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开关变压器式中高压电动机软启动及调速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80
决定日:2008-06-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59830.5
申请日:2001-08-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03-04-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哈尔滨帕特尔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唐向阳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H02P 7/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现有技术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得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其结合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4月3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1259830.5、名称为“开关变压器式中高压电动机软启动及调速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8月22日,专利权人为哈尔滨帕特尔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2项权利要求,其权利要求1和2如下:
“1、由开关变压器与电动机串联、变压器处于开关工作状态所构成的用于高压电动机软启动及调速装置。
其特征在于开关变压器的原边绕组与电动机串联,开关变压器的副边由控制电路控制,控制电路控制变压器关断与导通的时间比即可改变电动机的端电压,从而达到软启动及调速的目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关变压器式中高压电动机软启动及调速装置,其特征在于控制电路由正向可控硅与反向可控硅并联与变压器副边绕组构成闭合回路,并设有可编程控制器PLC等,根据给定电压和反馈电压、反馈电流构成PID控制。”
无效宣告请求人上海聚友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下称第一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1:专利号为ZL 93232744.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0月12日。
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既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7日受理了该第一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对该第一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无效宣告请求人赵恩(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下称第二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8日收到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以下作为补充证据使用的附件1-2、1-3:
附件1-2:专利号为CN 8520287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公告日为1986年5月28日;
附件1-3:专利号为ZL 99201410.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22日。
第一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2和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且权利要求1和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22日收到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月14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以下作为补充证据使用的附件2-1至2-5:
附件2-1:申请号为90106931.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公开日为1992年2月26日;
附件2-2: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第5版、1999年6月第1次印刷,秦曾煌主编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电工学》上册,电工技术(第五版)封面页、版权页、扉页、目录页、第253-256页复印件共11页;
附件2-3:机械工业出版社1994年出版、1994年10月第15次印刷,黄俊、王兆安编写的普通高等教育机电类规划教材??《电力电子变流技术》封面页、版权页、扉页、目录页、第6-17页复印件共16页;
附件2-4:机械工业出版社1992年出版,1992年5月第12次印刷,陈伯时主编的高等学校教材??《电力拖动自动控制系统(第2版)》封面页、版权页、扉页、目录页、第31-33、43-54、67-69页复印件共23页;
附件2-5: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08年1月3日出具的中国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及复印文献清单复印件2页。
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附件2-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证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1和2-2所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3和附件2-1公开,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3日受理了该第二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以及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月14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对该第二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16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第一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和附件1不是相同专利,两者技术方案完全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18日收到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14日提交的针对第二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2007)高行终字第50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共15页。专利权人认为: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3日提交的无效请求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否定,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应审理,专利权人也无须答辩;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月14日提交的对比文件不同于本专利,与本专利没有关联性,本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8日向三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告知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第一和第二无效宣告请求案合并审理。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21日收到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18日提交的将参加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口头审理的回执以及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于2008年5月22日如期举行,第一、第二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均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第一、第二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没有回避请求。
针对第一无效宣告请求案,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第一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及放弃使用附件1;第一请求人当庭明确以附件1-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第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和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附件1-2、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针对第二无效宣告请求案,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第二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仅仅保留在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放弃其他无效理由,放弃使用附件2-1、2-3、2-4以及2-5;第二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2-6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第二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2和附件2-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当庭将附件2-6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第二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2-2和附件2-6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附件2-2、附件2-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附件2-6的公开性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7日内,应当提交附件2-6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版本,但是其内容必须和此次口头审理时提交的内容相同,如不相同则合议组不予考虑。其中,第二请求人当庭提交的附件2-6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第2次印刷,王兆安等编著的《谐波抑制和无功功率补偿》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75页、177页、178页复印件共5页;第二请求人还当庭补交了附件2-2的第245-250页及第357页复印件共7页,作为公知常识使用。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6日收到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口审代理词以及用于证明附件2-6的公开性的附件2-7: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王兆安等编著的《谐波抑制和无功功率补偿》封面页2页与版权信息页、序言页、目录页、第172-183页二合一复印的复印件共11页,以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08年5月23日出具的中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文献复制证明2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2日将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5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七日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专利权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17日收到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4日针对上述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口审代理词和附件2-7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可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7的真实性,但认为第二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完全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具有创造性,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与本专利不具有可比性。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第一和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现有技术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得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其结合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2、证据认定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是公告日为1986年5月28日、公告号为CN 8520287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附件1-3是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 23704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由于两者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2和附件1-3均可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2是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1999年6月第5版第1次印刷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电工学》上册,电工技术(第五版)。附件2-6是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第2次印刷、王兆安等编著的《谐波抑制和无功功率补偿》;附件2-7是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1次印刷、王兆安等编著的《谐波抑制和无功功率补偿》。鉴于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08年5月23日出具了关于附件2-7的科技查新中心文献复制证明,证明附件2-7的复印件与原件相同,而专利权人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认可附件2-7的真实性,且由于附件2-2的公开日为1999年6月,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所以附件2-2本身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2-7与附件2-6的内容相同的部分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该内容相同的部分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
3、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由开关变压器与电动机串联、变压器处于开关工作状态所构成的用于高压电动机软启动及调速装置,其开关变压器的原边绕组与电动机串联,开关变压器的副边由控制电路控制,控制电路控制变压器关断与导通的时间比即可改变电动机的端电压,从而达到软启动及调速的目的。
(1)关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创造性理由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和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1-2公开了一种电子选时间隙运转电扇,其目的是通过调节风量和间隙周期,获得多种组合的风量起伏的模拟自然风;其电源变压器为普通电源变压器与自耦变压器的组合,该变压器的初级绕组的抽头1和2构成一个自耦变压器形式,并通过调速开关与电机连接;由功能选择开关K1选择整流电路与变压器之间的开断,调速开关K2选择电扇速度,电扇风量及周期均可通过电位器调节(参见附件1-2的说明书第1页第14行-第2页第19行及附图1)。
附件1-3公开了一种分离式交流净化稳压电源,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主回路与调整补偿回路采用磁耦合、输出分离的双路结构,同时对输入电压适应范围拓宽的分离式交流净化稳压电源;该稳压电源包括补偿变压器和电网电压取样电路,补偿变压器的主边串接于电网一条馈电线与负载之间,副边二端分别经各自的电感与双向可控硅串联补偿支路,连接电网的另一条馈电线;电网电压取样电路的二条输出端分别连接二个双向可控硅的控制栅,取样电路的二条输入端的取样变压器T2初级,跨接于电网的二条馈电线之间(参见附件1-3的说明书第1页第6行-第28行及附图1)。
由此可见,附件1-2和附件1-3均不涉及高压电动机软启动及调速装置,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由开关变压器与电动机串联、变压器处于开关工作状态所构成的用于高压电动机软启动及调速装置,开关变压器的副边由控制电路控制,控制电路控制变压器关断与导通的时间比。由于附件1-2和附件1-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并且,附件1-2和附件1-3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发明目的均不相同,在附件1-2和附件1-3中也不存在将两者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附件1-3的结合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第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创造性理由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2和附件2-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6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
如上文的证据认定中所述,附件2-7与附件2-6相同部分的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处于公开的状态,而合议组认可了附件2-7的真实性及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且附件2-7能够起到证明第二请求人所主张的公知常识的作用,所以在本决定中接受第二请求人举证的附件2-7代替附件2-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附件2-2公开了变压器的结构特性与工作原理、特殊变压器(自耦变压器和电流互感器)的结构特性、变压器绕组的极性、可编程控制器的概念等内容。附件2-7公开了晶闸管控制电抗器的基本原理、主要接线形式和配置类型、控制系统、动态性能和动态过程分析。
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2-2中的电流互感器公开了本专利中的开关变压器的所有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虽然电流互感器的也是根据变压器的原理制成的,但是,使用电流互感器是为了使测量仪表与高压电路隔离,以保证人身与设备的安全,其主要作用是将交流电路上的大电流变换为小电流供给测量仪表使用。因此,电流互感器不同于本专利用于高压电动机软启动及调速的开关变压器,其结构和连接关系与本专利的开关变压器不具有可比性,并不导致本专利的高压电动机软启动及调速装置的公开。
由此可见,附件2-2不涉及高压电动机软启动及调速装置,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由开关变压器与电动机串联、变压器处于开关工作状态所构成的用于高压电动机软启动及调速装置,开关变压器的副边由控制电路控制,控制电路控制变压器关断与导通的时间比。由于附件2-2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并且,附件2-2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发明目的均不相同,在附件2-2中也不存在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是要求保护一种高压电动机软启动及调速装置,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控制电路由正向可控硅与反向可控硅并联与变压器副边绕组构成闭合回路,并设有可编程控制器PLC等,根据给定电压和反馈电压、反馈电流构成PID控制”。附件2-7公开的内容作为公知常识,仅涉及谐波抑制和无功功率补偿的基本原理,只是公开了用于无功补偿的晶闸管控制电抗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高压电动机软启动及调速装置也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2和附件2-7证明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附件1-3的结合、或者附件2-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和附件1-3的结合、或者附件2-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
决定
维持0125983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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