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沥青路面热能再生修补加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02
决定日:2008-06-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236446.3
申请日:1997-06-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8-09-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隋璐
国际分类号:E01C 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解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某一技术问题,则应进一步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8年9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沥青路面加热再生修补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7236446.3,申请日是1997年6月27日,专利权人是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沥青路面热能再生修补加热装置,由燃气的配气部分和燃烧部分所组成,其特征在于加热砖(15)固定在气室(16)的下面,加热砖(15)与加热墙框(12)之间垫有绝热层(11),在气室的上面设有空气配气管(6)、燃气进气管(14)和混合筒(1),混合筒(1)的进气端分别与空气配气管(6)和燃气的调压阀(2)相接,混合筒(1)的出气端与气室(16)相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沥青路面热能再生修补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加热砖(15)由膨胀片(13)固定组成加热墙。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沥青路面热能再生修补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混合筒(1)与燃气进气管(14)之间串接有调压阀(2),电磁阀(5),减压阀(4)。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沥青路面热能再生修补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加热砖(15)为透气性能良好的发泡耐高温砖。”
针对本专利权,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包括如下附件1.1-1.4:
附件1.1:所称由BALLY国际贸易公司开出的编号为89870的结算单,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1.2:所称由BALLY国际贸易公司开出的编号为89870的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1.3:王琼智写给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设备处杨光、黄庆春的信件,复印件1页;
附件1.4:BALLY国际贸易公司向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设备处杨光发出的传真,复印件1页;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2007)吉长国安证民字第5372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3: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共1页;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2007)吉长国安证民字第5316号公证书及其内所附的美国热力公司PM400-48-TRK零件手册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46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86年7月22日、专利号为4601605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26页;
附件6: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附件1-4证明本专利使用公开,不具有新颖性,附件5证明权利要求1-4被在先专利文献公开,不具有创造性;还依据附件5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有关的规定,但未具体说明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9月1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2日收到请求人通过圆通速递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2007)吉长国安证民字第5729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2页;
附件8.1:进口许可证号为95-AA-300729的沥青路面修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页;
附件8.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1页;
附件8.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复印件1页;
附件8.4:编号为0001106的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的专用发票,复印件1页;
附件9:调取证据申请书。
请求人认为:附件7、8补充证明了本专利使用公开的事实。附件9申请调取PM-400-48TRK型“黑色路面修补车”的有关进出口证据。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无效请求的理由并要求延长举证期限。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2月1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2007年10月22日收到的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由于是通过速递公司递交的,其递交日以复审委收文日为准,即为2007年10月22日,而无效请求提出日为2007年9月17日,因此补充提交的附件7、8超出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合议组不予接受。(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及范围包括: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5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3.1节第(3)项中关于“确定申请日”规定:“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各专利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另外第3.2节中关于“确定递交日”规定:“其他文件递交日的确定参照本章第2.3.1节第(3)项的规定。”因此,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文件,以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2日收到请求人通过圆通速递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7-9。由于圆通速递为速递公司,因此请求人通过其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日为准,而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在2007年9月17日,因此,请求人补充提交的附件7、8超出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合议组不予接受。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5为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5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该附件为外文,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因此附件5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解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某一技术问题,则应进一步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沥青路面热能再生修补加热装置。附件5公开了一种公路路面整修设备,该设备通过火焰清理现场来回收利用沥青之类的路面材料,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5中文译文第4、5页实施例部分及附图3-6):该设备包括加热器单元17,每个加热器单元17都有一个所谓的发光壁型加热器,由一个钢结构框架30(相当于本专利加热墙框12)支撑着一组多孔耐火砖31(相当于本专利加热砖15)所组成。由甲烷和空气的混合物组成的气体燃料通过管件80引入到钢结构框架30的空的后部空间42(相当于本专利气室16)中。耐火砖31位于后部空间42的下方。空气系统从马达驱动的鼓风机60开始,通过空气管路62(相当于本专利空气配气管6)到达一对比例阀58的气体区域58b。燃料系统线路由一个甲烷槽50和阀52,用常规的方法用管路51(相对于本专利的燃气进气管)将液态和气态甲烷从甲烷槽中引出,通过一系列阀门和管道最后到达比例阀的气体区域58a。比例阀58的上部58a(相当于本专利的调压阀2)和58b分别通过管路63和64将燃料气和空气送到第一组燃料气-空气比例混合器65(相当于本专利混合筒1)。由此可见,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加热砖与加热墙框之间垫有绝热层,而附件5中没有公开。但是,由于加热装置为高温设备,设置绝热层能防止热量散失,增强热效率,因此这一区别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并且附件5中还公开了在钢结构框架30周边设有升起的多孔边缘件32,后者通过管件81与空气源相连,从而形成一个包围整个加热器单元17的向下排放的具有冷却及保护作用的气幕。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该气幕也容易想到采用绝热层从而实现同样的效果。因此,附件5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附件5公开的方案中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加热砖(15)由膨胀片(13)固定组成加热墙”。附件5中膨胀材料35公开了该特征(参见附件5中文译文第4页第3段、附图5),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混合筒(1)与燃气进气管(14)之间串接有调压阀(2),电磁阀(5),减压阀(4)”。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这些阀门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用于安全控制和调节气体压力的阀门类型,附件5中公开了在燃气管路上设置有气体调压器55、安全阀57、阀71、比例阀58a(参见附件5附图3)也都是用于安全控制和调节气体压力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5的基础上容易得出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加热砖(15)为透气性能良好的发泡耐高温砖”。附件5中公开了加热砖为多孔耐火砖,而发泡砖是本领域常见的多孔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5公开的内容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使用发泡砖作为加热砖,且将发泡砖用于燃烧部分的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4均不具有创造性,应予无效,合议组不再考虑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723644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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