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厚壁油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16
决定日:2008-06-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14634.7
申请日:2000-05-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营市朝阳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5-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振明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E21B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仅在于该权利要求还包括方法特征,当该方法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0214634.7、名称为“一种厚壁油管”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0年5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16日,专利权人为胡振明。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厚壁油管,其特征是把反大一规格的油管缩径加厚成小一规格的油管本体,其接箍为内螺纹与管体外螺纹连接,另一端为外螺纹结构。
2、按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厚壁油管,其特征是接箍(1)和管体(2)组成,螺纹均制为8扣制式样。”
东营市朝阳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5份证据:
证据1:石油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77年6月第1次印刷的《采油技术手册》第872页至第881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2: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1993年5月第1次印刷《中国国家标准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253.3-88第433页-第436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3:石油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77年6月第1次印刷的《采油技术手册》第828-829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4:胜利石油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所针对请求人委托对名称为“国标管”和“大一规格缩径管”产品分别作出的检验报告,共6页;
证据5:石油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77年6月第1次印刷的《采油技术手册》第830-831页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第872-880页公布了多种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水管、煤气管等金属管件的技术标准,证据2第433-436页公布了多种常用油管的技术标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技术特征明显在上述标准范畴之内,因此,相对证据1或证据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款的规定;证据3为8扣制式螺纹标准,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公开的技术特征明显在上述标准之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款的规定;②根据证据1、2、3,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③对比证据4的两份检验报告,本专利产品检验结果比国标管的性能差距明显,其产品明显不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对比证据5,本专利产品根本无法达到油田作业的标准,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0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5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使用领域与本专利不同;证据2在第86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已有定论;证据3、5是国产外加厚油管及接箍规范,本专利是一种在油管修复中的8扣制平式油管,而不是外加厚油管,因此,证据3、5与本专利不相干;证据4所送检的两种样品与本专利产品不是一种产品,并且数据存在严重的不真实性。专利权人还指出管缩径加厚是公知的,但作为油管修复是大不相同的,它需要一系列设计与计算,而且从实用性上,将废旧油管进行冷拔轧制调质处理达到合理壁厚要求,按新牙螺纹进行加工,可以制得所设计的新型油管。同时,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如下6份附件作为反证: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证书及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2:评定意见及专利技术许可实施合同复印件;
附件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8681号)复印件;
附件4:试验(检验)报告复印件;
附件5:用户意见复印件;
附件6:本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
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3份证据: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61750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7:公告日为1991年4月17日、公告号为CN207525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8:公告日为1991年7月31日、公告号为CN20818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在证据6、7、8中分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相对证据6、7、8也不具备新颖性;同理,相对证据6、7、8,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2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均未公开本专利的“一种厚壁油管”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上面提交的附件4和5能证明本专利具有实用性,而且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和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所附附件副本分别转送给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文于2008年5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指出本专利相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请求人补充提交了两份公知常识的证据,即证据9: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82年6月第二次印刷的《轧钢工艺学》首页、版权页及第363-364、443、493页复印件,证据10:石油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77年6月第1次印刷的《采油技术手册》第824-825页复印件;②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2、7、8、10任意一个与证据9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7、8、10任意一个与证据9、3结合破坏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放弃以本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作为无效理由,放弃证据6作为证据使用,证据9用于说明“缩径加厚工艺”为公知常识,证据10证明管的结构是公知的;?¢专利权人当庭放弃其提交的反证,其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④专利权人当庭指出“反大规格”是“反大”“反正大一规格”,是土语,本专利的油管缩径加厚是整个油管加厚,利用冷拔工艺来实施,油管的增厚要满足油田使用的要求,本专利油管的壁厚比小径油管的壁要厚,并且油管的壁厚应按照修用目的合理选?¨,如高压压裂作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大一规格的油管缩径加厚成小一规格的油管”的技术特征在任意一篇对比文件都没有公开,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证据认定:
请求人一共提交了10份证据,其中当庭放弃证据6作为证据使用,证据9和10是请求人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当庭提交的,分别用于证明“缩径加厚工艺”和管结构为公知常识,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规定,合议组接受证据9、10,作为本案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7-10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2、7、8、10任意一个与证据9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7、8、10任意一个与证据9、3结合破坏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审查:证据2是关于石油油管螺纹的国家标准,其中第433页指出本标准适用于石油油管与接箍等连接,第434页的图2中图示了油管螺纹的尺寸,该油管包括管子和接箍,管子通过其端部的外螺纹和接箍端部的内螺纹啮合连接。
由此,证据2已公开了接箍、油管本体和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包括“把反大一规格的油管缩径加厚成小一规格的油管本体”这一技术特征。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首先,将大口径钢管加工成小口径钢管的缩径工艺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证据9是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82年6月第二次印刷的《轧钢工艺学》首页、版权页及第363-364、443、493页,其中第443页第1段指出:钢管定径、减径和张力减径过程是空心体不带芯棒的连轧过程,减径的任务除了起定径作用之外,还要求有较大的减径率,以实现用大管料生产小口径钢管的目的;此外,证据9第493页倒数第2段也给出了常规的具体减径工艺:无芯棒拔制法,这种方法能实现钢管的减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9得到利用缩径方法将大口径油管加工成小口径油管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至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厚壁油管,其厚度是由使用油管的工况决定的,当需要使用厚壁油管时,必然会选用壁厚的油管进行加工,通过证据9的缩径方法必然会得到一个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厚壁油管,由此也会产生寿命加大等效果;因此,相对证据2和9,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接箍(1)和管体(2)组成,螺纹均制为8扣制式样。首先,“接箍和管体组成”在证据2已公开,而8扣制式样早已在本领域使用,且该式样也是本领域根据使用条件人为选取的,它的选取并不能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证据3第829页就公开了在油管及接箍间的螺纹为8扣制式样。因此,当所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鉴于相对证据2、9,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本决定对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0021463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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