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直流风扇轴承固定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10
决定日:2008-06-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59674.4
申请日:2001-09-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春宏 2;黄嘉胜
授权公告日:2002-08-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周晓军
国际分类号:F04D 29/04 G06F 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方案,而且这些区别特征并没有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8月28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直流风扇轴承固定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9月24日,专利号为01259674.4,专利权人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直流风扇轴承固定装置,包括:扇叶组、马达组及风扇座:该扇叶组,包括扇叶、轴芯、马达壳及磁条,该轴芯设置于该扇叶中心的底部,该马达壳是设置于该扇叶底部的内侧缘,该磁条则设置于该马达壳的内侧缘;该马达组,包括绝缘架、矽钢片、电路板、线圈,该矽钢片环设于该绝缘架外部,该线圈是环设于该绝缘架内,该电路板则设置于该绝缘架底部;其特征在于:该风扇座,其中心设有一轴座,该轴座内具有一底部封闭的容置空间,于该容置空间内部填注有润滑油,于该轴座与该轴芯间套设有一扣环、一垫圈及至少一轴承,该马达组是套设于该轴座外部;该轴芯与该轴承、垫圈、扣环、轴座之间构成一密闭式储油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流风扇轴承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轴承是一含油轴承。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流风扇轴承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轴座设置有一内环、一外环,该内环与外环之间为一中空环槽,该扇叶组的轴芯设置于该轴座的内环内,于该中空环槽内套设有一挡环。”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陈春宏(下称请求人1)于2007年2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轴承”在说明书中指出为含油轴承,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该轴芯与该轴承、垫圈、扣环、轴座之间构成一密闭式储油槽”在说明书中描述的是“轴芯12、含油轴承34、垫圈33、扣环32、内环312构成一密封式储油槽”,权利要求3中“该扇叶组的轴芯设置于该轴座的内环内”也与说明书附图2公开的“扇叶组的轴芯设置于含油轴承内,再将含油轴承设置于该轴座的内环内”不符;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权利要求1中的“该轴芯与该轴承、垫圈、扣环、轴座之间构成一密闭式储油槽”可以理解为“该轴芯与该轴承、垫圈、扣环和/或轴座之间构成一密闭式储油槽”,权利要求3的“该中空环槽内套设有一挡环”没能清楚地体现“在中空环槽311内放置挡环36,该挡环36抵推轴座31的外环313的内壁”的结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证据2、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1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668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
证据2: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公告编号为355037的台湾新型专利的专利公报,其公告日为1999年3月21日;
证据3: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公告编号为426103的台湾新型专利的专利公报,其公告日为2001年3月11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2494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0年4月5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3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中的含油轴承为优选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导出其他同样适用的轴承,因此权利要求的这种概括并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和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通过说明书以及附图的描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也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1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证据1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仅轴芯位置相同,其他零部件的连接关系、相对位置均不同,因此证据2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证据3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证据3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证据4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证据4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7年8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9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1。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1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情况与无效请求书一致,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意见与2007年5月8日提出的书面意见陈述一致。
针对本专利,黄嘉胜(下称请求人2)于2007年12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668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与前述证据1相同,以下统称为证据1)
证据2’: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公告编号为444980的台湾新型专利的专利公报,其公??日为2001年7月1日;
证据3’:美国专利4968910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0年11月6日;
证据4’: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公告编号为456670的台湾新型专利的专利公报,其公告日为2001年9月21日;
请求人2认为,由于证据1的存在,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零件数量多、结构复杂,无法实现其“构造简单、零组件少、储油量多、润滑油不易挥发”的发明目的,而且没有说明“垫圈33”与“该内环312”、“轴芯12”之间的位置关系,没有说明“垫圈33”上如何套设“含油轴承34”,“密闭式储油槽”相对于扣环的位置不清楚,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该矽钢片环设于该绝缘架外部,该线圈是环设于该绝缘架内”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记载,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3中“挡环”的具体结构以及“中空环槽”的作用和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电路板”与“绝缘架”、“风扇座”等的连接关系,没有限定“扣环”、“垫圈”及“至少一轴承”之间以及“轴承”、“垫圈”、“扣环”及“轴座”之间的相互位置和连接关系,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因为权利要求1-3没有记载能实现“构造简单、零组件少、储油量多、润滑油不易挥发”的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2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3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同,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能够清楚解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各个部件的结构和位置关系,同时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目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发明目的,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2’-4’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也存在区别,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交给请求人2。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2当庭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变更为利用证据1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其他无效理由与请求书中一致。鉴于请求人2仅仅是对无效请求的理由进行变更,所依据的事实没有改变,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变更的无效理由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译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和理由充分阐述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4、证据2’-4’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专利权人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同,故证据1仅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2-4、证据2’-4’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已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2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零件数量多、结构复杂,无法实现其“构造简单、零组件少、储油量多、润滑油不易挥发”的发明目的,而且没有说明“垫圈33”与“该内环312”、“轴芯12”之间的位置关系,没有说明“垫圈33”上如何套设“含油轴承34”,“密闭式储油槽”相对于扣环的位置不清楚,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因为权利要求1-3没有记载能实现“构造简单、零组件少、储油量多、润滑油不易挥发”的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经审查,本专利说明书以及附图2对直流风扇轴承固定座的具体结构作出了详细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看出垫圈33设置在内环312的突台上,并且在轴承34与扣环32之间起密封作用,而扣环32与轴芯12、轴承34、垫圈33、风扇座30共同形成密闭的储油槽,该储油槽下部封闭,上部有扣环和垫圈密封,因此储油量大,润滑油不易挥发和泄漏。至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结构复杂零件数量多的问题,合议组认为,首先,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整体上看,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提高储油量、减少润滑油挥发和泄漏的问题,再者,装置的结构复杂程度和零件数量的多少是相对的,而且与发明目的以及所要取得的技术效果有关。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的基础上完全能够实现本发明,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足以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发明目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仅仅涉及独立权利要求,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前提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1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轴承”在说明书中指出为含油轴承;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该轴芯与该轴承、垫圈、扣环、轴座之间构成一密闭式储油槽”在说明书中描述的是“轴芯12、含油轴承34、垫圈33、扣环32、内环312构成一密封式储油槽”;权利要求3中“该扇叶组的轴芯设置于该轴座的内环内”也与说明书附图2公开的“扇叶组的轴芯设置于含油轴承内,再将含油轴承设置于该轴座的内环内”不符,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2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该矽钢片环设于该绝缘架外部,该线圈是环设于该绝缘架内”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记载,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3中“挡环”的具体结构以及“中空环槽”的作用和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审查,说明书中的含油轴承为直流风扇中的优选轴承,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的描述能够合理预测到同样适用于直流风扇的其他类型的轴承,这些轴承都能达到支撑、储油、润滑的性能,因此权利要求中将这类轴承概括为轴承并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由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可以清楚看出,矽钢片位于绝缘架外部,线圈位于绝缘架内;在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5页第1段以及附图2已经将密封式储油槽以及扇叶组的轴芯的结构和位置关系描述清楚,权利要求1中关于密封式储油的结构以及权利要求3中关于扇叶组的轴芯的位置虽然与说明书中相应的描述不完全一致,但都是根据说明书的上述内容概括得到的;说明书附图2还可以清楚看出挡环套设在中空环槽内,其技术效果也在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行-第5页第3行有详细说明:“于该中空环槽311内套设有一挡环36,藉由该挡环36可支撑该外环313,使发挥支撑马达组20的作用,即使轴座31因扇叶11长期运转而软化时,亦不致于发生马达组20偏心或松脱的情况”,至于挡环的具体结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例如可以采用弹性环等。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1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该轴芯与该轴承、垫圈、扣环、轴座之间构成一密闭式储油槽”可以理解为“该轴芯与该轴承、垫圈、扣环和/或轴座之间构成一密闭式储油槽”,权利要求3的“该中空环槽内套设有一挡环”没能清楚地体现“在中空环槽311内放置挡环36,该挡环36抵推轴座31的外环313的内壁”的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2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电路板”与“绝缘架”、“风扇座”等的连接关系,没有限定“扣环”、“垫圈”及“至少一轴承”之间以及“轴承”、“垫圈”、“扣环”及“轴座”之间的相互位置和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审查,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以及附图2的相应描述,权利要求1中的“该轴芯与该轴承、垫圈、扣环、轴座之间构成一密闭式储油槽”应该明确地理解为“该轴芯与该轴承、垫圈、扣环和轴座之间构成一密闭式储油槽”,从相应的描述可以看出,轴座与轴承、垫圈、扣环共同构成储油槽;至于“电路板”与“绝缘架”、“风扇座”等的连接关系,“扣环”、“垫圈”及“至少一轴承”之间以及“轴承”、“垫圈”、“扣环”及“轴座”之间的相互位置和连接关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附图2能够清楚理解的;结合附图2,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权利要求3中的“该中空环槽内套设有一挡环”可以直接推论出使用一个挡环可以达到将挡环抵推在轴座的外环的内壁上的效果。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1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请求人2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经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转子的固定构造,包括扇叶组、马达组及风扇座,该扇叶组包括扇叶3、轴芯31、马达壳及磁条33,该轴芯31设置于该扇叶中心的底部,该磁条33则设置于该扇叶的内侧缘;该风扇座,其中心设有一轴座11,该轴座11内具有一塞14,塞14底部封闭的容置空间,于该容置空间内部填注有润滑油,于该塞14与该轴芯31间套设有一扣环4、一垫圈5及至少一轴承,该马达组是套设于轴管2外部;该轴芯31与该轴承、垫圈5、扣环4、轴管2、轴座11、塞14之间构成一密闭式储油槽。基于风扇用马达组的基本结构,证据1还隐含公开了技术特征“马达组包括绝缘架、矽钢片、电路板、线圈,该矽钢片环设于该绝缘架外部,该线圈是环设于该绝缘架内,该电路板则设置于该绝缘架底部”。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马达壳是设置于该扇叶底部的内侧缘,马达组套设在轴座外部”,也就是说证据1中轴管2、轴座11、塞14是三个单独部件,而本专利中完成相应功能的是一个部件,轴座30。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故证据1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证据1显然也不能否定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5、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1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证据2-4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2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4’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风扇扣合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装置包括包括扇叶组10、马达组及风扇座,该扇叶组,包括扇叶、轴芯11、马达壳及磁条,该轴芯设置于该扇叶中心的底部,该马达壳是设置于该扇叶底部的内侧缘,该磁条则设置于该马达壳的内侧缘,该风扇座,其中心安装设有一轴座,该轴座与风扇座底部形成有一底部封闭的容置空间,于该容置空间内部填注有润滑油,于该轴座与该轴芯间套设有一扣环、及至少一轴承,该马达组是套设于该轴座外部;该轴芯与该轴承、扣环、轴座以及风扇座之间构成一密闭式储油槽(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附图1、2以及说明书相应描述)。
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证据3公开的是风扇扣合装置,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直流风扇轴承固定装置;2)证据3没有公开马达组的具体结构,即该马达组,包括绝缘架、矽钢片、电路板、线圈,该矽钢片环设于该绝缘架外部,该线圈是环设于该绝缘架内,该电路板则设置于该绝缘架底部;3)权利要求1中轴座与轴芯间还套设有垫圈;4)证据3中轴座与风扇座为相互配合的两个部件,权利要求1中的轴座与风扇座为一体结构,构成具有底部密封的储油空间的轴座。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特征1,尽管证据3没有明确公开风扇扣合装置可以用作直流风扇轴承固定装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3的描述可以毫无疑问地看出其所公开的扣合装置一般应用于直流风扇,用作直流风扇轴承的固定装置;对于区别特征2,直流风扇马达组的这种具体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这些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1描述了这样的公知技术);对于区别特征3,尽管证据3中没有公开垫圈,然而,在轴承固定装置中设置垫圈从而利用垫圈起到辅助密封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方案,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4,合议组认为,起到储油和定位作用的风扇座可以根据实际加工水平和能力以及装配需要而由轴座一体加工而成,或者可以先单独加工轴座和风扇座,再将轴座与风扇座紧配合成一体,这两种方式都是实际生产加工中经常使用的工艺手段,所得到的座结构都起到对转子进行定位以及密封储油的作用,这两种方案都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例如在证据3’中公开了风扇座和轴座一体加工而成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3还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即该轴承是一含油轴承,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没有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因此合议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不予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25967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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