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冷式励磁线圈绕制新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冷式励磁线圈绕制新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22
决定日:2008-06-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66056.3
申请日:2004-1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试验仪器总厂
主审员:刘颖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傅玉
国际分类号:H02K15/02 H02K3/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1)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根据惯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和惯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虽然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是,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的技术特征不能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410066056.3、名称为“水冷式励磁线圈绕制新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12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23日,专利权人为苏州试验仪器总厂。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水冷式励磁线圈绕制新方法,其特征在于:将一个励磁线圈分成至少两个单元绕组,每个单元绕组先由空心铜管平面螺旋盘绕成单层线圈盘,再将偶数个单层线圈盘上下叠合构成,其中,管头和管尾分别位于第一层和最后一层的外圈上,单层线圈盘之间的空心铜管采用拼接实现贯通;每个单元绕组中的空心管道构成一个冷却水循环的分支回路;然后将各单元绕组上下叠合,第一单元绕组的管头作为励磁线圈的一个电源端,管尾与下一单元绕组的管头电连接,最后一个单元绕组的管尾作为励磁线圈的另一个电源端;

所述每个单元绕组采用分段绕制方式,即将各层的空心铜管按从内到外的顺序分别盘绕成线圈盘,然后将第一层线圈盘上位于外圈的管端作为单元绕组的管头,位于内圈的管端与第二层线圈盘的内圈管端拼接连通,第二层的外圈管端与下一层的外圈管端拼接连通,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层的外圈管端作为单元绕组的管尾;

所述拼接连通采用铜套管焊接连通。

2、一种水冷式励磁线圈绕制新方法,其特征在于:将一个励磁线圈分成至少两个单元绕组,每个单元绕组先由空心铜管平面螺旋盘绕成单层线圈盘,再将偶数个单层线圈盘上下叠合构成,其中,管头和管尾分别位于第一层和最后一层的外圈上,单层线圈盘之间的空心铜管采用连续实现贯通;每个单元绕组中的空心管道构成一个冷却水循环的分支回路;然后将各单元绕组上下叠合,第一单元绕组的管头作为励磁线圈的一个电源端,管尾与下一单元绕组的管头电连接,最后一个单元绕组的管尾作为励磁线圈的另一个电源端;

所述每个单元绕组采用连续绕制方式,即从空心铜管长度对应第一层的内圈管端开始,按从内到外的顺序向前盘绕第一层线圈盘和向后盘绕第二层线圈盘;再在空心铜管长度对应第三层的内圈管端开始,按从内到外的顺序向前盘绕第三层线圈盘和向后盘绕第四层线圈盘,以此类推;然后将各层线圈盘叠合在一起形成连续铜管的单元绕组。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水冷式励磁线圈绕制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励磁线圈的两个电源端采用铜管接出;上一单元绕组管尾与下一单元绕组管头采用铜质并线接头焊接,冷却水分别采用绝缘管接出。”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WO98/38657A1号专利文献(公开日为1998年9月3日)及其中文译文,共28页;

证据2:由英国科学仪器厂商协会出版、中国编译印务有限公司翻译及印刷的《技术导报》1983年12月,复印件共51页,其目录页加盖有南京农学院图书馆藏书签章;

证据3:南京农业大学图书馆出具的《技术导报》藏书证明复印件,共1页,证明内容为《技术导报》为该图书馆84年收藏,并于84年至今一直存放于馆内供公众借阅;

证据4: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第七O二所退休高级工程师戚伯钧出具的证明文件及附件(LDS公司《TECHNOLOGY FOR ENVIRONMENTAL SIMULATION AND CONTROL》)的复印件,共17页,证明内容为其本人曾于1984年参观在天津举办的英国科学仪器展览会(SIMA),英国LDS公司在展会上散发了大量资料和图片,其中有水冷式励磁线圈绕制的资料和图片,后来江运泰同志按照本证据附件第九页图片设计了2103型和2105型电动振动台;

证据5:第七O二所退休研究员任正燮出具的证明文件及附件(附件1:《振动试验系统-SIMA天津展览会预展1984》;附件2:LDS公司《振动试验系统》宣传资料;附件3:LDS公司《TECHNOLOGY FOR ENVIRONMENTAL SIMULATION AND CONTROL》;附件4:LDS公司《100 & 200 Series Vibration Testing Systems》)之复印件,共25页,证明内容为其本人于1984年2月参观了天津展览会,并从LDS公司展台索取了该公司公开散发的4份技术资料,其许多同事也都曾在展会上索取过这些资料;

证据6:《天津 英国科学仪器展览会参展品总目录 1984》复印件,共9页;

证据7: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第七0二研究所(以下简称第七0二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共3页,证明2103A型(10KN)和2103B型(14.7KN)电动振动台系统为该所自行研制生产,在推向市场后分别定名为2103型和2105型电动振动台系统;从1988年到1998年第七O二所先后生产了19台2103/2105型具有附件2中励磁线圈结构的电动振动台,并销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证据7包括如下附件:

附件1:《2103/7004型和2105/7006型电动振动台系统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7页

附件2:励磁线圈部件设计蓝图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3:2103型电动振动台总装蓝图第1页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4:2103型电动振动台总装蓝图第2页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5:2103型电动振动台标牌设计图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6:编号为0702、鉴字为892029号、成果名称为“2100系列2103A型电动振动台系统”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复印件,共10页

附件7:部登记号为89010110、批准号为90B2029、项目名称为“二一OO系列二一O三A型电动振动台系统”的《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的复印件,共11页

附件8:由第七0二所出具的、获奖者江运泰因获奖项目“2100系列2103A型电动振动台系统”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9:由第七0二所出具的、合同编号为9306504的第七O二所与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8: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共3页,证明内容为该单位1988年购置了第七O二所生产的2103型水冷式电动振动台系统设备,经过2002年对该设备进行维修后,深入了解了其中励磁线圈的结构,在该证明文件中包括励磁线圈实物照片的复印件以及励磁线圈结构示意图的复印件;

证据9:国营第一三八厂出具的《关于2105A型电动振动台的说明》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共1页,证明内容为该单位于1995年购置的电动振动试验系统中电动振动台为第七O二所制造的2105A型电动振动台,随机交付的《2103/7004型和2105/7006型电动振动台系统使用说明书》中介绍了励磁线圈的结构。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和依据是:(1)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而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件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已有所公开,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自然而然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证据2、4、5作为证据链能够证明英国LDS公司于1984年参加了“天津 英国科学仪器展览会”并散发了大量的证据4和证据5中附件的资料样本,证据4和证据5的附件应视为1984年在国内形成的公开出版物,自1984年起即处于公知状态;从证据4附件的图片(第9页右上角)所示的组装中的水冷励磁线圈结合从证据5的附件2中图片(封底右下角)所示的组装后的水冷励磁线圈,并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3)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线圈采用的管状导线为铜、内圈拼接连通采用铜套管焊接连通、单层线圈盘采用由内到外的顺序盘绕成线圈盘,而从证据4的附件中可以明确看出其采用的管状导线为铜,并且采用的为铜套管,在证据1、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4)依据证据7-9,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理由是:根据证据7及其附件1-9证明,1988-1998年七0二研究共生产了19台2103/2105型具有附件2中励磁线圈结构的电动振动台,并销往多个单位,因此附件2的图纸构成了励磁线圈的公知技术,并且在证据7中证明2103型电动振动台的设计图纸属于内部资料,但所内外人员如需查阅,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到资料室借阅或查阅,因此附件2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处于公开状态;另外,证据8也直接证明了根据该图纸生产的电动振动系统的用户已经在2002年对该设备的水冷励磁线圈进行了拆装,其绕制结构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处于公知状态。权利要求1、2与附件2图纸所示内容之间的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在附件2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件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已公开,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2中描述的“一个励磁线圈分成至少两个单元绕组”、“偶数个单层线圈盘上下叠合构成”的上位概括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中存在前后矛盾的描述,没有清楚地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中缺少“线圈中的接头焊接”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还缺少四个线圈连续绕制方法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证据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13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一)》,请求人于2007年8月24日递交了补正书,补正了相关证据的页数和提交的份数,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1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8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证据5的外文附件未提交相应中文译文、以及请求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1-4,以证明由于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4、5的证人戚伯钧、任正燮与江运泰为第702研究所老同事,而江运泰退休返聘在请求人公司担任总设计师,因此证人戚伯钧、任正燮构成利害关系人。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4具体如下。

反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沪证经字第12405号公证书复印件,共79页,其中包括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企业网页内容;

反证2:专利权人为请求人、设计人为江运泰的ZL200520075362.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第1页,共1页;

反证3:专利权人为请求人、设计人为江运泰的ZL200520075360.4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第1页,共1页;

反证4:专利权人为请求人、设计人为江运泰的ZL200520075363.8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第1页,共1页。

关于创造性问题,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1)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证据1相比应用领域不同。本专利涉及大推力电动振动试验台的励磁线圈的绕制方法,而证据1涉及的是电力牵引使用的变压器中的线圈绕组。

(2)权利要求1、2与证据1所处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以及要求不同。电动振动台的励磁线圈在工作时通以200V以下的直流电流,并且,励磁线圈在工作状态时处于一种强烈宽频的振动工作环境,振动频率一般在2-3000Hz内;而证据1是一种用于电力牵引车辆中的变压器线圈,其中通以15-25kV交流电流,在工作状态时处于快速、平稳直线运动环境。

(3)权利要求1、2与证据1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防止励磁线圈过早发生泄漏的现象,提高水冷式励磁线圈的可靠性;而证据1的目的是除去用于冷却的油缸和大重量的油,其将以往的完全浸泡式冷却方式改进成浸泡加线圈内管流体冷却的方式,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完全非浸泡式。

(4)权利要求1、2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不同。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每个单元绕组由偶数个单层线圈盘上下叠合构成,排除了奇数个单层线圈组成的可能,而证据1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每个单元绕组采用分段绕制方式,并且具体给出了分段绕制的方法以及各线圈盘的拼接方法和相互间的位置关系,而证据1仅给出了线圈中模块与模块之间的连接结构,而并未公开模块内的绕制方法以及各层线圈的拼接方法;权利要求1强调拼接连通采用铜套管焊接连通,并采用空心铜管作为线圈的基本构件,这与防止泄漏、提高可靠性密切相关。权利要求2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每个单元绕组由偶数个单层线圈盘上下叠合构成,而证据1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每个单元绕组采用连续绕制方式,这种绕制方法在证据1中没有公开。

综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受到技术领域和技术要求等限制,从证据1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非显而易见的,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3相应的也具备创造性。

另外,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2、4、5组成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证据4和证据5的公开时间,并且请求人所作的特征对比是错误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2-6具备创造性;(2)证据2-6未提供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内容与证据4附件以及证据5附件2、3的内容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6具备创造性;(3)证据7-9不能证明证据7的附件2图纸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并且请求人依据证据7附件2所作的特征对比是错误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7-9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31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坚持自己在无效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全部理由和证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针对专利权人2007年10月18日意见陈述书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附件(即证据10-13),证据10-13具体如下。

证据10:ZL200520075361.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11: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向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发出的缴费通知书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12: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具的专利代理费发票(发票号码00601964)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13:专利权人声称1982年8月出版的《电机工程手册》第4卷电机,第19-107页、第19-108页的复印件,共2页。

合议组将上述文件当庭转送专利权人。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13的原件。

请求人根据证据10-12对专利权人所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提出质疑。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质疑,由于请求人未举出不符合专利代理人条例的具体条款,因此合议组不予接受。专利权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的具体组合方式为,(1)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证据4、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证据7的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1的原件,请求人对反证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在证据质证过程中,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可证据2-6的复印件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6的原件一致;但是对认证据2、3原件的真实性有异议;认可证据4、5原件的真实性,认可证据4、5的附件为原件,但对证据4、5的附件原件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的原件是一个复印件,而非原件;此外,对证据2、3的关联性也提出了异议,认为证据2上的图章“南京农学院藏书图书馆”与证据3上的图章“南京农业大学图书馆”不一致;证据5的证人任正燮出庭参加了质证,其重述了证言内容。

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7-9,专利权人认可证据7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证据7附件1的原件落款单位与图章单位名称不一致,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7附件2-4蓝图是底图的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证据7附件5的是标牌的设计蓝图,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7附件6-9都是是盖了章的复印件,不是原件,而且其中附件6的盖章单位名称与成果完成单位名称不一致;根据反证1可知证据7的出具单位第七O二研究所与请求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证明力不可信,因此专利权人对于证据7及其附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8、9的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但对于证据8、9与证据7之间的关联有异议。

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3是用于证明水内冷转子线圈采用电串联、水并联是公知技术,专利权人对此公知技术不持异议。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的认定

证据1(WO98/38657A1,下称对比文件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1998年9月3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12月13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已有技术,能够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根据惯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和惯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WO98/38657A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采用冷却液冷却的变压器初级绕组线圈的绕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译文第1页第9行至第3页第8行、第4页第11行至第5页第10行,图1),变压器的初级绕组线圈是通交流电来产生交变磁场,因此其是一种励磁线圈,由于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冷却液可以是去离子水,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水冷式励磁线圈的绕制方法。这种变压器的初级绕组由数圈管状导线组成,冷却液在这些管状导线中流动,这些管状导线被分成多个模块,这些模块在电路上串联,在水路上并联。具体而言,这种变压器的初级绕组由一系列模块(12,13,14,n,15)(对应于本专利的“单元绕组”)组成,每个模块由绕数完全相同的、位于上面的第一线圈(20)和位于下面的第二线圈(21)组成,每一个线圈由管状导线(25)平面螺旋盘绕成一个圆形线圈盘,每个模块的两个线圈(20,21)相互重叠,它们在电路和水路上通过位于线圈内侧的联接桥(26)串联耦合(即单层线圈盘之间采用拼接实现贯通),水路连接端(35,45)和电路连接端(52,56)位于每个模块的外侧,即线圈导线的管头和管尾分别位于上层线圈和下层线圈的外圈上,每个模块的空心管道构成冷却水循环的分支回路;将各个模块上下叠合,第一模块的管头由电线(51)接地到轨道(即作为绕组线圈的一个电源端),管尾与下一模块的管头经由联接桥(53)电连接,最后一个模块的管尾由电线(57,58)连接到高架电缆承力锁(即作为绕组线圈的另一个电源端);由于每个模块的上下线圈盘通过联接桥(26)实现贯通,因此每个模块必然是采用分段绕制方式,即,将各层的空心管状导线分别盘绕成线圈盘,然后将第一层线圈盘上的位于外圈的管端作为模块的管头,位于内侧的管端与第二层线圈盘的内圈管端通过联接桥连通,第二层的外圈管端与下一层的外圈管端作为模块的管尾。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线圈采用铜管;(2)拼接连通采用铜套管焊接连通;(3)空心铜管按从内到外的顺序绕制成线圈盘。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线圈导线的材质、拼接连通的方式以及空心管的绕制方式进行了规定。在本技术领域中,励磁线圈采用铜管是一种惯用的技术手段,焊接是一种常规的拼接方式,而采用铜套管焊接方式实现空心铜管的拼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至于单层线圈按从内到外的顺序绕制成线圈盘也是一种常规的绕制方式,以上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公知常识,是自然而然能够想到采用的技术手段,无需为此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将权利要求1中的拼接连接改为连续连接,即单层线圈盘之间的空心铜管采用连续实现贯通,并且每个单元绕组采用连续绕制方式。

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中限定线圈采用铜管;(2)单层线圈盘之间的空心铜管采用连续实现贯通;(3)每个单元绕组采用连续绕制方式,即从空心铜管长度对应第一层的内圈管端开始,按从内到外的顺序向前盘绕第一层线圈盘和向后盘绕第二层线圈盘;再在空心铜管长度对应第三层的内圈管端开始,按从内到外的顺序向前盘绕第三层线圈盘和向后盘绕第四层线圈盘,以此类推;然后将各层线圈盘叠合在一起形成连续铜管的单元绕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线圈导线的材质、各层线圈盘之间连通的方式以及空心管的绕制方式进行了规定。在本领域中,励磁线圈采用铜管是一种惯用的技术手段,而空心铜管连续绕制是一种常规的绕制方式,基于这种连续绕制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要有限的简单试验即可得到向前盘绕和向后盘绕的方式从而得到绕制出各层线圈盘,并且由此必然使得各层线圈盘之间为连续贯通。由此可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为此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所述励磁线圈的两个电源端采用铜管接出,上一单元绕组管尾与下一单元绕组管头采用铜质并线接头焊接,冷却水分别采用绝缘管接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的第一模块(12)的第二线圈(21)通过T型联接器(46)及绝缘管(41)在水路上与第二模块(13)的第一线圈(20)和液体的输出集合管(40)相连接,在电路上经联接桥(53)与所述第一线圈(20)连接(参见说明书译文第4页第21-23行),也就是说冷却水通过绝缘管接出;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各个模块上下叠合,第一模块的管头由电线(51)接地到轨道(即作为绕组线圈的一个电源端),管尾与下一模块的管头经由联接桥(53)电连接,最后一个模块的管尾由电线(57,58)连接到高架电缆承力锁(即作为绕组线圈的另一个电源端)(参见说明书译文第4页19-20行、第5页第5-6行、图1)。对于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所述励磁线圈的两个电源端采用铜管接出”,在本领域中,励磁线圈采用铜管是一种惯用的技术手段,在线圈管头、管尾以励磁线圈的铜管接出电源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而然能够想到的;至于“上一单元绕组管尾与下一单元绕组管头采用铜质并线接头焊接”,采用铜质并线接头焊接的方式实现电连接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将这种惯用技术手段应用于单元绕组之间的联接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而然能够想到的。综上所述,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的观点:(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应用领域不同。本专利涉及大推力电动振动试验台的励磁线圈的绕制方法,而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电力牵引使用的变压器中的线圈绕组;(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处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以及要求不同。电动振动台的励磁线圈在工作时通以200V以下的直流电流,并且,励磁线圈在工作状态处于一种强烈宽频的振动工作环境,振动频率一般在2-3000Hz内;而对比文件1是一种用于电力牵引车辆中的变压器线圈,其中通以15-25kV交流电流,在工作状态处于快速、平稳直线运动环境;(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专利的发明目的是防止励磁线圈过早发生泄漏的现象,提高水冷式励磁线圈的可靠性;而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除去用于冷却的油缸和大重量的油,其将以往的完全浸泡式冷却方式改进成浸泡加线圈内管流体冷却的方式,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完全非浸泡式;(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每个单元绕组由偶数个单层线圈盘上下叠合构成,排除了奇数个单层线圈组成的可能,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每个单元绕组采用分段绕制方式,并且具体给出了分段绕制的方法以及各线圈盘的拼接方法和相互间的位置关系,而对比文件1仅给出了线圈中模块与模块之间的连接结构,而并未公开模块内的绕制方法以及各层线圈的拼接方法;权利要求1强调拼接连通采用铜套管焊接连通,并采用空心铜管作为线圈的基本构件,这与防止泄漏、提高可靠性密切相关。合议组认为: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虽然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是,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的技术特征不能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是水冷式励磁线圈的绕制方法,其保护范围涵盖了任何的水冷式励磁线圈的绕制方法,也就是说,无论水冷式励磁线圈的具体应用领域、所处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以及技术要求如何,只要其属于水冷式励磁线圈即可。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具体说明了本专利涉及的是电动振动试验台中的水冷式励磁线圈,然而由于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具体限定水冷式励磁线圈的用途,因此,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与电动振动试验台这一具体应用相关的技术内容不能解释为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限定,专利权人所述的理由(1)、(2)并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2)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首先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区别特征;然后,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问题;之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本专利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变压器初级绕组、内部流通冷却水的线圈是一种水冷式励磁线圈,其每个组成模块由绕数完全相同的一对单层线圈盘上下叠合而成(由于一对是偶数个的下位概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偶数个单层线圈盘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这对线圈盘通过位于线圈内侧的联接桥串联耦合,而水路连接端和电路连接端位于每个模块的外侧,也就是说,每个模块的线圈盘管线的管头和管尾分别位于上层线圈和下层线圈的外圈上,由此可见,虽然模块与单元绕组在技术术语上不同,但从技术方案上来说,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模块是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单元绕组。根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即线圈采用铜管、拼接连通采用铜套管焊接连通、空心铜管按从内到外的顺序绕制成线圈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的、在制造工艺中具体涉及到的线圈导线的材质、拼接连通的方式以及空心管的绕制方式进行了规定。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具体分析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所述的理由(3)、(4)并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专利权人认为从应用领域、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技术要求、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技术方案的区别方面可以证明,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的观点参见前述,在此不再重述。

鉴于上述评述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的组合方式以及专利权人针对这些无效理由及证据提出的反证及意见不予评判。

三、决定

宣告200410066056.3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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