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热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45
决定日:2008-06-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23120.5
申请日:2005-03-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海盐县百步电热器材厂
授权公告日:2005-1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媛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3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根据专利文献的特性,自公开之日起即向社会公布,专利权人是否在专利权有效限期内放弃该专利权,并不影响该专利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事实。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5年1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530023120.5 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电热管”,申请日是2005年3月11日,专利权人是李媛。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海盐县百步电热器材厂(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理由和事实是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99334693.6号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共1页;

附件2是03364132.3号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共1页 。

2007年11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补充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3是大韩民国公开专利特2003-0035721号复印件共15页;

附件4是大韩民国公开专利特2003-0035721号的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5是《?99海盐电话号簿》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形状相同的电热管公开,应当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2月13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以及补充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2008年4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同日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本案的口头审理。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提交的证据,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放弃了附件1和附件2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提交了盖有“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翻译专用章”的附件3和附件4的确认件;提交了附件5《?99海盐电话号簿》的整本原件。专利权人进行了核对,认为附件5所示电热管图片与本专利不相近似,且专利权人对附件3有异议,认为该专利权人已放弃了该专利,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欲当庭提交从韩国知识产权局网上下载的证明其法律状态的下载件,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3.2的规定,其提交的证明超出了举证期限,且不属于可以超期提交的例外情形,因此对该反证不予接受;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中文译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均无异议,专利权人还认为附件3韩国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使用功能和产品上半部分的功能,产品的下半部分可以插入任何形状的电热管导体,虽然附件3所示的电热管导体与本专利相近似,但是,本专利是外观设计。双方当事人均在坚持原有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阐述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在口头审理结束时,双方当事人表示可以商谈和解事宜,合议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给双方当事人7日和解期,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大韩民国公开专利特2003-0035721号(下称韩国专利);附件4是附件3的中文译文。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还提交了盖有“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翻译专用章”的附件3和附件4的确认件,专利权人对中文译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均无异议。该专利名称是“电热装置”,专利公开日为2003年5月9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5年3月11日),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其提出异议,认为韩国专利的专利权人已经放弃了该专利权,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合议组核实,附件3内容真实,可确定其的真实性,至于韩国专利的专利权人放弃该专利权后,该附件是否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文献的特性,自公开之日起即向社会公布,专利权人是否在专利权有效限期内放弃该专利权,并不影响该专利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事实,因此,附件3属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出版物,适用于本案,可作为认定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证据。

附件3的图1和图2公开了一种电热装置的外观,与本专利的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因此,附件3的图1和图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在先设计(下称在先设计)。

3.相近似判断

本专利包括6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简要说明中记载:省略其他视图。从各视图观察,本专利是由一整根电热管导体组成,其两端管体呈平行的垂直状,管体在底部弯曲盘旋成为螺旋状,电热管导体的两个端头部为柱形接头。(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包括2幅视图,图1显示了电热装置的整体形状,图2显示了电热管导体与其他部件的连接方式。在先设计由控制端盒子、温度调整器、电热管导体、温度感应管体、电热管、插入口、指示灯七部分组成。电热管导体的两端管体呈平行的垂直状,管体在底部弯曲盘旋成为螺旋状,垂直状的电热管导体之间有一温度感应管体,电热管导体的两端及温度感应管体的一端通过插入口与控制端盒子连接,在控制端盒子的顶面有提示灯、圆台状旋钮、圆形刻度盘设计,控制端盒子的一端连有电源线。(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先设计虽然显示的是电热装置的整体形状,但本专利所保护的是电热管导体的形状,因此,本案仅以二者电热管导体的形状是否相近似进行对比。

将本专利在先设计相对比较,二者不同之处主要是,本专利的管体的两个端头部为柱形接头,在先设计由于插入控制端盒子内,其图2只显示了管体端头部分柱形接头,另外,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螺旋状排列的电热管导体之间的间距略有不同,除此之外,电热管导体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合议组认为,在电热管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管体端头部的形状差异、螺旋状排列的电热管导体之间的间距的略微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鉴于在上述认定中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结论,本审查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30023120.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图1



                 图2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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