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墨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74
决定日:2008-06-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01693.2
申请日:1999-05-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广州麦普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武树辰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B41J2/1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并且权利要求对说明书的概括应当适当,而权利要求书概括是否适当,应当根据发明的具体技术方案并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判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墨盒”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410001693.2,申请日为1999年5月18日,专利权人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l、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3)上的墨盒,用于通过一供墨针(6,7)向打印头(5)供应墨水,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14,15)的杠杆(11,12),该墨盒包括:
墨水容器(41;51),用于包含待被供至打印头的墨水,该墨水容器具有一个底壁和侧壁;
供墨口(44;54),当墨盒安装在托架上时,用于接纳所述供墨针,且其在底壁上形成的位置更靠近一个侧壁而不是相对的另一个侧壁;
电路板(31),其被安装在所述一个侧壁上;
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多个电触点(60),当墨盒安装在托架上时,用于与打印设备的触点(29)建立电连接; 以及
悬垂件(46;56),其可与喷墨打印设备的杠杆(11,12)的突起(14,15)相配合,所述悬垂件在离底壁比离电路板更远的位置上以离开所述另一个侧壁的方向从所述一个侧壁突出,以便悬垂于所述电路板之上。
2、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悬垂件从所述一个侧壁的顶部延伸。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墨盒,其中所述悬垂件包括一个单一悬垂部件(46),其具有的宽度伸展到所述一个侧壁的整个宽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墨盒,其中所述悬垂件包括一对悬垂部件(56),其沿所述一个侧壁的宽度方向彼此隔开。
5、根据权利要求4的墨盒,其中所述悬垂件从所述一个侧壁的上角部突出。
6、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还包括一个半导体存储装置(61),用于存储墨水容器中的墨水信息,其中多个电触点把半导体存储装置电接触到打印设备上。
7、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半导体存储装置安装在电路板上并与其触点电接触。
8、根据权利要求7的墨盒,其中所述多个触点设置在供墨口附近的所述容器的侧壁上。
9、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多个触点包括至少两个形成在所述一个侧壁上触点,所述触点形成至少第一列和第二列,该第一列比第二列更靠近所述一个侧壁的顶部。
10、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还包括一个跨接所述一个侧壁至所述悬垂件的肋。
11、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在所述一个侧壁的宽度方向上基本安装在中心。
12、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安装在所述悬垂件的下方。
13、根据权利要求7的墨盒,其中所述半导体存储装置放置在电路板的后侧,面对所述一个侧壁。
14、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安装在形成于所述一个侧壁上的凹部(48;58)中。
15、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容器包括一个墨水室和一个供墨口。
16、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容器包括多个墨水室和多个相应的供墨口。
17、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悬垂件包括一个圆形边缘。
18、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具有至少两个侧边缘,所述至少两个侧边缘由所述一个侧壁上所形成的部分(45c,d;55c,d)支撑,该侧边缘形成为肋件或爪件的形式。
19、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一个侧壁具有一个平面,其在垂直方向上与托架的移动方向平行。
20、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半导体存储装置被安装在所述电路板上。
21、根据权利要求20的墨盒,其中所述半导体存储装置存储关于墨水容器中墨水的信息。”
针对上述专利权,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一)于2007年8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8、13、14、20、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2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97122299.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申请日为1997年11月11日,公开日为1998年8月5日,共18页。
证据2:专利号为US4907018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0年3月6日,共10页;该美国专利的中文译文共2页。
证据3:专利号为91101239.7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6月23日,共25页。
证据4:专利号为93103693.3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申请日为1990年8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4月24日,共74页。
证据5:公开号为特开平6-320750的日本专利公报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4年11月22日,共13页;以及该日本专利的中文译文共2页。
证据6:公开号为昭62-184856的日本专利公报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87年8月13日,共4页;以及该日本专利的中文译文共2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一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被全部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6-8、13-14、20-21也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而且,权利要求1-21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在安装和取出墨盒时,形成一个读取信息的时间差,使存储器中的信息按照预定顺序读取,以防止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的数据丢失”的技术特征,而该技术特征为实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6、21均包含“半导体存储装置用于存储墨水容器中的墨水信息”功能性技术特征,但是说明书中未给出执行该功能的实施例,因此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第8页第27-28行的记载无法清楚地表示各触点的位置及其对应关系,因此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7、20均包含“半导体存储装置安装在电路板上”这一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20不清楚、不简要,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麦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二)于2007年7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二),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7:公开号为特开平8-197747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6年8月6日,共5页;以及该日本专利的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8:专利号为US561063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7年3月11日,共17页;以及该美国专利的中文译文共5页。
证据9:公开号为特开平10-100448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8年4月21日,共15页;以及该日本专利的中文译文共1页。
证据10:专利号为90107774.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1年5月1日,共78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二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1中的供墨口和电路板不在同一壁上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不一致,因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而且,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8的结合或证据9、10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21相对于7-10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受理了请求人一和请求人二的无效宣告请求(一)、(二),并于2007年8月15日、2007年7月12日向涉案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27日针对请求人二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二)的理由及证据进行了意见陈述,认为权利要求1和证据7的“供墨口形成在底壁接近一个侧壁的位置”,“电路板安装在上述一个侧壁上”,“多个端子设置在上述电路板上”,“可与杆配合的悬垂件从所述一个侧壁伸出以悬垂于上述电路板之上”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8-10中既没有公开,也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效果均可以得到说明书中相应描述以及相应附图的支持,因而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故请求人二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有效。
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9日针对请求人一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一)的理由及证据进行了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当安装/拆卸墨盒时,由于操作者的粗糙操作或托架与墨盒之间的间隙,会导致半导体存储装置的接触不良。而权利要求1中的“供墨口形成在底壁接近一个侧壁的位置”,“电路板安装在上述一个侧壁上”,“多个端子设置在上述电路板上”,“可与杆配合的悬垂件从所述一个侧壁伸出以悬垂于上述电路板之上”等四个技术特征就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上述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故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本领域常识的技术人员了解半导体存储装置与打印设备之间的数据交换的具体步骤以及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存储原理,因此根据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权利要求6、21中记载的“半导体存储装置存储墨水容器中的墨水信息”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20分别界定了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因此这两个权利要求清楚简要,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说明书第8页第27-28行记载的内容本身并不存在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全部说明书的内容便可理解如何对触点进行布置。因此说明书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供墨口形成在底壁接近一个侧壁的位置”,“电路板安装在上述一个侧壁上”,“多个端子设置在上述电路板上”,“可与杆配合的悬垂件从所述一个侧壁伸出以悬垂于上述电路板之上”,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全部在证据2中公开,也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1也具有创造性。故请求人一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一)均不成立,请求维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有效。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9月29日向涉案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15日对两个无效请求案件进行合并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二,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0月9日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一,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请求人一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针对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的意见陈述,请求人二于2007年10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二认为证据7-10以不同的组合形式完全披露了上述四个技术特征,且证据的使用方式已在无效请求书中详细记载。本专利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在证据中揭示,并不影响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因此,应该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涉案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一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8、13、14、20、2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2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20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二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二于2007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证据1-10的真实性和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而且,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当庭收到的请求人二的意见陈述书不再进行意见陈述。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2、3、5-10是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部分译文,且专利权人对证据2、3、5-10的真实性和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经合议组核查,这些证据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故证据2、3、5-10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1、4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而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而且属于不同于本专利专利权人的他人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故证据1、4公开的内容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一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而权利要求2-5、10、13-15、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2和公知技术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5或证据2、3和公知技术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7、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4或证据2、6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2、5或证据2和公知技术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1、4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2、5或证据2和公知技术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所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4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6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结合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1均不具有创造性。
经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更换墨盒及其电连接,墨盒12称为离轴墨水供给装置,墨盒12含有介质打印液,例如墨水的供给源,在墨盒12中还有流体出口49、多个电触点50、对准装置40和闩锁装置42(参考说明书第5页4-16行,图2、3c、3d)。电触点50中的每一个与储存器74电连接。把墨盒12适当地插入打印机10,就实现与打印机10相关的电触点51与墨盒12相关的电触点50的啮合,从而在打印机10与墨盒12之间形成电接口(参考说明书第7页18-24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可以看出,上述证据1中的“墨盒12、流体出口49、多个电触点5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墨水容器、供墨口、电触点”,但是本专利和证据1还至少存在以下区别:①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② 电路板,其被安装在所述一个侧壁上,③悬垂件,其可与喷墨打印设备的杠杆的突起相配合,所述悬垂件在离底壁比离电路板更远的位置上以离开所述另一个侧壁的方向从所述一个侧壁突出,以便悬垂于所述电路板之上。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故从属权利要求2-21也具有新颖性。
经审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控制打印头的电连接固定装置以及打印头和支架的校准装置。其中,接触条16具有多个导电线28,导电线28以特定形式形成的接触突起或浅凹30终止。接触条16在微处理器和墨盒14提供电连接。接触条46包括多个凹入接触垫48,以与接触条16上的接触触点30相同的方式设置,将触点30和接触垫48相配对,从微处理器向打印头44的每个电阻提供电连接。接触条46包裹至下表面34以向打印头电阻提供多个导电回路。位于槽20上部的卡簧62与位于墨盒后表面42上的触唇64相啮合。卡簧62位于衬底18的一次成型件66上(参见图6a、6b、9和说明书译文第2页)。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可以看出,上述证据2中的“墨盒14、多个电触点48,接触垫4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墨水容器、电触点、电路板”,但是本专利和证据2相比还至少存在以下区别:①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②悬垂件,其可与喷墨打印设备的杠杆的突起相配合,所述悬垂件在离底壁比离电路板更远的位置上以离开所述另一个侧壁的方向从所述一个侧壁突出,以便悬垂于所述电路板之上。
如上所述,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墨盒,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尽管请求人一认为证据2中的触唇64和卡簧62a作用相当于杠杆和悬垂件,但是在证据2中触唇64和卡簧62a的作用是当墨盒14旋转到锁定位置时,墨盒14的触唇64偏转接触卡簧62,并经由卡簧上的过中心点62a。卡簧62被设计为在Y向施加大约70%的应力。该应力用以在墨盒14的后表面42上保持电连接(证据2的说明书第5栏48-55行)。而在本专利中,悬垂件是与喷墨打印设备的杠杆11,12的突起14,15相配合,所述悬垂件在离底壁比离电路板更远的位置上以离开所述另一个侧壁的方向从所述一个侧壁突出,以便悬垂于所述电路板之上。而且,当用升高到大致一个垂直位置的杠杆11安装墨盒40时,在供墨口一侧形成的悬垂部件46被杠杆11的突起14挡住,另一端的侧面由支架4的倾斜部分13b支撑,并被固定在升高了供墨口一侧的状态。在上述的装配中,如果墨盒40与打印设备的主体邻接,则电路板31在上部受到悬垂部分46的保护,因为电路板31还容纳在凹部48中,在电路板31上没有直接发生冲击,不会受到损坏。当杠杆11在此状态闭合时,突起14向下转动,使墨盒40降低,大致可以保持它在安装时的姿态,并且供墨口44逐渐与供墨针6的尖端发生接触。因为在墨盒40的供墨口44上的一部分受到弹性件20的压迫,当杠杆11在此状态进一步转动时,供墨口44压在供墨针6上,受到的压力是根据杠杆11和在轴9与弹性件20之间的距离的比例放大了的。当杠杆11压到端部时,杠杆11由钩16弯曲,杠杆11总是在供墨针一侧经过如图3所示的弹性件20弹性地压住墨盒40的盖43。由此,在固定的压力下弹性地压住了墨盒40,供墨口44配接到供墨针6上,并且处在供墨口44装配到供墨针6的状态,维持保持它们气密的状态,和打印过程中的振动、由于打印设备的移动引起的冲击和振动等无关(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6-7页,图8、9)。由上可以看出,证据2中的触唇64和卡簧62a的结构和作用与本专利中的杠杆和悬垂件的结构和作用均不同,因此证据2中的触唇64、卡簧62a并不等同于本专利中的杠杆和悬垂件,故证据2中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杠杆和悬垂件等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证据2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在现有技术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在墨盒上设置悬垂件与喷墨打印设备的杠杆相配合属于公知技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2与公知技术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2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2与公知技术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21也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2与公知技术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二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8或证据9、10或者7、9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13、15-17、19-21被证据7、8所公开。
经审查,证据7公开了一种彩色墨盒的墨水残量不足检测装置,承载器3沿着与滚轴1平行设置的支撑轴2,被电机4往返驱动。承载器3中,面向喷嘴面,喷墨头6被安装在滚轴1上,向喷墨头6供墨的墨盒7被载于喷墨头6上。喷墨头6的上面,接受由墨盒7供墨的供墨管6a向上方突出设置,插入墨盒7底面形成的供墨孔5内。墨盒7相对于供墨头6可自由拆卸,通过操作与设置在墨盒7背面的突起销9配合的控制杆8,可以将墨盒7从图3所示的安装状态转变到图4所示的拆卸状态。4色墨水存储部11的各部分由隔壁12而横向并列设置。如图2所示,墨盒7安装于承载器3的状态下,两个两端电极18的露出部接触到各个接点20,电连接于电路基板21的残量不足检测电路22(参考说明书译文第2页14行-第3页5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7相比可以看出,上述证据7中的“承载器3,供墨管6a,供墨孔5,控制杆8,4色墨水存储部11,电极1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托架,供墨针,供墨口,杠杆,墨水容器,多个电触点”,但是本专利和证据7还存在以下区别:①电路板与悬垂件设置在同一侧壁,②带有触点的电路板设置在靠近供墨口的侧壁上。
如上所述,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墨盒,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尽管请求人二认为证据7中瘀?墨盒7背面的突起销9相当于悬垂件,但是在证据7中并没有给出任何关于电路板应当与悬垂件设置在同一侧壁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给出任何关于带有触点的电路板应当设置在靠近供墨口的侧壁上的技术启示。相反,证据7给出了将用于测量墨水剩余量的电路的触点布置在离供墨口较远一侧的侧壁上。鉴于在证据7中,墨水剩余量测量电路的触点位于离供墨口较远一侧的侧壁上,由此和??专利的技术效果不同,不能实现使由于墨盒旋转而导致的对墨盒和打印设备之间的电接触的不利影响最小化的技术效果。因此,虽然证据7中公开了可以提拉墨盒7从而使其安装拆卸的控制杆8和突起销9,但是该控制杆8和突起销9所起到的技术效果仅仅是本专利中悬垂件和杠杆所起技术效果的一部分,在本专利中可以使与喷墨打印设备的杠杆突起相配合的悬垂件设在靠近供墨口的一个侧壁上,因而该悬垂件悬垂于电路板之上,通过对悬垂件和杠杆的操作,还能够使墨盒绕供墨针旋转而使电路板产生的位移较小,进而保证墨盒的电路板和打印设备的触点之间的可靠接触,从而防止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的数据丢失,而与装、拆墨盒的不适当操作无关,解决了本发明的技术问题,进而实现本发明的目的。综上所述,证据7中的突起销9和控制杆8均不等同于本专利中的杠杆和悬垂件。
经查,证据8公开了一种集成式打印机墨盒,本专利打印墨盒40的一个实施例如图所示和图3所示,它包括一个墨盒盒体42、一个集成喷嘴基板44、柔性连接器46上的多个电导体、一个控制驱动电路47、一个记忆存储元件48盒多个电极50(说明书译文第2页,图2-3)。
在证据8中柔性连接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板,请求人二认为集成喷嘴基板44相当于本专利的供墨口,但是证据8公开的是一种集成着打印头的墨盒,喷嘴基板的设置是用于形成多个喷嘴以在记录介质上喷射墨滴,因此这种形式墨盒的供墨口和本专利中与托架上的供墨针相配合的供墨口完全不同,因此也就不会存在带有供墨口的墨盒在安装过程中所遇到的旋转问题,以及由于墨盒转动带来的对电接触的不利影响问题。所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8不存在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因而不会将证据8同证据7相结合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另外,在证据8中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没有公开悬垂件和杠杆的配合设置。因此,即使证据7和证据8相结合也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证据7、8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经查,证据9公开了一种墨盒装置(参考图1-3及说明书译文第1页4行至14行),其中墨盒1,墨室13~15以隔壁11、12隔开,独立收纳不同颜色的墨水,墨室内填有多孔材质16以保持墨水,且各墨室13~15的底部突设供墨部17,通过供墨部17部分压缩所述多孔材质16,形成强化了毛细作用力的高压缩部16A,以支援墨水的供给。墨水透过设置在供墨部17顶部的滤网171,从供给孔172向打印头供墨。墨盒1的侧壁1A上形成加厚状的电极支持部1B,滤网171上侧近旁配置了一对针状的电极针21、22。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9相比可以看出,上述证据9中的“墨室13~15,供给孔172,电极针21、2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墨水容器,供墨口,电触点”,但是本专利和证据9还存在以下区别:①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② 电路板,其被安装在所述一个侧壁上,③悬垂件,其可与喷墨打印设备的杠杆的突起相配合,所述悬垂件在离底壁比离电路板更远的位置上以离开所述另一个侧壁的方向从所述一个侧壁突出,以便悬垂于所述电路板之上。
经查,证据10公开了墨水喷射记录装置及该装置用的贮墨盒(参考说明书第18页倒数第4行至第19页1行),该专利中的贮墨盒以可装卸方式安装于墨水喷射记录装置的主机上,并作为可喷出墨水的记录头的墨水供给源,它还具有用于给出有关贮墨盒自身的固有信息的固有信息给出部件。当操作者未将贮墨盒227一直插至使棘爪320与凹部332相配接的时候,或是因其他原因使这一配接脱配的时候,贮墨盒因没有完全固定,而易脱出。对于这种情况,因为接点306A、306B,将与图谱346A相接通,主机控制部分400不能读取贮墨盒227上固有的信息,使得主机一侧的控制部400能够识别出所发生的情况,并停止装置操作,促使操作者实施插入动作以确保贮墨盒227的固定安装(参考说明书第41页15行至20行,图21)。
请求人二认为棘爪320相当于本专利的杠杆,凹部332相当于本专利的悬垂件,但是证据10公开的是当墨盒插入到位时,棘爪320与凹部332配合以固定墨盒227的插入位置,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悬垂件是在墨盒的安装过程中与打印设备的杠杆的突起相配合,以对墨盒的安装进行导向,尽量避免墨盒绕供墨针转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证据10中的棘爪320,凹部332不能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悬垂件和杠杆。故证据10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证据9、10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此外,如上所述,由于证据7、9中均没有公开悬垂件等,进而更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路板、悬垂件位置和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将证据7、9相结合也不可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证据7、9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21也具有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
请求人一认为,权利要求7、20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描述的技术特征都包含“半导体存储装置安装在电路板上”这一特征,权利要求20完全包含在权利要求7中,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20不清楚、不简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20均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权利要求7、20彼此之间并不相互引用,二者彼此是并列且相互独立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7、2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是平行并列的不同的技术方案,彼此并不相互包含。此外,权利要求7及权利要求20分别限定“半导体存储装置安装在电路板上并与其触点电接触”及“半导体存储装置被安装在所述电路板上”。权利要求7与权利要求20之间的差异在于,权利要求7还界定“半导体存储装置与其触点电接触”。因此,权利要求7及权利要求20限定了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故权利要求7、2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中有关清楚简要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并且权利要求对说明书的概括应当适当,而权利要求书概括是否适当,应当根据发明的具体技术方案并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判定。
请求人一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21中均包含:“半导体存储装置用于存储墨水容器中的墨水信息”这一功能性技术特征,但是,在其说明书中未给出该半导体存储装置如何执行该功能的实施例,也未给出任何关于半导体存储装置如何执行存储关于墨水容器中墨水信息的记载,所以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及21分别限定了“半导体存储装置(61)用于存储墨水容器中的墨水信息”以及“半导体存储装置存储关于墨水容器中墨水的信息”。在本专利的说明书(说明书第9页第2-4行)中记载了:“半导体存储装置61可以存储容纳在提供该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墨盒40或50中的油墨量的数据,油墨的生产日期,油墨的商标等”。而且,在说明书(说明书第10页第25-26行)中还记载着:“允许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61中的数据读出,并且允许在打印设备一侧的数据写入”。因此,对于半导体存储装置对墨水信息的存储,本专利说明书已经有着明确的记载。
此外,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判定,由半导体存储装置执行的存储数据的具体步骤属于业界内的公知技术,无需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再进行重复说明,具有本领域常识的技术人员知晓半导体存储装置与打印设备之间的数据交换的具体步骤以及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存储原理,故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如何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进行数据存储,获知这些公知技术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及20能够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一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一主张,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7-28行记载的:“… …形成所述触点的位置分别位于当把电路板固定到如图7(a)所示的该电路板31的墨盒上时其表面一侧的上述触点机构24的触点形成件29和29’的对面”无法清楚地表示各触点的位置及其对应关系。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包含了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记载,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7-28行记载了一个实施例中电路板31上的两排触点60的位置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参考附图7(a)并结合阅读全部说明书的内容,便可理解如何对这些触点进行布置。这些触点60位于沿着墨盒插入的方向设置在电路板31上,当电路板31固定在墨盒上时,这些触点60同触点机构24的触点形成件29和29’相对。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清楚地实现对这些触点的设置,达到和触点形成件接触实现导电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一对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请求人二主张,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电路板的位置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供墨口与电路板不在同一壁上,而本专利说明书中却记载了“电路板位于与供墨口所在的同一底壁”,因此,公众通过对说明书的阅读,无法正确理解权利要求1给出的保护范围,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对电路板位置的限定,本专利说明书附图6和附图16所示的实施例是不同的实施例。在图6中所示出的实施例中,供墨口形成在墨盒的底壁上,电路板安装在一垂直于所述底壁的侧壁上。在图16所示出的实施例中,供墨口形成在墨盒的底壁上,电路板安装在形成所述供墨口的同一底壁上,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主要是用于限定图6所示出的墨盒的实施例。专利权利要求不需要保护专利说明书中涉及的所有实施例。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的相关记载,并参考附图6,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就可以再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故合议组针对请求人二所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只有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未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情况下,才认为该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一主张,本专利的发明点是在安装和取出墨盒时,形成一个读取信息的时间差,使存储器中的信息按照预定顺序读取,以防止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的数据丢失。而权利要求1仅记载“电路板(31),其被安装在所述一个侧壁上;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多个电触点(60),当墨盒安装在托架上时,用于与打印设备的触点(29)建立电连接”,并不包含任何可以“在安装和取出墨盒时,形成一个读取信息的时间差,使存储器中的信息按照预定顺序读取,以防止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的数据丢失”的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首先,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知悉,由于现有技术中存在用户装、拆墨盒的粗糙操作或在托架和墨盒之间存在间隙,使半导体存储装置的接触不好等问题,本专利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的数据丢失,而与装、拆墨盒的不适当操作无关。为了完成这个发明目的,在权利要求1中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记载了供墨口形成在底壁接近一个侧壁的位置;电路板安装在该一个侧壁上;在上述电路板上设置多个触点;以及可与杠杆的突起配合的悬垂件从该一个侧壁伸出以悬垂于上述电路板之上等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将旋转对电连接的负面影响最小化,通过悬垂件与杠杆突起的配合可以抑制墨盒的旋转,便于相对于托架正确地安装墨盒以及通过在电路板之上设置悬垂件,可进一步防止碰撞造成端子损坏。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只要包括其解决现有的因粗糙操作而使半导体存储装置的接触不好或者数据丢失等有关问题或缺陷的必不可少的特征即可,而权利要求1从整体上反映了本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410001693.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