿有将镶片定位在针板中的粗钢丝21,而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是镶片1的凹槽6与针板2中梯形槽10形成的孔中穿入粗钢丝21,这与权利要求5中的上述特征矛盾,因此,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证据4中公开,并且证据5对倒角R给出了启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4和本领域常规选择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1和4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和3中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在评价本专利创造性时所采用的证据的数量远远超过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所规定的现有技术的数量,并且本专利不属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口线作为针板的一部分直接设置在针板前部上端”恰恰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特征已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5-7行进行了相应描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在指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没有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相对证据1-5不具备创造性。②请求人当庭表示证据1与证据4是同族专利,内容基本相同,由于证据4的图形比较大,因此采用证据1的中文译文和证据4的附图,而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附图与证据4不完全相同,并当庭指出其中图5的区别,故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以证据1为准,不考虑证据4。③专利权人对证据1-3、5的真实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④请求人对其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当庭进行了具体陈述,其主张与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一致。⑤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也当庭作了具体陈述,其中专利权人认为齿口线设置在针板的前端是本专利的创造性所在,从本专利附图4可以看出两个倒角中间的直线是齿口线,认为权利要求2中“针板前部上端处有两处倒角形斜面”是指梯形槽10,“凸缘的厚度”是指倒角最末端的厚度,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5的断句应在“和”之前;针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针板”和“齿口线”与证据1的“针床”和“齿口部”不同,权利要求3中的参数是有讲究的,倒角的数值适合针的数值是12-16这个范围,权利要求4中的细小槽是给沉降片让道的,证据2中的金属带6的结构、配装关系和功能作用与本专利镶条不同。⑥合议组当庭还对证据1图2、4中所示的标号为41的零件所起的作用、该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镶条15所起作用是否类似进行了调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证据1-5均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其中请求人当庭指出证据1与证据4是同族专利,内容基本相同,由于证据4的图形比较大,因此采用证据1的中文译文和证据4的附图,对此,专利权人当庭认为证据1的附图与证据4的不完全相同,并指出其中图5的区别,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区别予以确认,同时,由于请求人并未提交证据4的中文译文,因此,合议组对证据4不予考虑,采用证据1-3、5作为本案证据。因证据1-3、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认定证据1-3、5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针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的不清楚之处,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是为了改进现有针织横机“齿口线”直线度不易保证的缺陷而作出的,在针织?机领域,“织针”、“推针片”、“档位控制片”、和“选针片”以及“沉降片”、“导针片”和“压针片”的自身结构,及其与其它相关部件的配合关系或位置关系均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由于本专利的改进之处不涉及这些技术内容,权利要求1可以不对其进行详细限定,不会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另外,本专利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用了与针板一体的整体齿口形成齿口线,齿口线是存在的,也是清楚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2的不清楚之处,合议组认为,首先,从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和图1、3、4可以看出在针板前部上端部有一个梯形槽10,并且只有该梯形槽由两个倒角形斜面构成,因此,权利要求2中“两处倒角形斜面”应唯一确定为形成梯形槽10的斜面;另外,“凸缘”和“两处倒角形斜面”的位置已在权利要求2中进行了明确的限定,两者的关系也是清楚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3的不清楚之处,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3“针板前部下端有两处倒角形斜面”是指本专利图4所示的两个下斜面,对此合议组认为,从说明书第3页和图1、3、4,尤其是图4可以清楚地看出在针板前部下端部有两处倒角形斜面,并且其与“上端头部的凸缘”的位置关系也是清楚的;另外,对于厚度,结合说明书描述的整体技术方案,其应被理解为上、下侧经倒角后的凸缘末端还具有一定的厚度以形成齿口线,从本专利的图4也可看出凸缘头部是具有一定厚度的,故特征“凸缘的厚度”也是清楚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相应地,当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因此,引用这一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4-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该专利的电脑针织?机针床具有加工容易、能够保证成品质量的齿口线,但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所述齿口线(11)作为针板(2)的一部分直接设置在针板前部上端”,并未对“齿口线”的具体形状或结构进行限定,而从本专利说明书并不能得到所有的作为针板一部分、直接设置在针板前部上端的各种形状或结构的部分均可以作为齿口线来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有关齿口线的具体形状和/或结构方面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的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如下描述:齿口线是由装于针床前端的众多栅状齿片通过钢丝横向穿在一起而形成,由于栅状齿片加工精度及装配误差,齿口线的直线度不易保证,造成编织物布面不平整,影响成品质量。在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对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作了如下描述:本实用新型之目的在于弥补上述之不足,向社会提供一种包含有能镶嵌于针板上的、能和针板上凹槽直接插拔,安装、更换方便的、并与针板一起形成过针槽道来放置针织的镶片,及加工容易、能够保证成品质量的齿口线的电脑针织横机针床。因此,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因加工精度及装配误差,齿口线直线度不易保证,而造成编织物布面不平整,影响成品质量的问题。
权利要求1针对齿口线仅记载了特征“所述齿口线作为针板的一部分直接设置在针板前部上端”,合议组认为,首先,正如本专利说明书对所能产生的有益效果所描述的:齿口线作为针板的一部分直接设置在针板前部上端,栅状齿片一次成形,加工精度高,经久耐用,直线度易保证,使编织物布面更平整,成品质量更高,因此,正是由于齿口线作为针板的一部分,并直接设置在针板前部上端,才解决了齿口线直线度不易保证的技术问题。至于“齿口线”的具体形状或结构并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限定了通孔3中穿有将镶片定位在针板中的粗钢丝21,而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是镶片1的凹槽6与针板2中梯形槽10形成的孔中穿入粗钢丝21,这与权利要求5中的上述特征矛盾,因此,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参照图1-3、5对粗钢丝的设置位置作了如下的描述,镶片1插入针板2浅凹槽8中,通过镶片1中凹槽6与针板2中梯形槽10所形成的粗钢丝孔21穿入粗钢丝21定位,因此,粗钢丝21是处于凹槽6与梯形槽10形成的粗钢丝孔内的,与通孔3没有关系,因而,根据说明书的解释,权利要求5中的相应特征应断句在“和”之前,其附加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所述针织横机针床,包括:“所述的串连在一起分别镶嵌于针板(2)上有相对距离的凹槽上的镶片(1)内部的通孔(3)中穿有控制织针的运动极限位置的钢丝(16)”和“将镶片定位在针板中的粗钢丝(21)”,故,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横机的沉降片装置,其中证据1中文译文的第0017段具体公开了该横机在针床2(相当于本专利的针板)的上方等间隔地配置图2所示的针板6(相当于本专利的镶片),在该针板6、6之间可伸出后退地并列设置舌式织针7,在针床前端部设置可动沉降片27,并设置用于引导可动沉降片27相对齿口部(相当于本专利的齿口线)的进退摆动的导向槽4;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针床也起到了固定织针,引导织针在其上完成伸缩运动的作用,此作用与本专利的针板作用相同,因此,证据1中的针床相当于本专利的针板。另外,从证据1的图4可以看出,附图标记6所表示的针板插在针床上的凹槽中,针床上开有与针板个数相应的凹槽,并且,在相邻针板间形成过针槽道,因此,证据1的针板相当于本专利的镶片,从证据1的图2可以看出针床2的上部有凹槽3,在安装位置,与凹槽3相对应的针板6的下部有凹槽,因此,本专利的镶片上的凹槽也在证据1中公开;此外,证据1中的导向槽4引导沉降片进退摆动,沉降片在齿口部上下运动,并且由图1、3也可以看出齿口部作为针床的一部分直接设置在针床2的前部上端,实际上起到了齿口线的功能,因此,证据1的齿口部相当于本专利的齿口线。
证据1的图2还公开了处于针板6上的通孔46。而且,证据1中文译文的第0021、0022、0029和0030段具体公开布置在针床前部的针板间的部件,即固定在针板6上的可动沉降片27,织针7上方的隔距块36,及中间的具有导纱部40的支撑板34,其中,上述部件通过在上述针板6、隔距板36以及支撑板34的各上表面上形成的扣合槽42中插入压板41固定。其中,隔距块36在工作时下压织针,故隔距块36相当于本专利的压针片,而处于隔距块和沉降片间的支撑板,也与织针毗邻,客观上也起到引导织针运动的作用,并且其形状与位置与本专利的“导针片”基本相同,而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具体指出导针片所具有特定的功能及结构,故证据1中的支撑板34相当于本专利的“导针片”。此外,从证据1图4所示的视图可以看出,沉降片27、支撑板34及隔距块36依次布置在针槽间。因此,证据1也公开了本专利的沉降片、导针片及压针片及其相互关系。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内部有数个通孔的镶片;依次安置织针、推针片、档位控制片和选针片。
证据2公开纬编机的选针装置,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在其说明书第5页第3段至第6页第1段具体公开了在针床1上开设了多条平行的槽2,针板3嵌入这些槽内,在相邻的两块针板3、3之间的空间是针槽。在针槽4内插入织针13、织针挺针片14、选针挺针片20和选针器27,11是穿过针板3并横过针槽4的钢丝,另外,在图1中可以看出上述织针13、织针挺针片14、选针挺针片20和选针器27依次布置在针槽内,而且织针挺针片、选针挺针片分别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推针片”和“档位控制片”的作用相同,此外,证据2的说明书第5页第4段、第5段也指出:11是穿过针板3并横过针槽4的钢丝,钢丝9、10穿过针板3,故针板上必然具有多个可穿过钢丝的通孔。
因此,证据2也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其在证据2中的作用也与本专利相同,因此,证据2对上述区别特征的采用给出了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这种结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针板前部上端部有两处倒角形斜面,上端部有一凸缘”已在证据1中公开(参见证据1的图2),并且,从证据1附图2可以看出与本专利齿口线相当的齿口部正好处于凸缘的头部,而且因为在横机工作过程中,齿口部要与纱线接触,齿口部必然是光滑的,无尖角,通常会由多个圆弧拼接而成,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凸缘的两侧倒R角形成齿口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当所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针板前部下端结构及凸缘厚度、两侧倒角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其中特征“两处倒角形斜面”已在证据1中公开(见证据1的图2);对于特征“上端头部的凸缘(12)的厚度为0.5mm,两侧倒角为R0.2mm”,专利权人指出这些参数是出于纺织时纱线与齿口间有摩擦而设置的,也仅适用于12-16号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通常会考虑这一因素,会根据所使用针的大小来选择齿口处凸缘的参数,并且这一参数是一种常规选择,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针板(2)上的凹槽是上平面中与镶片个数相同的具有相对距离的浅凹槽(8),前端部开有与镶片个数相同的细小槽(9),前部上端开有梯形槽(10)”已在证据1中公开,证据1的图4、16公开了与针板个数相应的凹槽,在针床的前部开有引导沉降片进退摆动的导向槽4,个数与针板个数相同,并且在针床前端上部开有梯形槽,因此,当所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通孔中穿过的钢丝及将镶片定位的装置进行进一步的限定,首先,证据2说明书第5页第4、5段公开了穿过针板的钢丝11、9、10与织针挺针片14、选针挺针片20接触或连接,而这些部件是用来控制织针运动的,因此,上述钢丝同样也控制织针的运动,故,证据2也公开了权利要求5关于通孔中穿过的钢丝的特征;其次,证据1图2可以看到,在针板6下部凹槽与针床2的凹槽3间卡有一个类似钢丝的部件,其客观上起到了定位针板的作用,因此,证据1对镶片的定位装置给出了技术启示,对此,证据3也具体公开了这样的定位装置,证据3公开了具有可动沉降片的横机,其中中文译文说明书第9页最后一段和第11页第2段并参照图1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在面对作为针织物纺织区域的齿口2而配置的基台4上,多个针板5分别沿朝向齿口2的方向排列设置,金属丝19可以用于固定针板5和基台4;至于钢丝的粗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它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镶片(1)中部设镶条槽(4),所述的镶条槽(4)中插入保证镶片稳固可靠的镶条(15)。其中证据2中也公开了处于针板中部的镶条6,同时,证据1中文译文的第0030段公开了将压板41插入上述针板6、隔距板36以及支撑板34的各上表面上形成的扣合槽42中时,固定隔距块36以及支撑板34,并且由图4可以看出其中的压板41插入多个针板6及针板间的隔距板36、支撑板34上的扣合槽中,因此,压板41在客观上也起到了固定针板的作用,故证据1给出了利用镶条对针板进行固定的技术启示,另外,镶条所处的位置是本领域常规选择,这一位置的选用并不能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镶片(1)一侧设有一定槽宽槽深的安装能摆动的沉降片(20)的沉降片槽(5)。但是这一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证据1也公开处于针板6侧面放置沉降片的枢轴支承部33的凹部35、和用于压板41的扣合槽,压板41对沉降片中的细丝弹簧31的游端部31a下压施力(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0025及0030段,图2、3)。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针板”和“齿口线”与证据1的“针床”和“齿口部”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针板”,由证据1可以看出,证据1的“针床”也是其上有过针槽道,并布置有织板及控针和控纱的机构,其作用与本专利的“针板”相同,因此,两者是相应的技术特征;对于“齿口线”,证据1的“齿口部”与本专利的“齿口线”均是处于针板的前端,齿口间也无线连接,两者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两者也是相应的特征,因而,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
宣告20062010289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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