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座与散热器组合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脚座与散热器组合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85
决定日:2008-06-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12212.0
申请日:2004-10-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沈丽
合议组组长:钱芸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H01L23/34,G06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发明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着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的200420112212.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脚座与散热器组合结构”,申请日为2004年10月28日,专利权人是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脚座与散热器组合结构,所述脚座设置在主机板上,利用所述脚座四角处的螺栓组件所围成的容置空间,使散热器容置在所述脚座上;

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器面积大于由四角处的螺栓组件所围成的容置空间的平面面积,在所述散热器对应于所述螺栓组件的位置处开设有贯穿的穿孔部,所述螺栓组件插入所述穿孔部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脚座与散热器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脚座包括上座体及下座体,在上座体的四角处向外延伸设置有支撑臂,在所述支撑臂的末端处固定设置有螺栓组件,所述螺栓组件上套设有弹簧,其套设有弹簧的一端竖立在支撑臂上。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脚座与散热器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器由多个散热鳍片上下堆叠而成,在所述散热鳍片外包覆有一风罩。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脚座与散热器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每一散热鳍片上分别设有贯穿孔,所述散热鳍片上下堆叠后,排列成一排的贯穿孔即形成所述穿孔部。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脚座与散热器组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贯穿孔的孔径大于套设弹簧后的螺栓组件的外径。”

针对上述专利权,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意见陈述正文,共6页;

附件2(本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25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8日的美国US 6,545,879B1号专利公报,共8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193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为2001年3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272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6:对比文件1的相关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共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8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两个技术特征:“所述散热器面积大于有四角处的螺栓组件所围成的容置空间的平面面积”和“所述脚座设置在主机板上,利用所述脚座四角处的螺栓组件所围成容置空间,使散热器容置在所述脚座上”,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同时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和3的散热装置的使用方式完全不同,并且散热器的结构截然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和3无法结合,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与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07年12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30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2007年10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除坚持书面意见外,进一步明确了如下事项:1.请求认当庭明确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4、5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专利权人当庭明确提出: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提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属于新理由,本次口头审理不应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理。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当庭增加的新无效理由,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对权利要求1不符合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接受。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做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的认定

对比文件1是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上记载的内容以中文译文为准。

对比文件2和3都是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的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2和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器件的固定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及图1-3):固定结构2包括一散热器40;该散热器40的四角分别设有开孔42,该固定结构2另外还包括戴帽螺钉44,一组具有第一直径的第一弹簧46及一组具有第二直径的第二弹簧48;该固定结构2包括一压合板60,该压合板60的四角设有分别对应轴66的穿孔64;该固定结构2还包括一支撑板80,该支撑板80的四角分别设有供固定支柱84穿设的穿孔82;这些固定支柱84分别固定在支撑板80的对应穿孔82内,且分别穿过电路板30的对应孔34;散热器40的开孔42、戴帽螺钉44、压合板的穿孔64以及支撑板的固定支柱84相互配合,将散热器、压合板、电路板以及支撑板连接固定。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的电路板3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机板;压合板60和支撑板80共同设置在电路板30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脚座;散热器40的开孔42安装有戴帽螺钉4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在散热器对应于螺栓组件的位置处开设有贯穿的穿孔部以及螺栓组件插入穿孔部中。从对比文件1的图1和2中可以清楚、明确、毫无疑义地确定,散热器40同样利用了戴帽螺钉44所围成的容置空间容置在压合板60和支撑板80构成的脚座上。

由此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独立权利要求1中散热器面积大于四角处的螺栓组件所围成的容置空间的平面面积,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散热器的面积与戴帽螺钉所围成的平面面积之间的面积关系。

合议组认为,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公开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两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发明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着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脚座包括上座体及下座体,在上座体的四角处向外延伸设置有支撑臂,在所述支撑臂的末端处固定设置有螺栓组件,所述螺栓组件上套设有弹簧,其套设有弹簧的一端竖立在支撑臂上。”

请求人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组合,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5-说明书第3页第7行,图1-3):散热装置组合包括一散热器10、一背板30和若干个固定件40;散热器10包括一基座12和自该基座12顶面向上延伸的散热鳍片14,该基座12四角适当位置处对应电路板50的通孔52分别设有一固定孔16;背板30包括一呈十字状的主体部32,而其四角处均向上凸伸一凸柱36;固定件40由螺钉42、垫片44和弹簧46等组成,螺钉42可依次穿过该垫片44和弹簧46后螺锁在该散热器10的固定孔16的螺纹区24内,从而使该等固定件40初步固定在该散热器10上。

合议组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相比,对比文件2的散热器10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散热器;对比文件2的固定件40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螺栓组件;对比文件2的电路板50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主机板,对比文件2的背板30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脚座。从图1和2中可以清楚、明确、毫无疑义地确定,固定件40位于散热器10的基座12内,并距离散热器10的边缘一段距离,由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散热器的面积大于固定件所围成的容置空间的平面面积,此外同样可以确定散热器10利用固定件40所围成的容置空间容置在背板30上。

由此可见,相对于对比文件2,从属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从属权利要求2的脚座包括上座体和下座体,并且上座体的四角处向外延伸设有支撑臂,而对比文件2中只有功能相当于脚座的背板30,但该背板30不具有上座体和下座体;2)从属权利要求2的螺栓组件固定在支撑臂的末端处,而对比文件2的固定件40固定在散热器20上;3)从属权利要求2中套设弹簧的螺栓组件竖立在支撑臂上,而对比文件2中的弹簧46收容在散热器10固定孔的容置区18内。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借助容置并接触散热器的上座体及向外伸出的支撑臂容置和固定散热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器件的固定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及图1-3):固定结构2包括一散热器40;该散热器40的四角分别设有开孔42,该固定结构2另外还包括戴帽螺钉44,一组具有第一直径的第一弹簧46及一组具有第二直径的第二弹簧48;该固定结构2包括一压合板60,该压合板60的四角分别设有分别对应轴66的穿孔64;该固定结构2还包括一支撑板80,该支撑板80的四角分别设有供固定支柱84穿设的穿孔82;这些固定支柱84分别固定在支撑板80的对应穿孔82内,且分别穿过电路板30的对应孔34;散热器40的开孔42、戴帽螺钉44、压合板的穿孔64以及支撑板的固定支柱84相互配合,将散热器、压合板、电路板以及支撑板连接固定。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压合板60和支撑板80的相对位置关系与权利要求2中的上下座体的相对位置关系相同,但是与权利要求2中上座体具有从四角处向外延伸设置的支撑臂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压合板60不具有从四角处向外延伸的支撑臂,即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上座体的四角处向外延伸设有支撑臂”这一技术特征。此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得到从属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并解决从属权利要求2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必须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获得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脚座容置、支撑和固定散热器的技术效果,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散热器由多个散热鳍片上下堆叠而成,在所述散热鳍片外包覆有一风罩。”

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3的散热器面积大于四角处的螺栓组件所围成的容置空间的平面面积;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给散热器安装散热风扇时,使散热风扇不受螺栓组件的遮挡顺利地固定在散热器上,以及借助散热风扇流动的气流沿风罩未遮挡的方向流动。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导热管的散热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第17-28行,图1):一种具导热管的散热器,包括:一可与计算机内部中央处理器的顶面接触的金属制底座10,底座10上以固定片11固设有数支金属制U型且热传迅速的导热管20,各导热管20间分别串接堆栈数片呈平板状的金属制散热片21,散热片21的外部设有一呈П型的金属制散热座30,散热座30、散热片21及底座10的一侧端部设有一小型风扇40。”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但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得到从属权利要求3技术方案,并解决权利要求3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必须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获得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散热风扇不受螺栓组件遮挡顺利固定并且借助风扇快速散热的技术效果,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从属权利要求4和5

从属权利要求4和5分别从属于权利要求3,在从属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42011221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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